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眼睛1989 发表于 2011-7-19 09:06:44

药家鑫.安乐死.邓颖超.哥德尔

一、两个话题请仔细分清楚

    前次关于是否“应该为药家鑫也点燃一支蜡烛”的问题讨论,似乎仍在继续。许多朋友认为,确实应该为他点燃,理由很简单,生命的逝去总是惋惜的可悲的。

    非得为他点燃的话,应该找些何等样理由呢?“生命的逝去总是惋惜的可悲的”或许简单了一点。最近与药家鑫案几乎同时的“母亲溺死双胞胎脑瘫儿案”,法庭判决似乎畸轻,只判刑5年,读了个大本科,似乎有点儿启示。该案判决前后,社会也呈重判轻判两方争论,最后轻判方获胜。纵观全过程,双方激辩,但轻判舆论比远远高于药家鑫案。

    怎么解释这个现象呢?轻判方可能认为:母亲溺死双胞胎脑瘫儿虽然涉嫌解除责任动机,但也可能具有“安乐死”动机,安乐死动机在中国往往被同情,特别在亲情间,更特别在母子亲情间。药家鑫案同情者可能也认为他具有解除他人痛苦的主观动机。事实上药家鑫的律师甚至其本人,在庭审中也多次表达过这样的意思。

    别以为西方怎么怎么的与中国不一样,其实关于法律量刑,都会考虑犯罪的主观动机,这是个事实。该案其主观动机是解脱自身责任,还是解脱被害方痛苦,或两者兼具。这些判断直接会影响法官的量刑――难道不会影响我们的大众舆论吗?

    两案奇巧出笼在前后脚,判决一重一轻,可以认为体现对两种触发动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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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安乐死现象,美国对帮助实施安乐死的医生说不,判其重刑以示警告社会;中国妈妈安乐死自己的孩子被从轻发落,这是两种文化的差异。即使美国各州判决也不一样甚至极为悬殊,甚至更有一些州,原来安乐死合法后来有取消合法……。

    可见,对一项行为判断是主观善意,或主观恶意,社会分裂是多么的明显和激烈,并且反复五常。这反映了自在之物对他在之物的“主观”判断是多么不自信,这是一种心理游戏。据说高等动物都存在自在与他在之间的心理博弈。即使将阿波罗送上月球的美国人,量刑时也会受心理判断影响,我敢断定即使华人30年后发达到将人送上火星,再有药家鑫案,人们仍然会受心理驱使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药家鑫的社会裁定。

    因此对于善恶动机难以判定情况下采用了“假设”或“推定”这么一种思维,这种“假设”或“推定”具有文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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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引出两个话题:<1>对一个具体行为,人们总会存在善意揣摩和恶意揣摩两种可能;<2>当这种揣摩难解时则采用了一种简单的思维法则,即”揣摩推定”,推定其善意或推定其恶意。

    以上两个过程也就是通常的法学思维。而其中的“假设”或“推定”是基于希腊的西方思维发展出的蔚为壮观的文化现象,这种思维往往具有形式性。

    比如在数学如几何学中的“五大公理”假设。数理思维中的“假设”往往以“公理”的语言给出,往往以语句明示的方式给出,更甚至往往具有形式性。比如“假设:过一点可以作无数条直线”,或者暗示的方式“过一点可以作无数条直线”。

    假如数理思维中的假设往往以明示的方式给出,那么物理或者关于自然界的假设,往往以暗示或公理的方式给出。比如:“生命是有限的”、“向日葵向太阳”,甚至是比喻的如:“一江春水向东流”、“狗改不了吃屎”。



二、我们的认知是否有限?我们的认知有限的话怎么补救

    数理思维和物理思维,这些个思维因为不具有价值判断,具有价值中性特征,因此其中的假设或公理易被人们接受,很少会形成群体冲突。“把手放在火上烤,手会很疼”,我想很少会有人倔强到偏要把手放在火上,除非练过硬气功。不会形成一帮人非要把手放在火上烤而另一帮人坚决反对,这样的社会冲突。

    那么在社会关系领域,我们是否也存在假设或推定?当然是。其实也并不尽然,“人类社会关系领域是否存在假设或推定”其实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这是客观规律,存在于人的心智之外而被人认识而已,假设或推定违反了这个逻辑,变为人的心智产物了,是唯心主义的。但另一部分人却不这么认为,这些人中绝大多数是技术工程人员,非战争非动乱环境下这部分人人数众多,因此“社会关系领域也存在假设或推定”目前比较得势。

    也就是说“社会关系领域也存在假设或推定”这本身就是“假设”或“推定”的结果。我们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只能假设或推定是存在的――又是个罗素悖论或首尾自咬怪圈,或自相关现象――我们在网上好像已经讨论过好几回类似的自咬怪圈了。有点哲学,不是好玩,没办法。今天不展开了,一展开又是篇鸿篇巨论。网上玩这文字游戏,已经被揶揄好几回了,哈哈哈。

