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 发表于 2012-2-11 23:54:19

官方说法:李碧云涉嫌破坏选举罪案昨开庭


羊城晚报顺德讯 记者董柳报道:

8日上午,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依法对涉嫌破坏选举罪的李碧云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据检方指控,李碧云在去年9月顺德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选举中,破坏选举正常进行,并用剪刀刺伤选举工作人员。

庭审期间,因被告人身体不适等原因,法庭三次宣布休庭。不少社会人士、媒体记者参与了案件旁听。

根据顺德区检察院的指控,2011年9月20日下午3时许,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第九选区在容里康乐中心举行顺德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预选大会。当时,被推荐为候选人之一的李碧云以及陈朝芳因对选举不满,在现场大吵大闹,陈朝芳将选举投票箱打烂后被劝离会场。

待工作人员将被损坏的投票箱修好后,李碧云上前拉抢投票箱,致使投票箱再次被损坏。接着,李碧云在会场内大吵大闹,致使会议无法正常进行,在场工作人员对李碧云的行为进行劝告和阻止,但李碧云不听劝告,并从随身携带的手袋内拿出一把剪刀刺向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罗某恒,罗某恒闪躲不及,背部被刺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起诉书显示,1968年出生的李碧云是顺德容桂人,高中文化,无业。2010年4月14日,她因妨害公务罪被顺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9月,又因涉嫌破坏选举罪被刑事拘留。

8日法庭上,顺德区检察院认为,李碧云无视国家法律,在人大代表选举时,以暴力手段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选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指控,李碧云矢口否认,认为自己并没有破坏选举。她的两位辩护律师提出,李碧云涉嫌破坏选举与顺德区人大选举不无关系,而顺德区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均由区人大选举任命,因此,区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均应回避。休庭30分钟后,法庭驳回了这一请求。

在李碧云提出因身体健康原因要求休庭的请求后,法庭宣布庭审将于今日继续进行。



律师介绍佛山李碧云选举案

   受佛山市顺德区选民李碧云弟弟李添强委托,经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指派,李志勇律师为涉嫌破坏选举罪的李碧云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广东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全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吴远树律师相继接受委托为李碧云提供法律帮助。

2011年9月28日上午,李志勇、王全平两律师到达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社区。李碧云的弟弟,妹妹以及容里社区部分选民参加了案情介绍座谈。

经过座谈,律师初步了解到以下情况:

李碧云,女,现年43岁,从小到大一直居住生活在容里村。因长期积极参与村民维权事务,在村民中享有威望,具有较大号召力。2010年4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该案起因是容里村民数千亩土地被征,不能得到合法合理补偿,村民近十年投诉,抗争。由此而产生的村民与利益各方的长期激烈冲突。因积极参与维护村民自身合法权益的活动,李碧云受到村民拥戴。

2009年7月15日,李碧云连同三名村民到广东省公安厅上访,在离开公安厅时,李碧云被顺德区容桂派出所民警强制拖上车。李碧云在2010年7月的申诉材料中讲叙:“他们将我强行拖上车后座后,在后座坐着高大肥胖大只佬他的双大腿把我上身抬起,然后由多人对我从腰椎、座骨进行暴力殴打,他们为了制止我喊救命就用手捂住我的嘴不让我喊,并由一个人掐住我脖子另一个将头往下压,此时,我呼吸困难,神志不清,精神恍惚,然后就昏过去了。…当日已被刑讯殴打本人身体一块青一块肿,本人在看守所羁押10个月一直接受由外伤引发内伤治病,从7月18日病情发作接受治病,在看守所期间多次进行急救…有呕吐淤血由2009年8月下旬开始至本年5月初、并在3月11日开庭也把呕吐淤血作物证,无法走路上庭时也要两个工作人员扶入庭内。”

李碧云一直坚持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在刑满释放后继续申诉。2011年8月底,佛山市顺德区开始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李碧云依法行使公民民主权利,宣布参选顺德区人大代表。李碧云参选人大代表得到容里村民的积极支持。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三条,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选区各有关方面协商推选,并报各该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民小组;(二)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本实施细则和有关选举的文件,做好选举各阶段的宣传发动工作;但据李碧云所在第九选区选民反映,他们从来不知道有选民小组的产生,更不知道选民小组有几个,选民小组成员是谁。包括积极参选的选民,也没有被告知选民小组的任何信息。选区也没有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实施细则和有关选举的文件,做好选举各阶段的宣传发动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顺德区的选民登记工作比较规范,在顺德区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选民登记要参照户口册、职工花名册和上届选民登记底册进行核对登记。选民登记的原则是具有顺德区常住户口的年满18岁公民。容里社区的选民登记方式是主要由选区主动为选民登记,容里选区登记选民达到7000余名。这和广州某选区,五万人的社区选举投票前两日登记时登记选民才300多人形成鲜明对比。

