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ngsibuqu 发表于 2011-7-26 23:25:49

控告长宁公安分局长非法拘禁罪和滥用职权罪

控告上海市长宁区公安分局分局长(吴永志)非法拘禁罪和滥用职权罪

控 告 人: 姓名:尹慧敏;出生:1964年4月16日:身份证号:31010419640416242;地址:上海市长宁   区昭化路90号101室;邮编200050;
被 控 告 人: 长宁区公安分局分局长(法人:吴永志)。
事实和理由:
一.无“扰乱”事实,无中生有恶意诬告陷害,使无罪的控告人多次无辜受罚坐牢导致严重后果发生。
      被控告人4次行政处罚控告人共37天。其认定控告人于2008年7月30日和2009年3月7日 “在北京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1年7月1日“在北京天安门广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犯罪事实皆不属实,经多方查证,控告人没有找到自己在北京“扰乱”违法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被控告人仅凭北京警方现场的“训诫书”认定控告人违法事实,无法律依据,有悖法理。
此外,被控告人于2007年4月20日,非法行政处罚控告人10天,其认定控告人“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犯罪事实不属实,其下属承办员(麦教导员和沈俊峰)身穿便衣执法,伪造证人(证人询问笔录皆空白)、伪造法律文书(申请书——一页法官损坏控告人衣物,控告人要求其赔偿,法院没有兑现的申请书),谎报虚假不实警号等逃避问责!被控告人制作的四项《行政处罚决定书》皆无案号仅有编号,出现了法律公文书写格式不规范的严重错误,其属下等违反法定程序暗箱操作,无手续送监和收监等,有违法违纪的不争事实。违法的严重后果是导致了两位无辜老人,控告人父母被残害成为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病人(精神一级重残)直至被医疗事故惨死。上海徐汇区中心医院是肇事责任人。
(一)寄信被抓被控“扰乱”
2008年7月30日和2009年1月28日,控告人两次从北京中南海邮局寄信出来,被北京警察查到背包内有上访材料后被转送国家信访总局分流中心(这种情况并不是发生在控告人一个人身上,全国数不胜数有千千万途径中南海的访民被送国家信访总局分流中心,难道这些人都必须坐牢受罚),控告人于2008年8月1日和2009年3月7日(2009年3月6日,控告人到中纪委依法信访被市驻京办截持送回上海,被控告人却以2009年1月28日,控告人在中南海周边“扰乱”为由对控告人实施处罚,该行政处罚行为发生了违法“扰乱”的时间(1月份--3月份)及“扰乱”行为发生场所的重大差异,因为中纪委信访地点不在中南海!)控告人两次回到上海的当天,被长宁区华阳路派出所以“在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名,违法行政处罚各10天。被控告人妄加罪名,恶意打击报复和肆意迫害控告人的不法行径在此可见一斑。
(二)北京警方出具证明,控告人在北京中南海周边无“扰乱”事实
北京西城区公安分局于2011年6月24日政府信息公开,提供控告人两份书面证明。证实了2008年7月30日和2009年3月7日,控告人没有在北京中南海周边“扰乱”的违法犯罪事实即《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请参阅附件三、附件五:《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和《登记回执》)。由此可见,被控告人越俎代庖,无中生有,恶意陷害和诬告控告人,明显有包庇上海长宁区法院违法违纪,打击报复控告人,致使控告人连续无辜遭受处罚的不轨意图。
(三)半月内两次无辜遭行政处罚和刑事拘留
(2011年7月3日-2011年7月10日)”七.一”党庆,控告人带父母遗像进天安门广场被送回上海后即被被控告人行政处罚7天和(2011年7月13日-2011年7月18日)党代会会场送信被浦东新区公安分局妄加罪名刑事拘留30天(刑拘6天后控告人被无罪释放),半个月内有人两次下狠手连续处罚患高血压病和心脏病的控告人,不难看出法院勾结被控告人等,有恶整控告人,意图使控告人加刑和加重处罚的不良居心。被控告人为虎作伥包庇长宁区法院法官违法,不惜违宪违法扛起了滥用职权和非法拘禁的罪名。
二.管辖地行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管辖地警方没有认定的违法事实,被控告人借此大做文章异时异地处罚控告人,随意诬告和陷害控告人有悖法理!
三.被控告人包庇长宁区法院法官违法违纪残害老人,被控告人应承担渎职侵权责任。
上海长宁区法院勾结被控告人违法违纪滥用职权残害高龄老人,致使重婚者、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方和逃避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逍遥法外;致使重婚案的受害者、离婚案的权利人和申诉人多次受惩罚坐牢;致使控告人的高龄父母被残害成为精神一级重残的精神残疾人和被医疗事故惨死。被控告人包庇法院违法欺凌孤寡弱势,为所欲为的恶行罄竹难书!
被控告人包庇长宁区法院诸法官违法违纪打击报复控告人皆属实,非法拘禁并且对无罪的信访人进行残酷的精神伤害和身心摧残,包括多次非法剥夺高血压和心脏病病人的睡眠;滥用刑罚对控告人施以酷刑,手铐脚镣将控告人吊起正身关禁闭等,长宁区拘留所为补办手续“尿检”等,逼迫控告人妥协和服从,严重损害了控告人的身心健康,被控告人犯有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和虐待被监管人员至人人身伤害罪(控告人在长宁区拘留所里,被狱警上铐和体罚时被拉挫伤和腰损伤,及09年出狱后即住院开刀动手术),严重的侵犯了控告人的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和经济利益,对两位遭受精神刺激和惊吓而精神重残直至医疗事故惨死的无辜老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控告人的人格尊严和家人的生命健康权皆受到不法侵犯!控告人的行政诉讼权、申诉和控告权皆被非法剥夺!
呈请检察部门核实情况后严肃查处,请求依法追诉被控告人非法拘禁罪和滥用职权罪,依法追究侵权责任人的渎职侵权责任。要求被控告人依法承担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要求被控告人对控告人做出具体违法行政行为做出行政赔偿;要求被控告人对控告人和家人的精神伤害和人身伤害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附件一.身份证复印件1页;(略)
       二.2008年7月30日 无案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页;
       三.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回复《登记回执》和《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复印件1页;
       四.2009年3月7日 无案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页;
       五.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回复《登记回执》和《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复印件1页;
          【二、三、四、五用于证明被控告人两次无“扰乱”事实异时和和异地处罚即非法拘禁控告人,其犯有 非法拘禁罪和滥用职权罪】。
       六.2011年7月3日无案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无编号《拘留释放证明书》复印件各1页;
       七.《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复印件2页。(略)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尹慧敏
                                                                                                             2011年7月25日

ningsibuqu 发表于 2011-8-4 20:35:32

一个孤弱的女人一次又一次任人宰割

惨!惨!惨!这次第,只一个“惨”字了得。因为我上访,79岁高龄父母被残害!一个孤弱的女人一次又一次任人宰割。弱势者无奈逆来顺受被人鱼肉!迫害还在继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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