    心平气和回到咱们今天的主题上,关键在每项具体思维上,我们有哪些推定或假设。“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美国宪法的假设和推定;“母亲溺死双胞胎脑瘫儿,是为了解除亲儿的苦痛”,这是我们绝大多数华人或夏人,或从甘陕甘青地区发源而来的华夏种族的假设和推定;药家鑫弄死人不坏好意,这是鄙人或绝大多数国人的推定。“社会是由阶级集团构成的”,谁都知道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推定或假设。

    (在社会关系领域,涉及到价值判断,因此价值不中立,因此这种推定或假设具有文化特种、种族特征、国家特征、宗教特征……等等。不同文化、不同种族、不同国家、不同宗教,甚至不同的个人,对同一个社会现象有不同假设。甚至邪乎猫腻了,同一个人对同一个问题,在不同时段竟然会有不同的推定思维。梁漱溟就死强不承认秦汉以后的中国是“阶级集团构成”,而死抱定“职业分层”说法,结果吃了大亏。现在站出来为梁漱溟说话的人越来越多了,但个人亏总是吃尽了。)

    社会人文领域竟然也存在这样的人为假设,对人类心智而言确实不美。一部分人认为这样可另一部分认为那样,经常干仗,确实不美。比如就“安乐死”而言,一部分人认为安乐死是出于人道利他考虑,减少他人痛苦;而另一部分人认为,这是你们的善意推定假设,谁能证明其中没有恶意私心呢?因此一些中立的技术主义者想出了一条妙计,通过某些技术手段,以判断“安乐死”过程中到底是恶意还是善意。比如我们今天的法律,尽量从技术制度层面加以保证。

    那么从技术制度层面法律真的能了然“安乐死”的动机是恶意还是善意吗?对于这个问题,人们又开始干仗了。从司法实践领域干仗一直干到哲学、宗教、甚至数学领域。欧洲特别是北欧人道主义发达地区,以及美国某些州,他们的法律基础建设较好,他们推定“安乐死”是善意动机,因此法律上予以承认,至少不会重刑相加。

    这些“法律基础建设较好”国家,司法实践的结果怎样了呢???我只是从报章文刊上零星看到报道。那些国家的老人们走出家门时总会在上衣口袋里塞上纸条,上面写“我不要安乐死,我不同意捐献器官”。令人凄然惆怅,走出家门犹如走向坟墓。今天许多国家又作废了这条法律――这次美国重判那位助人“安乐死”的医生,说明了这个事情。

    国外是这么个过程,我们华人国家是怎么回事情呢?。中国其实也是个蛮“喜欢”淌时髦的民族。外国刚刚时兴这个概念股的时候,中国的火候或许比外国人还旺旺呢?记得上世纪80年代我们的邓颖超大姐还以身作则,要求“无药可救时为我实施安乐死”、“我要死后捐献器官”。

    中国人的这个淌时髦与其他领域的众多淌时髦一样,只有少数人可以参加的游戏。涉及多数人的法律或推定,不会倾听多数人的看法,以少数人的一句戏言决定法律。邓大姐的以身作则有什么意义呢?“安乐死”在中国仍然是非法的,但据我所知,各大型医院都在变通实施安乐死。当然有内部操作指引不可胡来,但毕竟是非法的,闹起来还得准备两下――这其中就涉及善意推定和恶意推定,一旦闹起来,法院来人肯定要参考这个判断。可见中国人真的“狼来了”,还是谨慎从事的,邓大姐可是我们最敬爱的周总理的爱妻呦!地位老高老高的,可这件事情上人们似乎并不领情买她的帐。

    总之,这个“安乐死”立法呀,无论中国还是外国,对这个问题是慎重的,反反复复无法完成立法。无论你地位老高老高的,还是像吾辈臭虫一样,都得听多数人的。多数人都会迟早过这一关,你怎么对待他人,他人也可能以这样的方式对你――这就是社会人文领域的心理法则。

    虽然认识上我们承认“安乐死”存在善意动机,但至少今天从法律技术上还无法证明,这种助人安乐死的动机就不夹杂不可告人私念成份。因此暂时从法律文本上禁止“安乐死”吧。将来法律真的发达了,不是开玩笑的,真的发达,那是否可以100%准确判断其善或恶意动机呢?