李碧云自己收集到600多个签名推荐她作为容桂街道第九选区人大代表候选人。第九选区接受了李碧云提交的推荐表。选区如期公布了初步候选人名单,初步候选人为:李碧云、陈朝芳、罗森贤,梁敏英、温华峰。其中陈朝芳、罗森贤也是容里选民推荐的候选人。第九选区应选代表1名,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这种情况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对正式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但第九选区没有依法组织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当然也无从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选民人名单。

根据顺德检察院正式在网上发布的官方回应,第九选区采取了如此方式来确定正式候选人:经报区选举办公室,批复由60名居民代表从上述5人中推选产生2名候选人。这个方式显现违反了选举法和广东省选举法实施细则。首先,选举办公室无权作出这种批复,预选的决定应该由顺德区选举委员会作出。第二、选举法规定的预选当然是指选区的选民投票选举正式候选人。选举法和实施细则没有任何条款规定由居民代表来投票选举候选人。从选举法及实施细则的任何条款也推断不出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的结论。

容里社区的居民代表是在2011年4月容里社区居委会选举中产生的。居委会选举和人大代表选举完全是两回事,居民代表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无任何法律依据。2011年9月20日,容里社区的居民代表拿到了名为:容桂街道第九选区(容里社区)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预选的选票。在选票右下方落款容桂街道第九选区(容里社区),盖章的却是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容里社区居民委员会。

显然,这是一张违法的选票,社区居委会无权印发选票。这张选票只有顺德区选举委员会才有权印发。居委会印发选票涉嫌破坏选举了。李碧云、陈朝芳、罗森贤等候选人更是强烈反对这种违反选举法的做法。容里社区其他选民也认为选区召集居民代表预选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是不合法的,2011年9月19日,李碧云、陈朝芳、罗森贤都得到选区通知:2011年9月20日下午3点半到社区居委会开会。选区没有通知居民代表外的选民参加会议。

然而,容里选区选民的选民证已在2011年9月13日发放,上面盖的是佛山市顺德区选举委员会选民证专用章。这是一个合法的证件。取得合法选民证的选民却不被通知参加预选,事实上被剥夺了预选的权力。李碧云,陈朝芳、罗森贤在会场都对违法的预选表示了强烈反对,要求进去会场参加预选的其他选民被阻拦在预选会场外。选区工作组坚持要进行不合法的预选。陈朝芳冲动之下首先打散了投票箱,工作人员随即装好了票箱。李碧云也用手推了投票箱。工作人员多人予以阻拦。

李碧云主要和社区书记罗志恒理论,在情绪冲动之下,李碧云拿出放在手袋里用来自卫的剪刀向罗志恒背上刺了一下。根据警方公布的伤情鉴定,罗志恒所受伤构成轻微伤。之后,警方控制了李碧云。不合法的预选还是进行完毕。2011年,容里社区委员会公布了第九选区候选人名单,这个名单应该由选举委员会公布。当天下午,警方就带走了李碧云和陈朝芳。

在和容里选民座谈中,他们还反应了第九选区选举其他情况。包括在投票日当天,在投票点现场有多幅正式候选人情况介绍的海报。这明显违反选举法第三十三条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的强制性规定。投票现场设有代写处,但选民如果提出要求在另选他人项填写李碧云的名字就被代写人拒绝。后来,选民反映在律师到达容里村后,代写人才同意按选民要求在另选他人项上写上李碧云名字。选民还反映,选民填好选票后是由工作人员投入票箱,而不是由选民自己。

   28日上午11时,李志勇和王全平梁律师来到容桂派出所提交委托资料,派出所的康警官接待律师,在核对律师的资料后联系了办案民警,通知律师29日上午到广州武警总医院会见。律师提出逮捕通知书上注明羁押地点是顺德区看守所,怎么在广州武警总医院会见。康警官解答说是李碧云有自残行为。根据容里村民告知,关押在医院是因为李碧云一直患病,身体很差,看守所拒绝接受李碧云。

