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dwater 发表于 2013-3-21 19:08:34

构成美国政治价值观的普世价值内涵是什么

作者:部落的远方

不可否认的是,美国的进步繁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她的政治现代化。笔者试图以超然的态度就作为构成美国政治现代化的核心价值基础的自由、民主、平等、人权和法制给大家做一个在美国人眼里的名词解释,以作为我们国人对美国的意识形态和国家行为方式的解读和评价的基本素材。同时也有助于对我国今后发展的核心价值体系形成开辟客观的思维视角。

一、自由

    美国哈佛大学政府学院在提供给全美大学使用的教科书《美国政治文化》中,将美国定义为“天生自由”国家。整个国家就是建立在自由思想基础上的。这部教科书指出,美国起源于一场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革命,然而,与多数流血革命不同,美国革命不是反叛已经确立的社会秩序,因为殖民地并不存在需要推翻的封建遗产,并且,殖民地已经开创了让个人免受欧洲式贵族爵位统治制约的新的生活方式。

    美国的开国元勋杰佛逊说“上帝在赋予我们生命的同时,也赋予了我们自由”

    华盛顿总统在告别演说中说“你们是美利坚人,你们酷爱自由,你们身上的每一个细胞都充满了自由,我没有必要再提什么建议来加强和坚定你们的这个信念”。

    1941年,罗斯福总统在国情咨文中说,美国将努力保证未来的安定,这种安定建立在4中基本自由之上,首先,人人都享有发表言论和表达见解的自由;其次,每个人都能以自己的方式,享有崇拜上帝的自由;第三是免受贫困的自由;第四是免受恐惧的自由。

    关于言论自由,美国人认为,但凡有公共事务的观点,都应不受干涉地得以自由表达,有秩序的社会进步,是在不加约束的舆论自由推动下取得的。没有哪一个人能够独立发现真理,也不能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别人。这样,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是不可分割的。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美国宪法禁止政府设定某种宗教为国教,美国宪法赋予公民拥有绝对的信仰自由。

    关于免受贫困的自由,美国人认为,保证公民的财产与幸福,以及保护个人免受经济损失和不测之灾,是社会和政府的目标。

    关于免受恐惧的自由,美国人认为,唯一该恐惧的就是恐惧本身。美国宪法第4条修正案明确:“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

    美国人认为,自由只有在与责任一起运用时才发挥作用,任何人要获得成功,必须作为一个人同他人、同国家一起获得成功,如果没有责任感,任何自由社会都不会繁荣。美国人认为,社会应该鼓励自由,个人应该有一个私人领域,在此领域,他们只要不伤害他人,就可以自由地思考并按照自己选择的方式去行为。

    美国2002年发表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称:“自由是我们生活的基本要素,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迁徙的自由、财产权、不受非法歧视、这些权利是作为我们美国人所必须有的,也是我们必须捍卫的,许多人为了建立和保卫这些权利而战斗,甚至牺牲,我们决不能放弃他们”。

    美国教科书定义:“自由是这样的原则,个人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行动和思考,只要他们不是无理地侵犯他人的自由和福利。”

二、民主

    在美国人看来,民主首先是一种价值,即政治上的独立、自由和平等。

    在美国,民主和自由也是随着政治的现代化逐渐推进的,在自由扩大方面,先由契约佣仆白人扩大到自由白人,再到黑奴成为自由人和印第安人获得自由;在参政权的扩大方面,由限制选举权到逐步取消限制,由少数政治活动价参政到一些中下层代表人物参政,由白人参政到黑人参政,由男子参政到妇女参政;在经济平等权利的扩大方面,制定反托拉斯法对垄断进行限制,颁布实施社会保障法等等。

    在美国人看来,民主很重要的是一种政治制度,即宪政民主,代议制民主。在这种制度中,人们可以通过或多或少定期安排的选举来选择政府。选举时,反对党不会受到压制,政治精英也不会发生意外,因为民主即意味着竞争,民主即意味着政党轮替。并且认为,只有经过民主选举的政府,才具有惟一的执政合法性。

    杰佛逊说,选举可以温和地、安全地矫正弊政,而在缺少这种补救办法的地方,弊政则常常需要用革命的刀剑才能斩除。距离公民的直接的、经常的选举越远,政府的共和性质就越少。

    在美国人看来,民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权力”与“权利”两者关系的一种政治方式,从“权力”的角度看,美国人认为,一个民主的政治制度,关键的问题是实现对权力的共治,认为这是民主制度的核心。

    从“权利”的角度看,美国人认为,民主的政治制度应该是使人民拥有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以及社会权利等得到保障和发展,有关权利保障的法律的制定是实现和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方面,但法律并不是衡量人民权利的根本准绳,人民的权力是否得到实现和保障,要看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和发展水平,是衡量民众享有民主权利的真正标准。

    托克维尔认为,民主已经成为美国人社会生活的一部份,突出的就是使美国人人之间的关系简易化了。在美国,家庭出身向来不会制造特权,财富也不会使他的持有人享有任何独特的权利;互不相识的人可以在同一地点相聚,他们相互交换思想时既不是为了获得好处,又不怕由此带来危险。

    美国历史学家罗伯特.威布给出的民主定义的要素是1、包括所有智力正常的的成年居民都应该是选民;2、每一个选民都有平等的机会去筹划公共问题的议事日程;3、每一个选民在决策机制方面都有平等的权利,在决定解决方法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4、每一个选民在都有平等的权利去获得与公共问题有关的信息。并认为,这才是美国所应具有的、真正的、名副其实的民主。

