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anxia 发表于 2008-4-8 06:28:24

酒后超速“白撞”!致遗体冰置殡仪馆十年未火化(图)

姐姐:用我的生命也要为你讨回公道!“酒后、超速”逆行驾驶将人致伤,故意拖延抢救导致死亡,却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对已故无责任受害人强行实施罚款100元人民币,却将间接故意杀人的罪犯放跑
我进京上访,反被地方政府强加罪名拘留(拘留期间惨遭非人道的待遇)和劳动教养
由于地方政府和公安部、公安厅相互推诿,历经九年的奔波与多渠道上访……
却造成姐姐遗体冰置殡仪馆九年至今未火化的结果
  一、肇事司机酒后、超速、逆行驾车将受害人撞伤,肇事后故意拖延不救,致受害人流血过多死亡
在1998年11月13日16时40分许,发生“能见度”在二三百米的视线良好、地域开阔的吉林省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门前北侧还不到200米远的三叉路口道中心西侧一米处。因此处糸三叉(有:20 公里/小时限速标志)路口。主干道为双向四车(中间由双实线标志)道。机动车道一侧均有绿化隔离带隔着的非机动车道。受害人是由南向北行走。由南向北行走,必须要由道西侧过双实线车道才能走到道东侧的非机动车道后才可能继续向北行进。当受害人由道西侧推着自行车走到垃圾中转站的门前面的矿电大街距“四车道”(此处无信号标志)中心双实线一米处,被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太阳升村居民徐绍起在“酒后、超速”且又逆行(根据受害人身体没有被撞击的痕迹和自行车车体的撞击点的部位足以证明“徐”是在“左”车道“逆行”驾驶。这一事实已被吉林省公安厅认证)驾驶吉D-50813号南方125B型两轮摩托车飞驰将推着自行车正常过道行走的我二姐夏连群(以下简称“受害人”)撞飞致伤。
受害人被撞伤后,肇事者并未采取及时抢救,这期间却给他人打过电话。但是,事故大队并未出事故现场,也没有来救护车。徐绍起见死不救,袖手旁观,其主观恶意是明显的,故意拖延长达近一小时。事故发生四十多分钟后徐绍起本想逃脱,被围观群众围住,同时勒令协助将受害人送往离案发现场仅二百米的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肇事者被矿医院公安科扣留,后又由辽源市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来的三个人将其带走。因罪犯主观上希望受害人死亡,有意拖延不救,对受害人不采取救治措施,从而导致受害人流血过多丧失性命。徐绍起故意不及时采取救治措施所为导致的间接故意杀人的必然结果。
  肇事亲属在事故处理大队办案人的面对我们说:“不就撞死个人吗,有什么了不起。”
  我在1997年被辽源市东辽县安恕煤矿贾矿长坐的奥迪轿车撞为左小腿胫骨骨折住院治疗,可是,因大夫技术水平问题,造成我“骨不连”,后该矿长与医院大夫恶意串通,恶意误导我,说,现已治愈,并在我不同意出院的情况下,强行给我办了出院手续,造成我二次手术。此案,由于我姐被害案未结,也是由于地方政府在市委书记的指令下将我“劳动教养”打入“囚牢”,致使安怒煤矿交通肇事经济赔偿一案至今在一审法院“中止审理”。

yuanxia 发表于 2008-4-8 06:31:04

五年间四次作出了四个责任重新认定决定


案发的第二天,辽源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以下简称“事故大队”)张科长等三人到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却对我们谎称:“肇事者在我们事故大队跑了,我们昨晚出动三伙人,一宿都没有抓到”。同日下午在事故大队,张科长说肇事者没有赔偿能力,让我们自己去找罪犯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蓄意对构成刑事犯罪的罪犯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就以此“私了”这起“《刑事案件》”。我当场就明确表示:“肇事者没钱,赔偿(三万八千九百余元人民币)我可以一分钱都不要,但肇事者已构成刑事犯罪,该判两天,判两天,该判几年就判几年。”可是,张科长 却忠告我们:“你们是不撞南墙不回头,最后会撞得满头是包,还得跪着求‘他们’”!
事故大队办案人不许我聘请的律师阅卷。办案人说:他们的领导不让阅卷。
二、五年间四次作出了四个责任重新认定决定
专业执法的事故处理大队于1998年11月30日作出的第211015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明确写着:“交通肇事者徐绍起”“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致受害人 死亡……却为其开脱(肇事者本人并未受到任何刑事、行政处罚。交警随后将其给放“跑”了)刑事责任。认定肇事者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强加本无事故责任的死者“受害人”我的姐姐负主要责任:

