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眼睛1989 发表于 2013-3-12 09:13:12

李天一“轮奸变强奸”,

扯下的却是中国法律最后一块遮羞布

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强奸罪于7日被批捕。李的76人律师团领队、法律大学副校长张爱国教授对媒体表示,李天一因第一个与被害女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轮奸罪,只是以判罚较轻的强奸罪批捕,这是律师团所有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 来源:东方网

  看到上述报道,醉的不禁有一个疑问,想问问这堪称蔚为壮观的人数快有一个步兵连之多的律师团里76位本应该精通法律、博学多才、维护正义的资深律师:暂且不提梦鸽开了多少天价就能让你们如此之多的法界精英趋之若鹜荟萃一堂争先恐后的为恶少辩白,单就中国法律关于轮奸和强奸的法理来说,(轮奸:又称为集体强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的性行为。 轮奸是属于强奸罪的范畴,附属于强奸罪,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予以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奸淫幼女的行为。 )醉的感到疑惑且需要76位爱财如命见利忘义的律师来解答的就是,在同一件轮奸案里,在同一个没有断开的连续作案时段,在同一伙案犯里,针对同一位受害对象,首先施暴的不正是首恶主犯么?不正是需要严判重判的么?如果没有第一个施暴,会有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第五个么?这个案子还会是轮奸案么?在这个轮奸案里,李天一不正是首开罪端的首犯主凶么?怎么在诸位律师大人的口中,这第一个施暴反倒却成了理由而让李天一从这个轮奸案里单独隔离出来以强奸罪轻判?难道李天一犯的是另一件案子?难道李天一是在另一个时间另一个地点独自一人对另一个受害对象施暴么?这难道是两件风马牛不相及的案件么?如果不是,居然以第一次施暴为理由来轻判同一件轮奸案首恶主犯在法理上站的住脚么?

  醉的还感到好奇的就是,如果李天一不是第一个与被害女子发生关系的,而是第四个或第五个,就会被重判么?恐怕未必吧,诸位贪财的无良律师一定会引经据典舌绽莲花信口雌黄的说李天一不过是从犯帮凶,应该首恶必办,胁从不问是吧。醉的猜的是否可对?76位财迷心窍利令智昏的大律师?嗯?还有我们那个什么法律大学的副校长张爱国教授? 还张爱国,真够讽刺的,应该叫张爱钱吧。有您这样贪财背理枉顾公正的律师做校长,这个学校能出什么好鸟呢?可以想见!

  什么是律师,律师又是干什么的?醉的以为,任何国家制定的法律都是有漏洞的,随着时代发展,总有这样那样的漏洞和不足显露出来,为了保证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作为律师正是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弥补这样的漏洞来防止不法分子钻空子逍遥法外,正是要利用这样的漏洞来为本来无辜的百姓开脱。而不是象这76位律师一样为了梦鸽的钱而挖空心思为恶少钻空子减责免罪,如此做派与恶少李天一又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李天一如你们所说强奸的是无辜少女,你们呢?76位大律师,你们轮奸的是中国法律!中国的法律在你们面前又象什么?中国的法律在这76位嗜财如命的地痞流氓律师面前,就象一个只要有钱就招之即来人近可夫的荡妇妓女,虽然脸上涂着“公正”的艳丽低劣脂粉,洒着“正义”的呛人廉价香水,却难掩俗脂劣粉遮盖下年老色衰人老珠黄残花败柳歪瓜劣枣的腐臭皮囊,只要给钱,只要这些无良律师愿意,随手招来按在地上就可以任意蹂躏。中国的法律在梦鸽和这76个所谓律师面前,就象乖男孩碰到了街头恶霸,除了瑟瑟发抖就是唯唯诺诺,只有在普通百姓面前才会装成冰清玉洁凛然不可侵犯的纯净圣女。

  醉的也很奇怪公诉人和那个被害者的律师,在同一件轮奸案里凭第一个施暴不但得不到严惩反而却成为轻判的理由,如此法理不通的荒谬理由你们为什么不反驳?你们那个嘴长的就是用来吃饭的?还是因为,你们也收了人家的钱?你们也被梦鸽雇佣了么?

