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xccxz168 发表于 2011-7-26 06:15:10

公安分局, 黄国荣局长, 王允文副局長殴打妇女

公安分局, 黄国荣局长, 王允文副局長殴打妇女
刑事控诉书
控告人: 程根根, 男, 1972年3月14日, 汉族,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望城青西祠堂村149号, 身份证号:360122197203147x.
被告人:新建县工业开发二区公安分局局长,警号:017383,黄国荣,副局017245,王允文,治安大队长等。
控告请求:1、请求上级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请求上级公安部门责令有关部门对控告人采取非人道的方法造成我妻杨春花严重内脏大出血,大脑受伤的事实依法调查{附司法鉴定书、病历},并责令其为控告人治病疗伤,赔偿控告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切经济损失。
在建南昌至铜鼓高速公要经过我村,须征地征房。我所在小组由新建县工业开发区二区负责包干。4月17日上午十-时,开发区的公安分局局长,警号:017383,黄国荣,副局017245,王允文,治安大队长乘两辆110警车来我家,口头传唤我妻杨春花协商拆迁事宜,我妻奉命抱着6个月的小孩随车而去,到下午16:49分,对方打电话告知我妻在解放军九四医院情绪激动。我犹如恶梦惊醒。我晚上7点多钟到达九四医院,经我向送来人了解,我妻未来医院前,是被丢在公安局分局大厅过道上无人过问,后还是幼儿哭声叫声,才被换接班辖区工作人员发现用车送至南昌,下午1点左右伤者送至医院,伤者送进医院时全身是血。还是保洁人员擦洗干净,当时我妻休克不省人事,立即实行抢救,手术直到晚上22:00点结束,转入重病症cuI监护室观察。
伤者回忆当时情况:在下车后进入分局大厅,对方强迫伤者签署拆迁事宜,伤者不同意,抱小孩想走出大厅。黄国荣局长抓住伤者右臂边说道“哪里有这么容易走”。 一下子其他人就围了过来,这样就发生上面说的-切。此事纯属一起典型的暴力残害妇女事件。在法制社会的今天,执法人员无视党纪国法,利用法西斯惨无人道的手段残害百姓,我可忍、孰不可忍,要求上级有关部门从重从严,从快严惩凶手,还我们百姓的生存权,挽回凶手给党在群众中造成的恶劣影响。
控告人:程根根
      杨春花   电话:13970948953
1373296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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