yuanxia 发表于 2008-4-8 06:32:20

同年12月16日,市交警支队认为上述责任认定合理,对其给予了维持,作出:
第二个认定书

yuanxia 发表于 2008-4-8 06:34:44

经我无数次的到省公安厅和交警总队上访。于1999年再次作出:第三个认定书

yuanxia 发表于 2008-4-8 06:35:49

    2001的3月21日,由省公安厅长委派的四人专案调查组来到辽源市。事故处(其中两人是省交警总队的,均为本案原办案人)处长给我们的口头答复是:“酒后驾车是违章,违章不能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为‘酒后驾车’与受害者被撞死无因果关系”;专案调查组长省公安厅控申处长还说:”‘酒后驾车’是事实,‘超速行驶’没法认定”。
  2002年我在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杭培(杭州培训中心)网反腐论坛发出了求助。同年5月市事故处理大队原办案人以口头方式告知我们:吉林省公安厅已将责任变更为肇事者徐绍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拒不给我们书面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之规定。一年后的2003年6月我又进京到公安部的大门前,将由官方出具的书面材料摆在国家公安部的正门前求说法。次日,公安部告知我“会有人找你的”。三天后辽源市公安局长派人将我从公安部接回到辽源市。回地方后,我多次给市公安局长打电话,该局长却拒绝接待我。在经三个多月我无数次找公安局,才于同年“国庆节”前夜,九月三十日下午两点作出:
第四个认定书

yuanxia 发表于 2008-4-8 06:37:58

事故大队是专业行政执法机关。可他们却用人民给他们的权力胡作非为、颠倒是非。由肇事者徐绍起负次要责任到其五年后负主要责任和已故受害人由负主要责任又变更为负次要责任的两次责任的变更。给受害人亲属和国家造成了用金钱无法弥补的伤害和经济损失。 1998年11月30日同时并作出了对死者罚款100元的第2110153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 裁决书的左下角处明确写着:此联交被处罚人。受害人已故,此联又如何交被处罚人呢?

yuanxia 发表于 2008-4-8 06:39:28

肇事者具有:“酒后、超速”且“逆行”三条严重违章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办案机关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二、渎职犯罪案件(十):(1)、(5)、(6)、(8)之规定,特向市检察院“检察长”书面投诉。竟以“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决定书”告知,了结此“刑事案件”。

yuanxia 发表于 2008-4-8 06:42:53

改变刑事案件性质

yuanxia 发表于 2008-4-8 06:44:36

由于检察机关不给立案,我大姐给辽源市委书记打电话,市委书记说,如果事情属实,把此事交由市委政法委书记处理,并同意第二天接待我们。第二天我和我大姐找到了市委书记。可是,市委书记却将我们的材料转交给了辽源市市长。市政府作出了:

yuanxia 发表于 2008-4-8 06:46:42

我进京上访,却遭拘留和劳动教养!

三、我进京上访,却遭拘留和劳动教养!
我自98年至今近十年来我无心从事任何工作。至今我一直奔波地方与北京上访,未果。为求公道,我被官方拘留两次,劳动教养一次。即2004年5月30日对我强加罪名曾被拘留和劳动教养。
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在2004年5月,我又再次进京上访,却被市委书记一声令下从北京押送回“辽源市”后,关进了辽源市“拘留所”。他们公开抵毁事实,颠倒黑白,诽谤歪曲事实真象。将我们辽源市上访的七人同时拘留十五天。
  2005年6月14日,七人中有五人拘留十五天后就放人了。却将我和另一位上访的王连英(该人由于单位拖欠其承包工资款的法院枉法裁判及其父单位欠其父母钱款法院枉法不执行、单位拖欠该人妹妹承包工资款,还有该人妹妹的孩子被医院使用过期药致死的医疗事故纠纷等多起案件也上访了近十年,至今未决)又劳动教养一年。

