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尘 发表于 2008-6-15 20:34:53

福建一起"纪委爆炸案""告破"引出惊人话题

侨属冤民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上访记


   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侨属来到中国驻日大使馆,要求使馆工作人员接见,被警卫拦在大门之外。因为前几天,使馆门口发生了警卫遇刺事件。于是驻日大使馆以安全为由,拒绝接见。



   2008年5月27日,早上10点许,“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陈科云的妹妹陈美钦携夫君福岛来到驻日使馆。我们到了大使馆门口,与往常大不一样。只见戒备森严,三步一岗、五步一哨。陈美钦夫妇刚停留半盏茶功夫,身边立即就涌来五、六个警卫模样的日本男青年。他们询问道:你们站在这儿有什么事吗?福岛解释道:因夫人的哥哥被中国福建省公安定为涉嫌“福清纪委爆炸案”主凶案事,历经七年三审难决,二审上诉至福建省高院已逾19个多月了,至今仍压案难决。国内的亲人虽不断向当局诉求,冤情不但得不到澄清,伤天害理的进程却变本加历、愈演愈烈。面对国内恶劣不堪的司法状况,我们只好再来向使馆呼吁我们悲愤的诉求,希望使馆关注国内亲人蒙冤之情,将诉求材料转到中国相关部门,力促公正审判此案。我们现在等同案中另一冤冤者侨属吴昌龙的姐姐吴华玉女士。

   
   陈美钦从随身的包里拿出历年来海内外媒体曾对“福清纪委爆炸案”披露报道的刊物,递给众警卫。他们在福岛的述说中,很快翻到报道该案的版面。因不同国籍,存在语言障碍,五、六个青年警卫面露难色,看不懂中文,但他们很快在刊物中认出前大使王毅的图片,指着王毅大使的照片比划着。福岛娓娓道出案情的梗概及前大使王毅先生非常关注此案冤情材料,并转国内相关部门。他们听完后,表情立刻显得亲切起来,一边表示同情,一边却又表示爱莫能助。

    日本警卫告诉福岛君,前几天,中国驻日大使馆门口发生了一起杀人未遂事件,一个日本警卫被一名日本男子割伤脖子。此事件当场被制止了,并抓获了行凶者。近期以来发生了许多的事件,比如饺子中毒事件、拉萨事件等等,使领馆门口时常有不同诉求的声音,闹得他们的神经也跟着高度紧张起来,一有风吹草动,马上如临大敌。这次因警卫遭割脖子事件,弄得人心惶惶,值此敏感时期,为了安全问题,使馆不接待,我们也不能让你们进去……

   这时吴昌龙的姐姐吴华玉姗姗来到。一行三人商量着,来一趟不容易,上一次因刮台风和下暴雨,拖延了时间。今天又遇上警卫遇刺事件,到处戒严。于是吴华玉就拔通了驻日使领馆的电话,电话铃声响了老半天,没人接。


   鉴于此案的敏感,使馆的工作人员都不愿过多接触此案,更不用说接待上门诉求的亲属。

   记得在2007年1月7日,香港亚洲周刊驻日本的记者毛峰先生,采访了使馆的孔铉佑公使。孔玄偌公使为此冤情,说了以下几段的公道话,却遭到福建省有关部门多方责难:说什么大使馆怎么也插手敏感的国内案件等等……
最后,我们一行三人,在征得警卫的同意下,在大使馆的对面拍照留个纪念。

                  2008年6月1日

[ 本帖最后由 心尘 于 2008-6-18 07:38 编辑 ]

心尘 发表于 2008-6-15 20:44:49

《酷刑下人間奇冤》的目录如下:


1、 福建一起纪委爆炸案“告破”背后引出惊人话题(1——5)


2、 四期《福建日报》内参(6——13)


3、 提供电雷管者王小刚无罪释放证明书(14——17)


4、 福建省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2005)闽刑终字第46号(18——21)


5、 被督办的省公安厅退回的《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22——26)


6、 《海峡都报》报道的《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27)


7、 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28——29)


8、 吴昌龙“失踪”后的《寻人启事》(30)


9、 吴昌龙狱中书《一个“死囚”的泣控》(31——54)


10、 陈科云狱中书《血泪的控诉》(55——65)


11、 福清市纪委对陈科云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书》(66——70)


12、 杜捷生的《紧急伤情报告》、《离婚证明书》(71——74)


13、 谈敏华释放证书及相关法律文书(75——79)


14、 福建省爆破协会数据鉴定及秘书长陈榕明的《刑事拘留证书》(79——81)


15、 林洪楠律师的《传唤通知书》(82)


16、 蒙冤亲属被拘留的部分证书(83——94)


17、 关于福清市纪委“6•24”爆炸案件的《破案报告书》(95——98)


18、 福清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99——102)


19、 福清市检察院报送《案件意见书》中提出五个问题(103——108)


20、 福州市检察院《起诉书》(109——113)


21、 福清市公安局融公通(2004)342号《关于依法审理“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114——115)


22、 福州中院《判决书》(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116——131)


23、福州中院重审〈判决书〉(2006)榨刑初字第67号(132——154)


24、福州中院《建议补充侦查函》(2006)榨刑初字第67号(155——157)


25、杨智敏律师的《辩护词》(158——163)


26、马义良、陈晖律师的《辩护词》(164——171)


27、林洪楠律师的《辩护词》(172——175)


28、王玉刚律师的《辩护词》(176——182)


29、黄民康律师的《辩护词》(183——186)


30、网络上的声音《“福清纪委爆炸案”一个让所有的人都充满疑问的案件》(187——189)


31、亚洲周刊200•1•23《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和《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190——195)


32、中国青年报2005•5•31《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196——197)


33、亚洲周刊2005•7•17《媒体监督》的新闻眼(198)


34、亚洲周刊2007•1•17《福建爆炸案惊动驻日外交官》(199——200)


35、“福清纪委爆炸案”被列为涉侨案件、最高法有(169)号文(201——214)


36、陈科云的工作简历(216——221)


37、《了望东方周刊》2008•4•17第16期刊出《“福清纪委爆炸案”七年未决》




1、纪委机关爆炸致人死亡,“主犯”一审被判死缓,这是为什么
2、五被告被福州中院分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而关键的爆炸电雷管“提供者”却另案审理,最终以证据不足无罪释放,爆炸案依然成立,这是为什么?

3、专案组在“十条侦查措施”中,对打传呼者却讳莫如深,这是为什么?

案子既已“告破”,为何《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却被督办的福建省公安厅退回,这是为什么?
4、律师要求对当事人被关押期间的伤口进行伤情鉴定,却以要被确认无罪才能追究刑讯逼供的责任为由,不予理睬,这是为什么?
5、开庭前辩护老律师却同时被刑事传唤,这是为什么?

6、《中国青年报》《亚洲周刊》《了望东方周刊》相续发文质疑,但当事者依然看不到公正的希望。
7、当地媒体高调宣布破案,却拖延7年审而难断,这是为什么?

请看6个平民,五个家庭被牵涉到一个爆炸案的7年心酸。





1、
福建一起纪委爆炸案“告破”背后引出惊人话题(1——5)


蹊跷发生爆炸案
“告破”七年仍未决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引出惊人话题

七年前,福建省发生一起“纪委爆炸案”,致一人当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接踵而至的案件查办大造假影响更恶劣,致六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及五个原本幸福的家庭陷入了一场积难深重之中…….


刑讯逼供使案件“告破”

2001年6月24日(星期日)上午8时许,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突然接到领导传呼后,赶到纪委触动了放在信访室门口的爆炸物,被炸身亡。

案发后迅速上报福建省公安厅督办,时为副厅长的牛纪刚专办此案。福清市由政法委书记陈振英任破案总指挥负责协调各方,市公安局长林孜(涉黑已判重刑)任破案专案组组长,调集50余名“精兵强将”进驻福清宾馆,在全市展开拉网式的大摸排,凡认为嫌疑者即被传拘。为了消灾,有的通过关系,有的则用金钱进行通融,搞得风声鹤唳,人们谈警色变。蹊跷的是,专案组在“十条侦查措施”中,对打传呼者却讳莫如深。

一个月后,专案组仍难确定对象。这时,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福公司)内部与公司经理陈科云闹过矛盾的公司会计陈奋真(与市纪委某领导有密切关系)向警方举报称“陈科云因受纪委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心怀不满,策划搞了爆炸”。为急于破案,专案组即把陈科云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布控;而公司司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会计有过争执”,认为“吴有可能为陈科云搞爆炸运送炸药”。于是,也被列为作案对象。仅凭怀疑就把吴昌龙作为“突破口”,制定非常措施。2001年7月27日夜,吴昌龙驾车去女友家的路上,遭全副武装刑警的“密捕”。

吴昌龙突然“失踪”,其亲属及公司员工四出寻找不见踪影;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寻人启事》,毫无结果;向警方报案,警方谎称“不知”。直到有一天发现吴驾驶的公司小车被换了牌号在警方手中使用,才知吴昌龙就在警方手里。陈科云等一再要求放吴昌龙,多次向警方讨要小车,均被拒绝。孰料,警方马上就要对他下手。

吴昌龙突遭拘羁,后知秘密关押在福清市戒毒所、安全局怡静园、刑侦队办公室等处,手铐脚镣加身,常不让睡觉,拳打脚踢,逼吴揭发陈科云“问题”。吴昌龙天天喊冤,一个多月后,警方仍不能如愿。期间的8月21日,警方又抓了中福公司的秘书邓峰,同样手铐、脚镣加身,要邓揭发陈科云(被关了23天后放回)。9月初,有些警员因搞不出所要的材料而气馁时,牛纪刚以督办身份出面打气,鼓励说“我有经验,关键时刻不能退缩,还要加大力度”。同样在没有确切证据的9月13日,又对陈科云和其妻子谢清实施传拘,分别关押,对陈科云、吴昌龙用测谎器进行测谎,制造恐怖气氛。9月14日和17日,又对陈科云的两个妻弟谢建忠和谢建灿也实施抓捕,依然不告知他们的亲人,同样全都上了手铐脚镣,秘密关押在以上几个办案点,采用车轮战术,逼取口供。谢建忠、谢建灿两兄弟被抓后,办案人员逼迫他们要交待“是如何为陈科云安装爆炸装置”,实在对不上号,但因伤重放出不雅,只好分别被关押54天和26天后,令取保候审。谢建忠放出时,还得自己支付50元钱的脚镣费(因为警方找不到脚镣的钥匙,只好请来开锁匠)。9月13日后,为打开“突破口”,警方加大了对吴昌龙的用刑力度,刑侦副局长吴星明叫嚣:“吴昌龙你如果能从这个门出去的话,我就从全福清人的胯下爬过去。”终因酷刑难熬又自杀未遂,9月18日,吴昌龙只好按警方的要求供称是陈科云搞了爆炸。