  看着李天一背后人山人海的76人庞大律师团,真是让人望而生畏啊,这就是金钱的力量吧,这就是梦鸽的正能量啊,再想想看被害人那唯一一个形单影只心里不知想什么的律师,还有每天不知忙什么的公诉人,还有主席台上道貌岸然的法官,醉的觉得法庭和法官身上的标志可以换换了,那个象征公平的天平符号应该换成金光灿灿的元宝才对。以后我们审案无须问有理没理,只须问有钱没钱或是钱多钱少。

  其实李天一这个案子,醉的什么结局都猜到了,必竟天子脚下京畿重地,恶少竟然敢横行不法,可能会迫于舆论压力和国际影响依法严惩,反之,甚至于就算庄严的法官说因为李天一家有钱,所以李天一当庭无罪释放,这样醉的也不会感到有丝毫惊讶,因为这就是中国的现实,这就是中国的法律环境,老百姓无力去改变,只能无奈的接受,百姓能做的只有愤怒和不满而已。可让醉的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我们这76位天才的律师还有什么法律大学的副校长竟然以“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这样的理由来为首恶减罪,而且居然还堂而皇之的被法庭接受执行。又是未成年人又不构成轮奸,认罪态度又是所谓很好,理论上无法排除李天一最后可能获得的刑期为3-10年之间。哈,那自然肯定是3年了,进了监狱肯定表现也如劳教时一般无二的优异,自然减刑,兴许用不了1年就出来了,梦鸽真的很厉害,不服是不行,这个案子在全国都民意汹汹了,在国际上都是头版头条了,竟然还能被梦鸽摆平到这个地步,那醉的相信,下回李天一如果杀了人了,也是可以被梦鸽轻描淡写的摆平,看来中国的法律只对普通百姓有效力,既然中国法律这块最后的遮羞布已经被李天一和梦鸽干净利索的扯了下来,以后更无须再往上挂了,因为里面的丑陋不堪已经让所有世人洞悉,再挂着什么公平啊正义啊就真的没意思了。装逼,真的是会被雷劈的。

  更拜托中央电视台以后不要再搞什么追问幸福追问梦想的扯淡采访了,李天一案子进行过程中不断暴露出来的中国现实就象一记又一记响亮的大耳光,早就把你们一心粉饰的什么主旋律什么正能量抽得鼻青脸肿了,什么是主旋律,李天一才是主旋律,什么是正能量,梦鸽就是正能量。

  若依醉的,李天一是否是未成年人,不能去查户口,应该测骨龄,派出所简直就是梦鸽家开的,那个年龄是想改就能改的,我们还应该仿效韩国、捷克、波兰和俄罗斯等国,在涉及性犯罪的罪犯身上适用“化学阉割”,甭管你轮奸强奸,直接阉了再说别的,不管你是李天一还是李天二还是李冠丰都让你变成李莲英小李子,下次看你拿什么去强奸轮奸。而且采用化学阉割既人道又科学,并且能真正的从源头上杜绝罪犯再犯同样罪行,而且醉的觉得这个也蛮适合惩治贪官的,贪官为什么贪?无非享受而已,且99%的贪官都是为了包养情妇而不停贪污,抓了之后,直接阉掉,就能很大程度上消灭贪官贪污的动力,而且自此后贪官便有了记号,凡是在街上碰见娘娘腔嘴上无毛的男人,除了伪娘便是贪官,再比如赖昌星,我们答应加拿大不处死他,但完全可以阉了他。其实世界各国都有很多惩治腐败和凶犯的好经验,只是很可惜我们的官员出国考察大多不是去看人妖就是去赌场挥霍,无一人认真学习外国的经验。我们应该好好向香港学习,人家就一个廉政公署,香港的廉政指数在透明国际排全球第14位,而我们大陆呢?又是信访办又是纪委又是公检法又是反贪局,可我们排多少位?第80位,还在台湾的后面,情何以堪?

  附:“化学阉割”属于内分泌治疗,又称药物去势。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LHRH)可刺激脑垂体释放黄体生成素(LH)。人工合成的超活性LHRH类似物(LHRH A)可在用药早期刺激脑垂体释放黄体生成素(LH),使脑垂体的LHRH受体下降调节,受体减少,反而抑制了LH的释放,睾酮的产生减少,最终使睾酮下降至去势水平,从而起到与手术去势相似的疗效,称之为药物去势,也是一种标准的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方法,也被一些国家用这种方法打击性犯罪者。2012年8月26日,韩国政府和新世界党决定制定性犯罪综合对策,包括全面扩大“化学阉割”对象。

郑小明 发表于 2013-3-12 13:48:29

化学阉割

李天一不适合“化学阉割”,哈...因为李天一的内裤里有一只梦鸽.法律大学副校长张爱国教授对媒体表示,李天一因第一个与被害女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轮奸罪,如果按伪法律大学副校长张爱国教授这样的推测.那另外四个参与的轮奸犯为何不公开他们的身份.什么法律大学副校长张爱国鸟教授.我看你无非要唯护着红色政权里的人渣而已.视法律如无物.典型的要把中共流氓权贵者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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