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ddd 发表于 2008-2-4 17:59:14

交警支队长耍卑鄙手段、欺上瞒下、掩盖失职渎职行为

【党员求助】:潍坊市交警支队长耍卑鄙手段、欺上瞒下、掩盖失职渎职行为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投诉的《事实逼迫我不得不问一下党——谁来管欺上瞒下、失职渎职的潍坊市交警支队长》以来,自我投诉至今,写挂号信355次、传真676次、网上投诉3037次,政府职能部门回复是 :只表示同情,但权力有限,无能为力!于是我从2007年8月21日又在省信访局网上投诉了92次,每次投诉省信访局就把我的投诉信转送至潍坊市信访局处理,而潍坊市信访局又把我的投诉信转送至潍坊市公安局处理。转公安局谁能来处理呢(我投诉的人是潍坊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支队长)?每次支队长都欺骗信访局说“已经做出了解处理”。难道若大的潍坊市就没有一个政府部门能管得了这个支队长吗?任凭他欺上瞒下吗?



      没想到潍坊市交警支队长现在竟撕掉最后一块遮羞布,将以往我投诉交警的这些事实全部否认,欺上瞒下,不再承认这些事实的存在。其目的是推卸失职渎职的责任。这样的行为令人可恶,支队长这样做,只会越描越黑……现将在我投诉后支队长如何包庇这些违法交警、逃避处罚的情况介绍如下:黑交警宇文明昧着良心制造了黑白颠倒的冤案,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反而提升为潍城交警大队事故股副股长,真是天大的笑话;交警于磊打人及耍流氓后只是在大队里批评教育(当时王勇彬中队长告诉我的);交警王春迎抢手机事件发生后,为逃避处罚被调往110巡警车上;交警李久文恶意罚款、对我打击报复后,为逃避处罚被调往其他中队;原潍城交警大队长徐乃军为逃避失职渎职的责任,被支队长调往寒亭交警大队仍任大队长(原在潍城管一百二三十人,现管二三十人,这是昝队长对我说的原话);自我投诉以来,交警支队长一直安排潍城区交警大队的昝胜昔副队长负责处理此事,这位副队长受支队长的委托,手段更卑鄙:先哄骗将问题大而化小,动用所有我的关系人,对我使压说情;最后在这些方法都失败后,干脆耍起赖皮,一切推翻不承认!由于这位副队长出色的“工作表现”,立马被支队长视为“功臣”被调往寒亭交警大队任教导员。以上这些事实难道支队长使用卑鄙手段就能推翻得了吗?铁证如山赖是赖不掉的!



      潍城交警大队的八名领导都曾找过我并当面承认我投诉的五次遭遇是执法交警的违法乱纪造成的!交警部门先后共有十名领导曾经找过我为这些违法交警说情(其中市交警支队两名、潍城交警大队八名),直到现在交警部门领导还接连不断地托人说情,对我施加压力,让我不再追究这件事!为这件事找到我说情的有: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公安干警、也有我所在单位潍坊石油公司的多位领导(共二十四人);就连交警宇文明勾结地痞流氓恐吓、威胁我的情形也有十多名证人在场。我的同事、朋友,上上下下都知道交警部门领导托人为违法交警说情这件事。这些说情人匀可查证。为什么政府只相信这个欺上瞒下的支队长而不相信投诉人所说的事实呢?为什么不让纪检、检察部门来调查、核实呢?是不是怕调查了收不了场?现的确验证了潍城交警大队昝队长曾经跟我说过的话:“你追究违法交警的责任是不可能的,因为处理违法交警我们领导也会受牵连的,所以任凭你怎样投诉我们也不会向上面汇报真实情况。你太没数了,投诉支队长不会有好结果的,别没事找事”!



      只有2007年9月30日下午3点30分左右支队长再次安排市公安局信访科科长及市交警支队纪委副书记和潍城交警大队信访科科长等五名公安人员找到我,以调解为借口让我签字,以此想欺骗政府说我同意此事已处理完毕。更卑鄙的是此期间,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他们强制性不让我讲话,只准他们自导自演,用事先藏在包中的微型针孔摄像机进行偷拍,以达到他们想要的目的。支队长想让自己手下的人用如此卑鄙的手段戏弄投诉人来解决问题太可恶了,也不知道支队长曾用这样的手段欺骗过政府多少次? 支队长让自己的兵来调查自己,这不是在玩弄投诉人吗?况且这样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合法律程序,不能既当教练又当裁判,应有纪检、检察部门来处理!看来这个支队长权力够大的,能左右潍坊市职能部门的回复情况,太厉害了!怪不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都安排公安人员侧面了解我,说不上哪一天给我随便栽赃个罪名就能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了,因这个支队长有这个权力,反正黑的都能说成白的,什么事都能办到!但我始终有个坚定信念——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岂能任凭这个支队长欺上瞒下、一手遮天、为所欲为!