那时的陈科云,同样是警方砧板上的一块肉。刑警反复叫嚷 “我们就是要‘证据’,不讲就这样天天用刑,直到把你搞死掉,再把你丢到楼下,说你是跳楼自杀”、“你这次进来就别想出去,你如果出去了,我们几个刑警队员就得进看守所”。经过十天十夜持续的身心折磨,在9月22日夜至23日凌晨,陈科云也胡乱认供。

为“扩大战果”,警方再逼吴昌龙作“详细”交代。时重案中队长吴承奋训斥吴昌龙说“你能从这个门出去的话,那就是我死,如果你不能走出这个门,你就是不死,我也要让你死”。刑讯逼供证明“谁掌握了人的生存权,谁也就控制了人的意志”。其时的吴昌龙万念俱灰,只好顺着竹竿爬。警方按供就抓了所谓提供雷管、炸药等爆炸物的杜捷生(吴姐姐离婚的前姐夫)。警方如法炮制,杜捷生供述了纸雷管、炸药和导火索来源起先是宁德的卫国、当兵的‘小八路’、外甥郭宗盛、连江严锦祥……期间,警方认为杜“不老实”,不断加大用刑力度,最后,警方把目标锁定在福州一石仔场的江西民工谈敏华(时杜还不知其真实姓名),致屈打成招。后来,由于案发现场爆炸用的是电雷管引爆,令酷刑下的杜捷生继续胡乱招供,最后落在四川民工王小刚身上。11月7日,在王小刚(专案组报“批捕在逃”)没有到案的情况下,即称对以上五人宣布刑事拘留。其时,吴昌龙和陈科云夫妇被关押在警方私设的办案点已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之久(警方后说是:监视居住)。即使那时,警方还不发任何的法律文书,也不让律师会见(因为伤口还在溃烂)。为制造轰动效应,爆炸案侦察决策者无视新闻纪律,于同年11月21日在当地发行量最大之《海峡都市报》登发了《福清“6.24”爆炸案告破》的新闻,同时配登记者进看守所拍的新闻照片。更有甚者,省有关领导还叫新华分社的记者采写《被立案查处竟对纪检部门实施爆炸》新闻,对陈科云等所有人员指名道姓地称“落入法网”,向国内外渲染。公、检、法“城门失守”

陈科云、吴昌龙先后从看守所传出《血泪的控诉》手书,对侦办人员惨无人道的法西斯暴行进行了揭露。杜捷生还在刑事拘留中再被转“监视居住”搞酷刑,不让翻供;后在关押的闽清看守所频频向律师和家属告急其烂屁股危情(警方用铁钉钉其屁股致溃烂),律师向法院请求伤情坚定,至今没人理睬。陈科云、吴昌龙等一再申请“伤鉴”,也都石沉大海。据谈敏华“刑满”离开看守所后泣述:2001年10月26日早上投进福清市看守所前,侦办人员对他说:“你进去以后,不要乱讲了,要按照笔录里讲,你若不按笔录讲,我随时可以从看守所把你提出来,到时就有你好看。你是外地人,打死你就像打死一只狗一样,随便扔到山里边,没有人会发现的。”谈敏华说到遭刑讯过程,至今心有余悸。控、审机关都明知该案严重刑讯逼供,都装聋作哑。尽管案件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案卷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虽经反复补充,问题依旧。但“未审先定”方针难改。尤为荒唐的是,电雷管作为爆炸装置最为关键的部件,杜捷生在警方的酷刑下所作的胡乱供述,最后落在王小刚的身上。福州市检察院也不调查核实,在王小刚没有到案的情况下,于2002年7月底奉命向福州市中院提起公诉。起诉时,案卷中连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都没有,以至到了法院后,又再次被退回要求补充。

2002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第一次开庭,法庭上全案八位律师一致作无罪辩护;被告人撕心裂肺喊冤叫屈,当庭出示身上的累累伤痕;陈科云面对公诉人的指控,当面痛斥公诉人是为虎作伥。时法院开庭,就已超审限。

2003年3月王小刚到案。其时福清公安局换了班子(专案组组长、福清市公安局长林孜涉黑已抓),王小刚未遭受刑讯,一直被关在看守所。但福州市检察院还是将王小刚起诉。福州中院却另案处理,单独开庭。期间,律师们反复提出王小刚作为被指控为爆炸提供最关键的电雷管者理应并案审理,法院就是置之不理。

是假难成真。福州市中院第一次庭审后,由于案件漏洞很多。全案没有一个实证,只有相互矛盾的口供和警方据案发现场收集到的材料等的罗织,难以判决,只好拖压。蒙冤者亲属不断向福建省和中央等相关部门进行申告,省有关领导不得不作批示。因为福建省控制新闻媒体,我们不能公开登报披露案情真相。但《福建日报》仍有资深记者发了内参;福建省高院对此案进行了两次督查。2003年7月份,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受省、市两法院委托,对爆炸现场的相关数据进行鉴定,作出了炸药量“至少需要600克以上”的鉴定结论(而吴昌龙的“口供”中炸药量为75克到150克)。

继2003年7月起,福建省高院进行督查并发出“该案问题很多”督查意见后,牛纪刚等表示质疑。2004年1月初,福建省高院第二次督查时,特意抽调了宁德市、三明市、南平市三个中级法院的刑庭副庭长分头阅卷十天;1月15日在分管刑事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听取了他们的意见,结果一致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但牛纪刚和其支持者仍不以为然,有人竟说“不是陈科云搞纪委爆炸,那真凶在哪里”!其时,有省的某领导亲睐,已调任福州市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的牛纪刚,无视事实和法律,在第一次开庭无法下判拖了近两年,至2004年9月底,牛纪刚亲自组织指挥福州市公、检、法三家联合重办此案,不远千里请来 “专家”,对漏洞进行大修补,公开叫嚷“一定能拿下此案”!把原来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的五个被告人,采用欺骗、恐吓,秘密分散转押到福州市辖下的五个县看守所严加看管;连主办该案的法官都不告知关押地点,更不让律师会见。二个月后的2004年11月24日,福州市公安局刑侦队突然对陈科云和吴昌龙委托的三位年逾花甲的老律师采取刑事传唤,有的时间长达12个小时,搞“敲山震虎”。紧接着,由法院出面通知律师开庭时间(会见被告人只有一天可用的时间,并有公安现场监督)。在第二次开庭前后,牛纪刚还派刑侦人员对不断控告的当事人亲属一再进行刑事传讯。

2004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奉命第二次开庭(距第一次庭审整整两年)。和第一次庭审时一样,法庭内外布满武警、公安,戒备森严,杀气腾腾。每个被告人的亲属只能凭身份证发两张旁听证,不让公众旁听,拒绝记者采访。法庭上各被告人喊冤叫屈声撕心裂肺。隔一日(12月1日),即强行宣判陈科云、吴昌龙五人死缓至三年徒刑。然而在十天后(12月10日),福州市中院法官半夜到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对被指控提供电雷管、关押了一年八个月的王小刚宣布无罪释放,并告诫王小刚马上离开福州。至此,这起被拖压了二年多(早已严重“超羁”)的爆炸案,以没有电雷管引爆的爆炸罪名成立。



赤裸裸的以权压法

2004年12月上旬,案件上诉至福建省高院,经一年多的审理(主审法官实只经二个多月就上交案卷),福建省高院院长邀省检察院倪英达检察长带队参与下,以不公开的审理方式一致达成“此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考虑到省里的领导也“关注”此案,省高院以党组名义向省政法委报告,提出是否发回重审或由省高院自己宣判?想不到该报告被下转至福州市政法委,牛纪刚顽固反对并一再施压。福建省高院领导为回避矛盾,于2005年最后一天签署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案件退回重审后,牛纪刚以福州市政法委书记身份,更加露骨地以权压法,公然以“一长代四长”(公、检、法、司)操纵此案的审理。牛要求市法院领导对案件把关,并指令法院发函给市律协,要他们取消陈科云委托律师林洪楠的辩护资格,还打电话给市司法局长要管好律师。在重审开庭的前一天(2006年5月31日)下午,市律协一一打电话告诫律师们,庭审时“不要说不该说的话”。市司法局叶伦腾局长还于当天中午出面由二个中层领导宴请吴昌龙的律师,劝他第二天庭审辩论要给予配合……

更为匪夷所思的是,对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曾经受省、市二级法院之托,作出的该案爆炸所需炸药量起码要600克以上的鉴定结论,牛纪刚大为恼火(因为吴昌龙的供述只有75克——150克),竟然指令福州市公安局刑警对爆破协会秘书长陈榕明和专家郑家志以“伪证罪”关押了37天(2006年6月22日——7月28日)后方令取保候审。福清市公安局治安科的侯小凯被无端怀疑与爆破协会专家串通而被关押了50天(2006年6月28日——8月18日),放出来时,身上伤痕累累。为撤销该鉴定结论,福州市中院于8月8日专门再开庭,在相关专家未到场的情况下,法官匆匆宣布“鉴定结论”无效。期间,福州市公安局刑警居然还到两级法院要查办办案的法官。福州中院原审法官二次被市检察院传讯,声称“说不清楚问题,要对该法官双规”“到福州市纪委里边,问题就更麻烦”。在该案件没有任何实质性补充下,2006年10月10日,福州中院奉命对此案重审宣判,法院内外依然武警密布,公众固然不准进入旁听。当看到律师们进场还要被搜身检查时,被告人亲属和未进场的律师心都寒到极点,一致拒绝进入庭审大厅。事后,法官通知被告人亲属领取判决书时,无奈地说:我也很想和上面的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是有哪一个领导愿意听!

