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球代表 发表于 2012-2-6 23:48:07

《为维权者背书》之三:2011)维权法案(宣言)及简要说明

三、维权背书最基本文件──(2011)维权法案(宣言)


(2011)维权法案(宣言)

人权,是人生来具有的,不是他人恩赐的。不幸的是,人们天生具有
的许多权利得不到真正落实,甚至太多的人淡漠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
享有原本属于人的诸多权利。因此,反复明示人的权利即本法案所称
的国民基本权利,反复强调国民权利受到干扰、拖延、阻碍、限制、
剥夺或者变相剥夺而无法真正实现其权利时,或者因公权力原因或者
因其他侵权行为而无法真正实现其权利时,鼓励国民采取适当的方式
进行维权,是十分必要的。

索回原本属于国民的权利就是维权!历史已经证明:维权者的成本是
极其昂贵的,所以,只有让每一位因受到公权力侵害的人得到与其受
到的侵害至少相当的利益和补偿,让假借公权力的侵害者受到相应的
损失和惩罚,才能有效的保障人权,才能实现维权的目的。

第一章 国民基本权利权神圣不可侵犯

第1条 国民的出生权、生存权、人身权、健康权、性爱权、婚育
    权、居住权、迁徙权、死亡权、丧葬权不得侵犯。
第2条 国民的思想权、信仰权、表达权、传播权、知情权、通信
    权、信息权、创新权不得侵犯。
第3条 国民的参政权、 议政权、自决权、选择权、监督权、批评
    建议权、申告权、罢免权不得侵犯。
第4条 国民的结社权、集会权、游行权、示威权、请愿权不得侵
    犯。
第5条 国民的平等权、自由权、无罪推定权、公平审判权、人道待
    遇权、司法补救权、免于恐惧权不得侵犯。
第6条 国民的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社保权、医疗权、劳动
    权、择业权、薪酬权、休息权、发展权、追求幸福权不得侵
    犯。
第7条        国民的土地权、住宅权、财产权、经营权、投资权、捐赠受
    赠权、环境权、资源权、空间水体星体探索开发权和使用权
    不得侵犯。
第8条        国民制造、持有、携带和使用武器弹药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9条 当公权力不积极履行其保证国民权利之实现的义务,而是干
    扰、拖延、阻碍、限制、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国民权利之实现
    或者国民权利因公权力的原因而无法真正实现时,国民可以
    采用合适的方式,索回原本属于国民的权利。国民索回原本
    属于自己权利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10条 当国民受到公权力的压迫或者国民的和平抗争受到公权力暴
    力,国民有权予以反抗。国民的反抗压迫权不得侵犯。
第11条 上述十条对国民权利的列举,不是对国民权利范围的限制。
    国民权利的范围原则上包括人类已知的人权总集合,包括明
    示权利、含隐权利以及延伸权利。
第12条 任何未经多数公民意愿表达而产生的与前述国民权利相悖的
    或者进行限制的规定和行为,都是无效的、非法的。

第二章 公权力侵权与国民维权

第1条 行使或者代为行使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司法权力、公共事
    务或公共财产或公共资源管理权力或者其他公共权力的机
    构、组织、社团或其工作人员,利用、借助、盗用权力或者
    职务或者公共资源或者其他形式的优势或便利,通过作为或
    不作为形式,对本法案确定的国民权利客现上造成干扰、拖
    延、阻碍、限制、剥夺或变相剥夺,或者使国民无法实际行
    使本法案确定的权力,或者使国民或国民群体的法定利益、
    现实利益或应得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非法获利、变相获利或
    者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者挥霍浪费或者乱收费、乱罚款的,
    属于公权力侵权。
第2条 〔原文欠缺此条。──洪哲胜编按〕
第3条 当公权力侵权行为并非一个机关所完成,而是数个机关共同
    策划、参与、相互配合或者相互推诿等造成一个或数个后果
    时,各个参与侵权的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在公权力侵权行为发生前、发生时或者发生后,非直接参与
    侵权的公权力机关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发布不实公告或新
    闻,做不实证明,给被侵害人或者第三人造成后果的,属于
    公权力侵权。
第5条 侵权行为虽然不是以公权力机关的名义或者代表公权力机关
    行使公共权力、管理权力的组织的名义进行,但根据责职推
    定或者利益推定可以推定与公权力或者与公权力官吏利益有
    关联,而公权力或者公权力官吏在侵权过程中有参与行为或
    者支持行为或者不作为或者越权行为时,可以推定该侵权行
    为中存在公权力侵权。
第6条 任何国民或国民群体,均有权针对公权力侵权进行维权。该
    维权所针对的被维权对象,仅限于侵权行为的策划者、决策
    者、组织者、指挥者、直接施行者、主要参与者以及受益
    者。
第7条 国民或国民群体针对公权力侵权进行维权时,该维权行为以
    能够实现具体的维权目标为限。

