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眼睛1989 发表于 2012-7-29 08:35:41

呼吁国家审计机构立即立项审查“北京水灾”事件

这次北京水灾也是一次人祸的大暴露,宗教意义上的神罚和天罚。一些腐败工程如果没有类似的水害,或许永远不被揭露。

    这是宗教的本来意义。一些制裁和惩罚无法得到技术上的保证,必须由宗教来承担。一些庸俗唯物论者与腐败集团狼狈为奸。而“神”是公平的,他通过自己的语言告知人们,彰显社会。

    不能因为神罚和天罚而豁免责任人。国家审计机构应该趁势立项,对涉嫌项目进行审查。

    怎样审查呢?我拟了一份审计框架大纲,希望根据这个总目标,制定详细审计方案。据此开展审计工作。

    “大水冲了龙王庙”,这还了得。美国日本人还未发动武装进攻,如此强悍国家的首都,竟然给水泡了――这还了得。必须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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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灾”事件审计框架和大纲



一、原理概说

    一项社会事务或经济事务,我们可以以一个命名作为全程跟踪和管理的开始。现代汉语语境中,一般称之为“项目”。

    这类项目,我们可以依不同的目的去认识和界别分类。比如:金融领域的投资项目,一般简称“投资”,或者“金融投资”;建筑施工领域,包括道路交通施工,建筑房产,设施建设等建设工程项目,一般简称“基建项目”;工业生产领域,周期较长的产品设计开发生产项目,一般简称“工程项目”等等。

    特别有一类项目,可以用货币单位去“度量”。一般运行中的“项目”大都可以用货币单位去度量。一旦可以用货币单位去度量项目,则无论专业领域的性质如何天壤之别,他们存在一些共同的更高层次上的“相似性”――使我们普通人“对监督者实施再监督”,成为可能。

    (无论这些货币用到股票证券市场上,还是用到援助阿尔巴尼亚反抗帝国主义的正义事业上;也不管用到建设公路铁路上去,还是用到生产“等离子发生器”的高精尖产品上。只要把握住“相似性”的认识,我们就可以由“普通人”到“专家”之间的职能转换。宏观与微观之间的认识切换。)

    比如一个项目,从他存在的时序上,有一套前后连贯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八大时序(或阶段):项目立项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评估阶段;项目设计阶段;项目执行阶段,项目完成验收评估阶段;项目交收阶段;项目的后续跟踪反馈阶段。

    比如一个项目,从他空间存在的可视性上,有一套形式要件,形成一套规范的领域词典。比如最后批准人、审批人、金额控制权限、质量指标,……

    比如一个项目,从他存在的法律管辖上,有各种法律法规,法令律条,规章制度,部门规章,准则,工艺操作等,组成一个该项目的“相互关联的法律管辖空间”。

    比如一个项目,从他存在的内禀性上,体现特有的结构模式。比如一项金融投资项目,只能体现为货币流动和法律关系转移,而不可能出现物资流动――这就是金融投资的内禀性质。一旦发现物资流动,则发出异常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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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因为更高抽象层次上的“相似性”,使得我们可以跨领域思考人类社会的共同规律。以下是一份审计框架大纲,建议国家审计机构以此框架大纲,制定具体领域的审计方案,上报国务院批准或备案,对此次北京水灾所暴露出来的天灾人祸进行审计。



二、审计目标

(1)分析和界定天灾人祸各占多少比重

    这里必须首先定义领域词典;哪些现象或损失应该界入天灾损失,哪些界入人祸损失,哪些界入模糊状态,已待下一次立法明确。

    领域词典定义完毕后,进入现场取证阶段。

    取证完毕后,进入证据与词典比对、分析阶段,以确定责任。

    以上各阶段是个反复对此的过程,难以一次完成。

(2)分析可追责损失与不可追责损失各占多少比重

    一般来说,形成系统书面文件的项目,既使没有明确的追责条文,则书面文件的最后签发人就是最后承担人;

    如果没有形成系统书面文件,则依次进入政治领域或历史领域进行审查。比如1949年后的项目,则进行政治审查;1949年以前的项目,则进行历史审查。

    一旦进入政治领域或历史领域审查,则应配备更多的审计附加程序。这里的追责体系必须现场制作。同时:边审边发布审计报告,督促最后担责人后补项目资料。

    比如这次“北京水灾”还没有开查,已经有人心虚,放话说:北京当时的城市建设都是向苏联这样的干燥国家学习的,制定的标准低。意图逃脱自己的干系。审计必须查清除,以科学结论说话,区别责任:
    应该中国人自己承担的则不应归责于前苏联;应该毛泽东承担的则应归责于毛泽东;应该邓小平承担的则应归责于邓小平;应该蒋介石承担的则应归责于蒋介石;应该秦汉毒瘤政权承担的则应归责于秦汉毒瘤政权;应该归责于华夏人种族发生方面的原因,则天行有道。

