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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应彻底删除“秘密拘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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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9: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刘晓原

      中新网38电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下午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紧急强制措施仅限两种情况,在中国不存在秘密拘捕。

      郎胜说,按照现在的修正案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对拘留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只限于两种情况,就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

      “除了这种例外情况,其他的情况都需要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这样的规定充分的反映了人大常委会对广大人民群众或者广大人民权利的保障的重视。他说。

      郎胜说,今天在大会结束以后,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我刚才所说的这种例外情况,就是所说的拘留后除了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通知有碍侦查的,其他的都需要通知。他说。

      看了媒体报道,我是不认同朗胜没有秘密拘捕说法。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七十一条,是典型的秘密拘捕条款。依据这两个条款规定,对任何案件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时,如办案机关认为通知家属会有碍侦查就可以不通知,只有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才会通知。至于什么样情况属于有碍侦查,有碍侦查的情形何时消失,完全由办案机关说了算。

      但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稿中,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规定作了修改。对拘留和逮捕犯罪嫌疑人不通知家属情形,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稿中,删除了逮捕这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规定。现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的讨论稿,再删除了指定监视居住可不通知家属规定,仅保留拘留这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规定。

      这也就是朗胜所说的拘留可不通知家属例外情形。

      我以为,既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例外情形,也就存在秘密拘留的特例问题。

      设想一下,把犯罪嫌疑人带走了,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这难道不是秘密拘留吗?

      我以为,不仅刑诉法修正案保留了秘密拘留条款,而且司法活动中早已存在实际上的秘密拘捕做法。有些执法机关竟然可以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就把一个公民强行带走,也不通知其家属,让人失踪几天至几个月不等。

      我以为,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缩小了不通知家属案件的范围,这也是一个明显的进步。但是,法律毕竟是写在纸上,关键还是执法机关严格遵守。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哪么,再好的法律规定也是形同虚设。

      据我所知,台湾法律没有有碍侦查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在台湾《刑法》中,虽然也有某些特殊犯罪案件,如内乱罪、外患罪、国交罪,但台湾《刑事诉讼法》对涉嫌这类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同样规定要及时通知家属,没有例外的情形。

      韩国在《宪法》中规定,司法机关拘捕犯罪嫌疑人后必须通知家属。这个规定竟然还是以宪法作出。《大韩民国宪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应不迟延地向受到逮捕或拘束者的家族等法律规定者通知其理由和时日、场所。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出示拘留和逮捕的理由;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讯中行使沉默权。

      从台湾地区和韩国、日本的规定可知,家属获取亲人被司法机关拘押信息是一项基本权利。  

       1988129,联合国大会第43/173
号决议通过了《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16.1规定,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在被逮捕后和每次从一个拘留处所转移到另一个处所后,应有权将其被逮捕、拘留或监禁或转移一事及其在押处所通知或要求主管当局通知其家属或其所选择的其他适当的人。

       200612月,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01222生效,但中国没有加入此公约。公约第二条称,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修改,关系到人权的保障。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我国宪法也规定要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因此,《刑事诉讼法》对人权条款的修改,应与联合国规定保持一致,要借鉴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不能一昧地强调国情特色

      我郑重建议删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稿)中,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的规定。

      我的观点是,不论是什么犯罪案件,只要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就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在无法联系上家属时,必须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

       2012-3-12

[ 本帖最后由 天理 于 2012-3-12 19: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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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23: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正在两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遭到社会各界的前所未有的反弹。不但是司法界、学府、民间、甚至是记者都加盟反对的行列。有学者们提出紧急暂缓表决这部刑事诉讼法,认为审议程序违反了《立法法》。也有很多业内人士提出条款中严重问题,提出修改建议,还有记者表示亲眼目睹他们讨论法案后,对此不寒而栗。   3月12日凌晨,微博居然连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常委会都成了敏感词遭微博封杀,禁止搜索,颇为讽刺。