                                                      有22年党龄的中共党员:林西亮
                                                             手 机:13516383031
2007年12月15日


以下是向政府职能部门投诉的原帖:


★、事实逼迫我不得不问一下党——谁来管欺上瞒下、失职渎职的潍坊市交警支队长(我之所以要坚持上访,就是因为我痴心地信赖党!我18岁就在庄严的党旗下光荣的加入了中国共产党,这是我一生的荣幸。所以我相信党、相信政府会给我一个公道,最终能为我做主!连续投诉两年多无结果——用电话投诉上百次,回复是权力有限;传真投诉676次,回复是无能为力,只能表示同情;用特快专递及挂号信投诉355次,泥牛入海,杳无音信;网上投诉3037次,回复是已转公安机关处理至今无结果!就连来找我说情的潍坊市交警部门十名领导都承认未处理并确认我投诉的五次遭遇是执法交警的违法乱纪造成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明明知道潍坊市交警支队长睁着眼说瞎话却装糊涂就是不处理!难道无权无势的小老百姓就不是人吗?难道就任听这个支队长欺骗政府吗?我投诉的以下五次遭遇都没有处理结果,却为什么向上级部门汇报说都已处理完毕呢?难道就没有王法了吗?为什么只相信这个支队长欺上瞒下而不相信投诉人所说的事实呢?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和谐”社会吗?)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叫林西亮,中共党员,大学本科。自1999年8月26日以来,我接连遭遇潍坊市执勤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对我恐吓、威胁、殴打、甚至打击报复。气焰嚣张,想怎样就怎样,简直无法无天!给我身心造成极大伤害!现将情况概述如下:


      第一次:1999年8月26日交警宇文明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明明是对方(海关某位领导)醉酒、无证超速驾车行驶将骑自行车的受害人撞伤。导致受害人胸腰椎压缩性骨折,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家庭从此没了依靠。交警宇文明利用职务之便,允许对方换人做酒精化验,替这位海关领导逃避责任!并勾结地痞流氓恐吓、威胁受害人家属——就在交警宇文明的办公室里,地痞流氓对我恐吓、威胁、殴打。当时的人民交通警察宇文明身穿警服,头顶国徽对我说:“你没看清眼前是什么形式?你还有什么资格不服这个结果(这是交警宇文明的原话)?”有权能使鬼变人,最终交警宇文明利用权利操纵将事情黑白颠倒,判成冤案。以上事实均有多名证人可以作证。(交警部门已立案,至今未结案。)


      第二次:2000年交警于磊对我疯狂殴打使我住院治疗达半月之久。只因为我骑摩托车没带头盔。(交警部门领导通过各种关系对我施加压力。在这些压力下,我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不再追究此事。交警部门已立案,至今我未见交警部门地处理结果。)


      第三次:2004年被交警王新宙恶意罚款。只因我说他在马路对面长时间打电话聊天没看见当时的情况。就为我说这句话后,在不应该罚我20元的情况下立马改罚200元。(交警部门已立案,多次到交警部门投诉,最后此事不了了之。)


      第四次:2005年5月8日被交警王春迎强行抢手机并语言恐吓、威胁。只因我开车经过交警王春迎身边时,为了安全我点了一下车“喇叭”,被他叫停车、查证并对我语言恐吓。在我取出手机准备对他录像投诉时,交警王春迎将我摁倒在地。并威胁我说:“你活腻了,竟敢投诉交警。”强行将我的手机抢去。(又是交警部门的领导到处托人说情。我又一次在这些压力下,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不再追究此事。交警部门已立案,至今我未见交警部门地处理结果。)


       第五次:2005年9月3日被交警李久文恶意拦车、恶意罚款并对我打击报复。在我没有闯红灯的情况下错被拦车。当查看我的证件并确认我以前曾投诉过交警时,罚款单由50元改为200元并扣三分。有处罚单地划痕为证。(交警部门已立案,至今未有处理结果。)


      自2005年9月3日交警李久文违法执勤并对我打击报复后,我多次拨打市长热线追究李久文对我违章罚款并打击报复地行为。可两个多月的时间交警部门竟不承认交警李久文地行为是违法执勤。这期间潍城交警大队长徐乃军包庇下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开始说可以通过看监控录像,证明我是否闯红灯。当我真要查看录像时,这位大队长却又不让看,说这段录像已删除(市长投诉热线及督察室工作人员作证)。后来在我连续打投诉电话并在有关部门过问下,潍城交警大队长2005年10月25日派一名副大队长及两名随员到我单位,当面将市交警支队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口头告诉我并承认交警李久文拦车、罚款确属违法执勤。我随即打电话向市交警支队咨询复议结果,被告知还没有作出复议结果。直到2005年11月7日市交警支队才通知我去拿复议结果(《行政复议决定书》上的日期为2005年11月4日)。这让我觉得很滑稽,甚至感到很可怕,复议程序竟这样不严谨,难道市交警支队的复议结果这位潍城交警大队长他也说了算吗?接下来更可气的是我连续多次打电话询问对违法执勤交警李久文地处理情况,交警大队有关人员敷衍我说:“要等队里开会研究后再作处理!”殊不知,潍城交警大队长徐乃军早已对上级部门谎称说此事已处理完毕。说我同意了处理结果。这明明就是大队长徐乃军欺上瞒下、包庇下属、又想将此事不了了之!其实,我这个当事人一直被蒙在鼓里,根本不知道事情处理情况(潍坊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工作人员作证)。连这样的事情他都不敢承担责任,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可想而知他是怎么当上这个大队长的?难怪有这么多违法执勤交警地存在。鉴于以上这些事实,我认为他根本不能胜任大队长这个领导岗位。我请求按照《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必须追究潍城交警大队长不作为、失职渎职地行为。应当给予行政撤职处理。


