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明 发表于 2012-8-15 23:24:09

小明

转载以前国内的一遍文章.此文是在2001共匪邪党打压收看<新唐人>电视.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请各位关注当事人<郑建强>:

郑建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08)恭刑初字第102号
  被告人郑建强。2001年9月28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08年4月3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恭检刑诉字(200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建强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林松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建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份,被告人郑建强从电子报上获知安装KU波段卫星电视接收高频头可以收看到境外有关法轮功的“新唐人电视台”电视节目,遂从广州市邮购KU卫星电视接收高频头进行安装,邀请法轮功练习人员康运坤、林刚平到其家中收看,尔后,将安装的参数及角度告知康运坤,帮助康运坤安装、调试卫星电视接收高频头,收看境外“新唐人电视台”有关法轮功方面的电视节目。
  
  公诉机关就起诉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证人林刚平、康运坤、何建春、陈金平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刑事照片、书证及被告人郑建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建强明知“法轮功”组织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非法邪教组织,曾受过行政处罚,又继续传播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郑建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28日,被告人郑建强因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7年5月间,被告人郑建强从电子报上获知安装KU波段卫星电视接收高频头可以收看到境外有关法轮功的“新唐人电视台”电视节目,遂从广州市邮购KU卫星电视接收高频头进行安装,尔后,邀请康运坤、林刚平到其家中收看有关法轮功的“新唐人电视台”电视节目,还将安装的参数及角度告知康运坤,帮助康运坤安装、调试卫星电视接收高频头,收看境外“新唐人电视台”有关法轮功方面的电视节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林刚平的证言,证实2007年他去郑建强家对郑建强讲过利用KU波段的高频头可以收看到新唐人电视台播放的法轮功电视节目的事实。
  
  2、证人康运坤的证言,证实2007年10月份,郑建强告诉他,他安装了高频头可以收看到“新唐人电视台”电视节目,后他叫齐俊云帮助购买了KU高频头,郑建强将安装的参数及角度告诉他,并与他一起安装、调试出了新唐人电视台的事实。
  
  3、证人何建春的证言,证实郑建强在家中安装了高频头收看其他与平时不同的电视节目,后来她将高频头砸烂去,期间有林刚平、康运坤到其家中收看过的事实。
  
  4、证人陈金平的证言,证实2008年正月,他到郑建强家,郑建强播放新唐人电视台的电视节目给他看的事实。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相,证实郑建强在家安装KU高频头收看境外“新唐人”电视节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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