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眼睛1989 发表于 2012-9-29 07:51:28

北京电视台侮辱了谁的智商?

2012年6月1日,看了北京电视台第七频道《大城小事》栏目播出的《破鞋也疯狂》,讲了这么一个故事:



人物关系:

王忠强,某建筑工程公司经理,车祸中丧生,立遗嘱人。

张蓉芳:王忠强之妻。

李克勤:王忠强委托的律师,后来也是张蓉芳委托的律师。

赵晓莉:王忠强的情人,同时也是他公司的员工。王忠强遗嘱中受遗赠人。

赵晓莉的律师,节目中没有交代姓名。

故事梗概

王忠强,利用情人赵晓莉(也是王忠强公司员工)揽工程,赵晓莉称怀了王忠强的孩子。一次在与情人赵晓莉酒后斗嘴,赵晓莉说他干不了什么大事儿,开车比蜗牛还慢,王忠强被激,酒后高速驾驶,导致车祸,王重伤不治身亡,弥留之际委托律师李克勤立下遗嘱:公司、房产都归其妻张蓉芳,但是附一条件,就是在立遗嘱人过世30天内,其妻要把房产给其情人赵晓莉,如果交接不方便,兑换成现金或其他物品也可以。否则不得继承财产。张蓉芳看了遗嘱,很气愤,认为不能便宜了第三者。为讨要房产赵晓莉将张蓉芳告上法庭。让律师李克勤想办法,李也没有办法。张蓉芳受邻居吵架骂第三者“破鞋”启发,“茅塞顿开”,认为遗嘱中有“如果交接不方便,兑换成现金或其他物品也可以”,而遗嘱中并没有说是等价兑换物品,想以百万房产换来一只破鞋交予赵晓莉,这样既执行了遗嘱,又解了气。律师李克勤表示认可。遂广告征集一只破皮鞋,以百万房产易之。张蓉芳带着李克勤律师,赵晓莉带着她委托的律师,庭外和解,见面交接。当张蓉芳把破皮鞋交予赵晓莉时,他的律师确认了遗嘱确有“如果交接不方便,兑换成现金或其他物品也可以”及房产确实换了破皮鞋的事实后,表示无可奈何。

故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双方律师事实上都认可房产换破鞋的合法性。笔者认为节目中的明显的法律错误。

王忠强把房产、公司(财产及股权)作为个人财产立了遗嘱,我们推定遗嘱所涉财产为王忠强个人财产。节目还交代了赵晓莉没有怀孕的事实,但没有披露王忠强所遗赠给赵晓莉的房产是否附条件,我们也推定它没有附条件。笔者在这里只讨论房产换破皮鞋问题。

节目《破鞋也疯狂》中,双方律师都认为依据遗嘱中的房产“如果交接不方便,兑换成现金或其他物品也可以”,遗嘱没有说兑换等值物品,张蓉芳把房产换为破皮鞋合法。

笔者认为上述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首先,遗嘱中的“如果交接不方便,兑换成现金或其他物品也可以”,是有条件的,即如“交接不方便”,这个条件是指来自客观方面的不方便,而不是主观方面的不方便——不愿意交接。这个前提是显然不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如果遗嘱执行人李克勤律师通知赵晓莉,赵愿意接受财产那是不言自明的事,张蓉芳如果配合,那就没有什么客观条件“交接不方便”。

其次,《破鞋也疯狂》中双方律师的理解显然不符合法律及当事人遗嘱本意,更也损害了受遗赠人赵晓莉的利益。这是显而易见的,在这里无需笔者不展开论述。

是律师弱智?还是节目胡编乱造?

在《大城小事》以往的栏目介绍中称栏目最大特色是根据真实事件改编。如果故事是真实的,那么,这么简单的法律问题都搞错,是律师弱智!如果故事是不存在的,那就是栏目编导瞎编。

节目故事既误导了观众,也损害了律师的形象。

除上述法律错误损害了律师形象外,赵晓莉的律师,从一开始的盛气凌人,到最后的狼狈逃窜,以及在当事人面前唯唯诺诺,被表演得奴颜婢膝,也损害了律师形象,现实中并不存在这样的律师。

律师权益保护未尽如人意,律师仍需努力

屏幕上的律师形象并不多,但影视作品中不懂法的律师,出馊主意的律师形象却众多,有意、无意地损害了律师形象,这与现实相去甚远。

另外,经常出现在屏幕上的律师同行们。无论在电视上解读法律问题,还是在现实中办理案件,都请谨言慎行,是维护自身形象,也是维护律师整体形象。律师行业不许可他人诋毁,更不能自毁形象。此乃本文成文之初衷。

律师维权是多维的,要树立大维权思想。最后,引用江平老师的话(稍作改动):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

                           作者:姜杰 (北京市尚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北京电视台侮辱了谁的智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