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d9933 发表于 2008-9-20 09:46:40

西安12名"高考移民"状告教育部门

于 2008-5-13 00:31 上贴
 来源:中国青年报

 照片:在5月11日举办的“高考移民”问题法律研讨会上,部分被取消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的父母焦急地向律师咨询。记者唐勇林摄

    离2008年高考只剩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了,西安市民李华(化名——记者注)仍在为女儿争取一张准考证而四处奔走。

    因“户籍在陕西不满三年”及“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在陕不满三年”,陕西省西安市多名高三学生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考移民”并取消了高考报名资格。多次沟通无果后,包括李华的女儿在内的12名学生一纸诉状将西安市招办、灞桥区招办和区教育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恢复他们在陕西省报名参加高考的资格。


    4月18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5月4日,考虑到法院处理案件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但高考的时间是固定的,为了避免出现难以弥补的后果,考生家长委托律师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停止执行西安市灞桥区招办作出的取消张某等考生报名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先让考生参加高考,再等待法院的判决。

    5月9日,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书面答复,称不接受这一申请,同时告知考生家长,本案将于5月14日开庭。

    据悉,包括此案原告在内,共有88名现籍西安的考生被取消了高考资格。

  离高考不到5个月被取消报名资格

    今年的春节,李华一家过得非常不痛快。春节前夕,她接到电话通知,说正在上高三的女儿被取消了高考资格,原因是“户籍及学籍不满三年”。

    这个消息无异于晴天霹雳,李华家当时就炸了窝。

    “从那个时候到现在,我们家几乎就没有平静过。”李华说,“我丈夫本来就不想落户到西安,这下更埋怨我了。女儿就更不用说,她指责我:‘你干吗要把我们家迁到西安来啊?你毁了我一生。’女儿以前很乖,学习也很好。但获悉这个消息后,她都不想上学了,刚开始是偷偷看电视,现在是明目张胆地看。我们还不敢说重了,说重了,她就质问我们:‘我学习有什么用啊?连考试的资格都没有。’”

    据李华介绍,今年在西安像她女儿这样被取消了高考报名资格的88名学生,分布在西安市灞桥区、莲湖区、碑林区、新城区、雁塔区、长安区、户县等多个区县,原籍分别是四川、重庆、河南、山东、江苏、广东、山西、河北、甘肃、青海、内蒙古、新疆等十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这些家庭落户西安的原因主要有3种:一是投资落户;二是引进人才落户;三是购买商品房落户小城镇。此次提起集体诉讼的12户都是因在灞桥区某小区买房而落户的。

    李华一家2006年在西安买房,2007年迁入户口。她是河南油田的一名职工,还有一年时间就要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她现在居住的小区,外来人口占了一半以上,有不少人和她来自同一单位。“我们在油田工作,流动性很大,一般退休的时候都会选择到大城市购房落户。当初开发商也是看中了我们的这种心理,到很多油田都设了办事处,所以我们油田就有很多人在这个小区买了房子。”

    李华说:“我们买房花去了全家多年的积蓄,不可能不慎重。我们来看房就看了三四次,除了看环境、医院外,也包括咨询孩子上学的问题。当时女儿已经上高一,之前我们也听说过有些地方有落户时间的规定,尽管之前小区已有邻居的孩子刚转来户口便参加了考试,但我们还是不放心,跑到市、区招办咨询。在区招办得到了肯定的答复,说只要政策不变是可以的。我们还不放心,又跑到市招办,市招办答复:不是有红头文件吗?一般不会变,就算有改变,也会提前告知的。所以我们才放心地把户口迁到了西安。”

    除了口头的答复外,让李华他们感到踏实的还有几份红头文件,其中一份是西安市人民政府2001年9月30日签发的批转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凡在县人民政府住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含阎良、临潼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外的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其中就包括“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自建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让他们备感欣慰的是通知还特别指出:“切实保障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原有的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履行同等义务。各区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对其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2007年12月,李华等人的子女按规定顺利地完成了报名等一系列程序,并取得了准考证号。不料,1月底,他们却突然获知被取消了报名资格。

