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zxxza168 发表于 2011-7-31 23:20:49

根根和爱人到北京找公正

根根和爱人到北京找公正
程根根, 是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望城青西祠堂村人,在2011年7月24日进京找公正. 告公安分局,局长,殴打妇女造成制残.

2011年7月24日刑事控诉书
控告人:
程根根, 男, 1972年3月14日, 汉族,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   望城青西祠堂村 149号, 身份证号:360122197203147x.被告人:新建县工业开发二区公安分局局长,警号:017383,黄国副局017245,    王允文,治安大队长等。控告请求:1、请求依法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请求依法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切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在江西省建南昌市新建县建铜鼓高速公路, 需要征用土地和房子,新建县政府,工业开发区二区负责人, 在2011年动迁我处,
动迁办在4月17日上午11时,把我爱人扬春花抓到开发区公安分局
, 有局长,警号:017383,黄国荣,副局017245,王允文,治安大队等人强迫我爱人签拆迁事宜. 我爱人不同意, 他们就一起把她殴打昏迷不知人事, 在公安局分局大厅过道上无人过问, 后还是幼儿哭声叫声,才被换接班辖区工作人员发现用车送至南昌,下午1点左右伤者送至医院. 伤者送进医院时全身是血。还是保洁人员擦洗干净,当时我妻休克不省人事,立即实行抢救,手术直到晚上22:00点结束,转入重病症cuI监护室观察。下午16:49分,对方打电话告知我妻在解放军九四医院情绪激动。我犹如恶梦惊醒。我晚上7点多钟到达九四医院,经我向送来人了解,我妻未来医院前,在被抓进入分局大厅,对方强迫伤者签署拆迁事宜,伤者不同意,就被殴打成昏迷不知人事, 造成我爱人昏迷7天不知人事, 之今还有余血, 需要长期住院治疗, 但他们又不给治疗费, 无奈我主级上访反映此事没能得到依法解决 .我可忍、孰不可忍情况下进京上访, 请求上级有关部门从重从严,从快严惩凶手,还我们百姓的生存权,挽回凶手给党在群众中造成的恶劣影响。
控告人:程根根电话:13970948953
      杨春花电话: 13732968341

azxxza168 发表于 2011-7-31 23:23:22

请看这是中国的警察
大连市市委买通北京警察镇压老百姓

控告人:仇杰,男,51岁,汉族,残疾人,辽宁省大连市
被控告人: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
被控告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局长、预审处处长、预审员、派出所所长、民警王鹏、张福明等。
被控吿人;北京市劳动教养人员调遣处、五大队、李长锁、郑子恒。
案由:大连市委,市政府买通北京东城区分局局长、预审处长、预审员与派出所所长、王鹏、张福明等,调遣处五大队队长李长锁、郑子恒们在利益的驱动下,接受大连好处后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代法非法迫害身患重病(心脏病、一级精神病)残疾人仇杰,其行为已触犯律。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二、要求撤销2008年7月11日作岀(2008) 第358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各种损失。
事实与理由:2008年5月4日早上7时50分许,仇杰因伸冤无门的情况下,拖着重病的身体,在北京东城区东交民巷处冐着生命危险拦截温总理的座驾,依照《宪法》人民是国家主人、人民有事找人民总理是公民行使的合法权利,但被控告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以权代法、以扰乱公共秩序罪为名迫害残疾人仇杰。刑事拘留后劳教一年,(要是正常人也只有是行政拘留10天)发送调遣处后,调遣处的五大队李长锁、郑子恒在受到利益唆使后,对残疾人仇杰利用牢头狱霸四人进行24小时看管迫害,并且郑子恒亲自动手对仇杰实行酷刑,随后送往集训队想进一步加大对其人身和精神摧残。仇杰即使拦截了温家宝总理的座驾,也是事出有因(伸冤无门),况且东交民巷并不是公共场所,只是一条马路。既不在市区,也不是办公场所和广场,故以扰乱社会场所秩序罪不成立,最多只是违反交通管理,据此,被告人以扰乱社会场所秩序罪是强加给仇杰的罪名。
据《行政处罚法》第10条规定,公安机关只能作出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处罚,《且本法》第3条、第4条、第8条、第9条、第30条、第31条、第41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4条,《刑法》第18条等之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处罚,仇杰作为一级精神残疾人和身患重病(心脏病)即使违法也应免除处罚,何况并无违法之处,据此,被控告人作出对仇杰劳动教养一年是迫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被控告人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7条、第402条,《公务员法》第53条等之规定,请求上级机关严肃查处,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发侵害。 具状人:仇杰 联糸电话:1359139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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