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事实说话 发表于 2007-5-17 19:13:07

于建嵘:没去过上访村不知他们有多苦

</UBB>于建嵘:没去过上访村不知他们有多苦

http://news.163.com/07/0516/10/3EJUHHSP00011SM9.html

2007-05-16 10:06:07 来源: 南方新闻网

任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的于建嵘教授,因关注中国社会问题、屡屡直言获高层重视而广受关注。两年前,他因为建议“撤销各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全部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而引发有关信访改革的论争。



少数地区和部门以强制手段妨碍群众行使正当信访权利,甚至打击迫害信访群众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新《信访条例》实施以来,某些地方政府对上访人的打击迫害依然严重。这些信访群众进京上访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中央对他们因上访遭受打击迫害给说法

在中央的高压下,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息访,对于信访公民不是收买或欺骗,就是打击迫害,从而诱发更多的信访案件

上访人员聚居,也就形成了“上访文化”,他们互相鼓励、互相影响,各种歌谣和传言流行一时——长期居住在“上访村”的三四百名上访种子,常常在全国范围内呼朋引伴,因此上访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到北京上访就像走亲戚

没有去过上访村的人,不知道上访的群众有多苦。我在上访村调查期间,拍了一个片子,前不久在社科院的一个会议上,我放了这个片子,当时在场很多人都哭了。很多人一生的时间就耗费在漫长的上访之路上,他们以为有用,其实没有用。既然如此,就应该帮他们把这块遮羞布扯掉

《南风窗》记者 阳敏 发自北京


此时恰逢新《信访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2008北京奥运会也进入倒计时,温家宝总理表示将民主、开放、文明、友好、和谐的中国展现给世界。本刊记者特此就《信访条例》实施情况、如何化解进京信访高峰等问题专访了于建嵘教授。

信访诱发信访

《南风窗》:(以下简称《南》)2007年5月1日恰好是新《信访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我得知您所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社会问题研究中心课题组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对新《信访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您是否能谈谈此次调研的情况?

于建嵘(以下简称于):这次调研包括进驻北京“上访村”对大量进京上访人员的访谈和问卷,与部分地市和中央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座谈及对相关专家的访谈。通过调研,课题组认为,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从2005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确保民情、民意、民智顺畅上达,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少数地区和部门以强制手段妨碍群众行使正当信访权利,甚至打击迫害信访群众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据对560名进京上访群众的问卷调查,有71.05%的人认为,新《信访条例》实施以来,某些地方政府对上访人的打击迫害依然严重。这些信访群众进京上访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中央对他们因上访遭受打击迫害给说法。

《南》:我的一个强烈感觉是上访诱发上访。是这样的吗?2005年修订后的《信访条例》是不是执行起来出了什么问题?

于:的确如此。新条例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提到了总则,但问题是,新条例同时规定了许多所谓“规范”信访行为的条款,比如,第18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可条例中并没有对如何推选代表等问题进行相应的规定。而在现实中,要推选代表就要开会,有的地方政府就会定一个“非法聚会”或“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罪名;要选代表就得要支付一定的上访费用,就可以定一个“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罪名。再比如,第20条规定,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否则,按条例第47条规定,要受到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这些条款都可成为打击迫害信访人的理由和借口,已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宪法权利。

《南》:我看您在此次“信访条例实施情况调研”中,再次强调“要从制度上解决“截访”和“销账”的做法,您指出上述做法不仅堵塞了群众的信访渠道,而且会直接腐败国家的信访队伍。

于:从这次调研的结果看来,近两年来,许多地方派人到各级信访接待场所拦截正常上访群众的“截访”现象仍然十分严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由于各级信访部门特别是中央信访部门对信访数量有统计和通报制度,对地方主要领导的政绩有一定的影响;其二,有59.77%的信访群众表示,进京上访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以求问题的解决。

信访洪峰无法缓解的关键在于,信访制度中的压力体制仍然没有改变,反而因赋予了政府信访机构的调查、直接移交和督办权而有所加强,这种自上而下的压力体制有可能诱发更多问题,造成更大的信访洪峰。我国现行信访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权力压力型,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首长的压力,即某某领导批示,这主要针对个案而言的;其二是上级排名的压力,即各级政府都有关于各地上访的数量和规模的排名并与政绩挂钩。

各级信访部门虽然可以依靠这两种压力来促使具体工作部门解决一些问题,但是在中央的高压下,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息访,对于信访公民不是收买或欺骗,就是打击迫害,从而诱发更多的信访案件。修订后的《信访条例》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这实际上就把息访制度化了,地方政府息访压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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