    他们在2月底收到的区招办的书面通知上写道:依据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07]28号)精神,在2008年高考报名资格审查中,查明你不符合“在陕常住户口满三年”的规定,现取消你2008年高考报名资格。

    记者经查询后获悉,陕招办[2007]28号文件是2007年11月16日发布的。

    红头文件互相“打架”

    2008年春节过后,李华和多位家长就为了孩子高考的事不停地奔波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得到的说法却不尽一致。

    剥夺了他们孩子高考权的陕招办[2007]28号文件的确规定了在陕常住户口不满三年、高级中学教育学籍在陕不满三年者不得报名参加高考,但该规定还称:“考生本人或随父亲(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迁转在陕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而《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西安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市教考发【2007】92号)和西安市各区县关于2008年高考报名的通知则规定:在西安常住户口不满三年、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在西安不满三年者不得报名参加高考,但考生本人“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众家长认为,对比省、市、区招办出台的高考政策可以发现,省、市、区高考政策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区别在于:西安市及各区县的政策比省里的政策更具体化了。另外,省招办的文件在列举因正常迁转在陕落户可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的特殊情况时,在“军转安置、工作调动”后用了一个“等”字,表示列举未完。事实上,正常迁转在陕落户的,并不只有军转安置、工作调动这两种情况。作为政府的文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正常迁转在陕落户的情况一一列举出来。

    一位家长不解地说:“我们不断上访,听到的说法都让我们糊涂了。西安市和各区都认为他们的文件没有错,省里却认为市、区的文件有误,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的特殊情况省招办只承认军转安置、工作调动这两种,而且必须是调到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其他无论何种原因都不行。至于文件中的‘等’字是何含义,解释权在省招办。难道我们的户口是非正常迁转的吗?如果给我们办理户口的西安市公安局是假的,我们也就认了。”

    数天前,西安市公安局户籍管理科参与了由陕西省公安厅组织的针对此事的联合调查,后来,调查报告连同15份材料一并交到了省公安厅治安局。

    参与调查的一位警官认为:“我们给这些居民办理户籍是符合规定的,是合理合法的。”他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里明确规定,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这几年政策一直没有什么变化。他认为,教育部门设置“户籍满三年才能参加高考”这个门槛,与大政方针相矛盾。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教育部的规定也应该与国务院的规定相衔接。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招办均以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会尊重法院判决为由谢绝了采访。

    记者看到,即便是在给灞桥区人民法院的答辩状中,西安市和灞桥区两级招办对关于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前者限于“军转安置、工作调动、再婚”等正常落户情况,后者限于“军转安置、工作调动、再婚或原籍在西安”这四种情况,均称不包含因买房等其他原因迁入者。

    就在家长们为孩子的高考权奔走之际,4月3日,他们接到了区招办的一份通知。通知说:对2008年高考报名资格被取消、要求回原籍报考的考生,请学校及时告知考生及家长,务于2008年4月28日前办好户口回迁手续(逾期后果自负)。如户口回迁后在当地报考有困难、需要省招办与当地招办联系协调的,经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区招办将考生登记造册,于4月29日上报市教育考试中心。

    考生家长面对这份通知表示难以接受:“这太不现实了,报名时间已经过了,我把户口从原籍迁到西安前后就用了4个月的时间,迁回去都什么时候了?何况迁户口能像进出自己家门一样自由吗?”

    一位家长说:“作为一级政府,一方面鼓励因引进优秀人才或投资、纳税、购房而落户西安,另一方面却又以户口迁入不到3年为由限制孩子参加高考,真让人费解。造成我们目前处境尴尬的根本原因,是政府政策的协调性问题。说白了,就是高考政策和户口准入政策协调不到位。政府工作不统一,不协调,各搭各的台,各唱各的戏,板子却打在我们的孩子身上,这对孩子公平吗?”