多年来,为亲人伸冤,被告人亲属不断上访、控告,屡屡遭到福州警方的传讯和拘押。其中一次于2005年9月10日,被告人亲属按往常一样在僻处拦省委书记车呈交诉状后平安返回,想不到9月14日,福州市公安局刑侦队出动警力深夜到福清,以抓捕要犯的手段,翻墙砸门对曾经向省委书记呈状的陈科云的哥哥、吴昌龙的姐姐和杜捷生在福州的姐姐实施拘捕,以“妨碍公务罪”拘留15天(实际17天后才放出)。事后,当事人一再向省委书记投诉,都去无回声。

瞒上压下至今未决2006年10月中旬,案件再次上诉至福建省高院,根据中国《刑讼法》规定,上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二个半月。至今19个月过去了,仍压而不决。蒙冤亲属就严重超羁、严重超审限的问题向福建省高院频频诉求,相关人员承认说,此案已没有了程序。同时一再向省信访办、省人大常委会、省政法委等呈诉,大多无回音,有的只批转了事。事因陈科云、吴昌龙在日本的华侨亲属坚持向全国人大反映,2006年4月,韩启德副委员长率队赴闽进行侨务执法大检查听取了意见,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执法检查报告,进入督查程序。2007年4月上旬,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莅闽对涉侨案件进行督查,本案亦在督查之列。但福建省高院副院长何鸣向督查组作汇报时,虽说已引起领导高度重视,对此案不但没有任何审理意见,且以“案件复杂”为托辞,给久拖不决找借口。对此,有业内知名人士指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说此案案情复杂,应改为此案关系复杂,不能见阳光”。
离奇的案件,牛纪刚却一再升官,但不能一手遮天,终于引起了社会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福建日报》虽不能公开报道,多次以《内参》形式进行披露;中国青年报记者到实地采访后,于2005年5月31日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了核心调查的《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2005年1月23日香港《亚洲周刊》刊登《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和《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的报道;2007年1月7日又以《福建爆炸案惊动驻日外交官》对案件进行跟踪报道;2008年4月17日新华社主管的《瞭望东方周刊》第16期刊出了《“福清纪委爆炸案”七年未决》的报道,指出“何时云散天开”。

尽管众多媒体对案件真相作了披露,可是,冤案的制造者和参与者为了自身的声誉以及“顶戴花翎”不受牵连,以权压法,顽固地将错就错。当地相关部门为了维护“地方形象”对发生的“不光彩”事件公然为亲者讳,为尊者讳,极力掩盖,瞒上欺下。福建省司法机关头头在长官意志的左右下,只好违心出卖法律而屈从于权力,以至于让“无罪的进入牢房,有罪的则逍遥于法外”。
这起纪委爆炸案的“告破”背后,暴露出福建省依法治省问题的匪夷所思,已震惊国内外,堪称极其典型的司法腐败陋案,不仅使六个无辜者人身权利和自由惨遭涂炭。作为他们的亲人,我们蒙冤背着“爆炸杀人”亲属的黑锅,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在屈辱中备受煎熬。令我们感到欣慰的是,这起案件在省内乃至国内外,由于互联网等广泛传播,已经被许多人关注,冤案制造者和其后台虽位高权重,岂能大得过人心的向背,岂能使法律一直蒙羞!七年来,我们不断申诉、控告,尽管屡屡遭到福州警方的传讯和拘留,依然不屈不挠,海外亲人也不断向中国驻外使馆等处呈送状件,且该案于2006年被列为全国人大督办案件。时至今日,抗震救灾的人性关爱、以人为本的理念激励着我们,让我们认识到除了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人间灾难的核心便是人整人。我们殷切希望福建省高院能依法独立审判此案,实事求是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照“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之规定,给本案一个公平正义的回答。唯此,始能减少已经付出的巨大的司法成本,使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负面形象有所改观。让人民发声,天不会塌下来!此谨呈 “福清爆炸案”蒙冤十亲属 2008年6月18日联系地址: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电    话:0591——85387179
邮编:350301
————·————·————·————·————·————·————    以上状诉件于2006年曾上互联网(因在福建省状告无门),引起了热议。其后有位北京律师看过网上相关材料,主动发了一份律师件。为供参酌,现附于下:


福清纪委爆炸案:一个让所有人充满疑问的案件
作者:XUMIER(北京律师)

2001年6月24日(星期天)上午8时许,在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办公楼发生一起爆炸案,纪委聘用的司机吴章雄被当场炸死。一起致人死命的爆炸案不可避免地引起轰动及相关司法部门的重视,更何况涉及位高权重的纪检部门。按照权力执掌者的逻辑,这是公然对权力的挑衅!这不是普通的暴力犯罪,而是性质更为严重的政治事件。有关部门自然不敢怠慢,不用相当级别领导的批示(当然批示肯定是会有的),这种上升到政治高度的案件就会全力介入(至少让人们看起来是这样)。福建省挂牌督办必不可少,福清市公安局长领衔专案组也是当然。当地公安机关行动确实神速,很快就抓获了当事人(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可以称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上诉人,为了简便起见,统称当事人)陈科云、吴昌龙等人,对外宣称案件告破。但随后案件并没有像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权力执掌者预想的那样从重从快,而是开始了漫漫征程。
从爆炸案的发生到现在,已经7年了,但仍然没有最后的结论(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年的福清公安局长,本案的专案组长已经因为涉黑被判无期徒刑;时福州市原政法委书记宋立诚令福州中院对此案要作有罪的判决,不久宋书记在福建官场大地震中也被判刑;时福州市原检察长陈聪声称要双规主审法官,结果没多久自己却先被判刑入狱)。对这个案件了解越多,疑问也越多。可以说,案件的所有参与者以及旁观者,都会对该案有着或多或少的疑问,而所有疑问的积聚促成了本案的久拖不决。在这些疑问的缠绕中,当事人在生与死、自由与不自由的较量中不断遭受着煎熬。即使最后当事人获取了清白,但这7年来甚至还要长得多的自由无辜被剥夺是无论如何也挽不回来了。尽管当事人获取了清白,疑问可以部分消除,但他们及其他人仍然会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这个体制存在问题而导致这种情况的发生?等等。这些暂且放在一边,还是先来看看这7年来的疑问。
本案的当事人有疑问。当然,从案件事实的角度,他们应该是最无疑问的,因为他们最清楚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从案件程序上来讲,他们的疑问是最多的,而且将贯穿整个案件的始终,甚至影响他们的一生。他们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蒙受不白之冤,他们不明白为什么相关的司法机关违法办案(比如变相羁押及超期羁押,比如刑讯逼供等等),他们有太多的不明白,而且还要因为司法机构诸多的疑问而失去了将近7年的自由,并且这种自由不知何时能够重新获得。
本案当事人的律师存在疑问。疑问在他们的法律意见及辩护词中有充分的体现,通过他们不断的疑问,我们得出了明确的结论,那就是当事人是无罪的。他们的疑问给当事人们提供了巨大的帮助,不仅使当事人获得了生机,而且让他们看到了无罪判决的希望。
本案的侦查机关存在疑问。如果没有疑问,他们就不会违法通过监视居住(连监视居住地点都是不合法的!)的形式变相羁押当事人,因为如果有足够的证据,为何不直接拘留或逮捕?如果没有疑问,他们就根本没有必要对当事人刑讯逼供,因为如果有足够的证据,当事人的口供就不是绝对必要,刑讯逼供本身就说明证据的严重缺乏。如果没有疑问,他们何必反复讯问当事人?因为如果有足够的证据,一次符合程序的口供就足亦,如此反复地询问,只能说明当事人的多次口供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口供之间、当事人口供与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着大量的矛盾。实际上这些矛盾直到现在仍然无法解决。如果没有疑问,他们为什么置法律于不顾,干涉律师履行职责,阻止或拖延律师对当事人的会见,甚至试图通过限制律师的自由来阻止辩护方对疑问的追究?如果没有疑问,他们为什么在当事人控诉其刑讯逼供行为的时候,粗暴地中断了律师的会见?凡此种种,都说明了侦查机关的疑问,他们不是通过合法的程序解决这些疑问,而是屡屡违法,这只能使疑问更多。
本案的公诉机关存在疑问。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整个审查起诉阶段至少用了6个半月的时间就是存在疑问的最好证明。
本案的一审法院存在疑问。审限的大大超过,判决的下达距离第一次开庭竟然长达两年的时间就说明了疑问不仅存在而且重大,因为如果不是关系到案件性质的问题,法院不会花费如此长的时间下达判决。当然疑问的最明确标志,就是判决的结果。对于这样被认定带有政治性质的爆炸案,主犯竟然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在司法实践当中是不可想象的,唯一的推论只能是法院认定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制造了这起爆炸案。
本案的二审法院存在疑问。二审法院曾经将该案发回重审,已经说明了问题。一审法院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顶着诸多的疑问,强行作出了只会增加人们疑问的判决(该判决的作出肯定有着不能公开的权力因素),将疑问再次推给了二审法院。而该院受理以后至今一年零七个多月仍未下达判决,审限被再次大大超过,疑问明显地困扰着二审法院。
在真正的法治社会,如果存在如此多的疑问,当事人的自由可能一天都不会失去,即使失去,也不会如此长的时间。但恰恰是在我们这样的社会,权力控制一切,巩固权力是唯一的考虑因素,有罪推定就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不是你当事人干的还能是谁?如果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当事人无罪,那么7年来的工作不就白做了,不仅涉及到责任追究问题,还涉及这样一来,等于针对权力执掌者的政治爆炸案要从头再来,那权力执掌者的颜面在哪里?而且这从头再来,破案的机会将非常渺茫,因为权力受到了攻击,但却找不到利用权力打倒对方的机会,这就不仅是颜面的问题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当事人的权利及自由成为了非常次要的考虑因素。为了权力,时间拖的再长也在所不惜。



[ 本帖最后由 心尘 于 2008-6-17 08:40 编辑 ]

心尘 发表于 2008-6-15 21:04:46

2、 四期《福建日报》内参(6——13)

福建日报    内 参
专号
闽简报字00045


2002年12月10日
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福清爆炸案”疑点多多

本刊讯
2002年11月28日至29日,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福清爆炸案”进行首次开庭审理,记者得知前往旁听,目睹审理经过,深感此案涉及人员较多,疑点多多,难以成立,最后认定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可能酿成比昆明被高院通报的“杜培武谋杀两干警冤案”更为严重的大冤案,成为21世纪初不该发生的福建“窦娥冤”案,在我省依法治省的历史上留下惨痛的无法挽回的一笔。
   去年6月24日,福清发生了震惊全国的“纪委爆炸案”,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被藏匿在单位信访室的爆炸物爆炸身亡。同年12月11日,新华分社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材料,向全国发布了《不服纪委处分报复搞爆炸》的新闻(注:本报也转发),省内《海峡都市报》等报刊也先后发了《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等新闻。
法庭上,控方指控被告陈科云,因不服市纪委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与其司机吴昌龙密谋实施爆炸案进行报复,并列举了相关的证词证据。但听后感到:本案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存在严重问题,许多材料的供述互相矛盾,不能互相印证;而被告方和辩护方对起诉书中提出的许多不同看法和证据,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应引起充分的重视。此案可能酿成大冤案的主要事实有:
在法庭分别审理中,与此案有关的5名被告,全部对参与“爆炸案”一事喊冤翻供,并异口同声地表示他们原来所作的供述是“刑讯逼供”出来的,是违心的,不是事实。事实的链条是由一环紧扣一环的事实紧密组成的,特别是爆炸这类案,只要事实链中的一个环节难以成立,对全案就要提出质疑。现在五个相关环节一致否认事实的存在,事实链已无法存在,此案的真实性就值得打问号。
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具有“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这是本案的关键点。但根据指控方提出的证据,陈科云、吴昌龙对预谋的时间、地点、说法、具体经过等主要问题上的供述,有许多不同点,不能相互印证,无法确定二人有在一起预谋策划过“爆炸案”。
如:陈的供述只说到叫吴昌龙去弄炸药搞一下纪委,以后都是吴昌龙自己去搞的,他都不知道了。而吴昌龙在供述中却讲到与陈有商量过,而且几次说法不一。这使认定“密谋”显得证据不足。
又如:预备犯罪中如何购买炸药、纸雷管、导火索、电雷管;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如何安装炸药、安装炸药的地点、安装炸药的技术是那里学的,有否试爆、试爆的地点在哪里,是一人还是二人将爆炸物品放入市纪委大楼信访室门前的,这些重要事实均只有吴昌龙一人的供述,而且这些供述前后矛盾,说法不一,也很难作为定案的依据

