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眼睛1989 发表于 2013-3-12 08:44:52

老虎屁股摸不得,警察警号问不得——

新闻联播里看不到的警察

行政起诉书
  原告:
  姓名:H**

  被告:
  名称:南京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徐锦辉
  地址:南京市三元巷洪公祠1号
  邮编:210005
  诉讼请求:
  1、 责令被告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违法滥用职权,肆意侵犯原告权益的责任人员就其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
  2、 责令被告单位相关责任人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 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4、 请求贵院向被告出具司法建议函,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5、 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2010年2月21日上午8时40分许途经长江路与网巾市与长江路口,见马路两边停放大量轿车,影响市民通行。且路口有一交警正在指挥交通。于是原告上前询问那些停在路边的车辆是否为违停车辆。该交警称其不知道,并让原告到人民大会堂门口的执勤交警处询问。
  于是我走到原告到长江路人民大会堂门口南侧的人行道。发现同样有大量轿车停放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几乎将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完全堵塞,甚至连机动车道也有车辆停放。同时原告发现在长江路人民大会堂门口的快车道中间确有一名交警(以下称其为警察甲)正在指挥交通。于是招手将其唤至长江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处,并询问其马路两侧停放的轿车是否为违停车辆。警察甲称其不知道是否为违停车辆。原告说:你作为交警怎么能不知道呢?由于警察甲穿着制式马甲,原告无法看到其编号遂向警察甲询问其编号。警察甲询问原告:你是什么人?原告答:南京市居民。警察甲说:你身份证呢?原告将自己的身份证拿给警察甲查看。警察甲看了片刻,突然强行将原告拖拽至长江路北侧人民大会堂和汉府饭店中间的停车场入口处,同时口中还不断地说道:你想干什么?你想干什么?
  随后大约十余名警察围拢过来。其中一名领导模样的警察(以下称其为警察乙)询问原告:什么事?原告看到其警服上的编号说:你的编号是******吧。并取出纸笔欲记录下该编号。此时从旁边窜出另一名警察(以下称其为警察丙)抢夺原告手中的笔,阻挠原告记录其编号。随后警察丙对警察乙说:我们来处理。警察乙默许。随后原告被一群警察拥至汉府饭店东侧门处。此时两名警察(警察丙和另外一名警察)将原告两手反被至后背。期间警察丙还将原告左手使劲向上提。数分钟后,原告被警察丙和另外一名警察反被双手经过汉府饭店大厅押至汉府饭店南门口。随后上述两名警察放开原告。警察丙一边说:口袋里鼓鼓囊囊什么东西。一边伸手搜查原告马甲上衣口袋,并将口袋内的手机、公交IC卡及图书借阅证等物品取出。随后这些物品被多名警察传看。期间有警察询问怎么回事。有警察答道:骂警察的。原告说:你不要乱说话。又有警察说:上访的。同样原告对其说:你别乱说话。后又出现一警察(以下称其为警察丁)对领导模样的警察乙说:我们来处理吧,随后原告就被警察丁和另一名警察带上了警车被送往新街口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警察丁指着沙发让原告坐下,随后警察丁开始翻看原告手机中的信息。数分钟后来了另一名警察(以下称其为警察戊)。警察丁对警察戊说:好好审查审查。后原告被警察戊和一名保安带至派出所楼上“审查”。约经过一个小时的详细“审查”(包括期间警察戊还询问起了原告父母的工作单位等无关事项,当然这些事情“审查”笔录上是没有的),后原告又被带进了保安值班室。又是约一个多小时后原告又被带至一间内装铁栅栏的房屋内。期间又有一名警察向保安询问我的情况。保安说:骂警察的。我依然说:你别乱说话。随后该保安说:跟交警有矛盾。又是大约一个多小时过后,警察戊将我带出房屋,对原告说:你可以走了。原告说:就这样啦?我还以为你们要请我吃饭呢。警察戊说:这个事情局领导很重视。我们也没有办法。随后就将原告“释放”了。
  整个事情折腾了将近四个小时,原告终于被“释放” 了。数天后原告就此事找到了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的一大队反映此事,并希望得到处理。一大队交警称:那个地方我没没权利执勤。并告知原告那个地方的执勤归交管局机动大队管辖。随后原告找到了机动大队。接待原告的是两位中队领导(其中有一宋姓中队长)听了原告的陈述后表示将会调查此事,并认为该事件中警察甲并无何过错。随后在楼梯过道上的照片墙上原告认出了当事警察甲名为黄建宁(警号:013055)。随后原告致电84429132宋姓中队长让其确认当事警察是否为黄建宁。宋姓中队长允诺会调查。第二天原告再次致电宋姓中队长,其确认当事警察确实为黄建宁。原告询问是否处理了该警察,宋姓中队长表示没有处理该警察。随后原告致电110.投诉该事件。110说投诉归督查或监察管理。随后给了一个电话给原告(原告记不清是监察还是督查的电话)。原告致电后详述了整个事件,接电话的警察说:不会吧?!并让原告向局长信箱反映。