28日下午,湖北吴远树律师赶到顺德。晚上,律师们继续向容里选区选民了解案情。29日上午,三律师赶到广州武警总医院。经过严格检查和登记后,三名律师都被武警医院看守批准会见李碧云。李碧云脚戴镣铐,身体比较虚弱,面色灰暗,会见时还举着输液袋。律师先介绍了身份情况,询问他是否同意在场各律师为她提供法律帮助,她表示同意和感谢。随后,律师询问了她有关案情,她回答的主要内容是:她是因为选区搞不合法的预选,她强烈反对。她是600多名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应该由7000选民预选正式候选人,而不是几十名居民代表。她也承认了有用剪刀刺了罗志恒一下。律师问她为什么在手袋里放剪刀,她回答因为长期有人跟踪,骚扰,殴打,甚至抢夺她的随身物品,资料。所以她为了防身带剪刀。李碧云被人骚扰、殴打、抢夺的事情有多名村民证实。李碧云不承认自己犯罪。她否认自己有自残行为。

会见完李碧云后,由朋友介绍和广州的媒体记者会面,进行了沟通与交流。9月30日,律师们又赶到顺德了解案情。容里选民告知,在投票结束后,选区没有告知选民何时开始统计选票,计票人,监票人是谁均不知晓。而根据选举法规定,计票人和监票人应该由选民推举的。9月30日下午,阳光卫视的记着也来到顺德,向顺德容里选民了解事件真相。

律师们经过3天的工作,基本清楚了本案的来龙去脉。在这起案件中,因为李碧云反对容桂街道第九选区不合法的预选程序而采取了一些警方认为构成破坏选举罪的行为。但是,李碧云的行为是否是破坏选举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否构成破坏选举罪?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为李碧云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认为,李碧云的行为显然不构成破坏选举罪。李碧云合法参选区人大代表,并依法被确定为初步候选人。容桂街道第九选区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居民代表选举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反了选举法关于预选的规定。选民反对这样的违法程序反而是合法合理的。

而且,容里社区居委会印发选票也明显是违法的行为。他们的主观意愿都是要维护选举的合法性,维护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权利。他们客观上采取了阻止不合法的选举程序的行动。那么,现在的问题是:选民反对违反选举法程序的预选是破坏选举的行为吗?他们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关于破坏选举罪的规定。刑法设立破坏选举罪的目的是要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合法的选举秩序。刑法当然不保护不合法的选举秩序。

虽然,在阻止不合法的预选程序中,李碧云有过激的行为,但这不能改变容桂街道第九选区预选的违法性。李碧云用剪刀刺伤罗志恒显然是错误的,但其结果是造成罗志恒轻微伤,而且据李碧云家属讲,罗志恒也数次表示不追究李碧云刺伤她的责任。即使要对李碧云追究伤人责任,也应该依照治安处罚法来追究她的责任。所以,顺德警方以破坏选罪刑事拘留李碧云,顺德区检察院以涉嫌破坏选举罪批准逮捕李碧云是不合法的。

公民自发参选人大代表是相对新生的事物,在选举中无论是选举组织方或者选民出现对选举法理解执行的错误也属正常,司法机关办理破坏选举案件也很少,对如何适用刑法关于破坏选罪的规定出现误差也不奇怪。我国的选举法一直在完善中,预选程序也是在修改的选举法中增加的。所以,出现误差并不可怕,只要积极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希望顺德区人大,司法机关面对新型案件,集思广益,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仔细研究选举法规,刑事法规,有必要的话请向最高层人大,司法机关请示,务必保证本案正确,合法的处理。保障公民合法的选举权力,保护合法的选举秩序,纠正不合法的选举行为。维护中国的民主法制形象。

李碧云案件办理进展,办案律师将及时向公众公布。感谢所有关注此案的各界人士。



2012年2月9日、10日我参加旁听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李碧云破坏选举案” 的审理。

  该案是中国第一例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被刑事起诉的案件,具有典型性。此前,全国各地多名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全部都落选了。因此本案具有特殊的意义。本案的被告的辩护律师也曾是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对选举程序等有关事项比较熟悉。

