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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卢湾公房经营公司伙同上海华池贸易侵吞国资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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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9 19: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上海鑫港废品回收有限公司 淮海分站 负责人.;朱存龙 .上海钛焱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有才,该公司总经理,利明五金店经营者刘秀风.塑钢店经营者李重禄.共五家企业于2003年起承租产权为国有企业上海永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卢湾公房经营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丽园路567号22室非居住房857多平方,用于开废品回收站.五金店.塑钢店.夜排档.安置下岗工人,当时出租方上海永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卢湾公房经营公司领导为了将此出房租费收入例为帐外帐,将此款进入小金库,通过虚例另外一个中间公司过桥来签合同转租;做低租金;来应付上级检查,但每月房租54,000元不可以银行转帐还是由上海永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员直接来收现金款,2008年产权人上海永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卢湾公房经营公司与上海华池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糸原打浦街道办事处主任亲戚;该公司专为过桥而成立的,从没有经菅过-天,税务登记也没有,)虚拟一个《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做低租金来应付上级检查,该合同约定每月租金6171.60元,但当时市场租金已经远远高于此租金几倍多.但为了掩人耳目,,实由上海永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员黄月明来再拿着上海华池贸易有限公司空白的《房屋租赁合同》来签一个过桥租赁合同.;表面上该份《房屋租赁合同》是上海华池贸易有限公司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制定的;来应付政府上面检查,转嫁侵呑国有资产违法责任,事实上控告人从来没有和上海华池贸易有限公司发生过任何经济来往,都是上海永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员黄月明来拿着上海华池贸易有限公司收据按时来收房租和水电费,上海鑫港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淮海分站是一个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依法纳税开具发票是每个公民应尽和法定义务,上海永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卢湾公房经营公司与上海华池贸易有限公司为了不择手段获取高额利润,十年来在控告人已付租金500多万元情况下,至今没开过一张纳税发票,都是白条收据.造成控告人公司税金抵扣损失惨重,去年4月1日合同到期,上海华池贸易有限公司到黄浦区人民法院诉讼控告人要求公司搬离,本公司直到诉讼时拿到上海华池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产权证依据《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十三条约定.乙方需转租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期间,乙方应负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转柤收益,转租收益的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出租方隐瞒不得转租这一重大事实,拿到《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证据时发现该条款针对上海华池贸易有限公司的约束;不得转租,每月极低租金6171.60元,针对《房屋租赁合同》控告人提出异议,原审庭审中主审法官要求上海华池贸易有限公司庭后提供该合同产权人登记信息和对《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中同意转租的合同证据,来证实转租的合法性事实,原审原告无法提供出租赁房屋合法证明文件,这笔高额房屋租金经过多次洗钱化为乌有进了,上海永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卢湾公房经营公司与上海华池贸易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私房钱.原审中本公司多次提出要求追加上海永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卢湾公房经营公司为第三人来查清事实,并反诉要求上海永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卢湾公房经营公司与上海华池贸易有限公司开具房租发票或赔偿税金损失,一直杳无音讯.对以上侵吞国有资产事实,偷税漏税,却以合同没有约定开具发票为由驳回本公司的诉求,一.二审判决书只字不提.以上违法事实完全屏蔽,一审,二审法院不知用心何在;开具发票是是法定义务,控告人认为开具发票是法律强制规定,不需要书面合同约定,控告人特向你反映要求你责成有关部门查清上海永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卢湾公房经营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和打浦街道部分领导侵呑国有资产违法责任,和偷逃国家税收的违法事实,追究刑事责任,如不能公正解决,,本公司坚决不会搬离此地的,坚决抵制强制执行,并通过网络公开证据和势必我们通过上访解决,此致

                     ;上海鑫港废品回收有限公司 淮海分站

营业场所上海市丽园路567号22室 负责人;朱存龙 电话`13501687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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