    碰到这样的事情,审计极为困苦,时间跨度极为漫长。为防止腐败分子破坏现场销毁原始资料。审计必须采取边审边报告边监督整改的策略,抢在罪犯前面。

    没有形成系统书面文件的项目,这类情况很少见,不符合华人思维习惯。主要是资料存在的繁简详略程度,大有文章可做。

    分析过程与上述分析天灾人祸过程类似。

(3)详细审计和公布此次水灾的受灾人口和直接死亡人数。

(4)详细审计和公布此次水灾的财产损失。

(5)向全国人大提交整改意见。



二、审计范围

(一)项目程序合法性、合规性、恰当性审计

    各领域项目一般有以下八大程序:

      (1)项目立项;

      (2)项目建议书;

      (3)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评估;

      (4)项目设计;

      (5)项目执行实施,

      (6)项目完成验收评估;

      (7)项目交收;

      (8)项目的后续跟踪反馈。

    对程序的审计应该注意几个重点:

(1)不同领域项目其程序繁简程度不一样,审查各领域适用程序是否完整。其中有些程序先后可以颠倒,比如项目的立项时间与项目建议书的制作提交,时序上或可颠倒;有些则必须完成先后时序,比如没有项目设计文件,则不得执行施工;有些或可交叉或并行同时展开。

    以上程序的时序规定,各领域项目都有国家标准明确规定。审计部门应该参照国标规定制定详细审计方案。

    是否存在领域适用的国标规定,也应纳入此次审计范围。如果无适用的领域标准,则视后果的严重程度,通过国务院系统提交人大,做政治讨论,赶紧立法补漏。

(2)对项目的立项或建议书:

    在整个程序序列中,“项目的立项或建议书”重要性似乎不大。而从司法和审计实践看,许多腐败工程往往在这施展手脚。一些动辄几十亿的大型综合性工程,竟然没有最后最后签发人,而只是单项签发。一些复杂性问题,单项工程本身是无法反映的。一加一是无法等于二的。

    比如,有些综合工程,他涉及道路施工,厂房建设,设备研制制造,财务筹划。有的甚至涉及国家军事和安全。这类综合性超大规模工程,作为一个独立项目立项,还是作为单体项目立项,他不仅仅是技术层面考虑,而是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甚至外交层面的多方考虑。

    以上“考虑”本身就是一项前期工作,应该为子孙留下历史档案资料。一些腐败工程(比如所谓“钓鱼工程”),往往拆单项为多项。我们普通人既使从纯粹技术层面考虑,也明白:有些综合性超大工程,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他必须有一个综合联动测试过程。有的测试阶段极为漫长,动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比如一些超大型水库工程,不仅仅是技术上,环保上,国家安全上,甚至有外交纠纷上的评估。项目立项主体是谁,必须明确,以使后代子孙能够明确责任,以及取得经验教训。

(3)可行性分析评估方面:

    其内容极为庞杂。一般认识:通常包括技术层面,经营层面,财务层面,环保层面这四大层面。特殊项目兼顾政治层面,外交层面,国家安全层面等。

    这些都有领域法律文件规定,应该参照各领域法律规定或国标规定,制定详细审计方案。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各层面上的可行性分析都比较全面完备,问题在于细化程度上捣鬼。他们利用专业在骗取国家资财,愚弄纳税人。

    另外,可行性分析的详略程度及其过程衔接,这方面的技术立法,我国几乎是空位――一方面:内容及其复杂专业,专业程度极高,外界根本无法涉入,另一方面:专业领域与常识领域的认识衔接过渡,没有技术章法。类似庞氏算法在金融领域的诈骗,事实上在所有领域都存在――技术领域给人一种“中性客观”的假象。审计应该明白:“钱”这样东西任何时候任何领域都会引导罪犯。

    这个领域长期被不法分子占据(近日对“公知”或“知识分子”的厌恶甚至攻击,我们仔细抽丝剥茧分析一下,可以发现:在他人无法涉及的专业领域,他们充当权威知识分子;一旦他人有能力涉入该专业领域,这些“公知”或“知识分子”立刻变形为流氓分子――这些人往往1949年以后身份,具有特殊的政党背景。毛泽东对1949年以前的知识分子进行了整肃,使他们有机会占据这个位置)。审计机构应该配备更为专业力量。包括工程专家,财务专家,法律咨询专家,系统及算法专家。这里的法律和系统及算法专家配备及其关键。

    可行性分析的各层面都涉及风险模型和评估。他融合在技术、经营、财务筹划、环保、政治、外交、国家安全等所有方面――-既使几十万元的一个项目,无须风险评估(比如:评估成本大于期望损失),也必须程序性存在(比如相关人员签发)。司法审计发现,这类领域是腐败高发地。一些项目失败,事后追究,根本没有风险评估,或只是象征性评估。损失后追查责任,最后竟然以“当初认为风险极小”口头检查,蒙混过关――是可忍孰不可忍。

