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863 发表于 2008-4-4 18:43:06

姐姐:用我的生命也要为你讨回公道!

  一、肇事司机酒后、超速、逆行驾车将受害人撞伤,肇事后故意拖延不救,致受害人流血过多死亡
      在1998年11月13日16时40分许,发生“能见度”在二三百米的视线良好、地域开阔的吉林省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门前北侧还不到200米远的三叉路口道中心西侧一米处。因此处糸三叉(有:20 公里/小时限速标志)路口。主干道为双向四车(中间由双实线标志)道。机动车道一侧均有绿化隔离带隔着的非机动车道。受害人是由南向北行走。由南向北行走,必须要由道西侧过双实线车道才能走到道东侧的非机动车道后才可能继续向北行进。当受害人由道西侧推着自行车走到垃圾中转站的门前面的矿电大街距“四车道”(此处无信号标志)中心双实线一米处,被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太阳升村居民徐绍起在“酒后、超速”且又逆行(根据受害人身体没有被撞击的痕迹和自行车车体的撞击点的部位足以证明“徐”是在“左”车道“逆行”驾驶。这一事实已被吉林省公安厅认证)驾驶吉D-50813号南方125B型两轮摩托车飞驰将推着自行车正常过道行走的我二姐夏连群(以下简称“受害人”)撞飞致伤。 受害人被撞伤后,肇事者并未采取及时抢救,这期间却给他人打过电话。但是,事故大队并未出事故现场,也没有来救护车。徐绍起见死不救,袖手旁观,其主观恶意是明显的,故意拖延长达近一小时。事故发生四十多分钟后徐绍起本想逃脱,被围观群众围住,同时勒令协助将受害人送往离案发现场仅二百米的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肇事者被矿医院公安科扣留,后又由辽源市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来的三个人将其带走。因罪犯主观上希望受害人死亡,有意拖延不救,对受害人不采取救治措施,从而导致受害人流血过多丧失性命。徐绍起故意不及时采取救治措施所为导致的间接故意杀人的必然结果。肇事亲属在事故处理大队办案人的面对我们说:“不就撞死个人吗,有什么了不起。” 我在1997年被辽源市东辽县安恕煤矿贾矿长坐的奥迪轿车撞为左小腿胫骨骨折住院治疗,可是,因大夫技术水平问题,造成我“骨不连”,后该矿长与医院大夫恶意串通,恶意误导我,说,现已治愈,并在我不同意出 院的情况下,强行给我办了出院手续,造成我二次手术。此案,由于我姐被害案未结,也是由于地方政府在市委书记的指令下将我“劳动教养”打入“囚牢”,致使安怒煤矿交通肇事经济赔偿一案至今在一审法院“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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