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 发表于 2013-5-7 18:22:04

关注聚焦 邪物胆寒!-----小安妮重返校园事件日记(三)

来源:中国公民维权联盟(天理)

对联:合围合肥春更瘦,习近习坎梦犹平。横批:中国梦。——郭玉闪

   关于律师团的成立后的分工,有必要在这声明一下。当初到蚌埠见张林父女的时候,张林的确是签署了几张空白的委托书给天理带走,但是,由于各个律师的情况和所代理的案实质上的不同,除天理和李苏滨所代理状告合肥市公案局一案之外,所有的代理律师的合同必须重新再签。

   律师团认为,对张林事件的起诉,可以分三个方面:一、先由张林提起刑事和民事自诉状,追究迫害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二,追究当地政府的不作为和起诉学校不屐行合同。三、作为小孩子的监护人,张林可代表小孩子起诉违法的相关部门!

   于是,律师团先发出控告信给安徽省和合肥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强烈要求检察院依法对合肥公安局长程翰和派出所所长姚刚进行撤职的行政处分。在控告信寄出后,律师团作了大量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对张林一案的各顶工作已经准备妥当,各维权律师已经安排好赴合肥的时间。正当一切都准备好的时候,王全章律在靖海发生了变故,律师团不得不加以调整。

   由于律师团进行的法律诉讼必须经得当事人张林的亲自签名委托才能成事。再加上北京的肖国珍律师不能离京,河北的韩庆芳律师有要事在身不能成行。于是,张林法援团决定:由北京的王军律师、北京的李苏斌律师、安徽的程海律师、重庆的吴天昊律师、山东的赵永林律师,河南的江天勇律师和广东的公民代理人天理和几名义工先抵合肥,进行前期的法律工作准备。

   律师团同时认为,大大方方去,尽量留长一点时间,若是有阻挡,整个律师都到合肥,不排除可能还加入更加多的援助律师。清明节来临,时间又一天一天过去了,律师团终于决定,一定要在四月六日抵达合肥。时间定下来之后,网友们在网上发起了到安徽省合肥市“送小安妮回学校”的围观活动,全国的网友云集合肥,开启了这一次 “送小安妮回学校” 震惊中外的维权事件。

   四月六日,律师团成员陆续抵达合肥,按照在合肥的维权义工安排,律师团应该在七号会见张林,但由于不知是什么的原因一时的疏忽,张林和小安妮没有在合肥出现。据了解后,方知张林和小安妮被安徽蚌埠的国保和武装的警察扣留在家不得前来与律师团会合。若是张林不能和律师团见面,也就签署不了委托书,那么律师团到合肥的计划就前功尽弃!

   面对这些不利的因素,律师团连夜商量和制定应对的策略,在综合了各人的意见后,律师团最后决定,直截了当到蚌埠接张林和小安妮到合肥继续我们的维权行动。律师团认为,我们律师团的行为是合法的,我们律师团行使的是国家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堂堂正正地去接张林和小安妮,而且高调在网上公开声明!

   于是,律师团七人七号一早,除留下其它的律师作第二梯队之后,浩浩荡荡从合肥奔向蚌埠。律师团的分工是,到达蚌埠后,在张林居住地附近停留,因天理有张林的亲笔签名的委托书由一律师陪同,可直截了当进入张林的家与张林会面签署其它的委托合同,若是受到干预和限制了人身自由,则由其它的律师补上,七人都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就由合肥留守的律师前来接替。

   在准备妥当后,行动开始!为了确保张林是否还在家中,律师团先给张林通电话,张林复电话说得要看看是否能出来?于是,律师团叫张林摆脱监视,到我们等待的地方见面……

   2013年5月7日


附:刑 事 自 诉 状

刑事自诉人:张林,男,50岁,汉族,暂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山庄85栋407,身份证号码340304196306021013,联系电话:18955211335

代理人:陈启棠,男,住址:佛山市禅城区常宁里15号。
身份证号码:440601195912100316   联系电话:13702828964

代理人:李苏滨,男,住北京市昌平区京科苑6——302
身份证号码:410305195512054510   联系电话:13366121891

被告人:缪守宝男   
职务:合肥市公安局警察
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290号
电话:0551-2928194   邮编:

   诉讼请求:

   请求追究被告人缪守宝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3年2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被告人缪守宝率领一众警察,以办暂住证为名,敲开自诉人家门(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山庄85栋407),将原告骗至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琥珀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当原告带齐证件到琥珀派出所后,被告人缪守宝指使合肥琥珀派出所警察在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原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十二小时,期间搜走原告的手机、锁匙,非法搜查原告处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其中第6种情形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缪守宝的行为显然完全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自诉人曾就被告人的职务犯罪行为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但至今没有受理和侦查。

   为此,自诉人只得提起刑事自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严肃惩处职务犯罪。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林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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