    原告律师:这是户籍制度引发的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为12名考生提供法律援助的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伯阳认为,12名学生均是因父母在西安购买了住房,根据西安市的户籍管理规定在西安落户的,符合国家户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常律师认为,这一案件暴露了中国的户籍制度的弊端,是一种户籍制度引发的受教育权的不平等,是一种典型的受教育权歧视现象。高考移民一直备受争议,其中涉及很多问题,比如高考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高等教育的公平享有权是否存在户籍歧视问题?如何定义高考移民?户口的迁转有很多情况,购房也是非正常户口迁入吗?为什么会有户籍、学籍双三年的规定,是否与户籍改革精神相违背? (记者 朱丽亚)

wd9933 发表于 2008-9-20 09:48:33

教师劝退差生,教育真的堕落了

于 2008-5-12 09:32 上贴
 来源:现代快报

    中考在即,正当经历九年寒窗的初三年级学生为最后的冲刺做准备时,河北省石家庄市一所中学初三毕业班的多名学生,却成了班主任的“劝退”对象,而劝退的原因并非这些学生违反了哪条校规校纪,只是最近摸底考试“成绩靠后”。一名家长表示,学校劝退差生的真实目的是,提高中考升学率。(《法制日报》5月11 日)

    15年前,我参加中考的时候,便已有了“劝退”一说,无论是方法、手段,还是流程,乃至最终的目的,都与今天并无二致。这充分说明三点:第一,“劝退”作为一种教育显规则,历史悠久并且广泛存在;第二,“劝退”虽然简单粗暴,但在主导者看来,它又是行之有效的;第三,尽管“劝退”明确无误地违反了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是一种极不人道的教育手段,但直到今天,它仍然没有得到哪怕一丁点的重视。

    劝退,让我想起了一个十分残酷的词:丛林法则。荒蛮时代,弱肉强食,适者生存,人与动物一样,血腥相对,赤膊而战,没有理性,没有约束,所有问题都凭借暴力来解决。今天的学生,实际在进行着一场更加惨烈的丛林战争,你甚至都没有机会展示你的力量,或者只是打了一下盹,便已被淘汰出局,因为决定胜负的,并非你的对手,而是来自于一种更为强大的力量,他们主导着游戏规则,摆弄着公平正义。

    劝退是为了提高升学率,提高升学率就意味着学校的名气和教师们的奖金,这是一条清晰的线索。在教育以无可阻挡的趋势朝着利益化的方向倾斜时,家长们的抗议看起来是微不足道的。很多时候,对于某个特定领域来说,法律是一个很遥远的东西。所以当教育局表示“劝退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时候,并没有让人产生多少欣喜。这不仅因为相关法律规定毫无操作性,还在于一种利益相关性将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紧紧相联。显而易见,“提高中考升学率”同时也是教育主管部门的根本利益所在。大学为了利益,可以放弃尊严将一名女秘书奉为上宾,中学为何不能将所谓的差生拒之于中考的大门外?

    只是,教育不能只有利益,没有担当。或者说,即便教育无法抑制利益冲动,也该有起码的社会责任感。这个担当就是:教育应当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给受教育者以最大的自主权,而不是钻法律的空子,粗暴地打断、改变他们的人生;教育应当有容忍瑕疵甚至失败的气量,而不能总是追求形式上的尽善尽美。教育,还应当是有底线的,譬如公平,人性。(房媛 原题:教育不能只有利益没有担当)

wd9933 发表于 2008-9-20 09:50:28

教师劝退差生,教育真的堕落了

于 2008-5-12 09:32 上贴
 来源:现代快报

    中考在即,正当经历九年寒窗的初三年级学生为最后的冲刺做准备时,河北省石家庄市一所中学初三毕业班的多名学生,却成了班主任的“劝退”对象,而劝退的原因并非这些学生违反了哪条校规校纪,只是最近摸底考试“成绩靠后”。一名家长表示,学校劝退差生的真实目的是,提高中考升学率。(《法制日报》5月11 日)

