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查看: 693|回复: 0

看看王继卫山西人民在作什么?

[复制链接]

9

主题

3

回帖

112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112
 楼主| 发表于 2014-9-7 05: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看王继卫山西人民在作什么?


  控诉维权  冤!冤!冤!
控告人:王继卫,男,1964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田家会街道办上楼桥村114号,身份证:14233119640818241x,电话:15501228174。
被控告人:离石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孟根生局长
被告事由:拒不覆行法定职责,连续打击报复,故意伤害
控告请求
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十五)项,第二十条,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
二、要求对涉案犯罪人弓拴荣立即逮捕归案,依法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事实与现由
1996年农历1月10日,上楼桥村村民弓拴荣对我实施故意人身伤害,用鼓箭打我右眉夹缝3针,并致以重伤。原经办人派出所干警张福林,刘祥元得知情况后,来到现场,不问情由,在无任何手续下,在派出所强行给我戴上手铐,并进行殴打,并强迫我在不明内情的协议下签字(200元)。并非法拘禁长达8个小时之久。非法拘禁长达1个多月,当地公安不给处理,拒不覆行法定职责。
冯国冻所长带领3家派出所。信义派出所所长高锦奇,田家会派出所冯国栋带领他们一起10多人,入侵民宅,对控告人实施人身伤害,唯有阳坡派出所所长车新明没有动手,10多人将我右脚打骨拆。
我一家四口人,阳坡派出所副所长殴打我妻子,并将我妻子手背打伤,三家派出所10多人并将我强制带走,给我戴上手铐,并进行殴打, 1995年中秋节后,冯国栋用三节手电筒殴打我残疾的父亲、母亲,父亲当时患有心机梗塞,脑溢血,并用毛巾捂住父亲的嘴不让说,救命,救命。
父亲是冯国栋带领10多人所杀,而不是自杀!
1996年4月15日,早上我母亲找许来保,说我父亲死因的问题,许来保这个县人大代表,省劳动模范,竟对我父母亲实施行凶,并将我母亲打昏倒在地上,后在离石区医院看病治疗,直至1998年伤病去死。我母亲就是许来保打死的。
控告人后来又被当地公安局接连报复,非法关押,报批劳教,将控告人一个完整的家庭已搞的支离破碎,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他们编造自杀,为什么会跑水缸里自杀,分明是冯国栋带领10多人所杀,该案至今未依法处理。
我的右脚被打骨拆,我在吕梁康复医院看守所所长贾占凯带我去医院拍的x光片为证。
请求中央在有法必依,严肃执法为民,请批复认真处理,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要求依法立案审查,并依法还我人权和法律公道。
说明,父亲是残疾人,半个身子不能动弹,不会跳到水缸里自杀, 控告人:王继卫
冯国栋带领10多人所杀!                           2013年9月6日
转.辽宁省大连市.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领导下..人民[在唐军.李万才.领导下大连最少一部份冤民在网上的材料望看看]冤民控诉大连市政府黑暗腐败姜胜阳大连市冤民谭玉英表示【昆仑山】发:唐军人前人后两张脸的背后冤民效仿陈光诚 美使馆中方武警威胁枪杀大连冤民王春梅姐弟俩本溪市检察院刑讯逼供致死公安局长谢志冈 谁来监督谁来管大连市违法暴力强迁事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腐败警示录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庞浩死亡一案一审判决感言一位癌症母亲的的上访心酸——何淑文辽宁大连王秀波女儿被秀月街派出所民警打伤后拘留[在唐军.李万才.领导下大连最少一部份冤民在网上的视频望看看]大连女访民王春艳谈强拆和亲人上访中逝去的悲剧大连冤民李晓阳反映政府官员的违法违纪SAM_0085.AVI大连人刘治利说被关黑监狱大连访民孙玉杰女士的控告SAM_0089.AVI大连人仇杰说春节在北京被关黑监狱殴打的大连访民孙玉杰和妹妹、母亲谈感受大连仇杰、谭玉英等人赶在两会前来京上访大连市冤民仇杰:李克强、辽宁、民意如天大连PX厂崩堤 成为了胡铲除江派人马的借口                               控告状控告人;陈风云.陈.女.55岁.汉族.亚硝酸盐严重中毒后遗症的受害者,.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34号4-2号.