yuanxia 发表于 2008-4-8 06:47:57

对我又转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作出后,却迟迟不送劳动教养部门执行。在拘留所的后二十多天中,惨遭“非人道”的待遇……每天早晨三点多钟必须起床,晚间在八、九点钟才能休息,午夜之后才能入睡。一天除吃三顿饭外,没有一刻钟的休息(因缠牙签,我每天有定额)时间。 我在 “特殊待遇”下,我每天睡在只能容纳三人的地方却挤睡六个人在一起的恶劣环境之中。每天晚间,劳累了十七个多小时的其中三个人站在地下不知道今晚睡在何处,即使六个人都身体侧立为垂直九十度,也是人挤人,人挨着人,且还要铤直身板,那也没有丝毫间隙,也只能够一支胳膊压在身体下,另外一支胳膊放在自己的身体侧上方。每年的七月份,众所周知,正是一年四季的“伏天”,中国东北的“署伏”很炎热,二十多天当中没有放一次“风”。尽管缠了十七多个小时的牙签,尽管每天虽然是十分劳累(上厕所方便完之后连洗手的时间都没有,就接着缠牙签)可却也长时间内难以入眠,况且我身边周围均是身患疥疮的犯人。后来,我也身患疥疮。 在我被劳动教养98天时,辽源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事出有因”作出了辽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对我的劳动教养给予撤销。地方政府对我寻求公道,是想压制就镇压。随后又对我的劳动教养给予撤销,这说明了什么?  在2006年7月18日我们三个人向中南海里面扔材料时,又再次遭到了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拘留十天。 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拘留所期间: 我为寻求公正、伸张正义,遭到了强制拘留。因此,我在西城拘留所里面不穿拘留所的囚号服,为此,就不让我出屋到卫生间,我在被拘留的十天中从没有到过卫生间;在拘留所的十天中也没有大便过,在后三天,我是靠绝食走出的西城拘留所!

yuanxia 发表于 2008-4-8 06:50:53

六年后,我和肇事者关押在同一个拘留所

四、六年后,我和肇事者关押在同一个拘留所

   罪犯徐绍起是在案发六年(2004年才开始抓捕罪犯)后的2004年受审的。  2004年由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西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我在被拘留的拘留所里面,由辽源市公安局东吉警察署当初送我拘留所的大队长在同一个拘留所同时送达与我和“被告”的!我和将我姐撞死的肇事者徐绍起竟在案发六年后关押在同一个拘留所里。

yuanxia 发表于 2008-4-8 06:52:34

对我子的学业负有难辞其咎的责任

五、对我子的学业负有难辞其咎的责任

  在我遭到非人的待遇和精神上、肉体上的折磨的同时,我的儿子正在就读高中(我妻子在一九八九年病逝后,至今,只有我和孩子共同生活)孩子依靠我抚养。我子虽然在2006年收到了一张大学“入学报到证”,但因我近十年来为讨公道、讨说法,没有对我的儿子尽到做父亲的职责;也没有从事任何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没有任何收入。我因为没有钱,造成我的儿子无法就读!无法完成学业。对我子的一生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yuanxia 发表于 2008-4-8 06:54:29

姐姐遗体冰置殡仪馆至今未火化

六、姐姐遗体冰置殡仪馆至今未火化

  由于此案至今未得到公正的处理,致使我姐姐的遗体冰置殡仪馆(殡仪馆每小时费用十元,每天240元)至今未火化。使我多年来承受此,在精神上给我造成了具大创伤;也给国家造成了六十四万余元的损失。这笔费用由谁来支付?

yuanxia 发表于 2008-4-8 06:55:33

  政法委书记让我们息诉。并说:“你告到公安部八年了!再告八年又能怎样?你的事在辽源市是小事!”
市政府信访局长说这个案子“联合国能解决”……
尽管我深怀为亲姐申冤之念,而且各部门奔波近10年,时光流逝,每天在极度痛苦中渡过,致使我筋疲力尽,家庭生活、孩子学业难以继续,我精神曾几度进入崩溃边缘。
近十年来,我曾数十次到国家公安部和吉林省公安厅上访讨说法。要求其依据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明确之有关规定,其再次作出“酒后、超速”且逆行驾驶致人死亡的肇事者徐绍起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然而,国家公安部和吉林省公安厅拒不按相关规定重新再次变更已作出两次“变更”但仍不公正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无奈,有必要恳求和呼吁媒体和各界主张维护正义的人士帮助我这个弱者申张正义!

yuanxia 发表于 2008-4-8 07:04:28

  我儿子出生满月后,我们三口人就住在我的岳母家。我妻子1989年在我儿子还不到两周岁时病故。妻子去世后我和儿子至今还住在我岳母家。在1997年我被撞小腿胫骨骨折出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是由岳母照顾我的。   下面是2006年高考前夕,我上访在北京时,我大姨姐给我发的信息。这条信息至今保留在我的手机中。 我是你大姐,你什么时候能回来,我妈病了,主要是因为你没回来每天都上火,现在妈病重了,你赶紧回来吧,你回来妈看见你也许能好些,现在就念叨你,另外夏(我儿子)要考试了,我们无心管他了,你考虑一下,妈病很重。 我儿子给我发的信息:

能回来赶快回来
 我姥死了   为此我至今深感内疚,悔恨终生!每当我看到这条信息,我的心情十分压抑、沉重,无法用语言描绘。 吉林省辽源市 (受害人弟弟):夏元丰
                                           2008年4月4日

yuanxia 发表于 2008-4-8 07:05:49

以下是我曾在人民网上就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蓄意不作为为题发表的言论地址: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view=2&treeView=1&id=1416601&board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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