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 发表于 2012-8-30 11:20:38

共产可以不要脸皮——“幸福厦门”的不幸人



文/天理

   
何为赤裸裸?顾名思义即不要脸又不要皮,昨天我代理的厦门市居民李景强,陈亚星与厦门市国土局和鼓浪屿房管所的所谓“租赁合同”与“侵权”案在思明区滨海法庭立案室领取了重审判决书,八年来几经起诉、撤诉、发回重审的今天,又一次收到所谓“人民政府的人民法院”发放的判决书,该审判长为阎彤,审判员李莹代理审判员吴林涛。

   
这一一份普通程序未经开庭宣判的判决书;一份连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徽封面都没有的白皮判决书,一个人民政府行使的国家机器为什么就可以在送达宣判传票后又不依法在法庭开庭宣判,没国徽的白皮判决书代表着什么样的权力?主审庭长庭中诱导 主审法官断章取义认定事实,中国的法律在老百姓面前如此的苍白,政府行使权力可以对老百姓苍白到不要脸耻不要皮。


      诉讼起因


      事情起因发生在2003年春节。由于鼓浪屿的大肆破坏和违建插建房屋与景区高山处的不安全隐患,我当事人邀请了当时(至现在)分管城市建设的厦门市副市长潘世建到其家做客,没想到出于爱护鼓浪屿的当事人此举招来了长打八年的灾难。副市长潘世建在之后不是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4号专题会议纪要“将与鼓浪屿风貌不协调建筑实施拆迁”而是带着个女人舒婷(原名龚佩瑜)来看我当事人居住的楼房,不久为这女人量身定制的“厦门文学院”(民间社团)被潘世建牵头提上了“政府会议”,“参加会议人员:舒婷(笔名)毛振亚,陈元鳞(市文联社团),程静(鼓浪屿建设局),会议内容“原则同意成立厦门文学院”同时还迫不及待的为文学院选址并将我当事人所居住的楼房做为“可考虑”的文学院院址,成为厦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76号——关于厦门文学院建设专题纪要内容,潘世建要求有关部门抓紧对楼房内外装修,“将产权归属政府,以零租金的方式提供给厦门文学院使用”,如此一个连真实姓名龚佩瑜都不敢落的会议纪录成为了诉讼中“政府文件”正式文本,八年来不停的起诉我当事人一家,要求无条件交出自家房屋,更可恶的是国家强调落实华侨政策文件下达后,又文学院于2009年也已改在了曾厝安仓李路3号并正式挂牌成立,还在以此为借口逼我当事人一家交出自家房屋 一而再的造假文书“租赁合同”逼告我当事人,真是可耻 太可耻!


      回顾中国历史 掠夺成性的小日本鬼子八年都滚出了中国,而如今我们的政府,人民的政府却被一些贪官们打着人民政府的旗号为所欲为的坑害人民用人民给予的权力疯狂掠夺,就如厦门市副市长潘世建,为霸占我当事人的房屋,八年来多次以政府机构名义伪造文书对我当事人恶意诉讼诉,造成我当事人家破人残。


      尊重历史 尊重事实


      一个民主国家是以人民谋利益的,当党中央多年前都再次强调并下文件要求地方政府归还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一切接管及政治接管的房屋,而今天,以潘世建为代表的厦门政府部门居然无视党中央的法规法律文书,继续掠夺老百姓财产,天理在此表示强烈抗议与谴责。


      当事人所居住的房屋是李家在解放前置下的房产,几代人一直住在此楼。由于历史原因解放后被共产党政府强行共产接管成为公房租给了他人居住,国家侨务政策下达后又撤出了接管时期入住的居民并放弃了所有的管理,不再有任何公房的租赁关系存在,此楼只留有我当事人一家仍然做为原居住民住守的家园,保护维修着自家楼房。


      法官枉法 八年累诉


      在中国物权法产权证书是房屋唯一的权属证明,是任何文字都改变不了的国家法律文书。一张自制的《土地房屋审批表》;《厦门市土地房屋登记申请书》和副市长潘世建话就可以改变房屋的属性,就可以把老百姓的私产变为公产,八年来的诉讼权力部门为什么不直接做出一本标有“共产党”的房屋产权证书让法官来判定,而是用自制表格,甚至用一张空白的自制合同做为证据,在没任何的“房租”的票据发生 也判定有租赁关系存在。法律的严肃在于证据确凿,才能以理服人,用如此荒唐的伪造文书做为定案依据那不叫法律叫土匪叫强盗,这样判决性岂不是驾空了国家法律?是否这些原因使得法官们不敢履行宣判传票程序在法庭的国徽下履行宣读判决书呢?