被控吿人;辽宁省大连市.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等有关人员.被控吿人;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国宝大队.姜洪沼.等人.甘井子分局等有关人员.被控吿人;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普兰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有关人员.被控吿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长.普兰店人民法院.院长.等有关人员.案由;辽宁省大连市.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和市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国宝大队姜洪沼.等公检法有关人员.为了包庇他们下属机关的个人刑事犯罪,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枉法追诉、枉法裁判、伪造证据等.请求事项;一、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要求立即撤销大连市中級人民法[2013]大刑二终字第200号裁定,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普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立即宣告无罪.三、要求立即返还非法扣押的公民私有财产,并赔偿损失。事实与理由:以辽宁省大连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 “王立科”为首的犯罪集团伙同大连市公安局 等有关部门和人员,为了达到贪赃枉法合法化,毁灭贪赃枉法的证据,以腐败为政绩,人治武德得迁升,利用手中的职权,掩盖所犯下的罪行,捏造莫须有的证据,以我等人正当举报有罪,唆使大连司法不惜代价动用司法手段镇压举报人,以莫须有的诽谤罪将举报人以涉密为由非法关押大连看守所,并判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其弟弟本来是与案一点关系也没有,就用了他家的电脑就被判了一年两个月,其行为已触犯打压举报人,充分体现了大连市委市政府人治武德的法制精神,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诽谤李克强、李源潮、王珉、孙春兰、陈政高、夏德仁、唐军、王立科、二张。6人集团PX刑事判决书】情节严重的,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外:综观本案; 本案中既没有被诽谤的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或到法院自诉,足以说明我不构成诽罪;退一万步来讲即使我等人构成诽谤罪也是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案件,不可思议的是大连市委市政府为了达到贪赃枉法合法化,毁灭贪赃枉法的证据,以腐败为政绩,人治武德得迁升,不惜一切手段动用国家司法资源演变成公诉案件,荒唐之极,充分体现了大连市人治武德的司法精神!   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公民自已到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普兰店法院判决认定辽宁公安厅同意立案是复印件一份,普兰店市检察院在法庭上没有出示原件和辽宁省公安厅领导批示字样,只出示复印件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六十九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第七十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七十一条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普兰店法院判决认定辽宁公安厅同意立案是复印件一份,此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是无效证据,而该法院却将伪造的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普兰店市法院开庭2次,都没有传唤所列具判决书上的任何证人到庭质证、无法查证证言是否属实,证言是否具有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普兰店法院主观臆断认定证人证言具有真实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普兰店市检察院、普兰店市法院认定:我用人九之光、人九木、人九木168等虚似身份用各自电脑,在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网站发贴文,上述网站在论坛上注册发表贴子是不要求实名制的,而普兰店市检察院、法院断章取义认定虚似身份,荒唐之极!    