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zzaq7412 发表于 2012-1-5 13:13:56

(夏德仁、张中、張继先谈和谐的结果之二)

(夏德仁、张中、張继先谈和谐的结果之二)

2007年4月17日,大连市公安局信访处马立科长要与仇杰家属谈谈。晚上李处长又与家属通电话,让家属做仇杰的工作,让仇杰从北京回来,解决问题。家属经过周折联系到仇杰,经过做工作后,仇杰答应回来。4月26日,仇杰等28人在北京乘坐大连市政府派的接访车,于27日凌晨接到大连市政府后。涉案单位陆续将上访人接走都送回家,只有仇杰和陈风云被留在市信访办。陈风云大约快两点多到家。大约中午仇杰被大连市公安局信访处马立、张庆、程帅接走,当时他们对他进行全身搜查后才带走。12点多钟仇杰家属接到一个匿名电话说:“仇杰被公安局马立、张庆、成帅强行绑架到大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家属便赶往安康医院,当赶到安康医院时,公安局马立、张庆、程帅都在场,发现保安手上都是血。他们说:“仇杰自杀、动脉血管被割断,正在抢救。”当时家属质问:“为什么又一次关押仇杰。”张庆说:“这是市政府的命令,我们是在执行任务。”当时,由于仇杰心脏病发作,他们让家属送心脏病用的药。因为安康医院不具备救治心脏病的条件。
仇杰第二次被大连市公安局无故非法羁押了42天,公安局不仅用手铐脚镣将四肢用铁链锁在床边,不让仇杰动弹,还给打毒针,吃不明药物,不仅仅在身体上千方百计折磨,而且对他的精神进行了残酷的摧残。大连市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有关人员以仇杰有精神残疾为借口,千方百计折磨残疾人。对他进行非法羁押搜身,滥用职权对仇杰进行侮辱诽谤,捏造罪名进行陷害和镇压。让人不堪忍受。
(看看北京看天子脚下的黑恶、迫害冤民残疾人)

控告书
控告人:仇杰,男,49岁,汉族,残疾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
被控告人: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被控告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
被控告人:北京市劳动教养调遣处五大队。         
案由:迫害。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二、要求立即撤销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于2008年7月11 日作出(2008) 第358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三、追究北京市劳动教养调遣处五大队以权代法的责任。
四、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上述被控告在利益的驱动下,接受大连市政府好处后,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以权代法非法劳教身患重病(心脏病)残疾人仇杰一年,其行为已触犯法律。2008年仇杰是在长期遭到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公安局的非法无辜镇圧迫害下无耐才行使了自己的救济权力。在5月4日早上7时50分许。仇杰在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17号处因伸冤无门的情况下,冒着生命危险拦截了温家宝总理的座驾,这是公民行使的合法救济权力。
被控告精神残疾人(残疾证号:21020219600821271161)以仇杰扰乱公共秩序罪为名,当日行政拘留10天。北京东交民巷派处所受贿后,期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转为北京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在刑拘期间分局相关人员又受贿,预审在利
驱动下,超越法律限度、以权代法、违反法律对残疾人的审理程序,判仇杰劳教一年。
仇杰即使拦截了温家宝总理的座驾,也是事出有因(伸冤无门),况且东交民巷并不是公共场所,只是一条马路,既不在闹市区,也不是办公场所和广场,故以扰乱社会秩序罪不成立,最多只是违反交通管理,据此,被控告人以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强加的。《行政处罚法》第10条规定,公安机关只能作出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它处罚,且本法第3条,第4条,第8条,第9条,第30条,第31条,第41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4条,《刑法》第18条等之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处罚,仇杰作为二级残疾人和身患重病(心脏病)即使违法也应免除处罚,何况并无违法之处,据此,被控告人作出对仇杰劳动教养一年是迫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仇杰被发送到北京调遣处五大队后,大连又再次买通五大队、大队长李长锁、郑子恒,他俩利用牢头狱覇四个人24小时进行看守迫害,对仇杰进行镇压迫害长达一个半月之久,使用迫害损坏的工具都有仇杰赔尝。不仅如此郑子恒还亲自动手对仇杰大打出手,后又送集训队想继续迫害。被控告人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7条,第402条,《公务员法》第53条等之规定,请求上级机关严肃查处,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具状人: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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