      在这里不妨晒一下仅在这一年内的三次恶意诉讼的过程及双方的证据,让天下人做个评判,看看号称“幸福厦门”的副市长潘世建是怎样一个无赖与最后疯狂,在没有政府拆迁文本下炮制的所谓“租赁合同”民事案。


      2010年5月18日原告诉讼证据目录;

   住宅租赁合同(伪造的95年合同 ,2000年无当事人签字空白合同);
   厦门市人民政府176号专题会议纪要(用笔名“舒婷”记载的会议记录);
   租金缴交清单(电脑自制打印表格非票据)
   主审法官;彭朝辉
   诉讼结果;主体不适 证据不足 原告撤诉。

   
2010年6月28日原告诉讼证据目录;


一,住宅租赁合同(伪造的95年合同 ,2000年无当事人签字空白合同);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176号专题会议纪要(用笔名“舒婷”记载的会议记录);
   
三 ,租金缴交清单(电脑自制打印表格非票据)
   
主审法官;张朝禧
   
诉讼结果;原告胜诉 被告上诉二审法院。
   
(注;同样证据 不同法官不同结果)

   
2011年6月2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裁定“本院认为,原判对本案法律关系主体和事实认定不清,对本案主要证据的采信依据不明,故本案应予发回重审”。

   审判长;李增祥
   审判员;吴琦 周峰

   2011年7月28日重审原告证据目录;

   土地房屋登记审批表 直管公房土地房屋来源说明书 土地房屋登记卡存根(新增)
   房屋租金扣缴证明(新增)
   法庭庭审笔录(已撤诉案笔录 新增))
   租金缴交清单(电脑自制打印表格非票据
   住宅租赁合同(伪造的95年合同 ,2000年无当事人签字空白合同);
   厦门市人民政府176号专题会议纪要(用笔名“舒婷”记载的会议记录);
   厦委办发75号文件(新增)
   主审法官;阎彤;
   审判员;李莹
   代理审判员;吴林涛
   重审结果;被告重审败诉 将继续重审上诉二审。


   面对如此车轮式的诉讼战,天理很是愤怒,一个文明城市的市长如此不顾国家的法律而大打出手,在过去八年的诉讼中未能实现事而在这一年的诉讼中却有意的把自己的大名签在了“专题会议纪要”的页面上 而且是只签月日不签年份,是想显示自己还是个市长还有着权力(即将退位)还是在暗示着法官行使枉法的判定呢?不管他有多大的权力压力天理将一如既往的和当事人一起碾转诉讼车轮,看这个“文明”“幸福城市”的权力如何与正义的抗衡。


   最后天理在愤怒之余也不妨试着赏一下这位深受厦门市副市长潘世建八年来恩宠的“舒婷”女人文字;

   《致橡树》
   ……
我们都互相致意,
  但没有人,
  听懂我们的言语。
  你有你的铜枝铁干,
  像刀、像剑,
  也像戟;
  我有我红硕的花朵,
  像沉重的叹息,
  又像英勇的火炬。
  我们分担寒潮、风雷、霹雳;
  我们共享雾霭、流岚、虹霓。
   
仿佛永远分离……

      如果用小品来表示是否也可这样“要说爱你有多深,橡树代表我的心”——呸!


      原稿写于2011年11月24日


   附:


2012年8月24号11时,鼓浪屿城管的所谓执法人员,对我的当事人居住在鼓浪屿晃岩路47号进行“执法”,志在必得的四车执法人员和武警等人员组成强大的阵容,结果。。。。。。


   视频:http://v.youku.com/v_show/id_XNDQ0NzgyMjEy.html


   天理的当事人家与日光岩路面落差5米,有3个庭院,一个被鼓浪屿管委会做废物堆场;一个被违章户做为菜地,一个面对日光岩处每天被游客抛废弃物成天然垃圾场。


   为此 在围墙上搭起台子摆花,希望能抑制来自空中的垃圾,可是却招来了城管联军,分别来自公安和边防武警,面对城管领导的告知天理的代理人很纳闷也很气愤,不知道围墙摆花需要产权证申请,城管啥时也有了查产权证的权利,如果居民院子也属城管管辖的话,那么,鼓浪屿管委会的垃圾管小山式的堆放院内为什么不搬走?又有什么理由砸天理的当事人家的花园为违章户种菜开道而大打出手,将天理的当事人非法拘禁派出所6小时而昏倒休克,造成生命无法弥补的创伤,同时强抢家中物品损坏财产拒不归还。赤裸裸的土匪强盗。


2009年鼓浪屿城管非法进入民宅院内对院内花盆花架花台违反程序执法,毁怀花草树木及私人财产。


      2011年9月29日由公民代理陈启棠(天理)提起行政诉讼,经厦门市联席办商谈对城管所谓“包管”的私人财产全部归还,对损坏与丢失的部分按价赔偿达成共识,行政案撤诉。


      2012年7月19日鼓浪屿城管不但没履行归还私人财产,继续侵犯私人财产已刚到货未搬进屋的矿泉水砸进出入的大门,堵塞通道 毁坏天桥,理由是“矿泉水难看”。


      2012年8月1日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受理再次提起诉讼,律师林洪南,8月9日思明法院立案受理。


      2012年8月24日鼓浪屿城管联同部队及边防武警对围墙上的花台告知违法,索要产权证方可申请摆花。带队领导居然对2009年9月29日的违法侵权行为回答“没关系”,老百姓财产安全在哪?


2012-8-30于佛山

[ 本帖最后由 天理 于 2012-8-30 11:22 编辑 ]

哩哩啦啦 发表于 2012-9-3 19:48:09

顶...................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共产可以不要脸皮——“幸福厦门”的不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