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眼睛1989 发表于 2013-3-10 08:52:03

  我要实名举报法官犯了法反而重用提升

谁给我制造了一起假案查出幕后黑手

  尊敬的领导及各位朋友:
  您们好!
  我叫杨巨宝,男,现年57岁,身份证号:132521195612160535,系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的个体户。因深受本地一对情夫情妇的诬告和法官的枉法裁判所害,几年的官事让这帮猖狂的团伙把我一家弄的差点死在他们手里。现十八大召开后,习近平总书记决心严打腐败,支持实名举报,我忍无可忍今向领导实名举报:张北县法院的一审主审法官刘升、李正华、重审主管政治处主任王大鹏、张家口市中院二审主审法官刘开甲目无国法、无法无天,伙同诬告人郑爱芬、宁文平、张家口市伦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律师王全成(原系张北县法院法官),伪造和偷换了主要证据《收款收据》,主审法官刘升和宁文平、郑爱芬配合把张北镇法庭第一次开庭郑爱芬出示的抵顶海燕商厦5号底商的收据原件偷换成了交款收据,可是交款收据的交款方是我们合伙人宁文平,伦比公司作证,没有收过宁文平、郑爱芬房款,5号底商是低顶给工程款的,我发现收据被偷换后申请了调查取证,法院没有给调查,我找了政法委书记,书记让法院调查到今也故意没有给调查取证。在一套5号底商伪造了不同时间(2007年3月2日、2007年6月6日、2007年8月21日、2008年7月2日)四份《房屋买卖合同》,伪造了不同时间(2007年5月31日,票号为1050311)(2007年7月13日,票号为2005005)(2007年8月21日,票号为2005008)三份,《交款收据》,伪造了2007年5月31日郑爱芬与岳力军签订的《租赁协议》、伪造了2007年6月2日郑爱芬与戈录通签订的《赔偿协议》二份书证,张北镇法庭主审法官刘升伪造隐瞒了2007年8月30日岳立军的调查笔录,又伪造隐瞒了2007年5月31日戈录通的调查笔录,这两份调查笔录是刘升自己伪造,记录人:冀仲理名字是刘升个人写上去的,这两份笔录几次开庭没有质证,也没有让当事人知道,反而入卷当证据使用。在我诉讼期间发现了新的证据,申请了调查取证。张北法院推到张家口市中院就这一天时间有人通知了当事人把宁文平张家口市工商银行已批了的张北县工商银行需要贷款的手续全部拿走。张北县法院、张家口市中院、宁文平、郑爱芬、伦比公司恶意串通,共同作弊,内外勾结,把伦比公司抵顶给我和宁文平的5号底商判给了没有买房诬告人郑爱芬,制造了一起轰动当地的冤假错案。
  我与宁文平合伙承包了伦比公司海燕城大酒店六-七层内部装修,工程完工后,伦比公司用海燕商厦东5号底商抵顶工程款(391038元),在两家工程结算算清后宁文平不签字,两家对海燕商厦5号底商同时上锁,宁文平抵赖指使情妇郑爱芬以锁房人侵权为由把我和我妻子赵凤兰一同告上了法庭,没有告另一个锁房人宁文平。开始打起了官事,使我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通过一审、二审、河北省检察院抗诉、河北省高院发回张家口市中院重审、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张北县法院审理,可是张北县法院又是错判又上诉到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其间我向有关领导去信反应了张北法院及张家口中院部份法官违法制造假案的相关事实、并向张北吧、张家口吧实名举报了张北法院刘升、张家口市中院刘开甲等法官违法制造假案的相关事实。
  事情败露后张北法院院长夏季、主管民事副院长田海捃亲自到我家说我受李书记(张北县委书记李雪荣)崔院长(崔存利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委托向你道歉,这几年打官事花费了多少钱汇总一下,你不好意思去法院让我嫂子(指我妻子)去法院报一下,夏院长和田院长连连去了我家两次,我没有答应。夏院长又把我妻子赵凤兰叫到了夏院长的办公室做工作,又要了我儿子的手机号和我儿子通了电话做了工作,夏院长委托法院的副院长闫贵中间调解人,随后张家口市中院审监庭副庭长,主审法官,书记员一同来我家做工作,法院的办公室主任,刑事庭庭长,张北县政法委书记张启宝及他的秘书法院的几个人来我家做工作,调解人闫贵一天几次到我家调解这件事成了县委的重中之重,张北法院承认了错案,承认了错误,调解人副院长闫贵说房输了就等于全输了,海燕商厦5号底商归了我和宁文平所有,出台了2套方案,一是给房,我坚持要房夏院长和我妻子赵凤兰说要钱吧,要房还得和宁文平打好几年官事,一次性处理算了;二是给房的差价,当时低顶价时391038元,后来法院和我商量楼市涨价特快按现市场价80万元做的价,除了低顶391038元涨40万,我和宁文平每人应得20万,最后法院调解成36万元(包括房的差价20万元,(16万元就等于法院的赔偿),当时法院暂时给垫付剩余20万元再和宁文平、郑爱芬再处理。经过多次协调36万元以政法委调解为由签订了一份协议,在我家签订时内容中又对法官不利的事情几个人商量好后在我家又改写的,政法委书记的秘书威胁我不准上访、不准告状、不准网上发贴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当时我在领导的做工作下给他们让了步,同意了调解也达到了他们的目的,答应我对法官和当事人处罚,我几次去法院找办公室主任要对处罚的结果找理由不给,他们把我的嘴堵住了,可是半年后这伙以犯了法的法官又重用提升,刘飞提升为法院的政治处主任、王大鹏提升为执行局局长、刘升提升为张北镇法庭庭长、李正华已退休、张家口市中院刘开甲提升为民一庭庭长。违法继续,宁文平和郑爱芬逍遥法外、伦比公司末处罚。