   从法庭上提供的材料来看,此案从常情常理而言,是不可能存在的。
如:据吴昌龙供述,炸药和雷管是由他向原姐夫杜捷生提出购买的。吴昌龙的姐姐于2001年4月与杜捷生离婚,为此事吴家与杜捷生闹得势不两立。事后不久,吴昌龙便把买炸药这非同小可的事委托与自己矛盾很深的人去办,这与常情常理不符。
又如:向杜捷生提供炸药的是谈敏华,从法庭上得知:此人真正的姓名叫什么,杜捷生都不知道,将这不一般的事随便托付一个生疏的人去做,这用常情常理也很难理解。更令人难以信服的是:正常情况案发后公安机关要提取现场炸药的残留物,以验证所用的炸药是不是谈敏华所提供的开山所用的炸药,但法庭上听不到这一重要的“鉴定结果”。
又如:起诉方说,爆炸装置是放在摩托车的后备箱内骑着到市纪委去的。这一没有经过堵塞固定的炸药必然会因摩托车的运动而产生滚动,随时可能会碰到引爆装置而爆炸。作案者如此冒险行炸,与常情常理也是说不通的……..
确定本案真伪的一些重要事实,也没很好得到验证。
如:据吴昌龙供述,其制作两个爆炸装置后,还剩半筒炸药、2根导火线、2个火雷管。而至今,这些剩余爆炸物仍没找到。法庭上对现场提取的用以制作炸弹的铁环,到底是不是吴昌龙开的马自达车的内卡簧,也无法验证。据吴昌龙供述,曾在东张水库试爆,但至今仍没找到试爆现场。还有若按照吴昌龙所画的爆炸图,其制作的炸弹是根本无法使用的……..
又如:案发那天是星期天休息日。据受害者家属说,其丈夫是接到单位一个电话才赶到纪委的。到底是谁给他打电话?电话里说些什么?有没有叫他到收发室去干什么?这些重要事实在法庭上均未作说明。
又如:关于吴昌龙为陈科云抄写材料,并将自己笔迹留在作案现场一事,控方提出的“鉴定书”承认存在“差异点”,但在没列出究竟是那一笔那一划为伪造的,吴昌龙当时是如何受书写条件限制的事实,便武断地作出“是伪造及受书写条件影响所致”的结论,显然十分草率。
可见,“福清爆炸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此案不仅直接涉及到被告的五个家庭,还涉及到办案过程收审的大几百人,弄不好将严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的形象和威望。建议有关领导对此案的审理、认定能给予高度重视,坚决依法办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选调精兵强将对此情进行排查核实,让真正的罪犯得到法律严惩。
         (本报记者)










特刊
闽简报字00045
第6期

2004年1月9日
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福清“6。24爆炸案”久拖不决
被告人被福州市中院超期羁押

本刊讯
2002年11月28日,本报记者旁听了福州中级法院对震惊全国的2001年“福清市纪委6。24爆炸案”的开庭审理,并通过本报内参对此案的可靠性提出质疑。据了解,在被告人羁押审查期间,面对漏洞百出的“证据”,福州市公检法部门一再对“证据”进行修修补补。此案是于2002年1月移送福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2002年春节后移至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不得不先后两次被退回福清补充侦查。2002年6月,福州市检察院的第二次退补还在福清,福州市原政法委书记宋立诚迫不及待地下令福州市检,马上将此案交市中院审理。所以,当福州市中院于2002年7月下旬接到此案起诉书时,案件的目录和证人的名单等都未随卷,根本无法审理,案卷到市法院一个多月后又不得不让福州市检抽回补充(未撤诉)。一补充又是三个月,一直拖到2002年11月底才首次开庭审判。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月内宣判”,即使案情复杂,“在两个月内也要宣判”。可见,福州市检起诉此案已十分勉强;福州市法院从接受此案起,就被拖进超期羁押这一违反《刑诉法》的怪圈。
令人遗憾的是:这一违法超期羁押又过了一年多。在这一年多中,福州市公检法在此案越来越难以成立的情况下,原来有多次机会可以纠正这一差错,公正司法、依法办事,但不知何故,他们仍置之不理、我行我素。2003年8月,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提出限期清理超期羁押,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实行“有罪而判,无罪则放”的原则;2003年11月中旬,中央“两院一部”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
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严肃提出,“刑事诉讼任何阶段都要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无罪坚决放人,不得拖延不决”,并对完成清理超期羁押提出明确时间要求。福州市检也知道此案这样拖下去是违法,与中央“两院”清理超期羁押的要求是相违背的,几次就此案向福州市中院发出“违法通知书”。但时至今日,福州市中院还是不顾羁押已严重超期的事实,不作出判决,也不放人,造成被告仍被违法地羁押。
更令人吃惊的是:福州市中院向上汇报的材料中竟称,福州超期羁押的人员已依法全部清理完毕,现已没有超期羁押的人。(本报记者)




福建日报    内 参
特刊
闽简报字00045
第35期

2004年5月12日
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福州——原人大常委对省市法院工作报告矛盾提出质疑

   本刊讯   最近,一原福州人大常委会常委对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工作报告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工作报告中关于“超期羁押”出现的矛盾提出质疑。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2月31日在向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作的工作报告说:至11月20日,除一件情况特殊,经报上级法院并批准待后审判外,全市法院211件超审限诉讼案件已全部审结。
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月11日在向省第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作工作报告说,截止去年11月,全省法院超期羁押案件208件406人,已经全部清理完毕。
这位原市人大常委指出,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全市法院超审限诉讼案件是211件。然而我省有9个设区市,即使其他8个市一件超期羁押案都没有,则全省超期羁押案总数不管怎样统计,也不会比福州市211件还少,也不会只有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所说的208件,更何况据了解,其他8个设区市也并非一件超期羁押案都没有。不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人代会代表汇报的数字是怎样统计出来的?是福州市中院没如实地提供数字,还是有人在统计中不负责任,出现不应有的失误?
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供的事实,该市还有一件超期羁押案因“情况特殊”没有审结,并称是经报上级法院并批准待后宣判。就是说,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是知道的。若这是真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就不应说我省超期羁押“已全部清理完毕”,起码也应当如实地向省人代会全体代表作说明。不知两方究竟是谁没实话实说。
这位原市人大常委最后说,每年“两会”期间由“两院”向人民代表作工作报告。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特别是清理超期羁押是去年“两院”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出现如此严重的实事“打架”更是不应该,有背于法律当遵循的逻辑基础。这不仅会使人民群众对“两院”公布的关于清理“超期羁押”的情况表示怀疑,而且会对“两院”、甚至我们党和国家的公信度受到损害。建议省、市两级人民法院对此一差错能认真对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以适当的方式对人民代表作出说明,并制定相关制度,避免以后再发生类似情况。
                   (本报记者)





福建日报


内 参
特刊
闽简报字00045
第82期

2005年1月4日
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提供爆炸雷管者无罪释放


“福清爆炸案”疑团重重
本刊讯   本报三年来跟踪的“福清爆炸案”,5名被告被严重“超期羁押”已逾两年。在面对多方的责疑和如何向即将召开的省、市“两会”交待的情况下,终于在2004年11月29日至12月10日进行宣判。记者从福州市法院审判过程发现,尽管经历两年、动用多方资源对证据进行修补,但福州市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不仅未能填堵原来案件“事实链”的漏洞,反而使“福清爆炸案”难以成立更加突显出来。
   从审决过程看,三年前宣称告破的“福清爆炸案”难以成立,最主要表现在“事实链”已经断裂,5名被告之一、涉嫌提供爆炸电雷管的王小刚,因指控的罪名的不能成立,已被“无罪释放”。
记者记得福州市检察院2002年11月是这样指控王小刚的:杜捷生应吴昌龙之托,在福州以100元人民币价格向被告人王小刚购买了两枚雷管后交给了吴昌龙。2001年6月23日晚,吴昌龙、陈科云用该雷管制成的爆炸物放在福清市纪委信访接待室实施爆炸,次日上午8时,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该爆炸物,被当场炸死。
违法提供爆炸雷管当然要受制裁。2001年11月26日,福清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批准逮捕王小刚。2002年11月福州市法院首次就本案开庭时,因王小刚仍“出逃”在外、尚未抓到,无法到案一并受审。所以王小刚一直是爆炸案“事实链”的重要一环,也是验证福州市检察院指控其他人的证据是真是假、是否站得住脚的重要人物。2003年3月25日,王小刚终于被福清公安局逮捕归案。但在捕后审理中,王小刚坚称其根本没有向杜捷生出售过电雷管,福州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不是事实。“福清爆炸案”的“事实链”即面临断裂。
2004年12月10日,福州市检察院不得不宣布无罪释放已被“超期羁押”一年多的王小刚。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指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两枚电雷管,只提供了同案人杜捷生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小刚无罪释放。
记者还特别注意到:在这次判决中,福州市检察院从头到尾没有提出新的提供雷管的嫌疑人,未能说清爆炸物电雷管的来源。庭审中,律师再三提出要求,让王小刚到庭对证有关问题,但法庭不是有意回避,就是粗暴拒绝。
众所周知,爆炸案与其他案件不一样,各个主要环节的事实要相互衔接才能成立,只要其中一个主要环节经不起检验,全案就难以成立,就可能是冤假错案。作为爆炸案的重要一环电雷管,是不可能自己从天上掉下来的。没有电雷管,何以制作爆炸物?何以有爆炸物放到福清纪委?何以有人触动爆炸物而死?…….电雷管来历不明,爆炸案怎能成立?福州中院“判决书”中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从何谈起?很清楚,目前福清爆炸案的“事实链”已不仅是“事实不清”的问题,而是“事实链”严重断裂,认定被告人实施爆炸犯罪无法成立。从王小刚的“无罪释放”,人们不仅能对原案中所谓吴昌龙、杜捷生的“招供”——雷管是从王小刚处买来的“证据”大打问号,而且对侦查机关提出的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也必然会提出责疑。
爆炸案难以成立,还在于“事实链”一些关键的情节,仍疑团重重、矛盾多多。记者在审判庭上看到:公诉机关新举证明一些材料,不少与爆炸案之间并无直接关联;相反地,与本案有重要关联的疑点,如作案动机是如何共谋出来的?被告怎样具备制作爆炸装置技能?爆炸装置如何能安全送达爆炸发生地?爆炸现场使用的炸药与从桂山采石场取来的炸药是否属同一种炸药?…….经历这么长时间的“再取证”,还是与两年前首次开庭一样,根本拿不出有说服力的证据。这从另一个角度看出本案的脆弱性和不可靠性。
爆炸案难以成立,更可以从几个被告在法庭上撕人肺腹的喊冤声此起彼伏,比两年前开庭时更甚看得出。特别是此案办案初期第一个“招供”者吴昌龙,写出了一份声泪俱下、长达14页(近万字)的申诉材料,详细叙述了受审期间遭尽逼供讯,过着惨无人道、生不如死的日子许多细节。记者认真阅读分析这份材料后,感到作为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吴昌龙,能写出这么一份令人震撼的材料,没有亲身经历是不可能的。这份材料使我们对什么叫逼供讯有了深刻认识,应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和深思。下面,我们不妨摘录一段他曾想自杀前写给父母的一封信:
“爸妈,我在这里好苦好苦呀。公安人员没日没夜地要我跪在地板上,还不让我睡觉,死都要我承认爆炸案是我和陈科云干的。爹妈你们最清楚的,23日那天我都是和你们在一起的,我根本就没有做此事,爆炸案与我不相干。公安人员对我严刑拷打,我本来身体就不好,有严重的疾病,承受不了他们的折磨和严刑拷打,我怕还没有回去病情就恶化,见不到你们。为了减轻痛苦,我在他们吊打之下乱说炸药是我从杜捷生那里拿的,而我根本就没有去杜捷生那里拿炸药。就这样,我乱说一次,公安人员就用刑步步紧逼,使我一错再错。我真的害人害已……..爹妈,我真的好冤呀,我不是畏罪自杀是,我是在无法承受公安人员的严刑拷打,才以此来寻求解脱。你们一定要为我讨回清白。”
                         (本报记者)