普兰店市法院所列举的我所诽谤的贴文都是网站所登的,而这些网站并不受我所控制,每个网站都要先审核后才能发表,而其贴子是上述媒体发表的,即使构成诽谤罪的是上述媒体,不是我,大连市公、检、法没有对上述媒体立案侦查、起诉、判决;主观臆断认定是我犯诽谤罪主体错误,普兰店市法院没有查明此文章哪天哪时在何地发表的,有谁在现场证明,是谁发表的,都没有查明,查明了什么?足以说明普兰店市法院判决认定我诽谤罪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普兰店市检察院在公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一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第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而本案2次退回时间长达3个月之久,违反了法定程序; 普兰店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于2013年2月18日,退回普兰店市检察院补充侦查;本案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2次,法院退回补充侦查1次,一共退回补充侦查3次,对于二次补充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普兰店市检察院不按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置上述法律不顾,仍枉法公诉,法院枉法裁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于24小时内通知家属,大连市公安局在拘留我后,没有在24小时通知家属;而是以权代法以涉密为由不通知家属和委托律师辩护权利,诽谤是自诉案件,在权大于法的人治武德的大连变成公诉案件,为了达到目的,还演变为涉密案件,荒唐之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我在自关押之日起就要求见律师,大连公安局、普兰店市检察院、普兰店市法院拒绝我委托辩护的权利;国法何在?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神精证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我系亚硝酸盐中毒产生严重后遗症者,在精神上,身体上受到严重的创伤,上述三级机关不让我委托律师和指派律师,足以说明本案背后是在大连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为首的犯罪集团伙用无形的大手在捂盖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大连市公安局在大连市委书记“唐军”市长“李万才”公安局原局长“王立科”为首的犯罪集团袒护下、指示下,为非作歹,非法扣押我家2台电脑及以老辈遗传的金戒指。抢走大连市委书记唐军、李万才、王立科等人高官犯罪的证据材料,至今没有给任何手续以及返还我的私有财产和证据材料,释放后我多次电话找办案的高队长要回我们家的金戒指,几个月后高队长亲自当面告诉我他们没有见到金戒指。其实就是这位高队长亲自从我弟弟手上把金戒指拿走的,可见本案背后政治色彩和腐败行为是多么可怕!    我们到大连市检察院和大连市中级法院控告普兰店市检察院和法院犯罪行为,他们告诉我们说,不是我们能左右得了的,此案是大连市委市政府下令要我们这么做的,我们都听从大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再告你们的性命就难保。    被控告人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7条、399条、402条; 《公务员法》第53条等之规定,请求上级机关立案严肃查处,惩处腐败官员,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不法侵害!此致; 具状人:陈风云