    美国政治教科书认为,民主是一套规则,旨在赋予普通人在政府中享有重要的发言权。民主是一种人民进行统治的政府形式,人民或是直接或是间接地选出的代表进行统治。

三、平等

   在美国,平等有着特殊的意义,代表着美国建国的历史。

    美国早期黑人民权主义者伊利.泊克认为,是平等的观念聚合了人们、奠定了国家的基础。他说:“我们的肤色不同,我们的宗教信仰不同,我们的能力不同,我们的背景可能也不同,那么我们的共同点何在?是什么让我们成为了美国人?是一个观念。我们拥有相同的观念,那就是我们的共同之处。其它国家都不是从一个观念开始建立的;大多数国家都是从贵族和国王开始的,我们从一个声称人人生而平等的宣言开始,那个崭新而强有力的观念让全世界的人都激动万分。”

   《独立宣言》的庄严昭告,给人们带来的不只是一个概念,而是社会运行的准则,发展机会的平等。正如杜威所说,相信平等,这是民主信条中的一个因素;一切个人都有权利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以及在其行政管理中有平等的地位。每一个人总是生活在一些制度之下的,而他所受的这些制度的影响都是平等的。如果在数量上并不如此,在质量上是如此的。每一个人有平等的权利来表达他自己的判断,虽然当他的判断与别人的判断构成一个集合的结果时他的判断的重要性在数量上也许并不是平等的。简言之,每一个人都同样是一个人;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机会来发展他自己的才能,无论这些才能的范围是大是小。

   托克维尔说,美国人天生就爱好自由,你不用去管他们,他们自己就会去寻找自由,喜爱自由,一失去自由就会感到痛苦。但是,他们追求平等的激情更为热烈,没有止境,更为持久,难以遏止。他们希望在自由之中享受平等,在不能如此的时候,也愿意在奴役中享用平等。他们可以容受贫困、隶属和野蛮,但不能忍受贵族制度。在美国,追求平等的激情是一个不可抗拒的力量,凡是想与它抗衡的人和权力,都将被它摧毁和打倒。

    美国人认为,在生活中,人人有生存的权利,只要有力气,有能力,谁都可以获得自然,谁都可以发财。在政治上,他们主张在投票箱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人人享有选举权。在教育上,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公立学校人人均可以上学。在运动场上,只要有体育才能和技术的人,都可以参加竞争。在官兵关系方面,美国人认为,官兵之间该是平等的,指挥官不能向士兵摆资格,不能把权威当宝仗使用。在宗教发那个面,美国人认为,人人有信仰宗教的权利。

    美国政治教科书对于平等是这样定义的;“平等这一概念意指所有个人在道义价值、受到法律对待和政治要求上都是平等的。”

四、人权

   在美国,人权是高于一切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人都享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都有言论、信仰和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这被认为是天赋的。这些不仅反映在整个民族的意识中,也反映在美国的法律和制度中。

    首先提出人权观念的是《独立宣言》。马克思称《独立宣言》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在美国,作为政治意义和社会事件意义的人权观念的确立,是联邦新宪法《权利法案》的通过。

    1789年在第一届联邦国会上通过的前10条宪法修正案,在人权观念上确立上,具有这样几个指标性意义:1、确立了人权的内容。即通过制宪会以的大辩论,确立了建立这个新兴的国家得以长久维持的关键在于保障人权。2、提高了人权的地位。3、扩大了人权的范围。《权利法案》一方面把《独立宣言》中提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另一方面,也把宗教、言论、集会和请愿,以及建立社团、佩戴武器、人身、住所、文件与财产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甚至被告得享公正、公开、迅速审理等项权利,也列入人权的范畴,大大扩大了人权的的内涵,并为美国人的创造性活动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在美国,人权即意味着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保障。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等权利,对公民的财产权、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及住宅不受侵犯等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如同自由、民主、平等一样,在美国,人权不仅仅是由制度所保证的一种权利,而且已经演化为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

    美国第38任总统福特曾说,美国人民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发表意见的权利和选择立法者、执法者的权利---不分性别、年龄、种族和宗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不分农民、商人、工人或消费者;在经济上进行自由交易的权利;按自己的选择信奉宗教的权利。所有这些合在一起就构成了美国梦。

五、法治

    美国人的法制观念、对法的尊崇与信服,几乎是无法挑剔的。联邦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之所以能够确立和巩固,一部宪法之所以能够铸就一个国家,成为一个国家立国的根本、延续的命脉,归根结底,是建立在全社会高度的法治观念之上的。

   在美国人看来,法大于权,法律程序重于政治结果,接受法律的裁决,是天经地义的。

   在这里,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保障个人的权利,防止官员滥用权力,法院是法律含义的最后裁判者。司法当局享有最高的权力。

   在这里,宪法高于政府。宪法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人民组成政府的法令。政府的权力是一句人民代表置顶的宪法授予的。一切授予的权力都只是“委托”,“委托”是可以随时收回的。政府不是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为了谋利就有权利去开设或经营的店铺,而完全是一种信托,人们给它这种信托,也可以随时收回。政府本身并不拥有权利,只负有义务。

   在这里,人人都把法律视为自己的创造,他们爱护法律,并毫无怨言地服从法律;人们尊重政府的权威是必要的,而不是因为他的神圣;人们对国家首长的爱戴虽然不够热烈,但出自有理有节的真实感情。

   在这里,人们爱法律如爱父母。

   正因为如此,所以在美国,民众有了纷争不是去求助政府而是去求助法律。据有关资料, 每年打官司的数量达到1800万件,即每平均100个人就有6件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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