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眼睛1989 发表于 2013-1-11 08:30:19

简直是明火执仗、颠倒黑白。

重庆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故意包庇北碚区法院违法行为,简直是明火执仗、颠倒黑白。
  《北碚区法院就可以任意践踏法律了吗?》的当事人,本人以为重庆市中高院人民法院会为我撑腰做主、伸张正义,体现法律的公正,但天下的乌鸦一般黑,正义不能得到伸张。
  北碚区法院在明知没有两个重要的法定要件,就违法受理北碚区房管局对本人下达的裁定书予以违法立案。法定要件:一 无重庆市政府危旧房改造的批文 二 无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的红线规划图。《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之规定:【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北碚区法院明知北碚区房管局违法拆迁还狼狈为奸,《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有关人员违法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这种目无王法的行为已经是犯罪了。更为恶劣的是在本人没收到北碚区法院的法律文书《第154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的情况下,直接就进入了执行程序。违反了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
  我于2011年7月12号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和《国家申请赔偿书》内容如下:
  原告:胡成,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云泉路55-1-1号。电话:13648436853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碚区辽宁路8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江
  请求事项:判决撤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0)碚法非行审字第154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29日,被告签发出该裁定书,但由于原告长期在外地打工不在家,并未收到被告送达的裁定书。2010年12月8日上午8时许,被告前来原告房屋现场,强制性将原告的房屋推到,家具财产不知去向。在强制拆迁时,被告通知了一些相关人员。
  当天上午9时许,原告得知自己房屋被强拆(因原告外婆房屋将要拆迁原告前二天回来的),便冲进去意欲保护自己的财产,走到第2道警戒线时被4个公安将原告强制拖离现场,并威胁说:如果再冲过去就要关起来坐牢,原告当时深感冤屈无比,席地气昏过去。
  当日上午不到11时,原告房屋被强拆完毕。
  当日下午2时许,原告到被告法院问办案法官:你们什么手续都没有给我,凭什么强拆我的房屋?这时,办案人员王文兵才送达了一份该裁定书。这充分说明了北碚区法院先强拆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对本案的强制拆迁执行程序上违法。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二款规定,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要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北碚区法院在没有送达强拆通知书、生效的法律文书、非行政诉讼裁决书情况下,强拆本人的房屋的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实施主体不合法/超越权限/强制措施的对象错误/强制措施程序违法/疏于对财产的保管而造成的损失)如果执行错误是因法院的原因造成,则引起司法赔偿。第三款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侵权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这就是我依法诉讼北碚区法院的依据
  本人7月12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立案庭一位姓刘的法官接待的我,并说:涉及到诉讼及国家赔偿中院会严格审查,能否立案需要一个星期的时间。
  7月15日我到立案庭咨询是否立案,姓刘的法官说:经合议庭商量通过,作出不与立案并口头通知。本人十分惊讶,回答道:法法律规定就算立案与否都应该有个通知书啥,就算向派出所报案也应该有报案回执单啥。 刘法官说:你回去告北碚区房管局行政违法嘛,不要告法院。经本人再三要求下,都没给我不与立案通知书。
  7月18日,我到重庆市信访局涉法涉诉联合接访服务中心,反应重庆市一中院包庇北碚区法院的违法事实,不给立案通知书等相关事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姓张的法官接待我,叫我到高级人民法院,由一位姓唐一位姓黄的法官对我的诉状进行审查并解答,这两位法官颠倒黑白,胡言乱语。并说:法院不是行政主体,不能告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具有执行和法律从属制。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实施领导和发号施令,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并叫我离开。音频为证
  7月19日,本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不服,向重庆市涉法涉诉联合接访服务中心投诉。工作人员看了我的材料之后,说:我开一张转办单,你去一中院立案庭要求他们立案。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庭长赵法官,立案庭庭长余法官。说得更是精彩:你这不是行政案,是民事案。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只能调解。那我就请北碚区法院自行撤销非行政诉讼裁决书,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这充分说明重庆市中高级人民法院包庇北碚区法院这种违法拆迁的事实。
  2011年11月7日 本人在多次要求重庆市一中院立案无果的情况下,被逼自带汽油自焚,要求重庆市一中院对北碚区法院这种违法行为进行认定,但被重庆市黄泥磅派出所违法进行刑事拘留。本人身患糖尿病、心脏病,因糖尿病非常严重在被关押与渝北区看守所期间,皮肤严重溃烂长达14天之久,身心受到巨大的摧残至今生活不能自理。(有相关资料出示)
  党中央国务院再三表明“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理念。但重庆市法院给这个理念当头一棒。法院这种无情的掠夺诈取公民的合法财产行为,在广大人民群众、各界朋友、新闻媒体的鼎力支持下,重庆市法院这种违法乱纪将会暴露在阳光之下长不了。请重庆市政法委给以查处。
  作为公民的我财产得不到保护,我及我的家人会通过国内外有正义的媒体,将重庆市黑法院强占和掠夺公民合法财产的违法事实,暴露与正义的阳光之下,甚至不惜牺牲性命。我将告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法工委状告重庆市法院违法乱纪的行为,绝不放弃公民的合法权利!!!!!!!!!!!!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简直是明火执仗、颠倒黑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