    可行性分析评估的审计,一项重要内容是审查分析评估人员的资质和能力。司法审计发现,这也是腐败高发区域。一些大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评估人员,要么不具备专业资质,要么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要么是一些利益相关者,要么是一些政治狂徒。他们的可行性报告,简直是一项犯罪记录。

(4)关于项目设计。

    一些大型项目,其设计往往由成千上万项,可单独承担法律责任的单项设计构成。既有技术方面的,也有财务筹划方面的,也有经营安排方面的等等。最后有个总成设计。从时序和精度方面看,有所谓的初步设计和详细设计。

    从审计实践看,问题仍然是各个跨领域单体设计之间,或者初步设计与详细设计间的过渡衔接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过渡衔接的可读性问题;<2>法律责任承担归位问题

    <1>过渡衔接的可读性问题:

    与前面可行性分析类似――一方面:各个单体设计,初步设计,详细设计等,内容及其复杂专业,专业程度极高,外界根本无法涉入,另一方面:他们间的衔接过渡,可读性极差――我国这方面立法几乎空白(比如:一个初步设计,投资人、税务人员、银行监管人员、律师、诉讼法律人员基本都可读懂;一旦进入详细设计阶段,就是那些专家无法无天的极乐园,外人无法读懂,失去控制。怎样由初步设计绝对控驭详细设计,或者层级技术控制,我国立法几乎空白。几乎都是通过诉讼,聘请第三独立方参与诉讼解决。监管成本极高。使人望而生畏,罪犯有机可乘)。

    <2>法律责任承担归位问题:

    这是前一个问题的自然延伸。涉及设计方面的法律扯皮。由于普通人认知与专业认知,中间的过渡衔接可读性极差,导致社会公众直接推定为欺诈,最后酿成社会事件。(有些社会事件,一旦社会情绪冷却,独立第三方介入调查后,并无欺诈或腐败现象。然而既成事实已经造成。从纯技术角度看,都是由于“可读性极差”导致的)

    事实上,谁都明白,设计者在设计一开始,首先就在“设计”自己今后怎样规避责任。

(5)关于项目完成验收评估与项目交收

    项目完成验收评估与项目交收其实是不一样的两个阶段――主要表现在法律意义上。项目交收是项目实施主体与该项目受用主体间的前后手交接;而项目完成验收评估是实施者根据立项文件进行的最后步骤。

    我国这方面法律文件都存在,执行不到位。前后手交接与项目本身的完成验收评估,阶段性标志不清楚。要明白:前后手交接作为一项程序独立进行,是极为重要的。我们几乎都有这样的耳闻:一些大型工程的质量问题(包括腐败嫌疑),都是在前后手交接过程被发现――因为他们是两个利益主体,观察问题的角度完全不同,甚至截然对立。这就为暴露质量问题(包括腐败嫌疑)提供了机会。

    因此应该审查是否存在交收制度,是否履行了该项制度;应该审查前后手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联关系。

(6)关于项目的后续跟踪反馈

    大型项目完成交收后即转入运营状态。但这并不意味着项目建议者、分析评估者、设计者、实施者法律责任的终止。

    法律责任是否终止,终止的标志等,本身就是项目设计的一个内容,必须明确标注,单独签约。我们普通公众知道所谓:整机保修三年,压缩机保修六年,这是空调行业的行规。

    工程项目道理相同,更复杂一点罢了。

    必须审查设计内容是否包括交收后法律责任,怎样跟踪测量、测试,标志是否清晰齐全。

    交收后主体是否依法履行了后续跟踪反馈责任。



(二)工程项目要件合法性、合规性、恰当性审计

    国家审计机构一般每年或定期发布,大型工程审计的汇总分析报告。其中涉及本年审计发现的问题类型、性质、金额几许,多少人移送司法机关,案发重点领域提醒等等。

    当然不会按照本文罗列的方式发布,而是自有审计报告格式。

    我确实未曾统计过,工程项目要件合法性、合规性、恰当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占全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比重多少。

    我们平时听到一句话叫做:绕开某某某。按照法律规定,这个“某某某”可能是一个具体人,可能是一个单位机构。通常就是单位机构。

    事实上,绕开者和被绕开者,双方都明白,大家联合起来规避法律。这是中国办事情常有的。

    事实上,除了上述实例“绕开某某某”外,工程项目要件合法性、合规性、恰当性审计内容是极为复杂的,审计机构应该详细设计方案。

    比如:中国人习惯,一级官僚控制一级可动用金额标准。

    比如:中国人习惯领域限制:实施人员不能设计工时标准。

    比如:中国人习惯专款专用: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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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类要件形式各异,领域参差,内容庞杂众多。审计机构应该详细设计方案,对此次“北京水灾”开展审查以明确责任。

12az12 发表于 2012-7-29 08:42:09

赞成,必须查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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