gxlss 发表于 2010-5-18 12:02:40

赵宁臣:5月17日,最高检察院上访备忘录

2010年05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访备忘录


(时间:下午:14:05分至14:22分;接待地点:接待室内;接待人员:三十多岁,男性接待员,无工作号牌)



一、葛秀兰《来访人员登记表》理由摘要:

(1)、中共江苏省委殴打、绑架、抢劫、非法监禁江苏葛秀兰、赵宁臣母子,迫害葛秀兰死亡,殴打赵宁臣腰椎伤残……
(2)、2009年5月26日,中国公安部领导政治诬陷赵宁臣呼喊口号——“打倒中国共产党”,殴打赵宁臣重伤……
(3)、最高法院从2010年起,承认对“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案已经作出书面审查结论,但却拒绝向申诉人下达该书面审查结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依法下达该书面审查结论……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待意见: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申诉人上述所有申诉、控告材料“都不管”;
(2)、如果申诉人对“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案两审判决书内容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受理、审查、“抗诉”;
(3)、如果申诉人不承认“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案(1992)玄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原审判决书)审理查明之“原告于1993年3月2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赵德贤立即搬迁,并与之签订复建房安置协议”之虚假事实,否认赵德贤受到过该判决书上述“审理查明”的司法起诉,不承认赵德贤是该判决书“被告人”,以南京市、玄武区两级法院司法审判人员捏造上述“审理查明”之虚假事实,伪造“(1992)玄民初字第170号”之假民事判决书,对赵德贤全家实施了犯罪、侵权为申诉理由,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与控告,最高人民检察将对“南京市后来宰门街135-1房屋拆迁”案的申诉、控告坚决不予审查、受理!

(备注:从始至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申诉人申诉材料所提出的所有申诉事实及证据未提出只字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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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葛秀兰、赵德贤、赵宁臣

日期:2010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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