    国民或国民群体进行维权的目标包括:

    A、具体被侵害的权利;
    B、被侵权造成的人身侵犯、精神迫害、财产损失的;
    C、因自行维权或者帮助他人维权而产生的成本及费用;
    D、被侵权或者因维权造成的应得利益损失;
    E、其他合理损失。

第8条 当国民或国民群体被侵权或者国民或国民群体针对特定对象
    进行维权过程中,国民或国民群体为实现维权目标而进行的
    准备行为或采取的防护行为或自我保护行为均属于维权行
    为。
第9条 国民或国民群体被侵权或者国民或国民群体针对特定对象进
    行维权遭到暴力对待时,国民或国民群体有权自卫、反抗和
    反击,其自卫、反抗和反击行为属于维权行为。
第10条 当公权力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或实施机关未予书面形式通报身
    分导致责任人不明确时,国民或国民群体对可能发生的维权
    对象错误可免除责任。

第三章 国民被侵权和国民维权的补偿赔偿或奖励

第1条 凡公权力侵权行为对国民权利的侵犯,国民或国民群体有权
    获得适当的补偿或赔偿,凡因维权而遭受人身侵犯、精神迫
    害、财产损失、应得利益损失或其他利益受损失的,国民或
    国民群体应当得到赔偿,对积极参与维权的国民或国民群
    体,应当进行鼓励和奖励。
第2条 凡因拒绝参与侵权行为受到打击迫害,遭受人身侵犯、精神
    迫害、财产损失、应得利益损失或其他利益受损失的,有权
    获得合理的补偿、赔偿或奖励。
第3条 与原公权力侵权行为无关的第三人在维权过程中受到人身侵
    犯、精神迫害、财产损失、应得利益损失或其他利益受损失
    的,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和赔偿。
第4条 上述受偿对象或其利害关系人从提出赔偿申请或者提出追责
    申告之日起,可以按最终确定的实际损失和应得利益为基数
    获得利息。

第四章 公权力侵权责任的追究与减免

第1条 凡具有普遍性或者有计划或者有特定目标的公权力侵权行
    为,必须予以追究;对个别偶发的公权力侵权行为,采用不
    告不理的原则。
第2条 在实施公权力侵权行为过程中,因受雇用、被胁迫而涉入的
    一般人员可免于追究。但直接造成他人人身侵犯或者受到具
    体侵权行为指控,被指控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无辜的除外。
第3条 〔原文欠缺此条。──洪哲胜编按〕
第4条 对公权力侵权行为的追究,以经济处罚为主;由公权力侵权
    而产生的赔偿金、罚金等,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承担;但
    涉及生命或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涉及人身自由的,可以另行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5条 凡实施公权力侵权行为所得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必须予
    以追缴;由公权力侵权而产生的赔偿金、罚金等,由侵权责
    任人个人所得或其获取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中赔付,且该
    项所得和利益的追缴与赔付不受国别、法域、时限、享有人
    变更、利益形式转换、标的物损坏或灭失或其他意外情况的
    限制。
第6条 公权力侵权行为责任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情况者,可以减
    轻或者免除责任:

    A、被侵害人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责任的;
    B、积极主动采用使后果最小的措施和努力的;
    C、积极参与维权活动或者指导、率领他人参与维权活动
      的;
    D、〔原文欠缺此款。──洪哲胜编按〕
    E、采取补救措施,以各种形式协助、救助、资助、保护、
      声援、支持维权人士的;
    F、披露刻意隐瞒的重要事实或者揭露重大丑闻或者积极揭
      发他人的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或提供有关信息对维权有
      帮助的;
    G、拒绝参与暴力行动的;
    H、不得不执行他人命令、决定的;
    I、某项后果与自己的决策、命令、指挥、行为无关或者被
      错误理解的。