  学者紧急呼吁暂停表决

  据财新网报导,《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3月10日下午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表决通过。出现1张反对票、1张弃权票。根据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立法程序,这一结果意味着刑诉法修正案已经基本定稿。3月14日本次人大会议最后一天,修正案将交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民间智库、北京新启蒙公民参与立法研究中心负责人熊伟刚完成了乌坎村村委会直选的调研,回到北京不久。2月11日上午,他在微博上发了一个:《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紧急微博》,建议本次两会暂停表决《刑事诉讼法》,因为在审议程序上违反了《立法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并说:“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本次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是来京参会后才看到法律草案文本。

  熊伟的微博仅仅半天多时间,就获得很多学者、专业人士、民间的回响,转发超过1万5千多次,评论超过3千。   北京万圣书园创始人刘苏里先生,也发了“郑重声明”要求暂停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表决,交全民审议。他说:“全国人大暨各位代表:我郑重提议,为全体国民利益、国家前途考虑,暂停《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表决,重新审议第七十三条相关规定,必要时,可据法交付全民审议,这符合共和国立宪精神。提议将形成正式文本,于本月14日前提交你们。”

  网络封杀 遏制反对呼声

  熊伟这条引起很大共鸣的《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紧急微博》,不到大半天就被删除了。同时,因为这个微博中有“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紧急微博”这几个相关字,因此新浪微博就将此“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紧急微博”作为敏感词给予屏蔽。

  甚至连能组成这组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常委会”都属于敏感词,屏幕跳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常委会”搜索结果未予显示。

  在两会期间,会议名称本身都属于被禁行列,不能不说是一种莫大讽刺。只剩“人大”两字还能搜索到一些相关内容。

  记者:亲眼目睹他们讨论法案后不寒而栗

  两会众多记者云集京城,有一批敢言记者脱颖而出。陈宝成记者,披露了自己见到的有关内情:“在报导这部法律的过程中,我看到了良知学者的良苦用心,看到了无良学人的阿谀逢迎,看到了弄权者的上下其手,看到了zl(真理)部的自掘坟墓,看到了律师界的悲壮抗争,看到了同行们的竭力呐喊。前路注定会有坎坷,会有流血,不过总没有脚长。天总是会亮的,我们走得出这历史三峡,我们会比这部法律更长寿。”

  他还说:“想想吧,十四亿人的自由、权利与生命,将由与你素不相识的3,000名所谓议员来决定。他们中绝大多数人懂权力远远多于懂法治,却要决定你的命运,这让我想起了不学无术的人要拿手术刀上台,而做手术的人就是你,你,还有你!亲眼目睹他们讨论法案后,我对此不寒而栗。”

  高校学者联名提出25条修正草案建议稿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司法高等研究所十位学者联名将刑诉法修正草案建议稿25条,于昨日(3月10日)挂号寄至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所主任徐昕教授表示,诉法关系到每个人的自由与安全。出于普通人的恐惧与忧虑,出于法律人的责任与理想,我们都必须发出声音。

  他们其中提出取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认为草案增加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规定,极其危险,将迅速演变成变相羁押,严重侵犯人权。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该条款必须取消,无论何种类型的犯罪,皆没有例外。

  他们修改稿中还要求严格限制“秘密”拘留及“秘密”逮捕,要求应当把拘留或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应当在拘留后四十八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若无法通知,应在上述时间内通知被拘留人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的基层社区。

  他们还要求严格限制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排除例外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贺卫方:不通知家属何意义之有?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73条“不通知条款”是争议最大的内容之一。大陆北大著名法学家贺卫方对有关“不通知家属何意义之有?”进行了阐述,并提请代表留意:“家中一人早晨出门,晚上未归,随后不知所终,家人难道不会推断此中缘由?通知家属对所谓犯嫌又何助之有?难道因为不告知,于是家人就傻呵呵地以为其外出休假,故暂无消息?立法如此规定,分明是自我抹黑,让国家形象受损,对侦查本身了无意义。请诸代表留意!”

