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平 发表于 2012-6-19 10:04:50

一中国公民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一中国公民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中国江苏省公民:汪平 前言   前不久,美国和中国政府相继发布《人权状况白皮书》,并质疑对方《白皮书》的真实性。
  我认为:作为反映人权的文书,《人权状况白皮书》的核心价值,并不取决于其封皮的颜色,更非取决于发布者的权势,而在于它的可信度。
  因此,应当由身处其境的、享有或被剥夺此项权利的普通人来如实发布。
  基于以上信念,依据《世界人权宣言》的普遍原则,我以真实姓名,发布《一中国公民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并对其中全部事实承担法律责任。

其一、诉讼权   诉讼权,即《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要求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简言之:任何人受到侵害,都有权提起诉讼,并得到裁决结果。
  中国古代戏曲中常见:在封建衙门口置有一面大鼓,老百姓只要击鼓三通,官老爷就得升堂。也就是说,在“万恶的旧社会”,这项权利都能得到充分的尊重。
  尽管官老爷可能错判,但判决结果总会有的。
  然而封建草民都能享有的诉讼权,身处现代中国的本公民,此项基本人权却被变相剥夺。
   2011年10月,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提起民事再审申请,依法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受理并作出裁决。然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后,仅回复一条手机短讯,称:“你的案件材料转交原审中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处理,请你与原审中级法院立案庭联系。”。
  我按省高院要求与原审扬州中级法院联系,但该院以案卷材料“没收到”、承办人“出差”、承办人“下乡”、承办人“手机未充值”、承办人“手机丢失”等荒谬的理由无理拖延,并拒绝与本人联系。
  我多次向省高院反映。省高院承办人也曾与扬州中院联系,均被置之不理。
  今年5月,省高院立案庭让我直接写信向省高院分管副院长反映。
  我按要求写了信,但至今仍无结果。
  至此,为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本人已耗时8个月、专程赴省高院一次、赴扬州中院4次、寄送案件材料40多份、打电话170余次、寄挂号信及《公开信》近40封。加上此前的一、二审诉讼,这起因实名举报引发的、全部庭审时间加起来不到两个小时的劳动争议案,已经横跨4个年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只有当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判决依据的证据是伪证,或办案法官有枉法裁决行为时,当事人才能依法提起再审。
  而如非冤假错案,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裁定驳回申请。
  然而,驳回申请需要绞尽脑汁编织谎言,而在互联网时代,编造的谎言很容易露出马脚或留下笑柄,所以腐败的司法干脆连这点麻烦事也免了。
  就象现在法院所作的那样:即不受理申请,又不驳回申请,使案件处于无休止的停滞状态,迫使当事人陷入弹尽粮绝的困境不得不放弃。
  我发现这种情况决非个例——同样是在江苏省,网上有据可查的即有无锡市的拆迁案、徐州大学老师王培荣的实名举报案等。
  查阅中国法院网站,发现情况更严重——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1年度,依法提起再审的案件有4.2万件,而改判的仅有1.1万件。
  从我的亲身经历可以推见,在剩下的三万多件案件中,有多少冤假错案的当事人,是因为法院无休止的拖延或类似的卑鄙手段,被迫放弃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世界人权宣言》指出: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抗,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5月,中国政府发言人就“陈光诚事件”发布声明称:中国是法制国家,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但本人和关注本案的人们从法院的丑行中看不到半点法制国家的影子。 (未完待续)

chentiancheng 发表于 2012-6-19 10:58:11

shaoqi 发表于 2012-6-19 11:13:12

shaoqi 发表于 2012-6-19 11:13:57

huyuan 发表于 2012-6-21 20:28:28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抗,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贪官要把人人逼成杨佳

huyuan 发表于 2012-6-23 17:08:19

“万恶的旧社会”
没有比把人逼成杨佳的社会更恶

huyuan 发表于 2012-6-25 23:16:16

也有不怕死的    期待下文

huyuan 发表于 2012-6-29 21:34:23

要把公民白皮书继续下去,每一个中国人都来一篇

GOURI 发表于 2012-8-3 10:18:22

中国是法制国家,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宪法和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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