心尘 发表于 2008-6-15 21:06:50

3、
提供电雷管者王小刚无罪释放证明书(14——17)

[ 本帖最后由 心尘 于 2008-6-15 21:31 编辑 ]

心尘 发表于 2008-6-15 21:14:09

4、
福建省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2005)闽刑终字第46号(18——21)

心尘 发表于 2008-6-15 21:15:31

5、
被督办的省公安厅退回的《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22——26)



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
二等功事迹材料

吴承奋,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任福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队长。
       福清市公安局“6•24”专案组在上级部门的正确指导下,经过长达四个月的缜密侦察,充分发扬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于2001年11月7日成功破获影响恶劣的“6•24”福清市纪委爆炸案,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有力地打击了犯罪活动,爱到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和福清人民的高度赞扬。他们充分肯定了专案组的攻艰克难、善破大案要案的良好作风。
      2001年6月24日上午8时43分左右,福清市纪委大楼一层信访接待室门口发现发生了一起影响极其恶劣的爆炸案件,职工吴章雄同志被当场炸死。接到报案后,由于案情重大,我局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同时抽调有关人员组成“6•24”专案组侦破此案。吴承奋同志也被调入专案组,参加了本案的整个侦破过程,在侦破案件中,吴承奋同志能够以身作则,冲锋在前,工作认真肯干,带领队伍抓捕案犯,搜集证据,预审突破,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良好的公安业务素质,为侦破本案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案件进入摸排阶段,吴承奋带领重案中队能够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专案组领导所分的工作任务。吴承奋带领倪政平等人到福清市中福公司进行摸排,摸到了一个关于陈科云因财务问题被福清市纪委处理,存在对福清纪委强烈不满的重要信息,同时还摸清了陈科云的重要关系人员吴昌龙的基本情况,并向专案组领导作了汇报。专案组领导决定把陈科云、吴昌龙作为一个重点对象进行布控,在专案组领导决定把侦察重点放在陈科云和吴昌龙身上后,为突破本案,专案组领导决定密捕吴昌龙。派吴承奋带领倪政平等人查明其去向,随时进行密捕。7月28日,在接到倪政平等人报告关于吴昌龙在融城阳光地下城出现的消息,吴承奋就带着民警在车上守候,在吴昌龙驾车企图离开城关时,吴承奋不顾疲劳,亲自驾车带领倪政平等跟踪。在离开城关到达一处比较偏僻无人的地方后,吴承奋不顾危险,充分发挥良好的驾驶技能,强行超车死死挡住了吴昌龙的去路,成功地把吴昌龙抓获归案。
      在吴昌龙身上取得突破,这是能否侦破本案的一个重要环节。专案组领导决定由叶泽明大队长亲自带领以重案中队的干警为核心力量的审讯组,展开对吴昌龙的审讯工作,吴承奋同志是主审之一,因为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吴昌龙一字不吐,致使审讯工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取得进展。8月25日,专案组领导决定对陈科云的关系人邓锋进行审查,审讯工作还是由叶泽民大队长带领吴承奋等人进行开展,吴承奋是主审之一,经审查,邓锋交待出了陈科云常去找“仙公”、“神婆”搞迷信活动,多次询问到福清运动何时能够来等问题,以及吴昌龙曾多次用车载陈科云去搞迷信活动,证实了陈科云存在着唯恐天下不乱的险恶心理。叶泽民、吴承奋等人决定以此为重点再次对吴昌龙进行审讯,经过长时间的心理较量,吴昌龙才慢慢交待出了陈科云搞迷信活动的情况,案情仍然没有取得进展。9月13日,专案组决定抓捕陈科云、谢清等人进行审查,吴承奋带领倪政平等人把陈科云、谢清等人成功缉捕归案。在审讯过程中,陈科云、谢清等人态度恶劣,不讲实话,除了在6月23日晚上人员去向问题上有疑点外,其余交待的情况都是与本案并无实质关系,案件的侦破工作进入了一个低谷。在上述的情况下,专案组领导决定审讯组再回头对吴昌龙进行深入审查。吴承奋等人冒着酷署,克服疲劳,对吴昌龙做了大量的细致的思想工作,一遍不行二遍,二遍不行三遍,如此下去,吴昌龙才开始交待出在今年五月份曾买了2筒炸药和2枚火雷管,但没有交待出是向什么人买的炸药和雷管,吴承奋等人认为是吴昌龙的思想上还有顾虑,没有如实全部交待,于是就继续做吴昌龙的思想工作,让他明白只有全部如实交待才有出路的道理。9月21日,吴昌龙才交待出了炸药和电雷管来源于他的姐夫杜捷生,于是,专案组领导决定缉捕杜捷生归案。继续由叶泽民、吴承奋等人审讯,吴承奋等人对杜捷生展开了强大的政治攻势,杜捷生交待出了吴昌龙今年5月份向他买2筒炸药和雷管的情况。同时,杜捷生还交待出了他的炸药来源于江西人谈敏华,电雷管来源于四川人王小刚,10月18日谈敏华被缉拿归案。吴承奋、倪政平等人即对谈敏华进行审讯,谈敏华交待出了杜捷生向他要炸药的情况。至此,炸药及电雷管的来源情况基本查清。但是吴昌龙仍然没有把买炸药和电雷管的用途讲清楚,吴承奋等人继续咬紧牙关,乘胜追击,又展开了对吴昌龙的新一轮的审讯工作,终于,吴昌龙不得不低下了头,全面把犯罪事实讲了出来,他交待陈科云因公司财务问题被福清纪委审查,被处分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科云于今年5月份指使吴昌龙购买炸药、电雷管,6月中旬在陈科云厝利用电烙铁、钢锯、食品铁盒等工具制造爆炸装置,于6月23日晚上指使吴昌龙把爆炸装置送到了福清纪委大楼一层信访接待室门口的犯罪事实。根据各种情况,专案组派叶泽民、吴承奋等人到吴昌龙、陈科云的住宅进行搜查,扣押有关作案工具。经过细心的搜查,在吴昌龙厝的楼顶隔热层下,搜到了被藏匿起来的作案工具电烙铁、钢锯等物品。案情的突破,为大家增强了必胜的信心,专案组又派叶泽民、吴承奋等人继续开展对陈科云的审讯工作。在事实面前,陈科云不得不交待出了指使吴昌龙购买炸药、电雷管并制造爆炸案装置去炸福清纪委的情况,至此,全案方才告破。
      此案的成功侦破,是我局成功查破重特大恶性案件的又一典范,有效地打击了犯罪,有力的捍卫了福清的安定与稳定,吴承奋同志以其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积极投入到侦破工作中去,能够以身作则、工作扎实,为侦破本案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受到领导的赞扬,经过局党委研究,拟给吴承奋同志报个人二等功。


                                                                  福清市公安局政治处

2001年12月5日

心尘 发表于 2008-6-15 21:18:01

6、
《海峡都报》报道的《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27)

海峡都市报    特别报道
2001年12月25日    本版责编:邓勇坚   样对:晓琳    电话:7095958
本报记者汤胜芳   实习生   腾钦建/文   肖春道/图

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
原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因违纪问题受到福清市纪委查处而怀恨在心,为泄私愤,制造了“6.24”福清市纪委爆炸案

社会影响恶劣,备受市民关注的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6.24”爆炸案,经过警方4个多月的缜密侦查,日前成功告破。共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
陈科云(男,福清市人,49岁,原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涉嫌爆炸案主谋);
吴昌龙(男,福清市东张镇人,26岁,原福清市中福公司司机,涉嫌实施爆炸案主凶);
杜捷生(男,福州市人,35岁,涉嫌提供爆炸物品,犯罪嫌疑人吴昌龙的姐夫)
谈敏华(男,江西省瑞昌市人,22岁,涉嫌提供爆炸物品);
谢清(女,福清市人,46岁,涉嫌包庇,陈科云的妻子);
另一名涉案人员王小刚在逃。

市纪委大楼发生爆炸案

2001年6月24日上午8时43分,台风“飞燕”刚从福清市“撤离”7个小时,福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正忙着打扫办公区域,忽然“砰”一声巨响,大家惊恐之余,发现在一楼信访接待室门口,还未散尽的硝烟中,有一人倒在血泊之中。

死者身高1.66米,脸部,头部,胸部血肉模糊,两手残缺,爆炸后的少量金属碎片嵌在了尸体里,死者身旁炸开了一个圆形的大坑。
案发后,福清市公安局林孜局长,分管刑侦的吴星明副局长立即组织刑警大队、重案中队、技术中队等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勘查。
在现场警方很快查明死者身份,死者吴章雄(男,38岁福州市人,系福清市纪委的一名司机)。经法医鉴定为头颅开放性损伤致死。警方在现场提取了纤维袋子碎片、铁质罐碎片、硝铵炸药残留物、信封残片等物品。

是自杀还是凶杀?