  近日重庆人大代表张明渝在北京被失踪消息引起很多外媒关注,陈有西大律师披露,张明渝民事代理律师赵晓亮告之,张失踪已三天,家属报案,无人受理。陈律师认为这就是刑诉法修正案73条“不通知条款”的现实版,也是中国法治的现状。

  学者杨恒也就“危害国家安全可不通知家属”这条,提醒所有人大代表说:“别以为你今天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嫌疑犯就没事了,他们可以让波小刘、未未爱失踪,不是一样让立军王失踪了吗,也可以让不厚失踪。你们这些代表和薄王比,不算什么。否决让你自己失踪的法律,这是鉴定你是人还是猪的唯一标准。”

  而纽约时报《中国秘密拘押和被失踪合法化,迈向警察国家》的报导也指出,国家安全派系的崛起是中国最糟糕的趋势的先兆。73条款是否被采纳是中国会向法制前进,还是会成为一个权力不受约束的警察国家的重大信号。

  唐吉田律师认为以法的名义公开作恶也是与时俱进。北京有市民表示,全民抗争,阻止恶法通过。否则,每个公民都会成为受害者,都会被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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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00: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刑诉法及其修正案的若干想法

作者:萧瀚


       这些天来,关于刑诉法修订问题,网络上讨论得如火如荼,虽然我的言论平台总是被不定期清理,但有一些还是发出来,现将这段时间发的微博做些拣选,并增加一些内容,发在这里。抱歉的是,人们最关心的第73条讨论,出于文章结构的安排,我将其放在最后部分。

       一.什么是刑诉法的精神



1.
【第一个前提】谈刑诉法之前,得先谈一个基本的立法技术问题。在正常国家,公权是法有授权方可行使,私权是法无限制即为自由。关键是两者紧密相连,公权增一分,私权可能减十分。因此,理解任何关涉公权力的立法时都必须考虑这个前提。



2.
【第二个前提】在没有司法独立,没有程序正义,没有言论自由的三无背景下,至少一切涉及限制自由和权利的部门法立法方面,有法不如无法更符合保障公民权,这是第二个前提。



3.
【第三个前提】许多鸡毛蒜皮的小细节当然也是重要的,但这些规定即便纸面看着很宏富,却不及一条小小的实质性损害。因此,看待刑诉法修订不能光以条文数量做进步还是退步的判断,关键是要看人权受保障程度而论。



4.
【如何分析条文】无论是对于原法,还是修正案,针对具体条文时,必须注意其指向的对象:是保障公民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的,还是限制或授予公权的。若是前者,而且不混杂授予公权新权力的,可欢迎;若是后者,只要限制公民权(即以限公权为幌子授予公权更多权力),绝大部分情况下,两厢权衡,宁可不要。



5.
【刑诉法何为】在宪政国家,刑诉法常被视为小宪法,它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而在这国,刑诉法被视为打击犯罪的基本法律。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意识形态。前者强调立法中公民权如何得到保障,任何人都必须被无罪推定;而后者则强调如何让公权行使权力更方便、侵犯人权更方便,甚少顾及公民不被冤枉。



6.
【刑诉法精神】刑诉法精神就是保障人权、正确地适用刑法,对嫌疑犯作无罪推定,以确凿、程序合法的证据证明,才能定罪,因此宁可错放三千,不可冤枉一人,保障人权是主,打击犯罪是辅。专制国认为它是打击犯罪的,即使声称无罪推定,制度上也绝不落实,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枉纵一人。奴隶主和自甘奴都喜欢后者。



7.
【心中得有大框架】在观察中国任何旧法新法时,心中必须有个基本框架:这国没有宪政意义上的宪法,法律的目的在于赋予现有伪公权及其扩张的合法性,如果顺便有点保障人权的内容,目的也在于安抚与稳定、便于掠夺而非保障公民。如果不明白这个基本框架,就不可能对伪公权扩权这个问题有条件反射式的怀疑。



8.
【人权观念】讨论刑诉法需具备基本而具体的人权法治等观念。1.无罪推定原则,未经司法独立的正当程序审判,任何人不可被定罪、惩罚,宁可错放,不可冤枉;2.公正审判的条件:a司法独立,即法官个人的司法权不受任何外在力量干涉;b程序正义,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公开的系列保护嫌疑犯人权的规则。



