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 发表于 2011-4-3 02:16:28

刘晓原的安危是中国法治的最后底线!



   刚悉,北京的刘晓原律师被潘家园派出所拘留并给了书面的传唤证,原因是涉嫌“寻衅滋事”。有网友了解到,这可能是刘晓原同情上海的李天天发出的呐喊而引起的。

   对此,天理有必要发出本人的见解:若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刘晓原律师也遭被屈“寻衅滋事”了,那么中国法治的最后底线也随同刘晓原律师所“触犯”的“寻衅滋事”一同消失得一干二净!

   刘晓原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刘律晓原走到哪里都以共产党员而自傲!据网友透露,刘晓原是在推特上发了四条寻找上海的李天天律师的讯息而被北京当局以“寻衅滋事”的嫌疑拘留的,而且可能要面临入狱的威胁。

   从刘律晓的遭遇我们看到,中国的法律是多么的吊诡!要多么的荒唐就有多么的荒唐。当局一方面要给社会一个依法治国的示范,可另一方面却是给法律一记沉重的耳光!当法律未能有效保护公民权益、当法律不足以受人尊重和敬仰的时候、当法律不时沦为权力报复性的工具的时候,政府的司法公信力就会被击垮,国家也就变成了一个无法无天的国家!那么离它崩溃的日子就不远了!

   现在,强权践踏了法治!北京当局公然以这方式胁迫刘晓原,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原则。如果用高压的手段来威逼刘晓原们屈服,那么社会的公义何在?什么的“依法治国”又何从谈起?当局这样做不但无法平息国人的不满,反而会引起国内外有识之士的强烈反应和舆论更加激烈的批评!

   故此,天理本人强烈要求北京当局立即无条件释放刘晓原先生!因为,如何对待刘晓原先生将显出中国法治的最后底线。天理本人愿陪刘晓原先生一同面对!

      2011-4-3天理于佛山

wmslx 发表于 2011-4-3 07:47:33

抗议北京当局拘留刘晓原律师!!!

我是从关注“福建三网民案”,才关注刘晓原博客。去年,我参加“福建三网民关注团”,于3.19、4.16 ,在马尾法院大门外,有幸见到刘晓原律师。

他敢于得罪当局,为受害人辩护,他是律师界的楷模。

抗议北京当局拘留刘晓原律师!!!

天理 发表于 2011-4-4 00:59:15

寻了什么衅,滋的什么事?

作者:刘晓原

上海李律师被带走时,她男友给我打来电话。接电后,我还是不太相信,就打电话向其辖区派出所求证。得到答复是,没有这样一个律师被带到所里。李律师办案中得罪过不少人,我担心她会遭到黑恶势力报复,我便发了寻找其下落的消息。后来,还问过QQ群里的人,是否知道她的音讯。

万万没想到的是,这成了指控我涉嫌寻衅滋事“罪责”,让我失去十多个小时的人身自由。

在他们眼中,也许我是“危险”分子,以一赶了之而后快。无奈,我只得离开朝“阳”之区。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我被迫两次搬了家。但我不知道,是否会有第三次、第四次、第无数次的被搬家?北京之大,难以容下一个北漂律师,这是我个人的不幸,还是首善之区的荣光?

记得在2008年时,有人在天涯上发了一篇《刘晓原,你是一条“狗”,而且是一条“野狗”》文章。当时,我看到文章心里特别生气,心里一直在嘀咕着,一个堂堂京城律师,怎么可能会是一条“狗”,而且还是一条“野狗”?如今看看现实,我发现自己还真成了一条被赶来赶去的“野狗”。

这次被传唤,警方只让我在传唤证上签字,但没有给我一份传唤证。在派出所传唤期间,警方安排保安看管我,就连去洗手间也要跟着。

闲话少说,还是看看“寻衅滋事”之规定吧!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行为。

《刑法》第293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有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口袋”罪,不明不白的罪责都可以往里装。

我正在办理一件寻衅滋事罪案,没想到的是,自己也成了“寻衅滋事”之人。当律师连自己权利都保护不了时,竟然还去帮助他人辩护维权,真是可叹、又可悲!

各位看客,你们看了这些规定的条件后,是否会认为我“寻衅滋事”了呢?

来源:http://liu6465.fyfz.cn/art/956884.htm

coming 发表于 2011-4-4 03:52:41

回复 3# 的帖子

刘律师出来了吗?

wmslx 发表于 2011-4-4 07:24:22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对于维权人士、维权律师,都是流氓政权打压、迫害的对象。

jk76 发表于 2011-4-4 19:51:42

刘晓原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刘律晓原走到哪里都以共产党员而自傲!
多么的辛辣的讽刺啊。

wmslx 发表于 2011-4-7 08:06:36

刘晓原的安危是中国法治的最后底线!

wmslx 发表于 2011-4-8 07:15:03

在中共统治下的大陆,除非您是“猪”,每一个人都可能受到监控、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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