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尘 发表于 2008-2-12 22:39:12

福清爆炸案:一个让所有人充满疑问的案件

福清爆炸案:一个让所有人充满疑问的案件
作者:XUMIER(北京律师)
2001年6月24日(星期天)上午8时许,在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办公楼发生一起爆炸案,纪委聘用的司机吴章雄被当场炸死。一起致人死命的爆炸案不可避免地引起轰动及相关司法部门的重视,更何况涉及位高权重的纪检部门。按照权力执掌者的逻辑,这是公然对权力的挑衅!这不是普通的暴力犯罪,而是性质更为严重的政治事件。有关部门自然不敢怠慢,不用相当级别领导的批示(当然批示肯定是会有的),这种上升到政治高度的案件就会全力介入(至少让人们看起来是这样)。福建省挂牌督办必不可少,福清市公安局长领衔专案组也是当然。当地公安机关行动确实神速,很快就抓获了当事人(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可以称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上诉人,为了简便起见,统称当事人)陈科云、吴昌龙等人,对外宣称案件告破。但随后案件并没有像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权力执掌者预想的那样从重从快,而是开始了漫漫征程。
从爆炸案的发生到现在,已经6年多了,但仍然没有最后的结论(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年的福清公安局长,本案的专案组长已经因为涉黑被判无期徒刑。)。对这个案件了解越多,疑问也越多。可以说,案件的所有参与者以及旁观者,都会对该案有着或多或少的疑问,而所有疑问的积聚促成了本案的久拖不决。在这些疑问的缠绕中,当事人们在生与死、自由与不自由的较量中不断遭受着煎熬。即使最后当事人们获取了清白,但这6年多甚至还要长得多的自由的无辜被剥夺是无论如何也挽回不回来了。尽管当事人获取了清白,疑问可以部分消除,但他们及其他人仍然会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这个体制存在问题而导致这种情况的发生?等等。这些暂且放在一边,还是先来看看这6年多的疑问。
本案的当事人有疑问。当然,从案件事实的角度,他们应该是最无疑问的,因为他们最清楚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从案件程序上来讲,他们的疑问是最多的,而且将贯穿整个案件的始终,甚至影响他们的一生。他们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蒙受不白之冤,他们不明白为什么相关的司法机关违法办案(比如变相羁押及超期羁押,比如刑讯逼供等等),他们有太多的不明白,而且还要因为司法机构诸多的疑问而失去了将近6年的自由,并且这种自由不知何时能够重新获得。
本案当事人的律师存在疑问。疑问在他们的法律意见及辩护词中有充分的体现,通过他们不断的疑问,我们得出了明确的结论,那就是当事人是无罪的。他们的疑问给当事人们提供了巨大的帮助,不仅使当事人获得了生机,而且让他们看到了无罪判决的希望。
本案的侦查机关存在疑问。如果没有疑问,他们就不会违法通过监视居住(连监视居住地点都不是不合法的!)的形式变相羁押当事人,因为如果有足够的证据,为何不直接拘留或逮捕?如果没有疑问,他们就根本没有必要对当事人刑讯逼供,因为如果有足够的证据,当事人的口供就不是绝对必要,刑讯逼供本身就说明证据的严重缺乏。如果没有疑问,他们何必反复讯问当事人?因为如果有足够的证据,一次符合程序的口供就足亦,如此反复地询问,只能说明当事人的多次口供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口供之间、当事人口供与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着大量的矛盾。实际上这些矛盾直到现在仍然没有而且无法解决。如果没有疑问,他们为什么置法律于不顾,干涉律师履行职责,阻止或拖延律师对当事人的会见,甚至试图通过限制律师的自由来阻止辩护方对疑问的追究?如果没有疑问,他们为什么在当事人控诉其刑讯逼供行为的时候,粗暴地中断了律师的会见?凡此种种,都说明了侦查机关的疑问,他们不是通过合法的程序解决这些疑问,而是屡屡违法,这只能使疑问更多。
本案的公诉机关存在疑问。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整个审查起诉阶段至少用了6个半月的时间就是存在疑问的最好证明。
本案的一审法院存在疑问。审限的大大超过,判决的下达距离第一次开庭竟然长达两年的时间就说明了疑问不仅存在而且重大,因为如果不是关系到案件性质的问题,法院不会花费如此长的时间下达判决。当然疑问的最明确标志,就是判决的结果。对于这样被认定带有政治性质的爆炸案,主犯竟然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在司法实践当中是不可想象的,唯一的推论只能是法院认定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制造了这起爆炸案。
本案的二审法院存在疑问。二审法院曾经将该案发回重审,已经说明了问题。一审法院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顶着诸多的疑问,强行作出了只会增加人们疑问的判决(该判决的作出肯定有着不能公开的权力因素),将疑问再次推给了二审法院。而该院受理以后至今9个多月仍未下达判决,审限被再次大大超过,疑问明显地困扰着二审法院。
在真正的法治社会,如果存在如此多的疑问,当事人的自由可能一天都不会失去,即使失去,也不会如此长的时间。但恰恰是在我们这样的社会,权力控制一切,巩固权力是唯一的考虑因素,有罪推定就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不是你当事人干的还能是谁?如果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当事人无罪,那么6年多的工作不就白做了,不仅涉及到责任追究问题,还涉及这样一来,等于针对权力执掌者的政治爆炸案要从头再来,那权力执掌者的颜面在哪里?而且这从头再来,破案的机会将非常渺茫,因为权力受到了攻击,但却找不到利用权力打倒对方的机会,这就不仅是颜面的问题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当事人的权利及自由成为了非常次要的考虑因素。为了权力,时间拖的再长也在所不惜。