9.
【三无中国】由于中国没有司法独立,没有程序正义,没有新闻自由,即使条文中抽象规定保障人权,总体而言,这人权基本上还是个屁。所以讨论这国的刑诉法,得分两个层次,概括性评价,这国刑诉法就是践踏人权法。但具体到每个条文,须在上述三前提下讨论它们是如何践踏人权,以及如何可能会有一点点保障。



10.
【司法力学】法官、检察官与警察、律师,这个三角关系中,像一切几何图形,存在着力学关系。政治中的力学关系,也遵循宇宙大道,存在均衡问题。当法官检察官警察都服从于同一个权力垄断者时,代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律师就处于彻底完全的弱势。三角形变成一条拔河的直线,律师只占一个端点,其他三者占据整条线。



11.
【该关注什么】如果你不是警察、不是检察官、不是政府官员,如果你没准备欺压他人,就不要替公权力操心,牠们已经够黑够强大,该操心的是如何保障人权,而不是什么打击犯罪。前者是根,后者是枝,前者不保,后者瞎搞。即使手握重权,一旦落难,也会同样遭到牠们自己垒出来的野兽法的吞噬。



12.
【法网疏密】老子:“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叔向:“国将亡,必多制”;塔西陀:“国家愈糟,法网愈密”;孟德斯鸠:“当一个民族有良好风俗的时候,法律总是简单的。”赵匡胤也曾对前朝法网稠密深表厌恶。法的关键不在疏密,而在于主要是限制政府的,还是限制人民的,前述诸说都是指限制人民的法律。

       .刑诉法中的固有问题与修正案部分新问题



13.
【苹果或烂苹果】以学术的严谨性要求而论,中国的刑诉法不是存在什么问题的问题。好比我们讨论一个90%都烂掉的苹果,理应称之为烂苹果,而不是称之为苹果。刑诉法也一样,连司法独立这样的基本制度都没有,刑诉法条文再优美,也是废纸一张。



14.
【猫屎与刑诉法】以前养猫,经常看到我家大咪蹲在那儿拉屎的神态特别庄严肃穆,好像是祭祀,拉完后,她庄重地伸出爪子,拨拉四周猫砂将猫屎盖得严严实实,盖完后还检查一遍,才放心走开。我们现在就是用凝重的庄严神色去讨论一坨猫屎。



15.
【情绪】讨论这国的刑诉法问题我总是有情绪的,作为一个法律人——法学就是一门正义之学——我没法做到毫无情绪。这十年来,我捏着鼻子干这样的脏活已经干过无数回,因为这国的刑诉法就是依靠司法不独立支撑起来的一堆狗屎,一堆践踏人权的狗屎,它的正确名称应该是《合邪社会践踏人权手册》。下面开始进入正题,且看其如何践踏人权。



16.
【第一条暴露的野蛮精神】刑诉法第一条的表述顺序,“惩罚犯罪”先于“保护人民”,这说明立法者想到的首先是惩罚,而非保护。具有现代刑诉法精神的立法者绝不会这样表述,他们可能像《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一样,一个废字都没有,直入主题,或即使表述,也会表述为类似《日本刑诉法》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本法以在刑事案件上,于维护公共福利和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同时,明确案件的事实真相,正当而迅速地适用刑罚法令为目的。”以此对照这国刑诉法第一条,立法者的用心昭然若揭。



17.
【猪立人群】像中国这样部门法立法的第一章几乎全是口水废话,各国法律中极罕见,这在世界立法史上绝对是猪立人群的中国得瑟。前述引述过日本刑诉法第一条,而美国联邦刑诉规则第一条是谈管辖的,法、德、加、澳门的刑诉法也都是直入主题,谁有空看那些废话。好笑的是,不少媒体一遇到那些口惠实不至的口号就歌功颂德。