大连市市委领导包庇公检法枉法裁判,充当投毒杀人犯的保护伞                   控告状控告人:陈风云50岁 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中市区中南路34号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市委、市政府,孙春兰、唐军、孙广田、胡世俊等人。被控告人:大连市政法委书记张中、王琪被控告人:大连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唐淑华、王正乔、刘晓东等人。被控告人:大连港公安局局长王启迪、王副局长、刘家福、薛文儒、王基馥等人。被控告人:大连市检察院院长娄玉华、葛延民、李处长等人。被控告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董国建、陈向贞等人。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全慈、孙皓、姜世元,李同新、赵男、林驰等人。被控告人:大连港书记集团领导孙宏、朱宝学、刘伟、薛惠全、刘兆军、曲高义、魏伟、赵忠君、于文、姜海莲、宋安国,杨宪臣等人。一、案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犯罪,贪污受贿罪,枉法裁判罪。由于辽宁省大连市市委(原)书记孙春兰、市政法委书记张中、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大连港公安局局长王启迪等人,长期不履行职责,包庇纵容大连港务局官员和区法院、市法院多名法官,收受贿赂,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将一起故意投毒杀人和持有毒品罪的刑事犯罪分子杨玉凤,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大连市市委书记孙春兰等领导敢徇私枉法,主要是只因为杨玉凤掌握了地方官员的贪污腐败证据和事实,就能逃脱刑法的制裁,所以造成我进京上访。二、请求事项(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请求依法解决问题。(三)、请求依法赔偿一切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事实及理由:2001年4月5日清明节,大连港甘井子港务公司职工杨玉凤迫不及待的到6号门岗水房蒸饭处,将事先准备好的亚硝酸盐投入我的饭中,我劳累一上午吃午饭时,感觉饭里有异味,便不再吃了,十五分钟后感到恶心,经医院诊断为中毒,向大连港公安局甘井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报告刑警队,刑警队赶赴现场,初步确认杨玉凤是投毒故意杀人尾随,当场刑警把杨玉凤抓获,在包里搜出亚硝酸盐250克,大连港公安局认定杨玉凤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为故意杀人罪,已将她投入法网。但因杨玉凤的父亲买通大连港务局和港公安分局的领导,他又掌握了领导们贪污行为,所以港务局、港公安局的领导们为了包庇自己的贪污行伪,对故意杀人尾随得杨玉凤作出了治安拘留15天的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私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向大连市委书记孙春兰反映次案,大连市公检法得到孙春兰的批示后成利了,由政法委牵头一条龙造假小分队、公安局造假毁证,法院故意枉法裁判。检察院滥用职权不作为,导致大连市公安局把本案推向检察院,检察院推向法院,法院又推向公安局,形成恶性循环,互相包庇,导致案发十年,投毒者被层层保护,受害人欲告无门。他们的刑违已触犯《刑事诉讼法》第86条《刑法》第399条、第232条、第254条、 第350条、第397条、第399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32条、第33条《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他们的权力已经凌驾党纪国法职上,他们的行为是歪曲法律、肆意造法。请求中央领导关注此案,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受害人.辽宁省大连市陈风云.联系电话:13940893284....2013年7月31日           大连市法院枉法裁判充当了犯罪人辩护律师控告大连市原法院院长郑全慈和现任法院院长李威以及中山区法院董国建陈,向真大连市法院孙浩在判决书如何为投毒犯杨玉凤以及大连港公安局开脱罪责的。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大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书,该行政判决歪曲刑法,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如下。第一、一、二审判决书结论中认定杨玉凤侵害到陈风云个人的生命健康权,怎样理解生命健康权,并列词组“生命健康”是两个词组,即生命权和健康权,主谓词组,“生命健康”生命是主语,谓语是健康权,搭配不当,生命应搭配安全或危险。偏正词组,健康为主,生命是修饰健康,生命健康难道还有死命健康,一个人生命没有,哪还有健康而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是人有生命权和健康权,从司法解释生命权和健康权不能混为一谈。