  我先简略介绍一下李碧云案的案情:李碧云所在的村有大量土地被征收,未经村民同意,且村委负责人未将征收补偿款发放给村民,以致村民对村委会很有意见(这种情况与乌阿坎村相似,且全国较普遍存在,来旁听的人中就有不少是其他地方遇到这种情况的)。李碧云认为是干部的选举机制有问题,没能选出好干部,同时,她以独立参选人身份参与区人大代表竞选的权利被剥夺了,于是她在村里举行的区人大代表预选会上作出了抗议选举的行动,被司法机关逮捕、诉以破坏选举罪。之前还发生了李碧云因上访被村委负责人带人打伤、抢走钱财及被警察打伤的事件。详细案情请看免费为李碧云辩护的律师王全平和李志勇的博客(王全平http://blog.sina.com.cn/u/1931511414李志勇http://blog.sina.com.cn/u/1482923177)。

  说实话,此前本人没有参加过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也许正因为这样,才不会先入为主、习以为常地看待那些不合理的东西。其实各行各业的道理都是差不多的。从对该案的审理中,我就看出了当前(也是长期以来)中国在司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公诉人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和起诉材料是整理成三大卷的,虽然事先有让辩方律师查阅,但却有些关键材料不准复制,例如视频材料。这样就使得辩方律师难以更好地做应诉、辩护准备。作为司法部门,应该是尽量让事实弄清楚,而不是为了达到某个目的而制造障碍

  二,公诉人没有将所有证据逐一出示、宣读,甚至说之前辩方律师已查阅过了,不必再出示、宣读。对此,辩方律师提出这个异议,审判长未予以支持辩方律师的这个意见。在存在第一个问题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更加有问题。谁能保证此时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和起诉材料与之前辩方律师查阅过的是完全一样的呢?

  三,审判长不仅没有要求公诉人将证据材料逐一出示、宣读,而且对出示、宣读了的证据没有表示是否可以采信,甚至在辩方律师提出质疑、反对的情况下也没有任何表态。整个过程中,审判长几乎只是说“还有什么?”“继续”,那情形,好像法庭辩论只是让控方和辩方争论一番。而且据了解,中国的审判几乎都不是当庭判决的,而是在事隔若干天后由法院出具判决书。这样,法院的判决书就没有什么效力,这也是导致司法中存在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按道理,审判长应该要求控、辩双方逐一出示、宣读证据材料,并且要说明该证据的作用,然后就每一个证据材料在双方辩论后即判定该证据是否有效、是否可以采信,最后根据双方的所有的有效证据当庭进行判定被告是否有罪、判以怎样的处罚。这样就清清楚楚,到底是哪一方提供的证据更能证明事实、更有利于支持其主张。而象该案(包括其他所有的案子)那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做法,是无法清晰地表明谁的证据更能证明事实、更有利于支持其主张的。

  当然,每一个证据材料是否有效以及最终判决应该由谁来作出,这也是中国的司法中需要明确、完善的。象美国等民主国家就是由陪审团当庭判定罪名是否成立。

  四,审理完结后,审判长竟然不要求(通常控方和辩方律师也不提出)双方在庭审记录(应该还要有审判结果)上签字认可,以致又留下一个可以让法院随意而为的空子。

  五,庭审中还出现了这样一个情况,在公诉人提交的三大卷证据、起诉材料中,辩方律师指出了其中某些证据无效,公诉人也知道是说不过去的,就说这个证据不作为正式证据。请问:你都把这些证据一并提交给法庭了,怎么你又说不作为正式证据呢?这是你说了算的吗?你可以表态该证据无效,但不能反悔说“不作为正式证据”,而且还得由法官宣布该证据无效,同时也要记录在案,这样,在最后结案时要统计阐述双方各自共提交了多少证据,其中多少证据有效。这也是反映律师水平的一个依据。有些公诉人喜欢搞垃圾战术,不管有没有用,搞一大堆证据呈上去,显得他做了很多工作,结果是浪费了很多庭审时间和对方人员及法庭人员的精力。

  并不是官司赢了就证明律师水平高,有些官司的输赢不一定是律师的水平问题。

  更为不合理的是,在出现这个情况的情况下,审判长没有要求将该三大卷证据、起诉材料中的这些已经由公诉人承认“不作为正式证据”的证据抽出来,那么,事后就会一并归档,乃至在上级法院等有关人员复查时被当做有效证据。既然公诉人都表示“不作为正式证据”了,那么,要么将其抽出来,要么则在其上面打上“无效证据”的印记。