18.
【遮羞布】刑诉法第二条,修正案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七个字,搞得许多媒体、专家大唱赞歌。无论出于什么用心,这种唱赞歌的行为都是浅薄可笑,于专家甚至是可鄙的。这七个字放在整部法中看待,不但不值得唱赞歌,还要批判,因为它是个烟幕弹。抽象保障人权,具体剥夺人权,是这七个字的实质。



19.
【侦查活动】正常国家的刑事侦查活动是一种司法活动,因此其全程受检察官监控,即使行政警察在其工作中发现犯罪行为,一旦进入实质性侦查行动也必须受检察官制约,世界上已少有像中国一样,将绝大部分的侦查权(尤其是针对平民的犯罪行为)授予行政警察,这说明中国本质上就是个警察国家。



20.
【沉默权】沉默权(著名的美国米兰达规则是这一权利的典型表达法)是联合国《民权公约》明确要求签约国遵守的基本人权准则,但这国十多年前中央政府签署后却不向人大提交表决,因此《民权公约》要求的大量基本人权准则在这国都是没有的。嫌犯只有“如实回答”(第118条)的义务,而没有沉默的权利。没有沉默权是导致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之一。



21.
【律师在场权】正常国家都有嫌犯被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律师不在场,嫌犯就可以保持沉默,对于侦查人员的问话不予理会。律师在场,律师可以代替自己的当事人回答问话,也可以让自己的当事人自己回答,或者干脆一直保持沉默。



22.
【拘留与逮捕】法治国通常不区分刑事拘留和逮捕,但区分紧急状况下的无证逮捕与一般状况下的有证逮捕。倘若是行政警察现场抓获嫌犯,通常得立刻移交司法警察、检察官,向检察官或法官补办逮捕令(大陆法由检察官签发逮捕令,英美法由法官签发逮捕令)。美国联邦一般要求无证逮捕到补办逮捕令的时间是六个小时,其他国家也要求迅速办理。但这国行政警察实施刑事拘留到办理逮捕令最短时间三到七天,最长时间可达37天!嫌犯的人权可谓毫无保障。



23.
【取保候审】法治国大量使用取保候审,这是无罪推定精神的体现,即尚未被正当程序的司法定罪,应该尽可能不羁押嫌犯。但在中国,取保候审是例外,羁押是常态,这是由行政警察侦办刑事案件的警察国家的必然结果。



24.
【技术侦查】由于现代技术的突飞猛进,个体在这些技术面前,简直如同蚂蚁一般脆弱,因此技术侦查是否公正适用,几乎完全依靠司法审查制衡,没有独立的司法审查,技术侦查就是彻底完整不打折扣的《1984》。既然没有司法独立,此次新增的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那些条文(第148-152条)一个字都用不着分析。



25.
【强制作证】许多国家都有关于强制作证的规定,但是在制度较为完备的民主法治国,强制作证并不会给证人带来作证后患。此次修正案虽然规定了诸多证人保护条款,但在一个腐败的政府和社会里,这些证人保护举措能否到位是无法保证的。



26.
【迅速审判】迅速审判也是《民权公约》的人权准则。中国刑诉法规定的一审期限是两到三个月,可以延长三个月,共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两个月,经高级法院批准,可延长到四个月。此次修订对一审和二审的期限都规定了因情况特殊,报请最高法院批准可延长审判期限,却没有限制,同时还规定了最高法院的二审期限完全由其自行决定(第202232条)。虽然这种情况不会很多,因为毕竟要报请最高法院批准,但至少从理论上说,一旦遇上,就不知其所终了。第202232条严重违背迅速审判原则。



27.
【死刑复核】2003年,欧盟已彻底废除死刑。中国是世界死刑大国(不知是否与北朝鲜在伯仲之间?),《刑法》修订后死刑罪名减少了13种,但依然高达55种,每年执行死刑人数本该是公开数据,现在居然成了绝密,是因一旦公布,将年年遭世界废除死刑国家强烈谴责。但刑诉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却如同儿戏,此次修订并没有像样的改进,没有必须开庭的规定,对于讯问被告人的规定,仅仅是“可以”。可见,草菅人命之恶习无半点要改的迹象。本来,在没有司法独立的国家,死刑这样的刑罚根本就没资格设立。但越是民主国家,越容易废除死刑,因为他们更明白制度无权杀人。