第二、侵害陈风云生命权就是杀人,侵害陈风云健康权是伤害。刑法理论是重罪吸收轻罪,不能轻罪吸收重罪,更不能轻行为吸收重罪。一、二审法官已意识到陈风云生命受到侵害,却又说健康受到侵害,伤害得看程度,重伤不是,轻伤不是,只有轻微伤,轻微伤不构成犯罪,这是典型的歪曲法律。第三、杨玉凤侵犯的客体是陈风云的生命安全,亚硝酸盐不是泄药,而是毒药。泄药人拉多次不会危害生命,也不会到医院抢救;泄药中药房可以买到,可以作为治疗手段。亚硝酸盐是毒药,它的毒性不是在胃肠里,而是在血液里,《法医学》说人达到1—2克就导致死亡。《法医学》并没有说亚硝酸盐是拉肚子而死,而是血液中毒,血液缺氧而导致心肌缺氧,威胁生命。第四、杨玉凤主观要件是具有杀人的故意。毒害品能导致人死亡,这是社会人们所具有的辨别能力,“明知毒害物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杨玉凤对陈风云不是怀有深仇大恨,非置陈风云死地而后快。她对陈风云损害结果漠不关心,是死是活她不管,下班逃之夭夭。警察捉获到案,拒不承认投毒事实,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放任”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判决认定杨玉凤本意是折腾陈风云,怎样折腾?一是折腾死,二是折腾半死;前者是直接故意杀人,后者是间接故意杀人,无论前者后者都是故意杀人。第五、杨玉凤客观要件是多次实施杀人行为。杨玉凤为了犯罪购买了500克亚硝酸盐。杨玉凤供认是从《生活小常识》得知大白菜中含有亚硝酸盐,得到启发。杨玉凤投的:一不是大白菜;二是大白菜含有微量亚硝酸盐,均不构成死亡,否则国家禁止食用;三她投的是纯度为98%的毒害品。据此认定杨玉凤不是杀人行为而是伤害行为完全是无稽之谈。从刑事证据效力,从杨玉凤到案当场搜出亚硝酸盐,是物证,并且是原包装,鉴定重量为250克,具有证据效力。杨玉凤供述少量亚硝酸盐,有证据吗?有证据效力吗?相反,在投毒量多少鉴定人拒绝签字,怕承担法律责任,一、二审法官就不怕承担责任吗?第六、关于本案法医鉴定结论为轻微伤。轻微伤伤在哪里,请指出来。亚硝酸盐是血液毒,法医就能看见血液毒吗?看见血液缺氧吗?这个法医太神了吗?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太多,举不胜举这是一起典型的错案。杨玉凤清明时节投毒,天怒人怨。一、二审法官为杨玉凤开脱罪责,鬼使神差在两份判决书留下“生命”两个关键词,苍天有眼,天意难违。“生命”是杨玉凤追究法律责任的关键词;“生命”是陈风云伸冤昭雪的关键词;“生命”是一、二审法官枉法的关键词。“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辽宁省大连市陈风云.联系电话:13940893284.2013年7月31日          大连市检察院纵容犯罪不予立案        大连市检察院在前任检察长娄玉华和现任检察长赵建伟不履行检察长的职责,纵欲投毒杀人犯逍遥法外十二年之久,纵欲公安局警察,法院法官枉法裁判,正义得不到伸张正义腐败官员猖獗。大连港重大投毒杀人案就是最典型的见证。看看大连港甘井子港派出所刘家福所长是怎么说:“现在关键是检察院不批捕,你知道吗,这不是愿俺家公安局,公安局已经跟检察院商讨过,商讨过了,检察院不批捕。大连港公安局副局长也说‘大连港公安局已立案上报检察院两次,可是检察院不批捕,我们公安局也没有办法。’大连市老检察长也通过电话,告诉检察院院长娄玉华,犯罪人杨玉凤就是刑事犯罪,是我们检察院的管辖范围,本案即有公诉,也有自诉,案发已经十二年,可是现任检察长赵建伟和原检察长娄玉华故意包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至今没有给批捕或不批捕书,故意放任投毒犯罪人逍遥法外,恳请上级领导督办此案。此案还的从头说起,2000年7月以后,来水站喝水的人都发现水有异味和咸味,多次将此问题反映。是大连港领导说没有证据不要乱说话。2001年4月5日,午饭时,受害人吃了几口,吃不下去了,之后出现严重的中毒症状,随后报警,二十分钟后,大连港公安局王法医和刑警队赶到,王法医发现受害人瞳孔放大,当即将送医院抢救,当天下午,将犯罪嫌疑人杨玉凤抓获,从其包内搜出亚硝酸盐250克和大量的检举材料。4月7日凌晨,杨玉凤开始招供,她承认:在2000年7月份在五金交电公司买一斤亚销酸盐,先后往水站公用大水壶投放三到四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4月5日那天,发现陈第一次带午饭,就将亚硝酸盐化成水,拿到甘井子港务公司六号门岗的伙房里,趁无人之机,投放到陈的饭里。2001年4月25日,受害人接到了大连港公安局做出“因证据不足,暂不予立案”的复议通知当天,受害人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申请书,检察院受理后没有任何消息。家属多次到检察院找,检察院置之不理。2002年十六大期间,检察院将本案列为重点案件,检察院在调查本案时,批捕科李处长找受害人说,‘就杨玉凤往公用大水壶投毒一事,事实已很清楚了,不需要再调查新的证人证言了,因为杨玉凤已承认往公用大水壶投毒三到四次,而且已有五人证人证言,这些证据足够了,不需要再调查了。