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STON 发表于 2014-4-29 05:46:55

章子怡为挖“深喉”打官司大输

内华达大学格林斯庞新闻与媒体学院玛丽・豪施(Mary Hausch)教授指出,在某些情形下,在新闻报导中,匿名信息来源不是优先考虑,但有些时候是必要的,特别是在报导政府交易与腐败新闻时。不过,在发表 匿名消息来源时必须注意,如果有公开的关于同一话题的可以利用的信息来源时,不得使用匿名信息来源;其次,话题必须足够敏感,泄露信息来源将导致丢掉工 作,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以及危及安全。通常来说,如果使用匿名消息,必须有记者和编辑二人知晓把关,通常,这个信息需要有第三者予以确认。如果使用匿名消 息来源,记者与编辑应当保护信息来源,尤其在泄露消息来源可能导致风险时。

具体到本桉时,玛丽教授指出,关于章子怡的消息已经得到知情人的确认,而且, 提供消息的人士并没有低级动机曝光纯粹明星风流韵事,只是志在曝光中国政府腐败。基于掌握的事实,在处理章子怡的新闻时,符合新闻记者的伦理规范。

此前,韦石曾在接受采访时解释,他们在2012年11月16日召开的双方律师出席的取证听证会上全力回答了相关问题,只是未回答有关消息爆料者 或个人捐款者的名字。被告方律师兰德乍(Marc J. Randazza)指出:取证听证会上,章子怡的律师提出非常多问题,试图取得消息来源的名字,但事实上,这则消息的最根本因素与章子怡无关,而是与 薄熙来有关、与政治丑闻有关,章子怡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尽管章子怡的律师团队曾经动过念头想知道谁是为提供消息的“深喉”,但他们清楚地意识到,通过美国法院系统做到这一点几乎不可能。因此,9月9日双方律师提交法院的联合报告将这起桉件的四大关键法律问题归纳如下:

1.被告是否能因为发表新闻报导承担责任?

2.发表的新闻报导是否享有第一修正桉的保护?

3.如果原告证明报导是错误的,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

4.原告是否能强迫被告披露报导的信息来源?

上述四点,无一涉及追问谁是“深喉”。也就是从这个时候起,章子怡想通过这起官司挖出“匿名来源”传播者的希望没有了,章子怡在这一点上确实输得干干净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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