据福清市纪委工作人员反映,案发前一段时间,死者与其妻弟正在闹矛盾,关系紧张,会不会因为一时想不开自杀呢?调查中,福清市警方发现了异常情况,据福清市政府大院清洁工周某反映,案发当日清晨6时许,周某从纪委大楼后门进入时看见接待室门口有一个红色小包,上口敞开,用手电筒照后发现包内有一个牛皮纸信封上,上面写着“福清市纪委***负责人收。另据勤杂工陈某反映,案发当日上午7时30分左右,到纪委大楼检查闭路电视线时,曾看见一个红色小袋子没有拉链放在一层接待室门口,袋内有一信封放在上面,信封下面有一纸盒露出一半。经现场勘查与爆炸后的残留物相吻合。

经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和福清市刑警大队技术人员对死者被炸死后的双手、头部等部位鉴定分析后,认为死者符合发现物品后,下蹲触动物品时发生爆炸,排除了死者吴章雄自杀的可能性。

“6.24”案列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重案

“6.24”案件发生后,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案发当晚,福清市五套班子领导专门听取了有关“6.24”案件的案情分析、调查访问以及侦破思路的情况汇报,并成立福清市“6.24”爆炸案专案指挥部,由福清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振英任总指挥。

福州市公安局抽调民警50余名,迅速成立了“6.24”案件专案组。同时“6.24”爆炸案被列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重案。

根据时间推断,6月23日晚刮台风之前,福清市纪委工作人员在值班和巡视时未发现办公楼内异常情况的分析,认为排查的重点应是23日晚7时到次日案发前这一段进出市政府大院的人员。

警方迅速对市政府大院前后门停靠的23名“的士”司机,145名两轮摩托车进行调查访问,但未获重要线索。

于是调查“6.24”案件线索的重点转移到了拥有“爆炸技术”人员的身上。
警方立即对全市1965年以来掌握爆炸技术的人员进行逐人走访,逐一排查。同时,对近年来受纪委立案审查的人员进行排查,特别是将因违法违纪受处理后情绪激烈的8人列为重点调查对象。

疑犯进入警方视线

很快,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进入警方视线。
警方经查获悉,2001年4月,福清市纪委接到福清市中福公司员工举报,反映公司经理陈科云有关违规使用手提电话,超标准接待和违反控办纪律擅自购买小车等问题。

5月3日,经查证举报属实,陈科云受到福清市纪委的调查处理,作出对陈科云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陈科云对福清市纪委的处理结果不满,认为自己是受他人迫害,并多次提出复议未果。

警方同时掌握,陈科云系铁道兵转业,熟悉爆破的相关技能,有重大的嫌疑。

6月28日,警方开始与陈科云正面接触。针对警方的调查,陈科云声称,6月23日下午一直和妻子谢清呆在家中看电视,当晚台风刮破了窗户玻璃,雨水积满了一楼,整晚和妻子忙着打扫卫生,哪也没去。

悬赏10万元缉拿凶手

为了尽快破案,进一步发动群众提供有价值的线索,福清警方发布了“6.24”案悬赏通告,重奖举报人和提供人价值线索人员,奖金额高达5至10万元。
这时,福清市中福公司内部员工再次举报,为陈科云开车的司机吴昌龙曾因发票报销等问题与陈科云一起受到福清市纪委审查,事后,对市纪委有强烈不满情绪,案发前后,行动诡秘。

专案组决定从陈科云的重要关系人中打开破案缺口。

7月28日,福清市警方秘密对吴昌龙进行审查,吴昌龙交待了受陈科云指使,通过其姐夫杜捷生购取炸药实施犯罪的事实。

8月25日,专案组对陈科云的关系人邓*进行秘密审查,查明陈科云与司机吴昌龙近段时间常去找“仙公”、“神婆”大搞迷信活动,并多次占卜与“6.24”案件有关的情况。

专案组根据掌握的重要情况,随即对陈科云妻子谢清进行审查发现,陈科云称案发前一晚上一直与妻子在一起一说纯属编造。并有多位旁人证明其妻子谢清23日中午到晚上11时都在外打麻将,并未与陈科云在一起。同时谢清对包庇其丈夫陈科云并帮其作伪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月13日,专案组逮捕了陈科云。经审讯,陈科云对作案动机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24”爆炸案成功告破

据吴昌龙交待,5月中旬,他向其住在福州晋安区的姐夫杜捷生要求购买炸药和雷管。杜随后从福州火车站附近某采石场谈敏华、王小刚处以50元购得炸药2筒,火雷管、电雷管各2枚、导火线2节。

6月初,陈科云与吴昌龙使用1筒炸药和1枚电雷管、开始制作炸药包,并在吴昌龙老家福清市东张水库边试爆。

6月23日晚8时45分,吴昌龙骑摩托车将安装好的炸药包用手提袋做伪装,放在了市纪委一层的信访接待室门口。

专案组根据吴昌龙的交待,在吴昌龙家提取了与爆炸现场遗留物相吻合的引爆装置物品。

专案组同时在陈科云住宅搜查到了制作炸药包的工具。

经中国刑警学院专家对现场遗留的信封残片、字迹进行检验,认定现场上的信封残片文字系犯罪嫌疑人吴昌龙所留。

至此,除犯罪嫌疑人王小刚一个在逃外,其余涉案人员全部落网,““6.24”爆炸案成功告破。

心尘 发表于 2008-6-15 21:19:24

7、
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28——29)



会议纪要

中共福清市委政法委员会
2001年11月27日


关于协调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等三案的会议纪要


2001年11月27日下午,我委召集政法各有关部门领导人和案件承办人会议,就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谢清涉嫌包庇、林惠敢涉嫌受贿罪等案件进行协调。会议由政法委林江春副书记主持,市委常委、政法委陈振英书记也参加了会议。会议在听取有关案件汇报后形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
关于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会议认为,该项案件因责任事故无法鉴定,同意公安局撤案进行协调处理。
二、
关于犯罪娣人谢清涉嫌包庇其夫陈科云的爆炸案,会议认为:该案件重大,建议检察院作批捕。
三、
关于国税局林惠敢涉嫌受贿等问题的案件。会议认为,林惠敢涉嫌少征、不征税款罪,其数额只有1。4万元,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林惠敢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因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周坤太经协调后相对不起诉,从执法统一性考虑,也应不追究林惠敢的相关刑事责任;98年5月份,林惠敢接受东进水厂受贿款为5万元,过了二十几天林惠敢就主动将该赃款退还给东进厂(案发前),同时,林惠敢以2001提7月翁武国的贪污案件中有举报立功表现。鉴于以上情况,建议检察对犯罪嫌疑人林惠敢作相对不起诉。
参加会议的人员还有:游礼国、陈是明、丁璇、吴星明、陈贤桂、余文宝、钟绍云、苏友明、高惠生、林宏铭、林敦良、王雪松 、赵宏文、庄榕



福清市委政法委


2001年11月27日

主送:福清市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抄送:本委领导、办公室存档

心尘 发表于 2008-6-15 21:20:16

8、
吴昌龙“失踪”后的《寻人启事》(30)

心尘 发表于 2008-6-15 21:27:30

9、
吴昌龙狱中书《一个“死囚”的泣控》(31——54)