28.
【上诉权】绝大部分民主国家都是三审以上终审制,这是因为上诉权并不仅仅包括对一审的上诉,还包括对二审不服的上诉。这国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限于二审终审制,连省一级的高级法院都到不了,而最高法院为了保留最高终审权,就必然导致对一罪不二审原则的违背。



29.
【一罪不二审原则】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针对同一个犯罪事实,若没有冤枉被告人,没有处以不恰当的过重刑罚,不应该推倒前审,重新审理。这就是包括《民权公约》在内的国际惯例:一罪不二审原则。这国刑诉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违背此惯例,按照其规定,理论上每一个案件都可以翻烙饼一样无限地翻。

       .此次修正案中特别严重的问题



30.
【秘密逮捕】前述第22条已谈过拘留与逮捕问题。此次刑诉法修订中新增第83条,部分原文为“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之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就是秘密逮捕条款。1996修正案未指出拘留可以不通知的具体例外罪名,因此侦查人员在具体执行时不会专门考虑到具体罪名的例外处理,而现在有了这两项罪名的护身符,可能导致无限滥用——这两项罪名本身就是地狱之门。此条款只要通过,将来可能出现无数“危害国家安全罪犯”和“恐怖主义”分子,因为这是侦查人员践踏人权的无尚宝典。秘密逮捕在任何国家都存在,但民主国家没有哪个国家敢将其合法化。将其合法化的恶果在于,这是一条法治伦理的底线,一旦突破,就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秘密逮捕离秘密处决没有距离。秘密逮捕只要还没直接进入法律,那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性,一旦入法,获得法律授权事小,将邪恶规则放大百倍万倍“执行”事大。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以前耍流氓是耍流氓,现在耍流氓是维护正义,耍最大的流氓就是维护最高的正义。许多知名法律人都未能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仅仅将其视为从非法到合法的过渡而反对。秘密逮捕入法的本质是邪恶底线已推至300亿光年以下,以前,满盈之恶、人类想象力不及之恶可能是秘密的、零星偶然的、小规模的,而将来,大规模的公然极恶可能会成常态。



31.
【长期法外拘禁】修正案第73条,就是人们普遍恐惧与诟病的非法拘禁条款。本条的内容是关于监视居住的,准确说主要针对三种嫌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贿赂罪犯)的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本应该在嫌犯的居所执行,而此条规定却以种种理由避开嫌犯居所。据第72条,指定地点监视居住事实上可用于任何所谓应当逮捕不逮捕的重罪嫌疑犯,第77条规定监视居住期间最长可达六个月,由此,73条款是对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须将嫌犯送交看守所规定的规避,是对被置于看守所的嫌犯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这一规定的规避,是将黑监狱合法化,为刑讯逼供留下几乎无限空间。新增的第62条证人保护条款,这条是把双刃剑,在正常的诉讼程序中,它可以起到保护证人的效果,但是对于使用例外条款进行密捕的案件,恰恰是将被害人置于死地榫合最到位、天衣无缝的邪恶条款。密捕、密证、密审,密杀,伸手不见五指的暗箱操作。若再被认为“无法通知家属”,那么六个月里被监视居住者将无人知其所在,无人知其生死,不留痕迹的人间蒸发并非天方夜谭。



32.
【侵犯人权的组合拳】第6272737783148-152,这10条综合了密证、密捕、非法长期监禁、技术侦查,足以置任何人于死地。而这四种手段也是各国秘密警察常用的招术,只是在民主国家,这些手段主要用于针对外国间谍,而不常用于本国国民(如需适用于本国国民,通常会有司法审查制衡)。但是在没有司法独立,没有正当程序,没有新闻自由的中国,这些手段恐怕将主要用于本国国民。

       结语


       本文或许对此次修正案的通过与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但是,此文可权当一篇普通的刑诉法普法文章。我希望读过此文的朋友,尤其是于法学完全外行的业外人士能对刑诉法作为一部保障人权的小宪法有个基本概念。

