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duniao 发表于 2011-3-19 10:49:40

民告官朱金娣女士上诉状

上诉状
上诉人:朱金娣、女、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 邮编:200129 被上诉人:上海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职务:局长刘海生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 被上诉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职务:局长冯经明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9号被上诉第三人:朱金红、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1689弄33号103室上诉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11)浦行初字第43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 2、请求确定两被上诉人(原审两被告)对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第三人)的房屋产权证无效。 3、请求确定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确定上诉人(原审原告)的居住房屋的性质。 4、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事实与理由: 2004年4月26日,因拆迁被安置到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居住,当时的房屋维修基金至今都是由上诉人承担。由于家庭矛盾关系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后第三人一直没有履行义务。而且该争议房产并非完全是争议的遗产。一半为上诉人的拆迁安置房屋,上诉人一直居住在内。故而对两被上诉人把上诉人的房产权颁发给被诉第三人的手续,程序违法。而且,两次开庭审理,均没有确定两被上诉人的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一审法院在对证据不质证的情况下独自裁定,有失公平、公正、请求上级法院监督审查,其违法裁定行为无效,发回重审。 此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朱金娣
201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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