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 发表于 2013-5-6 01:59:58

“公民代理人”在中国“法治”中消失

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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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中国司法史上将记下这么一笔:2013年4月24日,广东佛山南海区法院拒绝本人出庭作为公民代理人代理维权农民吴崇彪行政诉讼案——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此事件标志着“公民代理人”从此在中国“法治”中消失。

   其实该案非常简单:南海维权农民吴崇彪去年到南海区公安局出入境部门申请港澳《通行证》,被受理,吴并交纳了办理费用及有关资料。但取证件时,该公安局却拒绝给吴签发证件,原因是外省有一犯罪嫌疑人与吴的情况相仿,需要调查。
经过一段时间,吴崇彪反复去该公安局,申述情况,证明自己和以上犯罪嫌疑人无关,并要求该局按照法律给他签发港澳《通行证》。但是,该局就是坚持不给吴签发此证件。于是吴崇彪将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告上法院,并要求被告登报公开道歉,并保证不进行打击报复。

   吴崇彪的诉讼在法院立案后,该公安局感到压力,在今年4月中旬连忙给吴崇彪签发了港澳《通行证》,并邮寄给他。可吴崇彪认为:若是我不起诉,你公安局会给我办理吗?因此吴崇彪拒绝签收该《通行证》,要在法庭上讨一个公道!

      2

   吴崇彪没请律师,请我做他的诉讼代理人。

      4月24日一早,我作为吴崇彪的代理人,准时到达佛山市的南海区法院办理开庭前相关的法律手续。

   法官见到我,连忙说:“陈先生,你又来做什么?”我说:“我是该案的代理人,来办出庭手续。”法官说:“根据新的民诉法,这种案件一律不准普通公民代理,除非你是他的直系亲属。”我说:“新的民诉法是这样,但这是行政诉讼案,我是可以出庭代理的!”但法官坚持不准。

   我直截了当地驳斥法官:“很多冤民,身无分文,请不起律师,他们岂不是有冤无路诉吗?”法官说:“他们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我说:“官派的法援会真的帮他们吗?”法官说:“中国的法律是公平的,要相信法院!”我听了大笑,说:“你们法院公正吗?用不用我说出事实?”

   争执自然没用,我最终还是不能出庭代理此案。开庭前,我只能将该案的要点及相关法律条文告诉给吴崇彪,嘱咐他酌情应对。所幸,庭审中,吴崇彪临危不惧,清晰地表达了自己的诉求。在吴崇彪的身上,我看到了一个公民依法与公权力进行不屈不挠的抗争精神。当然,至于小民告公安局的案子如何判,结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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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冤民、访民大多是底层贫困百姓,他们请不起律师打官司,所谓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也是为政府、官权说话,并且“法援”资源有限,普通百姓很少能轮到。当然,偌大的中国尚有几十个维权律师,但他们也得小心翼翼,否则收了律师证,连生路也给绝了。这种情况常常发生。

   正是由于这种状况,中国出现了“赤脚律师”,没有律师执照的普通公民,出于公义而出面为底层民众代理诉讼案,人们称他们为“公民代理人”,比如陈光诚就是这样的“公民代理人”。中国司法不健全,司法不公普遍存在,“公民代理人”是现行中国司法制度的一种补救方式,帮助底层民众维护权益、争取公正对待。

   但是,在中国的现行体制中,公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社会公义的路也走不通,陈光诚的遭遇就是明证。多年来,我作为一个维护社会公义的义工,也遭到官方的种种打压。今日,佛山市的南海区法院拒绝我出庭,说明当局已将“公民代理人”的路堵死:不允许公民管“闲事”、站出来维护社会公义,即使是走法律途径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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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的遭遇,让我终于明白,那个整天说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依法治国的政府,是一个利益集团,他们最高的目的就是维护自身的利益和统治,“人民”、“公正”、“司法”对他们都只是招牌,一旦触到实际,就被弃之一旁,他们是一切以维稳——巩固自身政权为本。

   目前,网络舆论是民众维权的一种方式,但效果有限,因为网络只能揭露真相——有限的,却不能解决问题,因为民众没有实际的权力,因此尽管网络一片骂声,但是农民的土地照被征,市民的住房照被拆,异议者照被坐牢,腐败、毒食品、污染等等照旧……前不久,数名公民因为上街举牌要求官员公布财产而被抓捕。

   人权不是靠乞求施舍得来的,要全民觉醒,人人努力、奋争。当人民生命和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的时候,当人民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保护自己的生命的时候,那么反抗就是人民维一的一种生存选择了!
                                                
      2013-4-24于佛山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04期    2013年5月3日—5月16日)

《中国人权双周刊》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天理 发表于 2013-5-6 22:27:45

新民诉法取消公民代理,导致律师垄断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提案: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诉讼代理人范围中将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删除,如属实的话,法律市场将走向垄断,同时是对公民“缔约自由权”等宪法权利的侵犯,同时为法官向当事人推荐律师,牟取代理费分成等司法腐败埋下伏笔,是“恶法”。

