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 发表于 2013-3-16 03:55:26

安徽省蚌埠市公民张林给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控告信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控告人依法对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和合肥市琥珀派出所“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违法行为进行控告!

   控 告 人:张林,男,50岁,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山庄85栋407,身份证号码340304196306021013,联系电话:18955211335
   控告人:张安妮, 女,十岁,为张林的女儿。住址和联系电话同上。

   被控告人: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程瀚   职务:局长
   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290号
   电话:0551-2928194
   邮编:

   被控告人:合肥琥珀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姚刚   职务:派出所所长
   单位地址:琥珀山庄北村107幢
   电话:0551-2693595

   控告事项:

   一、被控告人合肥市公安局民警伙同肥琥珀派出所违法对二位控告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要求依法对合肥公安局长程翰和派出所所长姚刚撤职的行政处分。

   二,要求向二位控告人道歉,控告人张安妮能够正常入学。

   三、赔偿二位控告人直接物质损失3900元;误工费9000元; 精神损失1,0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安徽省合肥警察于2013年2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将控告人张林骗至安徽合肥市琥珀派出所办暂住证,当控告人带齐证件到琥珀派出所后,琥珀派出所却将控告人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并搜去控告人的手机和随身锁匙。控告人当即声明,在警方没有出示控告人有犯罪嫌疑证据,限制控告人的人身自由是非法的!控告人还向警方言明,控告人要接十岁的女儿张安妮放学。

    但警察拒绝回答控告人的质问和要求,却在未经控告人及原屋主的同意,同时未出示搜查证等相关法律手续下,非法搜查了控告人所居住的处所。并且搜去了控告人的生活费现金3900元!琥珀派出所警察还在当天在未经控告人的许可下,擅自将控告人张林的女儿张安妮从合肥琥珀小学私强制带到派出所关押三个半小时,在此三个小半是内发生什么事情,孩子因为过度的恐惧,不能表达出。

    二位被控告人涉嫌触及《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现向贵处提出控告,请依法处理此涉及儿童人身和教育权利的以及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案件。以保护中国公民在中国的土地上能够正常的生活。


   安徽省蚌埠市公民:张林            代理人:陈启棠

   联系电话:18955211335            联系电话:13702828964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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