你在回家等着,一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 2002年10月8日甘港所长刘家福找到受害人,说检察院要复查此案,需要证据要(当时被投过毒的公用大水壶),因为受害人不相信大连港公安局。万万没料到,此事又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麻烦,10月12日上午10点,上高二的儿子在校门前被人打伤,经校方和派出所查实,此事与校内学生无关。2003年1月24日,检察院接待处宦科长与臧处长找受害人谈话时口头传达了大连市检察院的决定‘你的案子经过检察院三个月的调查,投毒人杨玉凤往公用大水壶投毒,只是本人承认,证据不足。杨玉凤投毒只是往你饭里投毒,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杨玉凤投毒罪名不成立,不能批捕,因法院已判你败诉,我们检察院没有办法,你只有等法院判了’。他们还说;大连港公安局没立案,我们不能管’。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又如此重视连个书面答复都没有。后来大连市市委责成检察院葛检察长承包这个案件葛检察长找谈受害人话时,对本案提出的诸多疑点无法回答,当受害人拿出大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公刑技字(2001)第051号鉴定书,葛检察长说卷中没有此鉴定书。9月17日葛检察长又找到受害人说:“你的案子市委很重视,每次开会都提出要解决你的问题,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市委及市政法委所有领导都认为你上访是正确的,是大连港对你太残忍了, 咱先不谈案子问题,先解决你燃眉之急,你就不用进京了,这次我们市委出面找大连港解决,你就在家等着。”等一个多月,没有一点消息,怎么也找不到葛检察长,便找到了同他一起办案的法院法官李同心,李传达葛检的原话:“我包案已结束,案子已汇报给市委,现在我不管了”。此案至今已经十二年了在大连市无人问津,无人追究腐败官员的责任。这就是大连市检察院十二年了对一个投毒杀人案件的无言结论这也是两位检察长的工作作风.辽宁省大连市陈风云.联系电话:13940893284 .2013年7月31日            大连市公安局制造伪证包庇怂恿                大连港公安局渎职犯罪        大连港发生了建港已来的重大投毒案,案发已经十二年,由于大连市个别以及公检法的腐败,不但投毒人杨玉凤和公检法渎职犯罪的官员们没有得到惩处,还对害人多次进行迫害。看大连市前任公安局局长孙广田,张继先以及王立科是如何纵欲公安局制造伪证的。投毒案是2001年4月5日中午发生的,大连港公安局是下午4点多钟抓获投毒人杨玉凤,4月6日大连市公安局出具的大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公刑技字(2001)第051号鉴定书,4月7日凌晨杨玉凤开始招供,4月9日,大连港领导派人逼我私了,4月11日,大连港公安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对投毒者杨玉凤做出了治安拘留十五天的错误决定。我于2001年5月11日,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月23日,市局做出因情况复杂行政复议延长三十天。 5月24日早(案发后58天),大连港公安派人背着我去做法医鉴定,到了鉴定处,没做任何检查,只握我一下手,就由赵男和林驰做出了轻微伤鉴定。这份鉴定书本身就是假的,它的出现就是为掩盖这起故意投毒杀人案。而市公安局、一审、二审法院就依据了这个假鉴定书维持了大连港公安局的原判。法律有明文规定,对本案作出定性后的证据是无效的。而这份假鉴定书在本案中起决定性作用。在 二审卷中里又现了大连市公安局做出同一编号,同一时间不同内容的第051号鉴定书刑事技定术鉴定书,让人费解。6月8日全国公安局局长大接待上访,我见到大连市公安局张继先局长,我对两份鉴定书提出疑议,当时张继先承认两份鉴定书的出现是不正常的,最中还是不了了之。虽然给了答复意见书,也是为了掩盖事实而产生的。对原有的审讯笔录及庭审记录等都进行了偷梁换柱的篡改。使得原本一宗很容易界定的刑事犯罪(投毒)案,却在一些利欲熏心的执法者徇私、包庇、怂恿下,犯罪人没有得到惩处,正义得不到伸张。孙广田,张继先以及王立科这三任局长,两任局长受害人亲自拿着证据证明公安局官员的违法行为没有一位局长主持公正,王立科局长没有履行局长的职责,反而以莫须有罪名继续曹家抢走了受害人的所以证据,导致受害人十二年的上访。受害人.辽宁省大连市陈风云.联系电13940893284    2013年7月31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阿波罗网

GMT+8, 2024-8-4 17:23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