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 发表于 2010-11-26 00:40:24

中盟首发: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各城乡集体企业职工向中盟求助的《请求书》

  我们是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各城乡集体企业职工,因集体企业职工(约1600余人)养老保险期移交给社保管理,但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公司已执行闽政24号文件开展业务承办,却不执行闽政37号文件规定转保移交,强行把该业务险种长期滞留在该公司,并改变了原险种的性质与待遇,造成这些达到退休年龄的月养老金仅三十多元。我们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起诉,多次上访均没有得到合法的解决。现请求维权联盟帮助,希望能得到维权!

  根据,闽政24号文件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城乡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委托各级人民保险公司经办和管理……。闽政24号文件通知第二点说明:这项保险是社会的法定性的法定保险,不同于其它的商业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当时该公司出具了养老保险证给我们职工,此证说明中第二条写道,保险责任及待遇按省政府24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及被保险人的实际交费为准。沙县全县各乡镇集体企业均在1992—1995年陆续在各乡镇保险代理站集体统一办理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闽政37号文件是根据国发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原由人保公司承办的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统一移交给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从1996年1月1日起由社保机构负责办理……。其中,闽政37号文件第七点说明,省劳动厅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通过民事诉讼,法院认为:不属于人们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该起诉不予受理。后经过行政起诉,法院认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公司未依照省政府的闽政37号文件规定,将上诉人的损失基本养老保险移交给社保机构,是错误的,因此造成上诉人的损失,上诉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公司答辩中认为,上诉人所办的养老保险系补充养老保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答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但之前经过民事诉讼,法院又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发围,不予受理,两起起诉互相矛盾,造成了本案无法解决。且经过查阅闽政24号文件第二章第五条:本规定基本、补充两种养老保险均为法定养老保险,两者缺一不可。也与判决认为上诉人所办的养老保险系补充养老保险有所出入。

  因此,职工上访不断。2009年2月18日沙县人大代表林辉斌等10位代表联名向沙县第十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沙县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期移交给社保管理的议案》,目的是为企业职工争取得到养老保险作努力,但无结果。

  身为沙县人民政府法人代表的县长兼代理县委书记陈瑞喜,不但不协调有关部门执行有关规定。也不顾10位人大代表2009年2月18日提出的“014号”议案,于同年2月19日竟和人保公司共同制定了《沙县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付办法》以所谓妥善解决沙县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为名,强迫参保者退保,终止合同。并在同年2月27日召开县委县政府专题作出会议纪要,调动大量政府官员、乡镇干部,动用公检法实行掛职包干、骗退、逼退,还蔬通省劳动厅採取作虚假的闽人社函(2009)223号复函,造成政民关系利害冲突,加深百姓对政策及文件不信任,产生从县、市、省及中央不断上访,严重影响地方性安定与和谐,浪费了大量人力财力,保险问题至今还得不到合法解决,至使我们还在上访呐喊,上级领导把党的温暖快点送到集体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受益者。

    福建沙县全体企业职工:黄润泽:13599351453李联坤:13950985880

     2010年11月24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中盟首发: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各城乡集体企业职工向中盟求助的《请求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