第五章 侵权后果、举证、送达及个案

第1条 凡涉及本法案的公权力侵权行为和维权行为而引起的一切后
    果和涉及到的举证责任,由公权力侵权行为的策划者、决策
    者、组织者、指挥者、直接实施者、主要参与者以及受益者
    承担。
第2条 当需要给涉案者送达文书时,除当时当地法律规定的送达形
    式外,可以采用符合当时当地实际情况的其他告知形式。
第3条 对于涉及公权力侵权的案件,国民或国民群体可以自行维权
    以实现具体权利和利益,也允许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主动介
    入评判或帮助维权或代为维权以实现具体的权利和利益。
第4条 在维权过程中,对每个个案的所有被维权对象,必须保证给
    予充分的抗辩机会,且凡涉及自行维权或第三人介入维权的
    每一个个案必须是和解结案或者通过公证的仲裁程序或者司
    法程序之后,方可最终结案。
第5条 受理公权力侵权和维权个案申告的机构为《XXXX公权力
    侵权及维权申告委员会》,其组织章程(由XXXX依本法
    案确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本法案(宣言)自XXXXXX起生效。

签署(发)人:XXX

201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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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1)《维权法案(宣言)》的简要说明


(2011)《维权法案(宣言)》不仅仅是权利的宣示和确定,而是
《维权背书》行动的基础和纲领,是用于《维权背书》的基本文件。
该部分的文字经过起草班底的长期思考、讨论、借鉴、总结、修改,
已经形成较完整的体系,明确了许多过去经常困扰维权者的实际问
题,具有针对“中国特色”的特色。至于称为《维权法案》还是成为
《维权宣言》,视签署文件的组织者和发布者的情况而定。

1、(2011)《维权法案(宣言)》确认了若干重要的原则:

A、国民权利最大化原则;
B、凡限制人权的规定需国民真正“表达”原则;
C、鼓励和奖励维权行动原则;
D、维权主体广泛化原则;
E、实际利益和维权目标至上原则;
F、维权主体安全优先原则;
G、公权力侵权不遗漏原则;
H、侵权获利和侵权赔付无条件追诉原则;
I、尊重被侵害人意愿原则;
J、第三方可主动介入原则;
K、保证被维权对象充分抗辩原则;
L、自行维权的优先性和估算性与和解、仲裁和司法终结原则。

2、(2011)《维权法案(宣言)》中规定了几个重要的定义和界限:

A、公权力侵权;
B、公权力共同侵权;
C、推定公权力侵权的条件;
D、维权的定义及维权行为的范围和界限;
E、维权目标的范围界定;
F、赔付利息的条件。

3、(2011)《维权法案(宣言)》根据目前国情,
  确认了几项分化侵权者并鼓励人们坚守良知的措施:

A、鼓励拒绝参与侵权的有关人员;
B、宽容被雇佣和被胁迫者;
C、确立以经济处罚为主的追责原则;
D、确立有悔过行为减免原则;
E、有条件的追究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责任人。

4、(2011)《维权法案(宣言)》解决了现实维权过程中
  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A、指明和限定了被维权对象和范围;
B、把侵权受益人和侵权人获取的利益列为追讨对象;
C、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归属和后果;
D、规定了给予被维权对象充分的抗辩机会;
E、明确了告知与送达的完成与效力;
F、维权行动中维权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
G、普遍性多发性侵权必须追究与个别性偶发性侵权不告不理的区别
  对待;
H、第三人帮助维权的正当性和介入条件。

5、(2011)《维权法案(宣言)》仍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尽量回避或者模糊一些容易争议的细节问题,还有一些未考虑到
的问题以及在实际维权活动有可能出现许多新问题,所以需要更多的
智慧和经验来修改和完善,这里举两个例子,不便多叙:

A、维权行动中给无关第三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合理性如何界定;
B、第三人主动维权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其利益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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