      建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诉讼代理人保留“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表述情形,并作出适当修改:诉讼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人、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删除草案中“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增加表述“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人、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同时保留“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表述,最好也删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把诉讼代理人范围限定过窄,造成垄断,增加诉讼成本,人为设置障碍,剥夺当事人“缔约自由”等宪法固有权利,撕裂社会正义,是“恶法”。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把诉讼代理人范围限定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排除在外。

      表面上当事人选择诉讼代理人有四种情形,但实际操作起来,只可以选择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因在于当事人在有限的近亲属如父母兄弟姊妹几个人范围内,很难找到一个有法律知识的代理人,单位和社区团体也不会为当事人去选拔推荐合适的诉讼代理人,和社区、团体的功能定位不符,社区、团体即使想帮忙也是“名不正言不顺”。所以当事人只能去选择水平和理论都一般化的“讼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当事人选择自己想要的的诉讼代理人这个宪法赋予的“缔约自由权”被无形中剥夺。

      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1:当事人选择面过窄,增加诉讼障碍和成本,众多法律实践者被排除出法律市场,是一场法治灾难。

       2:排斥竞争,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极易形成法律市场垄断,危及公平正义。

       3:建议拆除“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表述。该表述缺乏操作性,同时和社区、社会团体功能、职责不符,导致职责不清、错位,而且极易成为当事人寻找委托代理人的“拦路虎”。

       4:建议该条增加情形表述:当事人委托的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或者具有公益之心、为民请愿精神人。

       5:绝对保留表述“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是代理权的应有内涵,也是公民委托代理缔约自由权的体现;

       6: 人为设置前置程序,侵犯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是基于自己的利益的考虑,就涉讼事务选择适合的诉讼代理人。如果限定其只能在狭小范围内选择代理人,等于剥夺了其和中意的对象“缔约自由”。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合同自由原则的粗暴践踏和干涉。更不应该在选择代理人之前强行设置一个前置条件和程序——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

      诉讼代理权包括办理立案手续、调查、出庭辩护、传递法律文书等,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可以亲自和委托他人办理,他人(代理人)的选择权在于当事人,任何人不得强制划定范围和“私相授受”,否则是对宪法赋予公民权的剥夺,也是和《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权(没有限定代理人范围)内涵的违背,作为下位法的《民事诉讼法》不能违背上位法。

      民事诉讼俗称“打官司”,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委托自己选中的或者信任的人代为处理,如办理立案手续,完全符合民事委托关系,如人为设置一个前提,如找社会团体或者社区居委会去请求推荐代理人,是极为荒谬的。社区是一个自治性组织,不承担公民诉讼的推荐职责。不知何故在草案中出现了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人,不知其法律依据和授权来自哪里?

      同样社会团体如妇联等,和民事诉讼风马牛不相及。单位有行政单位,也有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如果公民因私涉及官司,非要让单位为你介绍推荐代理人,岂不是越权之嫌,和法制社会“公私分明”的理念严重冲突。

       7:部分律师和 “法律服务工作者”恰恰是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的“讼棍”。

      把“滥用诉讼”单独加到公民(法律专家、学者、法学背景的教授、人士,普通公民)代理人头上以偏概全,与事实不符。

      笔者建议该条增加情形表述:当事人委托的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或者具有公益之心、为民请愿精神的人。理由如下:如没有该条表述则把法律界如大学教授、法律专家、学者,大学的法学院的众多学生、老师全部剔除出法律市场,也把有为民请愿精神和公益之心的“人权斗士”排除出法律市场。这才是中国法制进程一场灾难,因为该群体正是推动法制进程的参与者和实践者。

      诉讼代理人范围把中国法律界的大学教授、学者、法学院众多学生、研究生、博士生、老师,及大部分有公益之心的“维权斗士”全部排除在外,该群体正是推动法制进程的参与者和实践者。

      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排除在外,诉讼代理人范围的范围大为缩小,极易形成法律市场垄断,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谋取巨额代理费创造机会,垄断带来后果就是服务质量的下降和暴利,律师将成为一个垄断的受益者,法律市场同样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否则最后危害的是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

      设想如下:普通当事人诉讼,有哪个社区、单位、社会团体能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即使委托也存在种种障碍,如没有报酬谁会为一个普通民事诉讼去耽误自己的时间去提供服务。退一步讲社区居委会也不一定能推荐合适的代理人。在一个法制社会,民事诉讼属于公民个人的“私事”,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私分明”,社区、单位、团体为当事人推荐代理人,职能错位,是和法制原则精神相违背的。因此“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在现实中没有任何可行性,只能成为推诿扯皮的借口。相反无形中增加当事人诉讼时间和精力、财务成本。

      同时也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自由选择适合的代理人表达自己的意见,更是对《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的违背,剥夺了当事人的重要民事权利,严重危及法律市场的公众性、开放性、竞争性,危及社会公平正义。

      当事人的近亲属中如果没有适合出庭辩论的人,那么当事人只能被逼接受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提出的高昂“代理费”,当事人因选择面狭窄,被迫接受变相勒索和敲诈。因此剥夺当事人自由选择代理人对社会的公平正义造成严重危害。