  六,有些证据是否有效,不是法官及其他陪审人员能判定的,有些涉及到技术问题,有些涉及到法院的权限问题,这些就应该由具有判定资格的机构来判定。由于本案是关于人大选举事件的案件,在中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构,那么,案中所指的选举事件中的选举程序、选举办法是否合法,法院是否有权判定呢?是不是应该由相关的人大机构来判定呢?在美国,就曾出现过关于最高法官是否有权判定选举违宪问题的争论。在中国,这个问题也没有明确。

  还有庭内不允许旁听人带手机、拍照、录音做笔记等等一些相对小一些的问题我就不在这里重点叙说了。

  总之,从对此案的审理来看,中国的法律、司法程序、做法等等方面都有很多问题。要彻底解决好这些问题,只有实行真正的民主。

  温家宝总理最近视察广东时说到:“没有程序民主就没有实质民主”。同样,没有程序的法制就没有实质上的法制。

  李碧云案其实也就是这样的问题,由于她认为她所在选区的选举程序、办法有问题,不合理,于是就想制止这种选举活动,结果反被控以“破坏选举罪”。如果证实了那个选举程序、办法是不合法的,那么李碧云的行为就不能算是犯罪,而恰恰是阻止犯罪,因为搞违法的选举活动本身就是一种犯罪。

  全国那么多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想必遇到这种情况的不止李碧云一人,但只有她敢于站出来反抗,其精神实在可嘉。

本案估计将在10天后宣判,望大家关注。



李碧云“破坏选举”案开庭 回避申请被驳

中国“破坏选举”第一案星期三在广东佛山顺德区法院开庭审理,这是中国第一宗独立参选人被起诉的案件,辩护律师申请要求所有检、法人员回避被驳回,后因被告人李碧云晕倒法院而将在星期四再开庭。

被指控涉嫌破坏选举的广东佛山独立人大参选人李碧云一案,星期三上午九点在佛山顺德区法院开庭审理。上午开庭后律师提出申请要求所有检、法人员回避,理由是他们都由顺德人大任命,此案涉及人大;法院通知中认定李犯罪,未审先已定罪以及此案复杂,应移送上级法院审理。休庭时间超过所预定的半个小时,重回法庭后,法官驳回李碧云回避申请。李碧云否认检察机关的指控,而庭审中公诉人大部分的证据都来自证人却没有让证人出庭,辩护律师否认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并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否则证言不能采纳,之后李碧云晕倒,审判长宣布休庭,并将案件的审理延期至星期四早上9时。

在去年广东基层人大选举中,李碧云以独立参选人的身份参与选举,得到选区七千多选民中的六百多人签名支持,被推荐为五名初步候选人之一。但在预选时,当地村委会组织了四十九个村民代表代替七千多选民,并且从五个初步候选人当中选出两名正式候选人的投票。


李碧云因不服其暗箱操作的行为,在现场与官方人员发生激烈冲突,并拿出一把剪刀划伤了组织者的背部,立即被在场的人员送到派出所,而后官方认定李碧云存在伤害政府工作人员行为,并以所谓涉嫌「破坏选举罪」起诉。

李碧云的辩护律师王全平认为,李碧云的行为很明显属于故意伤害他人罪,而不是像检控方提出的犯有破坏选举罪:“因为这次选举李碧云认为用少数人来代替多数人选举确定正式候选人是违反选举法的。因为初选也必须是由选民来进行决定。只要是选民就有参加选举的权利,所以这个选举是不合法的。”

江西新余市渝水区独立参选人李思华向记者表示:其实他们没有讲说她也是受伤害的。只不过她在争执过程中使用了剪刀自卫结果伤到了一个人。但是这个伤是很轻的,那个人也说不追究她的责任。如果说是轻微伤害的话,这个也应该是自诉案件,而不应该公诉。并且此事和破坏选举也是不着边际的。所以我很赞成法学学者何兵的那句话,就是如果说她是破坏选举的话,也只能说她破坏的是非法选举,是对非法选举行为的一种争执和抗议,这是一种抗争。

专程到现场声援李碧云的江西新余另一名独立参选人刘萍向本台表示:我觉得这对独立竞选人是极度不公平的。因为她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组织和检举揭发的行为。首先它这个选举是违法的,怎么能说她是破坏选举罪呢?她即使破坏,也是破坏违法选举。它这个主体本身就是违法的,这个选举本身就是违法的。