    15年前,我参加中考的时候,便已有了“劝退”一说,无论是方法、手段,还是流程,乃至最终的目的,都与今天并无二致。这充分说明三点:第一,“劝退”作为一种教育显规则,历史悠久并且广泛存在;第二,“劝退”虽然简单粗暴,但在主导者看来,它又是行之有效的;第三,尽管“劝退”明确无误地违反了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是一种极不人道的教育手段,但直到今天,它仍然没有得到哪怕一丁点的重视。

    劝退,让我想起了一个十分残酷的词:丛林法则。荒蛮时代,弱肉强食,适者生存,人与动物一样,血腥相对,赤膊而战,没有理性,没有约束,所有问题都凭借暴力来解决。今天的学生,实际在进行着一场更加惨烈的丛林战争,你甚至都没有机会展示你的力量,或者只是打了一下盹,便已被淘汰出局,因为决定胜负的,并非你的对手,而是来自于一种更为强大的力量,他们主导着游戏规则,摆弄着公平正义。

    劝退是为了提高升学率,提高升学率就意味着学校的名气和教师们的奖金,这是一条清晰的线索。在教育以无可阻挡的趋势朝着利益化的方向倾斜时,家长们的抗议看起来是微不足道的。很多时候,对于某个特定领域来说,法律是一个很遥远的东西。所以当教育局表示“劝退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时候,并没有让人产生多少欣喜。这不仅因为相关法律规定毫无操作性,还在于一种利益相关性将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紧紧相联。显而易见,“提高中考升学率”同时也是教育主管部门的根本利益所在。大学为了利益,可以放弃尊严将一名女秘书奉为上宾,中学为何不能将所谓的差生拒之于中考的大门外?

    只是,教育不能只有利益,没有担当。或者说,即便教育无法抑制利益冲动,也该有起码的社会责任感。这个担当就是:教育应当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给受教育者以最大的自主权,而不是钻法律的空子,粗暴地打断、改变他们的人生;教育应当有容忍瑕疵甚至失败的气量,而不能总是追求形式上的尽善尽美。教育,还应当是有底线的,譬如公平,人性。(房媛 原题:教育不能只有利益没有担当)

wd9933 发表于 2008-9-20 09:58:50

杨东平:教育不应以精英为本

于 2008-5-12 19:50 上贴
  杨东平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优先发展教育渐成风气,教育均衡的步伐也在逐步推进。

  但是,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许多人包括一些政府官员,错误地将教育发展简单地等同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于是,有些地方出现了新一轮“名校扩建”的苗头。长此以往,只能进一步强化择校竞争和升学竞争,少年儿童沉重的课业负担、恶化的健康状况难以改变,国家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目标也很难实现。

  我们确立了现代化的教育目标,但许多理念和方式还是旧的,还是分数竞争、重点学校、应试教育那一套。所以,问题的关键与其说是优质教育资源短缺,倒不如说是“先进的社会发展观与落后的教育理念的矛盾”。

  今天,中国教育正面临一个历史性的转折点:从满足基本需要,到有可能追求好的教育、理想的教育。我们需要及时更新教育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的教育价值观。也就是说,教育价值要从精英主义转向大众主义,弱化教育的功利性与工具性,实现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协调发展。

  从精英主义转向大众主义,意味着要改变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分治、等级化的学校制度,改变主要面向重点学校、着重培养少数尖子的精英主义教育价值观,从而促进教育公平。这既是义务教育作为全民教育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我国的《宪法》和《义务教育法》所明确规定的,源自社会主义追求社会公正、平等的核心价值。

  同时我们还需认识到,现代教育的功能不仅仅是考试、升学,也不仅仅是人力资源开发,而首先是人的发展,是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造就一代身心健康、有道德、有情感,有文化归属和文化认同,能够自立于现代社会的合格公民。

  教育不能以“精英”、以升学率为本,不能以经营、创收为本,而应以全体青少年的终身幸福与长远发展为本。这需要改变教育的精英主义、经济主义和工具主义。唯有教育理念的革新,才能更好地破解当前的教育矛盾,实现教育的科学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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