      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排除在外,直接把中国法律界如大学教授、法律专家、学者,大学的法学院的众多学生、老师全部排除在外,也把有为民请愿精神和公益之心的“人权斗士”排除出法律市场,让有识之士的正义之声不能再法庭上现声,对司法腐败的揭露将进入死胡同。因为当事人无法自由选择那些“人权斗士“自由代理诉讼维权,所以草案该条把普通公民排除在代理人市场之外是对中国法学界的极大嘲讽。法律界的声音都不能自由表达,是对言论自由的严重侵犯,所以该条规定是十分荒谬的。

      据了解草案出台该条规定给予如下考量: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是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然而,实践中,有些非专业人员据此以诉讼代理人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

      草案引述观点认为,这样的修改,既满足了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要求,也有利于维护诉讼秩。

      笔者认为该观点严重错位失衡,与事实不符,有待商榷: 对法律市场深入了解后发现,有些非专业人员据此以诉讼代理人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正是那些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现在大多律师丧失基本的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法律实施的天然职业道德,一切为了金钱,成为追逐金钱的“讼棍”,不惜伪造证据谋取巨额代理费。李庄律师不惜做伪证,沦为律师滥用诉权的典型代表。律师接案后,大多简单写个诉状,出个庭结束,法律服务质量大打折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多法律素质低下,理论功底有限,法律服务质量也远远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要。但因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司法局颁发的“护身符”,成为除律师外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的主要群体。

      而草案说的有些非专业人员据此以诉讼代理人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好像是普通公民在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其实不然,与事实不符。普通公民因为缺少司法局颁发的“法律工作者证件”这个承揽诉讼案源的“护身符”,无法任意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他们无法成为诉讼代理市场的一支主要“生力军”,相反公民代理的存在时法律市场的一个有益补充,有竞争才能产生“优胜劣汰”的“鲶鱼效应”。法律市场垄断才会导致灾难性的结果——服务质量下降、“天价代理费”撕裂社会公平正义。全世界都在反垄断,而中国的法律市场却反其道而行之,是法治的倒退。草案对公民代理(其中包括专家、学者等)的“棒喝”一定要慎之又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行政主导下的“怪胎”,是滥用诉权和包揽案源的“罪魁祸首”,不应当由任何特权。

      而且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多缺乏继续理论功底的学习和深化,法律服务水平质量良莠不齐,而且大部分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诉讼所需。他们才是行政主导下的一个“畸形胎儿”。按道理,他们也同样没有取得律师证,法律素质和其他公民半斤八两,有的还远远低于有法律知识的大学老师、学者,他们却可以包揽案源,是极为荒谬的,也是反垄断法应该革除的。司法局行政主导下的““法律工作者证件”是一个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怪胎”,应该越早革除越能体现社会公平。草案对这个和法治国家、宪法严重背离的“怪胎”,继续维持缺少法律依据。

      法律是国家机关、公民都要普遍遵守,也是适用于社会全体人员,到法庭上辩论和辩护,可以自己也可以委托自己选择的人代为表达,是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之一,任何机关无权剥夺,所以民诉法草案把诉讼代理人普通公民排除在外是没有道理的,也是和宪法相违背的,要知道公民中也有“藏龙卧虎”,如社会上各类专家学者、法律专家他们不一定领取律师证,但他们的法律水平远超过一般律师,你难道能剥夺当事人委托他们为其担任代理人吗!?所以根据当事人和案情的需要,为当事人限制委托代理人的范围与情、理、法都是不符的。

      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滥用诉讼,本来就有训诫、拘留等措施,而且主张和证据的采信决定权在法院手里,完全没有必要因噎废食,泼洗澡水把胎儿也一起扔了。退一步讲,滥用诉讼大多是那些长期代理案件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这些“讼棍”常用的“诉讼技巧”,普通公民因为缺少长期“诉讼经历”,还没有滥用诉讼的经验。偏偏把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惯用的手段,强行扣到普通公民头上有点以偏概全,于事实不符。再退一步讲,普通公民因为缺少“法律工作者证件”,连案源都揽不到,何谈滥用诉讼代理权,恰恰相反,滥用诉讼代理权的正是在法律市场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

      也许,该条草案的出台的始作俑者正是那些别有用心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了排除竞争者,独揽诉讼代理市场,达到彻底排挤竞争者的目的而在推动该条草案的出台,把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排除在外,使法律市场成为垄断市场,垄断带来后果就是服务质量的下降和暴利,最后危害的是当事人,更是对宪法的违背。

      法律市场同样需要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才能促进行业不断健康发展进步,并给当事人带来更多的选择机会、进而杜绝无良律师的“天价代理费”的变相勒索。如把法律专家、有法律背景的教授学者等一大批群体(公民代理)排除在法律市场之外,当事人选择范围大为缩小,说能受到的服务质量将大为降低,这才是一场“法治灾难“。

      国家一直在完善反垄断法,现在作为立法部门,一定要明察秋毫,不能被律师等群体裹挟和遮住了双眼,作出和市场经济法治环境背道而驰的垄断法律市场的“恶法”。

      综上建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把民诉法58条修改为:诉讼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人、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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