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 发表于 2013-9-11 10:01:11

就两院新的解释请教了维权律师刘晓原与李方平


   问:若是按时两院新的解释,“谣言”帖子被点击、浏览次数达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500次以上,作为入诽谤罪的标准。若是按时两院新的解释,人们认为是有目的来针对大、中V们的言论,特别是如果粉丝数上了十万的网民,帖子只要被转发一次,浏览量很容易达到五千次以上,那么就得入狱了?两位作为国内有名的维权律师对此有什么的看法?

   刘晓原律师: 我已经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了建议信,“两高”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涉及互联网上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如何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所作的解释,从表面上看是司法解释,但实际上是在对诽谤等罪作法律解释,特别是对“情节严重”的解释。

   另外,对法律条文含义的解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无权以司法解释作解释。

   李方平律师:“两高”解释只见公章不见人。劳动教养决定书则是只见公章不见人。”两高”解释,也是如此。不披露具体提议人、起草人、谈论表决人、表决比例,导致作恶无成本无代价,譬如反宪政的诸多写手,连名都不敢留。难道解释过程公开,不是司法公开的一部分?

   另外,请公开每次”两高”解释班子成员!文革期间北大清华两校写作班子以“梁效”之名写了很多大批判文章。今天“两高”也是偷偷摸摸搞解释、很多东西严重侵害公民权利,其解释形的成过程、人员构成、如何讨论、如何出台都是国家秘密,搞的跟“梁效”样的见不得人。

   总结:不能任由"官谣"消耗法治公平!网络谣言危害公民利益和社会秩序,需要依法打击。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网络监督权,这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动辄得咎,让互联网失去活力,舆论丧失监督能力,绝不是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的目的,让守法者畅所欲言,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这才是互联网法治昌明的标志。刘铁男被实名举报,能源局一度称污蔑;视频揭穿治超办用拳"文明执法";公务员现不雅照,官方否认其身份……如果说"网络大谣"们造谣是为名利,官员公然撒谎则是为了维护虚假形象。前者危害社会,后者有损公信。打击网络谣言当从治理"官谣"做起,正人先正己。

   《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言论自由不是指主张相同观点的自由,而是指主张不同观点的自由;不是指公开说出“我同意”的自由,而是指公开说出“我反对”的自由。宪法之下,任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法律,司法、行政和个人行为,都属于违宪非法。所以,贯彻打击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应体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刑罚得中的法治精神,严格区别恶意造谣和错误表达,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言论空间。

      2013年9月11日星期三

      (网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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