李碧云是广东顺德当地知名的维权人士,在一次征地中为维护村民利益遭到官方人员的殴打,留下重大后遗症。而后不断上访被再次殴打致骨折,之后曾经被官方指控妨碍公务罪,判刑10个月。

而此次破坏选举第一案也吸引了香港媒体前去报道,香港一家电视台在采访结束离开时被顺德宣传部人员拦截,声称要“检查内容”,并要求不允许夸大事件。



广东开审破坏选举罪案 律师称检控错误

据美国媒体2月8日报道,中国广东省顺德一家法院开庭审判当地一名女子是否犯有破坏选举罪。法律界人士说,这个案子对中国公民能以什么方式阻止违法选举具有指标性意义。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星期三开庭审判前独立候选人李碧云破坏选举罪案件。

43岁的李碧云被控在去年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砸坏投票箱,用剪刀轻度刺伤工作人员,因而构成破坏选举罪。

上午开庭后,辩护律师在当事人的要求下向法庭提出,由于案件事关人大换届选举,而主审法官由人大任命,加上事件重大,因此要求顺德区法院回避此案,将案件转交高层法院审理。法庭在休庭一个多小时后宣布不接受被告的要求,坚持恢复庭审。后来,李碧云因身体不适晕倒,法庭再次休庭。

律师:公民阻止违法选举不构成破坏罪

辩护律师李志勇在法庭上午休庭后对美国之音表示,去年李碧云所在的顺德区第九选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况,包括由居民委员会代表从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当中选举正式候选人。他说,拥有几百个选民签名支持的初步候选人李碧云为阻止不合法的选举采取行动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李志勇说:“首先这个选举不符合法律规定,作为一个选民,她当然是有权利抗议的,有权利反对的。我认为她这个行为近似于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她的选举权利受到了侵害,受到干扰。当然她可能情绪冲动,轻微伤到了主持人,但是我们国家法律规定,轻微伤害不需要负刑事责任,顶多就是行政拘留,跟破坏选举没有关系。”

曾受理过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北京着名刑事辩护律师杨学林说,不管轻重,李碧云用剪刀伤人有错,但从法理上讲,李碧云没有犯下破坏选举罪,甚至不应该被定任何罪。

杨学林说:“破坏选举罪肯定是不构成的,那么是不是她把人家弄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呢?第一,控方没有指控她故意伤害罪。第二,故意伤害罪也有一定的规定,就是说你对被伤害者有轻伤以上的伤害,目前没有这个情况。那么是不是构成寻衅滋事罪呢?这个我们当时也研究过,这个也不构成。也就是说,她的行为可能触及到的三个罪名-破坏选举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都不构成。”

李碧云案具指标性意义

李碧云案被认为是中国首宗独立候选人以破坏选举为罪名受到法庭审判的案件。她去年9月被警方逮捕后,大批网民指责当局打压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顺德区检察院在回应舆论批评时说,犯罪嫌疑人李碧云用暴力手段扰乱选举秩序,破坏选举设施,并导致一名工作人员轻伤,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

辩护律师李志勇自己也在去年以候选人身份参加了深圳当地的人大选举。他说,李碧云案件对中国公民能否充分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以及如何合理阻止地方选举违法问题具有指标性意义。

李志勇说:“她这个案子事实上很有典型意义,很具宪法意义,它涉及到公民的选举权这项政治权利,还有选举制度,这两个重大问题。它跟去年公民独立参选有密切联系。我们替她辩护的两个律师都是独立参选人。所以,李碧云一出事,我听说她被抓了,我们感觉事情很严重。如果参选可以被抓,那么我们自己也不是可以被抓?”

同样参与了去年地方人大代表选举但频频遭到打压的江西前独立候选人刘萍星期三也专程到广东顺德旁听李碧云案的庭审。她说,李碧云抗争违法选举的行动值得肯定。

刘萍说:“李碧云的案子,即便有罪,它也应该是阻止违法选举罪。它这个选举是违法的,典型违法的,每个公民都有阻止和检举揭发的义务。”

星期三下午,李碧云的身体仍然很虚弱。法庭决定将庭审延期到星期四上午继续展开。

辩护律师李志勇说,他和另一位辩护律师王全平会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但他估计,法院判李碧云有罪的可能性很大。即便如此,李志勇说,中国各地的公民不会因为李碧云受打压而放弃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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