       我也希望某些缺乏基本的普世价值伦理观、专业素养偏狭、对宪政一无所知的所谓法学界人士,深刻意识到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对待公权和对待私权得用双重标准。简单说就是“恶猜公权,善待公民;宁冤公权,不枉私权。”可叹的是,无数公知大V都不懂这基本常识。以前读罗马法史,看到公私法区分时,不禁哀叹,中国离西方文明的距离,岂止几十几百年,而是将近2500年。一个民族的落后首先表现为知识人的愚昧。


       没有基础性制度,一切派生性制度的条文及其分析都没有意义(本文已无法指望对现实产生什么影响,只能算做一个普法贴)。没有正常的政治制度,法治就不可能,没有司法独立,公正就不可能,保障人权就不可能,正确适用任何法都不可能。只有将精力集中于推动政治制度的根本变革,如此才有正常的选举,有正常的行政执法,有独立的正常司法,公正司法。


       也许,当此修正案被通过之后,一个更加恐怖而血腥的时代即将来临,在这个三无(无司法独立、无正当程序、无新闻自由)之国,纸面上保障人权的条款都可能蜕变为侵犯人权之枷锁和屠刀,更何况恶法公然合法化。


       我并不知道上帝会不会保佑我们每个人——包括将来执行屠杀令的人们保住自己的良知底线。



2012
312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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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00: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人不知秘捕的危害,举活例两个。一是杨佳之母,自杨被捕后,杨母直接失踪,死后才莫名其妙的“冒出来”。一是文强的儿子,文强被捕后,儿子“自然消失”,文强死后,遂放出。这不是凭空造谣,网上可搜到。两人都不是罪犯、都不可能危及国安,只因“他们不该在外面”。所以,密捕是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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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01: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10日议决把刑诉法修正案交付各省市人大团讨论后,中国民间纷纷发起群众运动,企图阻止被指将「被失踪」合法化的「恶法」在人大通过,但至少其中一项行动已被制止,令行动能否成功阻止人大会议14日通过修正案存疑。
   
     已被停止的,是由投资人薛蛮子11日下午在新浪微博发起的「刑诉法修正案是否该现在表决」的投票,至当晚 8时,已有一万多人投票,当中,93%网民同意「暂缓表决」,只有7%的人同意「立即表决」。但有关投票活动当晚较后时间已被删除。
   
     另外,中国媒体人温云超(网名北风)则在网上倡议「全民劝停恶法大行动,列出全国人大代表的名字,呼吁网民发邮件、发短信、打电话告诉他们认识的人大代表,「刑诉法修正案是恶法,无论如何不能通过」。北风解释,「在历史临界点,每个人总得做点什么,行动未必有效,但好歹对得起自己对得起历史,如果能有足够的人这样想,或许真就有效了。」
   
     刑诉法修正案将于14日(星期三)交人大会议表决通过,当中最引人争议的条款,是被民间称为「不通知条款」的第73条,该条文订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但国家安全犯罪在中国常被用作打压异见人士,而条款更会令现时异见或维权人士「被失踪」的非法行为合法化,故此备受批评,亦令法律界甚为忧虑。
   
     中国政法大学前客座研究员王友金在港指出,中国法律虽然不在港实施,但同样会影响港人,甚至是台湾人,因为当局随时可以「国家安全」为由,对到中国大陆的境外人士秘密拘捕,如前新加坡《海峡时报》记者程翔虽是香港人,却在大陆被捕接受不公平审讯。他亦认为,刑诉法不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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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01: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天下班没回家,失踪了。没有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知道你在哪里,毫无线索。报警仅被礼节性登记。直到有天突然警察给你家人送来一包骨灰,说你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拘捕,期间突发心源性疾病死亡,天热不便保留尸体,政府就给烧了。这不是童话,这就是刑诉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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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22: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废除恶法,保障人权,最强烈抗议“被失踪”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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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20: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强烈抗议全国人大违背民意,强行通过“被失踪”合法化的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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