心尘 发表于 2008-2-13 23:46:15

[原创][首发] “政府流氓行为”让人毛骨悚然!

[原创][首发] “政府流氓行为”让人毛骨悚然!
中国《维权联盟》评论员:天理
   在现今的中国,任何人也得依照法律来办事,然而,福清某些的政府官员最后做了血腥的决定,对“纪委爆炸案”一案来个铁案,不惜用严刑逼供来套取陈科云、吴昌龙二人的口供,达到完成破这件大案的目的,一劳永逸封了陈科云、吴昌龙二人的嘴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陈科云、吴昌龙二人严刑逼供一案,福清当地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这种惨无人道的严刑逼供,陈科云、吴昌龙二人后来从看守所传出的《血泪的控诉》有详细的描述。书信中字字血,声声泪,使我们见识了现代酷刑办案的快捷手段,真的是让人毛骨悚然。让人民看清福清法制深陷颓丧,似乎笼罩在灰暗的黑雾里,地方官员道德沦丧,扭曲了社会稳定的意义。他们对胡温真正倡导的依法治国的国策有意破坏抹黑绝对不能轻估,政府官员已成为地方黑恶势力最大的危害所在。
   对“纪委爆炸案”一案当地政府的办案手法,正是让人民感到恐惧的“政府流氓行为”。何谓“政府流氓行为”,对受害者而言,指的是利用任何政治权力和执法权力的资源,不择手段达到他们要达到的目的的行为叫“政府流氓行为”。 通常“政府流氓行为”是指有违反或者滥用了正式成文的政治行为规则和一切公布了的人人遵守的法律文件、通过权力或其它影响力动用了政治资源,行为的结果是恶意损害了国家和个人(受害人)的各种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人们将这种模式和所发生的过程就是“政府流氓行为”。
   福清当地政府不管出于什么的目的和用意,纵容甚至恶意指使“政府流氓”势力对陈科云、吴昌龙二人等受害者直接施加“政府流氓”行为的迫害,大肆严刑逼供编造“作案情节”以口供作为定案证据。如果没有非常充分的理由(比如对战争时敌对国的间谍),恐怕永远也不能证明福清当地政府这么做没有包含恶意。对于一个没有权力和法律规则制约的政府,违反正式成文的政治规则和法律文本而滥用私刑、如此蛮横执法本身就是恶意的违法乱纪行为。当然,所有的“政府流氓”都不会承认自己是在恶意滥用政法资源,都会编织出各种冠冕堂皇的借口!实在是令人费解。
   一个如此简简单单的案件,办案的“政府流氓”弄假成真,办案的有良心的人员如果有以人这本的觉悟的话,就应该得到答案了。可是,在立功和是非面前,这些“政府流氓”却选择了超越人性、超越法律的手段,排除一切干扰,最终将此案办成铁案。最好笑的是,福清当地政府宣传和塑造破案英雄方面大树特树这样的典型。这种没有人性的模范,能让人们学习他们的什么?这些“政府流氓”连人性和法治道德也丢弃不要的人对社会又有什么用?
    虽然胡温中央政府高度重视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和谐社会廉政建设,但中国现阶段地方诸侯我行我素,施政贪污腐败,滥用权力制造冤假错案,故意令到社会不和谐。国内有媒体上经常就可以看到“政府流氓”们横行霸道、为非作歹的报道。抛开制度的层面不说,执法者没有很强的理智和个性,就很难做到自觉依法办事。很多执法人员其实根本就没有想过要去做一个执法如山、为民请命的人,很少有执法者会抛开权势关系而自愿地投入法律是公正的怀抱。

