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q6492 发表于 2014-12-1 01:02:22

上海5.15群体冤案郑培培的最后陈述

上海5.15群体冤案郑培培的最后陈述零口供,非常坚强的郑培培,终于向法庭和社会开口陈述:“为要回我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所有的财产权而上访了12年的一个公民的心路历程”。“在父母和兄长的引导下,我在20多岁就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当时,我们一家五口人,中共党员就占了4∕5……失业在家后,我没有向组织叫苦,没有给社会添乱,在家人的支持下,自谋出路,靠自己的双手,与丈夫一起利用现成的住房,苦心经营一间门面,以此来养家糊口,赡养风烛残年的公婆,抚养嗷嗷待哺的幼子,勉强度日……2003年6 月6 日,我和丈夫共同经营的50多平方米的营业场所、26平方米的办公场所以及7平方米的仓库包括所有的商品、用品等,在没有签定任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更没有补偿一分钱的情况下,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我不明白,为什么在21世纪里,号称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上海,尽然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不顾,发生如此黑暗、野蛮、血腥的罪恶,而更加可悲的是这种罪恶居然没有任何一家官方来制止和纠正!”“开发商强拆了我合法住所的行为受到利益集团的庇护,他们逍遥法外;而我向社会呼吁请求给予保护,却成了违法!……用极端的方式进行所谓的‘维稳’,不正是‘文化大革命’中思想犯罪的新翻版吗”。“《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所列的4 种行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我认真地反思并确定:在我12年的上访历程中,我从未有过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即使是公诉人所列举的‘冲地铁关卡’、 ‘在西郊宾馆门前聚焦’等,我也没有出现上述任何一种行为。更何况,《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必须以‘后果’的程度来评判罪与非罪。而公诉人提供的所有所谓的‘证据’中,与《刑法》规定的后果程度,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像‘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党毅然决然地清算思想犯罪一样”。“我深信:我没有罪!我深信:法庭会依法宣判我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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