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wns 发表于 2011-10-8 14:43:44

真丢脸:中央电视台竟然败给小公司

毛开云博客

央视的“星光大道”栏目广为人知,央视发现一家影视制作公司在先将“星光大道”注册为商标,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提起行政诉讼,以便讨回该商标。昨天,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央视该节目开播晚于同名商标的注册,判决央视败诉。(10月7日《北京晨报》)



央视《星光大道》

报道称,2003年7月,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公司(简称星光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星光大道”。后来,星光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获得初审通过,央视对“星光大道”的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央视的异议申请被驳回后,又申请复议再度被驳回。最终,央视将商评委告到法院。

在央视的异议申请被驳回、申请复议再度被驳回、法院判决败诉的一连串过程中,央视难道不懂“法”,为啥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抑或是为了炒作?央视这么有名气,“星光大道”也广为人知,有炒作的必要吗?由此看来,央视真的应该好好学“法”。

央视的“星光大道”栏目开播于2004年,而星光公司在2003年就已进行“星光大道表演大赛”的筹备策划活动,这个时间先后一目了然,央视居然成了“白痴”。

央视称“星光大道”是央视1999年开播的“星光无限”栏目的一个子栏目,后来“星光无限”改版为“星光大道”,拥有大量观众。但央视在法庭上未提交星光大道栏目先于星光大道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播出,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任何有力证据。要知道,法庭上必须靠证据说话,这点常识央视岂能不懂?

央视还认为,星光公司在理应或已经知道情况时,仍然申请注册该商标,其行为属于搭便车出名的“恶意抢注”;而法院认为,星光公司注册星光大道商标,既没有对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在注册中也没有采用欺诈手段,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两者的观点为啥迥然相反,难道央视一点没有想到?假如央视和法院互换位置,央视是否就按自己的观点作出判决,这样的判决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和时间的考验吗?

据了解,央视有很多有关法律方面的栏目,比如“今日说法”、“道德观察”、“经济与法”、“法治视界”(停播)等,在打这个官司之前,央视请这些栏目的主持人开过“诸葛亮会”没有?这些主持人询问过他们经常接触的法律专家没有?央视“星光大道”商标抢注案的申请一再被驳回,法院判决败诉,是央视的莫大耻辱。

俗话说,不打无准备之战,不打没有把握之战。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央视是中国最具权威的主流媒体之一,在全国和全世界人民的关注之下,官司竟然败给了一家默默无闻的影视制作公司,丢了央视的脸。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真丢脸:中央电视台竟然败给小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