由表及里看制度修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个“死囚”的泣控

       ( 1) 本人吴昌龙,1975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原住福清市音西镇清展花园1座601室。现被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我是所谓2001年6月24日福清纪委爆炸案的施爆者,我在公安机关时的所有口供都是办案人员以严刑吊打、诱骗等手段的情况下形成的,而办人员口口声声辩称说他们没有对我进行刑讯逼供,他们对我刑讯逼供的整个过程如下:
2001年7月27日晚上9点左右,我开车送我姐姐回家后,在去女朋友家的途中快到福清收费站时,在我车的左边,有辆小轿车里有个人向我挥手叫我停车,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就立即把车停下来,这时从后边的那辆车里冲出五六个人向我的车围了过来,他们一到我车边就打开车门,用两把手枪分别顶住我的脑门和腰间,对我说:“不准出声,否则就毙了你”。然后,他们就把我按到他们的车上,还给我戴上黑色布帽。接着他们把我押到戒毒所(后来才知道是戒毒所)。当时我面对他们的枪,我不敢出声问他们,只是在心里想,我平日与人没有冤仇,他们为什么要绑架我?一到戒毒所楼上,他们就给我锁上手铐和脚镣,这时我就问他们想干什么,他们就大声叫着:“不准出声”。
       大概到了10点左右,又来了几个人,他们把我头上的黑色布帽取下来,我看见他们都坐在我面前,我就问他们:“你们是什么人为什么把我绑架到这里”?他们说:“我们是公安局刑警队的大队长、副队长等等”。他们问我说“:你知道我们为什么把你“请”到这里来”?我说我也正想问你们为什么把我“请”到这里来?他们又问我说最近福清发生了大事你知道吗?我问是什么大事,他们说是大案,我想了一下说:“知道两件,一件是福清宾馆的杀人案、另一件是纪委的炸死人案”。他们又问我说:“纪委的爆炸案你是怎么知道的”?我说是星期一早上到公司上班时听同事小何讲的我才知道。他们又问我说:“你6月23日和6月24日都在什么地方干些什么”?我想了一下说:“23日早上8点左右,我吃完早饭后,到我姐姐的服装店里帮忙,一直到晚上9点左右和姐姐坐公交车回家,回家后一直呆在家里到第二天早上8点半左右,吃完早饭又到我姐店里帮忙”。
       (2)接着他们又对我说:“你要将你所知道的如实交待”。我就对他们说:“我真的什么都不知道,你们要我交待什么”?他们还给我讲很多道理,我说这些道理我都懂,我对这件事情是一无所知,也与我无关,你们要我说什么?
      就这样到了第二天早上5点左右,他们几个要走之前还对我说:“你要好好的想,我们还会来找你的”。他们留下两个人来看守我,他们把我双手铐在窗户上,开始对我进行体罚。到了早上9点左右,又换了两个刑警来看守我,他们给我做了一份笔录,笔录的内容是按我昨天所说的,做完笔录后,他们又把我铐在窗户上。他们每天都将我铐在窗户上,不让我睡觉,我困的没办法再睁开眼睛,他们就打我的耳光或用脚踢我,几天下来,我的脚都站肿了很大,腰也站酸痛的快断掉似的。但他们还是不让我坐,而有时每天只让我吃一餐饭,甚至有时连小便都不让我去,我被他们折磨的痛苦不堪,人也瘦了一大圈,加上我本身就有严重的疾病,身体承受不了他们这样的折磨,人也变得无精打采。
       就这样过了几天,叶队长又来审讯我,他一见我就问我说:“这几天想的怎么样”?我说:“我真的不知道这件事情,也不关我的事,你们一直要我说什么”?接着,他们又给我讲了很多道理,我还是向他们声明,我对这件事情根本就不知道,也没有什么可向你们说的,你们抓错人了。之后,他们又给我做了一份笔录。 就这样又过了几天后的一个早上,有个值班刑警问了我几个电话号码是谁的,我就一一告诉了他。之后,他给我做了一份笔录,大概到了8月份下旬左右他们又把我转押到刑警队三楼办公室,在刑警办公室期间的一天,吴局长来到办公室对我说:“吴昌龙你如果能从这个门出去的话,我就从全福清人的跨下爬过去”!我当时听了就在心里想,这件事情不关我的事,他们为什么死抓住我不放?难道他们要把这件事情扣在我的头上?在转押到怡静园之前他们都是用体罚等各种手段来折磨 我。
    (3)使我身心和精神受到极度大的创伤,使我每天都活在无限的痛苦之中。一直到了9月初的一天早上,他们把我转到怡静园的201房间,让我坐在公安部的测谎专家的电脑前,专家给我介绍和说明之后,就开始对我进行测谎,专家对我测完第一次后,对他们说怎么电脑没有反应?接着专家又对我测了一次又一次,前后一共测了三次后,专家就对我说:“根据电脑显示,你要如实交待你和陈科云的犯罪经过”?我就对专家说:“我没有做犯法的事,你要我交待什么?当时我自己心里最清楚,我没有做过这件事,我心如止水,电脑怎么显示与我无关。
      接下来,吴局长叫刑警把我关在205房间,每天他们都要逼我跪地板,膝盖跪痛的受不了,就偷偷用自己的拖鞋垫着,被值班看守的刑警看见,他们就踢打我,更不让我睡觉,每天三餐只给我一点点饭吃,他们故意让我吃不饱饿不死,我每餐面对着那一点点的饭,我索性就不吃。但吴局长知道后,来对我说:“你不吃饭,我就给你打点滴,看你还敢不敢跟我们对抗”!我说我没有跟你们对抗,你为什么要这样折磨我?吴局长说:“你现在不要多说,到时候我有办法让你开口”。
      记的有一天晚上,叶队长和倪政平来205房间,叶队长要我跪在他面前,而且双手要举的跟肩一样高,接着叶队长问我:“想的怎么样了?快点老实交待你和陈科云的犯罪经过”。我以疲惫的声音说:“我没有做犯罪的事情,也没有什么可向你们交待的”。叶队长说:“你说你没有做这件事,那为什么公安部专家会说你有呢?他们可是全国有权威的专家”。我说:“我真的没有做过这件事情,专家肯定是弄错了”。叶队长听了就发火说:“你是不见棺材不掉泪”!说着就站起来走到我身后,用脚使劲地踩我脚上的铁镣,使铁镣深陷在我脚的皮肉之中,当时痛的我连声音都叫不出来。这时倪政平也使劲地踢我的背部,使我痛的呼吸都感到困难。
(4)倪政平当时边踢边说着:“我看你还嘴硬”。此时我身上痛的缩成一团,汗水已流满全身倒在地上。接着叶队长说:“你不要装死,给我起来”。我那时痛的爬不起来,倪政平见状就把我拖了起来,坐靠在地板上。叶队长又问我说:“怎么样?现在想不想说”?这时我委屈的大哭着说:“这件事情真的我是不知道,也跟我没有任何关系,你们为何一直逼我说我不知道的事情”?倪政平听了就打我的头说:“你竟敢这么大声跟时队长说话,你是不是想找死”?叶队长听了就急了,又狠狠地踩了我几脚后,又使劲踢我小腿几下说:“你想找死”!我当时被踢踩的疼痛不已,强忍着痛苦,不敢再出声,我怕再出声又会遭打。只是在心里想,为什么我的命这么苦,这根本不关我的事情干么会落在我的头上?我长这么大没有做过犯法的事情,他们为何把我抓到这里?还要遭受他们的虐待和打骂。这时不知何事,叶队长走了出去。接着,倪政平就对我说:“刚才我是看你可怜,才只踢你几脚,要不然……你等下要好好的跟叶队长说,不要再像刚才那样,把叶队长逼急了”。我听了就说:“这件事情我真的是一点都不知道,你们一直要逼我说什么”?倪政平听了也没有理会我。过了一会儿,叶队长进来对我说:“你要好好考虑,我下次不想再见你是这个样子”。
    他们走后,又换了两个值班看守的刑警,他们还要我跪地板,还不让我睡觉,我困的实在没办法把眼睛一闭,就被他们踢打。我膝盖跪痛的实在没办法再跪下去,他们就用脚踢我身上,打我耳光来强逼我跪地板,当时我被他们强逼跪地板,膝盖都跪肿了很大,疼痛的让我感觉到那一秒钟就好比有一年的时间那么长。
         到了早上9点多,吴局长又来审讯我,他一直逼我要说我和陈科云有做这件事。我还是跟他说:“这件事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接着,吴局长拿出一根细电线对我说:“你如果没有做这件事情,那在你东张的老家中怎么会有这样的电线”?我拿过电线看了看,想了一会,终于想起来,就跟吴局长说:“这根电线是前些年在老家那里安装电话时剩下的电缆线,我捡了放在家中”。吴局长说:“这是电缆线吗”?我说是电缆线,要不然你可以到我东张老家那里去查问。
      (5)吴局长听我这样说,也没有再对这根电线再说什么。接着,吴局长说他是从交警过来的,比如在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情况,我说我是开车的,对这个也知道,但我与这件事情真的没有任何关系。吴局长说:“跟你没关系?那为什么专家测出跟你有关系,就凭专家测出的结论,就可以定你的罪”。我说我没有做过这件事情你能定,你就定吧。
      晚上9点左右,是王建飞等两人值班看守,王建飞从205房间门口一进来就朝我大骂:“他妈的,我就不相信你的骨头有多硬!他走到我背后(我当时正朝着墙壁跪着),用脚使劲踢我右边的耳朵,当时我耳朵痛的什么也听不见,后他又朝我背部踢了几脚,他边踢边骂着说:“他妈的,我看你还不说!你还不说”!我本身就已疲惫不堪,加上长时间跪地板,体力不支、疼痛难忍,便昏倒在地上。
       不知过了多久,我被冰凉的水给弄醒了,就听见王建飞还在骂着:“你他妈的这么不硬,才几下你就倒地,你他妈的不要给我装死”!接着,王建飞抓住我的衣领,把我从地板上拖了起来,那时我全身无力,再加上被王建飞踢打的疼痛,使我无法站立起来,只好坐在地板上,这时王建飞猛朝我的胸口踢了一脚。当时,我被踢痛的连气都喘不过来,疼痛的整个身体缩成一团,泪流满面、痛苦不堪。这时王建飞还是不肯放过我,又朝我左边的脸部踢了一脚,我当时被踢倒在地板上,我嘴里肉和牙齿经过猛烈的撞击后,口腔里的肉裂了很大一个血口,血流了很多出来,血顺着嘴边流了出来(嘴痛的好几天不能吃东西),王建飞看见我嘴巴里流血出来。
      (6)就朝我大声吼着说:“不准你把血吐出来,把血给我吞下去(这是王建飞怕留下打我的证据)你敢吐出来,我就踢死你”!无奈,我强忍着口腔的巨痛,把一大口血艰难地吞了下去。然后,王建飞又叫我起来,我当时一只手抚着疼痛无比的嘴,另一只按着巨痛的胸口倒在那里动弹不了。王建飞见状就把我拖起来,坐靠在墙壁边,王建飞还要我把嘴边的血擦干净。接着,对我说:“你如果再不说的话,到时候还有你好受的”。过了一会儿,王建飞又要我起来跪地板,那时我艰难地移动着身受巨痛的身体缓缓的跪在地板上,大概过了一两分钟,因我长时间没有睡觉,体力不支,加上被王建飞踢打后身体疼痛无比、痛苦不堪、就倒在地板上,疲困的那怕眼睛闭上一秒钟就是有生以来最舒服的时刻。但是,王建飞把我拖起来靠坐在墙壁边,不让我闭眼睛,我实在是太累、太痛苦、太疲劳了、眼睛一闭,王建飞就打我的头,这种痛苦比死还难受,我就想以自杀来解脱这做人的痛苦。但是,看守的刑警看的很紧,就连小便他们都要站在我身边,他们每天分三班轮流来看守我。到了下半夜,又换了一班,他们还是不让我睡觉,我困的实在是没办法,把眼睛一闭,他们就打我的头,或用脚踢我……