  至此原告认为行政救济权利已经用尽,或者即使没有用尽,从原告的一系列遭遇可以预测到即使投诉至局长信箱或市长信箱结果也会大同小异。原告认为被告公安机关部分工作人员打击报复和与人民群众的对立思想严重,肆意侵犯居民的质疑咨询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多项民事权利。原告认为被告公安机关此风必刹,否则挂在每个公安机关大厅内的“为人民服务”将成为一句空话甚至反话。因此原告认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案也是一起公益诉讼。原告于2011年8月下旬通过挂号信邮寄起诉材料的方式向白下区法院起诉南京市公安局滥用职权侵犯人身权利。后一直没有回音。我于今年10月、11月、12月分别到法院询问迟迟不予立案的原因。然而三次回答都不相同。10月份的时候行政庭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我的起诉由于公安局不是适格的被告且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为由口头告诉我不予立案。我希望他们出具书面的不受理裁定。到了11月中下旬接到立案庭的电话:立案庭的邬副庭长要找我谈话。我去后又被告知公安局的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希望我撤诉。我拒绝了撤诉的建议,并且我还是坚持希望法院出具我不立案的裁定。然而当我第三次12月下旬到白下法院希望法院出具我不立案的裁定时,邬副庭长却又有了一种说法说:行政庭的意见是按照民事侵权立案,立案庭正在考虑是否同意其意见。期间我分别找了市区两级法院信访部门。得到的答复是还是让我找白下法院立案庭并且耐心等待。在打了近二十个电话之后,在2012年2月7日致电邬庭长后,邬庭长告诉原告:原告的诉求都是民事侵权的诉求,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原告说:国家赔偿法有相关的规定。邬庭长说如果按照国家赔偿法那就得到市中院起诉。终于在递交起诉材料五个多月后终于盼来了一个明确的答复。因此根据邬庭长的建议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当我2月14日将诉状寄至南京市中级法院约半月后依然没有接到市中院的立案通知于是原告于2月下旬至南京市中级法院询问立案相关事宜。但是当我找到立案庭工作人员时却被材料已被转至白下法院。于是再次找到白下法院立案庭邬庭长,被告知要弄清楚侵害原告的主体单位才能决定是否立案。于是3月14日下午原告至被告信访办投诉,希望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找出相关人员并将其依法惩处。却被告知原告没有记清相关人员的警号无法处理。当原告提出要查看相关执勤人员资料时却被告知警察的资料时保密的。无法查看。当7月上旬我到被告信访办了解处理情况时被告知相关材料已转至玄武公安分局信访办,让原告去那里询问处理情况。当原告于7月10日下午到达玄武公安分局信访办却被告知没有市公安局转来的相关投诉资料。因此原告于7月31日再次向白下区法院提出诉讼。然而在经过一个多月的等待之后依然没有得到任何消息。原告于9月10日致电白下法院立案庭询问案件立案情况,却被告知行政庭审查的结果是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要求,因此不予立案。原告表示希望得到白下法院的书面裁定。却被告知不予立案的裁定需要行政庭和立案庭庭长联合作出。近10天又过去了。原告依然没有收到期盼中的立案通知书或者不予立案的裁定。如果原告没有记错的话诉讼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最高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起诉人的诉讼权利好像也专门出台过相关的司法意见。如果因为证据不足或其他的原因原告输了此次诉讼原告无话可说,但是现在连诉讼的第一步也没有办法完成,这令原告感到十分的困惑和不解,甚至有点小小的愤怒。半年多的立案等待、三番四次的和立案人员沟通、区市两级法院信访监察部门的投诉都无法等待一张立案通知书或者是不予受理通知书。难道“依法治国”仅仅还停留在宪法的字面里或者还是处于理论探索阶段?这是原告就此次诉讼写的第四份起诉书,并与2012年9月将第四份起诉书寄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出意外的是又一次石沉大海。无奈原告又于2013年1月下旬将申诉材料寄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一月之后同样杳无音讯。原告又于2013年2月下旬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询问立案及处理情况。被告知申诉材料应当寄至立案一庭,当我打电话去申诉庭后得到的答案竟然是原告的申诉材料没有收到。此外原告还被告知如原告此种情况基本上还是将我的材料往下级法院转。对此原告深表失望。本来还想着把材料再寄一封给最高法院的。想想还是算了吧。对了。我寄的是挂号信。都有法院收发室的签收章签收的。SO,不存在没有收到的问题。另外如果哪位律师朋友看到此状,希望能够为原告出出主意。无它,就是想说说话。“人民”法院既然无法受理就请网民法院裁定吧。
  此致
  天涯社区网民法院
  H**
  20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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