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门客 发表于 2011-7-18 01:40:11

福建上杭县公安局胆大包天弄虚作假包庇犯罪

上杭县公安局请自重,留点体面的尊严比无赖好(三)

前言:陈洪榕 福建籍 2009年3月23日企业法人代表被杨奎章非法变更,于2009年6月29日在上杭县公安局刑侦队城区中队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杨奎章的刑事责任。
因犯罪嫌疑人即被举报对象杨奎章(上杭人、男、1950年8月生)是上杭县公安局领导干部,至今福建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拒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及案件书面处理意见给报案人陈洪榕。
依据《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第二条“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以下统称报案人)问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式样附后)一式四份,一份由受案单位存档,一份报主管部门(由县、市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主管部门),一份交给案件主办部门,一份交报案人收执。回执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期间本人多次向该局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举报投诉,但至今上杭县公安局对该案件处理情况未作任何答复。
显然福建上杭县公安局滥用公权力,弄虚作假,已经构成渎职涉嫌犯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基本的法制精神,为了体现和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相关管辖机构应该认真严肃地处理福建上杭县公安局渎职行为。尽快尽早地消除社会影响,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安形象!,


(接 )《上杭县公安局请自重,留点体面的尊严比无赖好(二)》。在(二)重点提到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民警藐视法律,拒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对案件处理情况未作任何反应。于是本人向该局纪检举报投诉,请求督促接案民警完善法律程序,依法办案。结果上杭县公安局法制科却来电说经侦队已经给我答复了。
郁闷!雷人!上杭县公安局踢球水平果真一流。

网奔时代变化神速!上杭县公安局早已“龙王爷放火”——都改行踢球去啦!

上杭县公安局监督部门原来把本人请求追究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接案民警拒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渎职行为的“球”都已踢进世界杯了,而我还蒙在鼓里。

于是乎,我又打电话到上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询问情况,经侦大队说已经给过《接受案件回执单》和答复了。晕乎!我以为大白天听到钟馗说鬼话!

这是我听到的最离奇的瞎话!

不过对他们的德性我已经习惯了,某些人的本性就是爱胡说八道,一时半会儿哪能改掉呢!为了推脱责任,无暇顾及事实,恣意黑白颠倒地说些不着边的神话,企图掩饰不可告人的意图——这恰恰暴露出他们做贼心虚、内心恐慌。

上杭公安局作为侦查机关更应该清楚证据的重要性,说话要有依有据,不能异想天开、无中生有地胡编乱造没门没脑的台词。

今天我有必要再一次义正言辞地声明,以警告上杭县公安局要维护中国公安的良好形象,不要耍那些令人鄙夷耻笑、有损尊严的小伎俩,玩弄偷梁换柱、张冠李戴的手段,这种恶意混淆是非的狡辩,纯粹是斧头劈水——白费力气!

你们那一套蒙三岁小孩的谬论,在事实面前已经被戳得支离破碎。现在本人耐着性子慢慢地将上杭县公安局不可告人的意图剥清楚。

本人在上杭县公安局报了两个案:

第一个是合同诈骗案:(本案是经济犯罪类案件,属经侦管辖范畴)。
2007年5月杨奎章伙同林定盛等人以制造假象、虚报价格、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签订合同诈骗本人,诈骗金额达470万元。
2009年6月9日,本人以合同诈骗罪在龙岩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该案被移送上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处理;龙岩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当日已开出《接受案件回执单》编号【(2009)年岩公经受字第04号】。

第二个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本案是刑事类案件,属刑侦管辖范畴)。
2009年3月23日杨奎章等人提供虚假材料,瞒骗上杭工商局,在原法人(即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签名将定兴公司变更到他名下。
2009年6月29日,本人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向上杭县公安局刑侦队报案,当日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接案民警态度恶劣拒不开具《接受案件回执单》,期间本人多次向该局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举报投诉,但至今上杭县公安局对该案件处理情况未作任何答复。

请问上杭县公安局,第二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案的《接受案件回执单》何年何月何日给过我?答复在哪里?

再问上杭县公安局,这两个案件的性质一样吗?难道你们不知道这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吗?

三问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案件(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扯到经侦队的意图是什么?龙岩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开具的第一个合同诈骗案的《接受案件回执单》和请求追究上杭县公安局刑侦城区中队接案民警拒不开具第二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接受案件回执单》的渎职行为是一码事吗?能混为一谈吗?

显然上杭县公安局的荒唐说辞不是一种简单的推诿行为,更不是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而是经过认真思考后的一种故意狡辩。
事实证明他们把本人要求追究渎职行为责任的球踢到经侦队这种熟稔无耻的手法是有预谋和企图的。这种忽悠世人的表现未免也太侮辱公众的智商吧。

综上所述
上杭县公安局为了推脱责任,故意混淆两个性质不同的案件,以李代桃僵的方式试图扰乱公众视线,转移关注目标,继续弄虚作假蒙骗上级监督机构,完全是为了达到包庇犯罪、逃避法律惩罚之目的。

胡锦涛总书记曾经告诫各级官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希望福建的有关部门能彻查此案,将涉案人杨奎章以及不作为的警察依法严肃处理。


                                     陈洪榕201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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