      自2005年9月3日以来,在我连续投诉九个多月,写投诉信二百多封及网上投诉达半年之久。投诉标题为——《谁来管玷污国徽的交警大队长》。投诉潍城交警大队长(徐乃军)不作为、包庇下属、纵容违纪、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地行为。自投诉到现在,市交警支队长不是派人核实、调查、处理问题。而是安排市交警支队的纪委书记到单位找到我,为潍城交警大队长说情,继续包庇下属。事情拖至2006年6月8日下午3时左右,潍城交警大队教导员及一名股长到单位找到我并告知,潍城交警大队长徐乃军已调往寒亭交警大队仍任大队长。这位市交警支队长地行为难道不是失职渎职吗?怎配当市交警支队的支队长?难道这就是我坚持九个多月,写二百多封投诉信及在网上投诉后,市交警支队给我地答复吗?九个多月的时间,得到地答复竟是交警内部的人员调整,并不是对有纵容违纪、包庇下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潍城交警大队长作出地处理结果。作出这样地处理结果有何意义?为什么对违法执勤的交警和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潍城交警大队长作出公正地处理怎么这么难?这显然是市交警支队长继续包庇下属、纵容违纪、失职渎职!简直是官官相护!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岂能枉法包庇,一手遮天!这样的支队长怎能对地起头顶上的国徽,肩上的盾牌。如何能带好这支公正执法的队伍?


      我的遭遇发生已两年多了,这期间向市长投诉热线及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打了上百次投诉电话,得到的回复都是只能表示同情,因权力有限,对此事无能为力;在网上向中纪委、省纪委、公安部、省公安厅、最高检察院、省检察院、省人大、省长信箱、省政府网、市纪委、市长信箱等投诉了3037次,我每次在网上投诉后回复结果都是已转有关部门或已转公安机关处理,但我一直连续投诉两年多至今,直到现在仍没有接到哪个有关部门作出任何处理结果,泥牛入海,杳无音信;向市各职能部门——市委、市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政法委、市组织部、市检察院、市信访办、市公安局、省纪委、省信访办、省检察院、最高检察院等传真投诉达676次,只有个别部门回复电话只是说对我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无能为力,同样在我连续投诉两年多至今的情况下,直到现在还是没有接到任何部门作出的处理结果;并给市十个职能部门及省纪委、中纪委、省检察院、最高检察院、中央政法委等主要领导写投诉信355封(全部用特快专递及挂号信的形式寄出),只有2006年6月市纪委派两名工作人员来调查,当调查中涉及到我所投诉的人是市交警支队的支队长时,市纪委的两名工作人员对此事不再进行调查,至此市纪委对这件事地调查也不了了之……再连续投诉至今一直无音讯。难道民告官真的这么难,难于上青天吗?为何直到现在都没有一个职能部门对我投诉的问题给予回复?我所盼望地对此事的处理结果究竟还要拖到何年何月?我始终有个坚定信念——在当今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的国家法制健全,党的干部公正文明。相信在这种良好的环境下,共产党的干部绝对是为人民办实事的!我始终坚信这一点!决不会象这位市交警支队长这样在其位不谋其政,继续包庇下属。 如果被车撞的是这位市交警支队长的家人,而且被当事交警将此事黑白颠倒,判成冤案。并勾结地痞流氓恐吓、威胁受害人家属。相信这位市交警支队长不会坐视不管吧?如果是这位市交警支队长的家人遭受交警地打击报复,相信这位市交警支队长也不会置之不理、不管不问吧?难道在法律面前也有官民之分吗?难道老百姓就不是人吗?就该受这种恶气吗?难道就没有伸张正义的地方吗?


      我的遭遇“地球人”都明白,如果得不到公正处理,那还有什么正义邪恶之分?全让权力摆平了正义!在党的领导下,不管职位有多高,只要违犯党的纪律就会受到党纪处理。就连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及原山东省委副书记杜世成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问题不也照样受到相应的处理吗?更何况是我所投诉的这件“小事情”。我相信党、相信政府会给我一个公道,最终能为我作主!所以不管有多难,也不管来自各方压力有多大,我会一如继往地投诉直到给我一个公正结果为止!


                        (以上所写内容确属事实,如有虚假本人愿负法律责任!)
                                                 有22年党龄的中共党员:林西亮
                                                   手 机:13516383031
                                                      200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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