    滥用政治和法律力量的一种恶劣施政的表现,任何政治制度的国家也都存在着“政府流氓”的行为,只不过其行为模式和受害人类型等方面各不相同。一般情况下,“政府流氓”的行为只服从施政者的需要,而受害者却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求助于政府,尤其是没有特别的才能和并不富有的普通老百姓。这就走入一个两难的境地,保护国家人民的利益、维护政治稳定是施政者的责任,有法不依、无法无天的也是他们---施政者。这个问题当然要最终获得解决,所以,胡温大力倡导的“依法治国”是否能成为国策,这有赖于是否能建立完善且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对冤假错案是否能纠正来规范法治的环境和办案的文明。
   最后,福清“纪委爆炸案”一案是否能最终能真相大白?冤枉者是否能得到自由?这取决于胡温中央政府国策“依法治国”能否在福清得到落实,而且是取决于福清当地社会是否会形成廉洁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法治环境,更加取决于施政的官员是否有党纪政纪和法治道德的规范、而不是人治的施政。
中国《维权联盟》评论
2007-7-14

心尘 发表于 2008-2-13 23:46:54

福建省福清爆炸一案的受冤家属给胡锦涛总书记的一封信


尊敬的胡锦涛总书记:

      我们福清爆炸一案的受冤家属,出于万般无奈,特呈此书。唯恐不能到您手中,故只能通过国际媒体向您反映福建公安局办案人的违法乱纪的行为。我们像所有中国人一样,向来是刻苦忍耐的,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向当局讨什么公理。但是,中国福建省一起爆炸案的接踵而至的影响更恶劣,社会危害更大的案件查办大造假,致六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及五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因此而陷入了一场万劫不复的灾难之中……所经历的已到了令人忍无可忍和难以置信的地步,而且,就是发生在如今这样一个美好和高度文明、现代化的时代里,令人感到不解和遗憾。

      这一切事实证明,福清爆炸一案办案人员以人代法,肆意践踏国家的法律,却给别人扣上的帽子,对待这样一个只是追求自己内心良知和安宁的做法毫无人道、良知和人性,就更不要说遵循宪法上明文规定的中国公民的权利了。中国福建爆炸案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判决的基础完全是那些向上为升官、向下可以敲诈当事人、无视法律的公安人员一手操作的:认定、审定、判定,非法黑箱作业。办案人可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空捏造事实,任意陷害,以逼供方法使当事人服范。

      福清爆炸一案本案最大的问题是办案人置确凿的事实而不顾,为了维护他们所谓的权威和形象,不择手段地对嫌疑人严刑拷打、酷刑审讯,为自己的错误进行抵赖、推脱,对嫌疑人的正常申诉采取一概不予理会的办法,完全暴露了其丧失了国家机关公正的起码品质,不惜牺牲国家的公权、人民的厚望和法律的尊严来为将这冤案办成铁案,行为实在令人发指。

      这是至法律于不顾、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冤假错案,这案件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必须立即中止。由于公安办案人为求赏立功而灭绝人性、丧尽良知,可以在腐败的制度下逍遥法外,胡作非为。我期待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新的领导班子展现将依法治国的作风落实到具体行动上,改善百姓的生存状况,帮助百姓伸冤,平反各种冤案,认真走出保障人权这一步,开拓建设真正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新中国,人人受造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嫌疑人也不是能随便怎么欺侮都可以的。他们也许不需要廉价的同情,他们要的是公平,最起码最基本的公平。福清纪委爆炸案并不是个案,当公平永久地失去,当正义远离了真理,就是最危险的时候。损害的将是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损害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导致更多更尖锐的社会矛盾的产生,依法治国的国策就成泡影。

      法律的每一个进步无一不是对人的关怀,而法律良知是人类必须坚守的不可或缺的堡垒,不论是公安干警还是法官,如果在履行职权时,当把一个人投入监狱之前,都能以良知坚守正当法律程序,改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漠视和偏见,那么我们的社会就实现了看得见的正义,司法正义就不再是理想化的口号,而是存在于我们审判的每一个案件之中。

      由于中国的司法系统(公、检、法)接受党的领导,不能独立的侦查、判案和审案,人为因素或者受利害人影响非常大,如这件福建爆炸案所涉及的利益,他们会共同结成利害同盟,甚至政府考虑到负面影响也会与之自然地达成默契,形成统一战线,就象这福建爆炸案一样,定成铁案,我们普通的老百姓又如何能与之对抗?我们家属怀着无比愤怒的心情,向有正义感的、向敢于勇敢地去揭露这些暴行的媒体呼吁:求求你们将此事向全世界人民公布!

      中国人民今天的完全是在被逼到“有冤无处伸,有苦无处诉”的境地之下,冒险入绝境,铤而走险。选择这种上访的行动实属无奈。作为被迫害亲人的家属,对亲人被非刑拷打,而且不知用什么的非法残酷手段,使其含恨冤认罪获刑,胡锦涛总书记帮帮我们,让正义得以伸张,使这些披着合法外衣的恶魔得到应有惩罚!以洪扬正气,打击邪恶!我们家属殷切地希望得到您的尽快答复。

2007-9-13    执笔:佛山公民:陈启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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