    这就像人们当时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的:将来是否真的存在那么一个时代,物质大量丰富,人的觉悟空前提高,到那时就可以实行“按需分配”制度――即人们熟悉的共产主义制度。

    以上安乐死或者共产主义的想像一个共同点,完全建立在所谓的“唯物主义”基础上,其实去问问今天今天尚健在的唯物主义专家,他们也说不清个所以然。除了依靠政权建筑挟持人们的思维外,至今为止说不出个所以然。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领域关于安乐死的聚讼纷纭朝“法”夕改,在思辨领域人们也在思考,比如被当时中国骂得狗血喷头的所谓“唯心主义”哲学、宗教、甚至数学领域,人们也在思索。人类是否能够终有一天到达那么一种境界,可以从技术或工具理性层面来判定,类似“安乐死”行为是善意动机或恶意动机。

    上世纪前半个期,西方数学界曾有个宏大计划,意图将数学真理建立在少数几条公理的推演系统上,就像高楼大厦建立在几块基石上那样。这个计划后来被一个叫做哥德尔的瑞典年轻人宣布失败,人们为此震惊纠结不以,巨大的心理落差无以填补,有数学家甚至为此自杀。这个计划是失败了,但犹如人类其他类似行为那样,该计划本身过程又是人类理性彰显,荡气回肠的结晶。近代数学的许多成果就是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甚至年轻数学家哥德尔以及他的理论本身也是这个过程及最后奉献的一部分。

    哥德尔的结论很简单。要想将数学建成一个封闭系统:<1>该系统中的结论都是真理――即可以证明;<2>所有的关于数学的真理都在该系统中。那么这个系统是不存在的。――这就是哥德尔系统不完备定理。

    哥德尔定理的证明出发点其实蛮有趣,就是我们平时经常打趣的悖论现象。如理发师悖论:理发师发广告说“我将给本城所有不给自己刮脸的人刮脸”。那么理发师本人是否属于“不给自己刮脸”的那一种人呢?如果他不给自己刮脸,则属于“不给自己刮脸”的那一种人,按广告要求,理发师就须给自己刮脸了;如果给自己刮脸,那按照广告词要求,理发师不得为自己刮脸。这个矛盾无论如何无法破解。

    这个悖论纠结了人类好几千年,哥德尔把他用在了这个地方。哥德尔定理的意义完全跳出了数学领域。在随后的几十年中人们发现,在人类认知所能达到的几乎所有领域,都存在类似哥德尔不完备现象。如计算算法领域的“丘奇-图林”问题:音乐语言中的卡农;绘画中的背景与场景互为耦合;宇宙学中低维空间对高维空间的描述等等,都是各自领域中与哥德尔等价的概念或定理。

    人类社会的哥德尔现象就更多了,比如人类自身最终是否能够造出机器人,该机器人最后会控制人类?哥德尔一下子就可以将该想像打回去,不可能!再比如:人类社会最后是否会发展出一套法律制度技术,可以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出于善意抑或出于恶意,哥德尔又一下子将该发展计划挡回去了。

    为什么人类认知所能达到的几乎所有领域都存在类似哥德尔不完备现象,这实际上涉及到哲学和宗教的最最核心根本问题――即“信仰与理性的边界”问题。

    人类社会是在假设推定中活动的,是一种“信仰”式的活动,哪怕你不是某某教派的信徒那也会在脑的某个部位库存“信仰”。不可能事事都通过所谓的工具或技术层面的逻辑证明,然后相信。这种证明力是有限的。你从呱呱坠地襁褓中躺在你母亲怀里,一直到长大成人,展翅高飞,你会怀疑你母亲不怀好意终有一天会加害于你,然后每天小心提防着点吗?有谁会吗?

    硒!哪有这事儿!没有这事。那难道是你证明了的吗?是你证明了“不会有这事”的吗?村东头那个妇女就确确实实,把她的孩儿害死了,公安人员调查了,没有任何原因,精神也正常,她交待说:生这个孩儿就是为了这么一天来害死他。

    或许我们都是数学家,都用统计思想来说话,这些胡话权且当真,但最后关头都用数据说话。我们说:我们是从人类成千上万年行为规律来说话的而不是单个或然事件,东村头那事儿只是特例,这是小概率事件。那么要问,你这个赖以作出结论判断的统计思想是真理吗?是真是假?是你证明了的吗?