  国家有法律,执法者犯法罪上加罪,我强烈要求宁文平、郑爱芬交出伦比公司低顶海燕商厦5号底商原始交款收据原件,打掉这帮犯了法的团伙,将这伙害群之马绳之于法,不要再祸害百姓,还老百姓一片青天。
  以上我反应的问题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有十五组原件证据和所有的录音光盘可以向领导提供。
  举 报 信 的 补 充
  为什么一套房伪造了不同时间的四份《房屋买卖合同》及《交款收据》
  伦比公司抵顶海燕商厦5号底商时间是2007年3月2日的原始《房屋买卖合同》。
  伦比公司抵顶工程款的交款收据时间是2007年5月31日,交款人是伦比公司会计王成富,收款人是合伙人宁文平的原始收据。
  伦比公司会计帐目中是2007年5月31日,支款人是宁文平抵顶工程款的白条子及被面写的,(宁文平用工程款低商厦第五间郑爱芬房款07-5-31)一行字,这组白条子就是抵顶工程款交款收据原件的替身。伦比公司为了入账,把抵顶工程款收据原件销毁,并偷换成了现在的白条子。
  宁文平和郑爱芬为了起诉我锁房侵权又伪造了2007年6月6日的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也就是第一次开庭的同一天开出的,当庭郑爱芬出示的交款收据就是抵顶工程款的收据原件,他们共同作弊把工程款的收据原件偷换成2007年5月31日票号为1050311的交款收据,可是这份交款收据交款人是合伙人宁文平,不是郑爱芬,伦比公司作证海燕商厦5号底商是抵顶给合伙人宁文平的不是卖给郑爱芬的,郑爱芬、宁文平没有交一分钱买房款,我发现证据偷换后申请调查取证,至今故意未给调查取证。
  宁文平、郑爱芬为了办理海燕商厦5号底商工商银行住房贷款又伪造了2007年8月21日第三份《房屋买卖合同》及2007年7月13日票号为2005005,2007年8月21日票号为2005008两份交款收据,我发现后申请了张北县法院调查取证,张北县法院忽悠我一上午推到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忽悠了一下午,就这一天时间有人通知当事人把工商银行及张家口市工商银行已批了的贷款手续全部拿走,当法官去调查时已取走,张北工商银行给作了证明。我任何人也没有告就是法官李正华、主管民事院长田海裙、张家口市中院刘开甲三人知道。为什么要把我发现的新的证据当天取走,他们自己有鬼偷换证据后只怕被查出、怕暴露。把我发现工商银行的新的证据当日全部拿走。
  宁文平、郑爱芬把海燕商厦5号底商办理《房屋确权证》,把2007年3月2日原始《房屋买卖合同》,为了配合交款收据的时间相差不能太远,故意改写成2008年7月2日的第四份《房屋买卖合同》及2008年7月31日的张家口不动产销售发票。
  通过以上四组《房屋买卖合同》及交款收据对比和对号证明了伦比公司抵顶工程款原始原件被偷换和毁灭,主要焦点是围绕偷换证据而运作的。
  为什么刘升要伪造两份调查笔录:
  郑爱芬、宁文平伪造了《赔偿协议》、《租赁协议》两份协议后,刘升明知两份协议书中岳利军、戈录通和身份证上岳力军、戈录同名字不一致,故意伪造了岳力军、戈录同两份调查笔录(经调查岳力军、戈录同两人没有在《赔偿协议》、《租赁协议》上签过字,纯属伪造)。刘升伪造两份笔录后开庭没有质证,也没让我们知道,还要入卷当证据使用。
  张北法院故意制造假案一错再错;
  我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张家口中院再审,张家口市中院做出撤销一审、二审的判决。发回张北县法院重审。在重审中故意不让对方当事人和律师到庭,开庭时就我自己,审理中不让我出示证据,就让我出示反诉证据,就给我一个人开了个庭。主管的王大鹏法官目无国法、无法无天,明知本案郑爱芬是诬告纯属冤假错案,证据全部是伪造的,严重干扰审判,依法必须对宁文平、郑爱芬作出司法制裁。但冤案是是刘升包庇帮忙,诸多法官陷入枉法之中,王大鹏怕牵出萝卜带出泥,其为使枉法者和伪证者不受法律追究,一案件出作了两份裁定,第一份2009年北民再初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第二份2009年北民再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我的错诉请求,做出了两份错误的判决,就给你错判,使我再次上诉到张家口中院,走上了上访告状之路。
  这帮团伙触犯了法律,已构成了1、合伙诈骗罪;2、诬告罪;3、伪造证据罪;4、偷换毁灭证据罪;5、枉法裁判罪;6、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罪。望领导重视,严惩这伙犯罪分子。
  强烈要求查出制造假案的幕后黑手。
  刑 法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三十四条 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十条 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或者阻止他人作证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十条 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此致

  敬礼
  举报人:杨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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