    不得了!为了证明这个统计思想也是真理,我们又发展出了另一个思想或技术工具,来加以证明……,最后发现需要又一连串证明的证明序列,累得你气喘吁吁。最后发现哥德尔在那一头等着你,叫你回去。

    这个邪乎的举例其实在阐明,人类意识的深层处确实存在一种“信仰”,即本文一再强调的:社会交往领域,对某些行为的善意或恶意不加证明的认定其存在,这是确实无疑的,工具或技术层面的证明能力是有限的。人类社会确确实实就是在这成千上万条或无数条“不加证明”真理的假设和推定下进行交往的。不要过于自信自己的证明能力――这种工具啦、技术啦、证明啦、逻辑啦很可能是暴力的投影,有时可能不自觉,是长期活动在暴力阴影下病态自信不易察觉,就像茅厕旁待久了不闻臭。

    在社会动荡时期,一方面社会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极大破坏,另一方面,人类的精神意识又极为丰富提高。这个矛盾现象为任何一个历史片断所记录。其原因就是,原来的暴力环境暂时解除,在这段时期内信仰和理性证明各自恰如其分的得到发展。属于信仰领域的不应为所谓“理性”来胡搅蛮缠;属于理性范畴的决不容许以信仰来干涉。在一个合理社会,这两者总会得到恰当平衡――人类如此的神圣伟大,正是得益于这样的社会平衡。



三、末了说些啥???

    今天就药家鑫案与“母亲溺死双胞胎脑瘫儿案”在法庭判决的同时,人们也作出了自己的裁决,心理的裁决。许多人心理裁定或推定“母亲溺死双胞胎脑瘫儿案”中的妈妈自私推卸责任时抑或是出于解除患儿生理痛苦,值得同情并联名呼吁轻判;更多的人裁定药家鑫无意碾压被害人后为逃避责任残杀被害人,从无意加害者变为有意加害者,人们强烈呼吁重判。

    本文无意法庭审理过程、社会舆论过程、两者的互动,以及孰是孰非的是是非非过程,只是说明两案背后的心理过程确实存在,不仅影响了法庭判决也主宰了社会舆论。这里所说的“两案背后的心理过程”就是一再强调的,人们对社会关系或现象的一种集体的假设和推定。是一种文化现象。我国法律界对这样的推定和假设,在技术层面工具形式化方面是落后混乱的,导致每一重大社会事件总会形成两大尖锐冲突,意图影响判决。这里涉及许多因素决非法律界本身决定得了的。比如民族整体的智力发展程度、价值观冲突的不可调和性、宗教思维(如信仰和理性的边界)的渗入等等,都决非法律技术本身决定得了的,反而受制于这些因素。

    人们在作出善意推定或恶意推定时――比如推定其“安乐死”动机抑或“逃避责任”动机,又不承认这种心理过程,往往又假借法律文本。这说明人们还是期待“文本”而非“心理”化,减少社会冲突。但哥德尔证明这是不可能完全做到的,“文本”化的东西总会在某个层次借助人的“信仰”的方式被人接受――也就是说,“文本”总会在某个层次被不同的解读。

    因此信仰与“文本”的平衡乃是最重要的,即常说的“信仰与理性的最佳平衡”――这又是法律本身无法解决的,即“文本”是无法解决的――理发师确实无法为自己理发。

    嗨!人是个不买账的动物,哪怕今天口头承认失败,一转眼一回屋里,立刻就算计着哪儿错了,下一次扳平。或许有人正在扳平哥德尔定理呢?而人类神圣理性正是彰显在这里,是信仰上帝时上帝所赋予的理智。人们一定也在算计:将“文本”思考得更加天衣无缝些,下次再发生药家鑫案与“母亲溺死双胞胎脑瘫儿案”时,社会冲突会降低些――这完全有可能,这正是今天冲突双方共同努力希望的那样。但不要忘了哥德尔曾经告诉你的,又会在一些层次出现新的“冲突”,以前不曾发现,而这个新“冲突”正是由于“文本”的改进本身引起的。你要消除这处“冲突”除非恢复原来的“文本”――这是不可能的。

    你修改来修改去,新的“冲突”总会存在,如果你没有信仰系统或自我定力,弄不好原来较好的“文本”被你弄得面目全非,综合起来看,“冲突”更厉害。

    告诉你,哥德尔不是宗教学家,自己也从不承认,甚至也不认为自己多么涉入了哲学领域,而是倘佯于数学基础证明领域。但他后期大半生思考的内容确实有关于宗教学家哲学家们一直苦苦思索的问题,我们熟悉的许多人如数学家罗素、牛顿、爱因斯坦等等都各自从自己的领域思考问题,但最后都会涉及类似哥德尔问题,绝不是“文革”时期侮辱他们的那样:科学上是巨人,哲学上陷入唯心主义(“文革”时期的“唯心主义”不单单是个哲学名词,而且是个很重的骂人话,甚至是一条法律罪名,甚至是一条置人于死命的罪名)。

    嗨!冷静下来想一想,决非强拉你入伙某个党派那样将宗教强加于你,因为你确实是有“信仰”的,纯如相信“生你下来的母性是不会加害于你的”而无须证明那样。关键在于这样的信仰是否正确。

    就药家鑫案件,本人还是死强,不为他奉上香蜡烛台。但心灵深处何曾不在深思,为他人也为自己的肉体和灵魂负责,哪儿是理性的边界?哪儿又是信仰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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