       就这样到了9点左右,来了三个刑警叫我起来,我当时疲劳过度,头直发晕,加上脚上锁着沉重的脚镣,实在是站不起来。他们见状二话没说,就连拖带扶地把我拖到201房间,让我坐在椅子上,当时房间里坐着好几个人,我正对面坐着是吴局长,吴局长见我就骂我说:“你是一条狗,是陈科云的一条走狗,一副病殃殃的样子,不要我装死!快点说!你和陈科云都做了那些犯法的事”。我当时有气无力地说:“我没有做什么犯法的事情,这件事情也与我无关,更不知道这件事情的经过,你们叫我说什么?你们抓错人了”。吴局长说:“我们不会抓错人,福清有一百多万人口为何只抓你,既然我们抓到你,你就跑不掉的,快点说!我们的忍耐性是有限度的”。
(7)我说这件事情我根本不知道,跟我也没有任何关系,你们一直叫我说什么,你们抓错人了。吴局长就一直逼我要说,我一再向他们声明这件事情真的是与我无关,我没有什么可说的。忽然我身边的几个刑警向我围了过来,其中有个刑警讲:“你敢跟我们对抗”!我还没有看清楚是那个刑警说的,几个刑警的拳头就像暴雨般地打在我身上和头上,把我打倒在地上。当时,我被刑警打的眼冒金星,那撕心裂肺的巨痛,使我连话都说不出来,泪流满面、汗水把衣服都湿透了。他们还边打边说:“我看你不说!你还不说”!其中,我认的有个刑警名字叫国华。在我无法承受那撕心裂肺的巨痛,为了缓解他们继续再打我,我只好乱编说:“炸药是我拿的,他们才住手”。然后,吴局长叫刑警把我从地面上扶起来坐在椅子上。那时,我全身痛的直发抖,痛苦的泪水不停地流着。吴局长就问我说:“你炸药是从那里拿的(我根本就没有拿什么炸药,也没有做过这件事情,更不知道去哪里拿)?我怕他们再打我,无奈我只好在身受巨痛的情况下乱编说曾经在自来水厂边的小溪认识一个钓鱼的朋友,是从那个朋友那里拿的(我原先总认为说他们不再打我,我乱说些没有事实的事情,也不会变成真的,没想到当时我被他们打的受不了那撕心裂肺的痛苦之下乱编的话却造成现在的后果)。说完之后,我要求吴局长说:“我身上的肝区非常痛,能否给我抽一次血检查一下,看一看我的病情到底发展到什么程度”?吴局长就答应我说:“明天我叫局里的医生给你抽血检查”。
做完笔录刑警们就把我拖回205房间,我当时在房里想,我乱讲了没有事情的事情,不知道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然后,我就对那两个值班的刑警说:“我刚才是被他们打的难以忍受的情况下才乱编说了那些根本没有事实的事”。他们听了就给我做笔录当时一个刑警给我做笔录,另一个走出房间去打电话,电话打完进来就跟那个给我做笔录的刑警说了一些什么,然后,做笔录的那个刑警就把笔录扔进抽屉里,不让我看,也不让我签字。
      (8) 到了第二天早上公安局的女医生和她在医院工作的老公一起来到205房间给我抽血,抽完血后那两个刑警又要我跪地板,一直到第二天早上9点左右。吴局长又来讯问我,吴局长一见我就说:“你不要装死!你的身体比谁都健康,比我的身体还好呢,我还有脂肪肝”。接下来,吴局长问我说:“你那个钓鱼的朋友叫什么名字?家住那里(我原先是被刑警打的痛苦不堪的情况下才乱编说是那个没有存在的钓鱼朋友那里拿的,现在到那里去找这个钓鱼朋友,我意识到乱说的后果)”?无奈,我怕他们打我,只好一错再错地编造下去,就说我和那个钓鱼的朋友只在一起钓过几次鱼,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也不知道他家住在那里。吴局长听了就对我说:“你要好好交待问题”。他说完后看了一眼吴承奋后就走了。接着,吴承奋叫黄贞武和国华等几个刑警,把我转抽到刑警队三楼办公室。到了那里,吴承奋就问我炸药到底是从那里拿的快点说。我如实地对吴承奋说:“我当时是几天几夜都没有睡过觉,还一直跪地板,已经都疲困的要死,再加上被你们打的疼痛难忍,我是为了缓解你们不再打我才乱说的,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情,也没有向谁要过什么炸药,我真的是冤枉的,你们抓错人了”。这时吴承奋听了就发火,就叫黄贞武去拿了两条毛巾,将我的手铐打开,把两条毛巾分别包在我的手腕上。然后,再打手铐铐上(我原先不知道他们为何要在我手腕包毛巾,后来我才知道他们怕把我吊打时会把手腕上的肉拉裂了,会留下证据,所以才在我的手腕上包毛巾,但遗憾的是他们再怎么包,至今都三年多了,还是在我的手腕上留下模糊可见的伤痕)。
      (9)然后,吴承奋就把我推到窗户下的那张椅子上,他也跟着爬到椅子上,把我双手上的手铐用一根很粗的电线绑在窗户的防盗栏上,后把我脚下的椅子拉开,我在上面吊了5分钟,我的手都已经变成青黑色,没有知觉,手腕痛的我在上面“哇哇”大叫,难受的将头不停地撞着铁拦杆。吴承奋问我说:“怎么样想不想说”?我说我真的没有拿炸药。这时吴承奋看了一下表说已经过了5分钟,就先放我下来,让我休息一会儿,又把我吊了上去;接着,吴承奋不断地以每次5分钟的时间一直往上加,加到20分钟那次,吴承奋又问说:“你到底炸药是从谁那里拿的”?我当时手腕痛的哇哇大叫,痛苦的汗水、流满全身、手就像快断了似的痛苦不堪。我艰难地说:“我是冤枉的,我没有向谁要过炸药”。吴承奋听了就不奈烦了,叫黄贞武拿了一条绿色的尼龙绳绑在我脚上的铁镣上。然后,黄贞武和一个身材高大的刑警外号叫“杀猪”一起用力地往下拉,本来我吊在上面都无法承受,再加上他们用力往下拉拽,这时我痛的呼天喊地,不管我痛的怎么叫,他们也不理睬我。他们还骂着说:“他妈的你还不快点说!如果不快点说,我们就拉着不放,看你能撑多久”!在我被他们折磨的痛不欲生再也无法承受那吊拉的痛苦,为了缓解那痛不欲生的痛苦,我只好乱编说是几年前在老家的后山有个矿山上拿的炸药。后来没有拿去炸鱼就放在自家的猪圈的房顶上,说完后他们就把我放了下来。我当时流着痛苦的眼泪看着眼前这双冰凉青黑的手,疼痛的使我全身抖不停,痛苦的汗水早已把衣服给湿透了,接着他们就给我做完笔录后,就将我铐在窗户上。
      (10)到了第二天早上10点左右,吴承奋几个又来刑讯我。吴承奋对我说:“东张那个矿山老早就停掉了,你他妈的吴昌龙,你能从这个门出去的话,那就是我死!如果你不能走出去这个门你就是不死我也要让你死”!!!说着就拿了毛巾在我手上包好后,又把我吊在窗户上,又用那条绿色的尼龙绳绑在我脚上的铁镣上。接着,吴承奋和那个外号叫“杀猪”的,一起用力往下拉,当时我痛的哇哇大叫,头不停的左右摇摆着,痛苦的汗水流满全身,连气都喘不过来,那已经是到了痛苦的极点。这时吴承奋问我说:“炸药到底是从哪 里拿的”?此时我无法再承受那生不如死的痛苦,为了缓解这生不如死的痛苦,就对吴承奋说:“你先放我下来,我再说”。接着,吴承奋又说:“你说的必须要有地方找”。说着就把我放了下来,我当时喘着气,看到眼前这双青黑冰凉的一点知觉都没有的手竟然是我自己的手?手腕痛的我全身都在发抖。这时吴承奋问我现在可以说了吧,但是我从来没有向谁要过炸药,叫我去那里拿,我又怕他们再吊我,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情急之下,只好实话实说,我就对吴承奋说:“我真的没有向谁要过炸药,这件事情真的与我无关,我是冤枉的”。吴承奋当时听了就发火骂到:“你他妈的,你竟敢耍我,说着就狠狠地把我推到那张椅子上”。我说:“我真的是冤枉的,我没有耍你”。吴承奋根本不理我,把我的双手绑好后,就从椅子下来拉开我脚下的椅子,牵过我脚镣上的尼龙绳,和“杀猪”狠狠地往下拉,我的双手痛的连声音都叫不出来,大颗大颗的汗珠从额头上滚落下来。吴承奋边拉边说:“我看你还敢耍我”。我当时非常痛苦地对吴承奋说:“我真的不是耍你,我没有向谁要过炸药”。但是吴承奋和“杀猪”还是不理我,他们还是一会拉一会儿使劲拽着,痛的我都快昏过去。真的是太痛苦,那时我真想一下能死掉还比被他们吊拉的痛苦还痛快,这吊拉的痛苦,除非是亲身体会,否则是不知其中的痛苦。在我实在无法承受那生不如死的痛苦之下,为了缓解那生不如死的痛苦,我又乱编说:“炸药是从杜捷生那里拿的”。吴承奋又问我说:“杜捷生是做什么的”?
       (11)(我以前只知道他是在工地拉废土的,我不知道他有拉过石子,笔录里说杜捷生到矿山拉石子可能会买到炸药和雷管,这是吴承奋他们后来加上去的,吴承奋用刑来逼我说炸药是从那里拿的,我根本没有做过这件事情,也不知道去哪里拿炸药,在他们那种残酷的刑逼之下,我想到杜捷生以前老是欺负和打骂我姐姐,再加上我为了我姐和杜捷生离婚的事情,我和杜捷生之间的关系闹得很僵,所以我在吴承奋的刑场逼之下受不了那痛苦,只好编造说是从杜捷生那里拿的,我没想到杜捷生被他们用刑后也受不了,也乱说有拿炸药给我)吴承奋看到我说了,就和那个“杀猪”的松开手中的绳子,把我放了下来,我当时手腕痛的全身直发抖,流着痛苦的眼泪,看到眼前这双冰冷发黑的手,我内心非常痛苦、非常委屈、心中的冤苦无处诉(至今我用手指触摸着大拇指还是有麻麻的感觉),痛苦中的汗水早已把我的衣裤都湿透了。接着他们给我做了份笔录,我看了那份没有事实的笔录,我真的不想签,但又怕他们的吊打,只好流着冤屈的眼泪把那份笔录给签了。但,他们刑讯做笔录的地点明明是在刑警队三楼办公室,而他们在笔录中却写成怡静园。
       吴承奋把我转回怡静园205房间,在205房间里值班看守的刑警还是不让我睡觉。大概过了两天后的一个下午3点左右,黄贞武王建飞等几个人又把我转到刑警队三楼办公室。黄贞武问我说:“炸药是谁安装的”?我就对他们说:“这件事我真的不知道,也与我无关,更不知道是谁安装的,我是冤枉的”。黄贞武说:“杜捷生都已经交待了,你还说冤枉”。我说:“我根本就没有向杜捷生要过炸药,他也是被你们打得受不了才乱说有给我炸药”。黄贞武说:“你怎么知道杜捷生被我们打了”?我说:“因为我根本没有向杜捷生要过炸药”。
      (12)这时王建飞对黄贞武说:“不要跟他多说,把他先吊起来再说”。然后,王建飞就拿了两条毛巾在我手上包好,接着就把我吊在窗户的防盗栏上,又用那条尼龙绳绑在我脚上的铁镣上,接着他们就用力往下拉拽着。当时我手腕痛得哇哇直叫,满头大汗、痛苦的将头左右摇摆着,我声音都叫哑了,苦不堪言。黄贞武看到我的手已经黑得发紫,怕把我手拉残了,就叫王建飞和另一个刑警松开手中的绳子,先放我下来,让我休息一会儿。过了一会儿,黄贞武和王建飞把我手上的手铐打开一边,把我的手反铐在背后,用尼龙绳绑在手铐上,然后,王建飞把我推到窗户下的椅子上,接着把我手铐上的绳子往上拉紧绑在窗户的防盗栏上,然后就把我脚下的椅子拉开(按刑警们讲的这一式是叫金鸡展翅)。当时,我感到我的手臂都快被拉断掉似的,疼痛无比、痛不欲生、我痛苦得想以自杀来解脱。但,他们看得很紧,使我无法自杀,在我无法忍受这生不如死的痛苦,为了缓解这生不如死的痛苦,只好又乱编造说,炸药是在自家的柴火间内安装。因为我根本不懂得安装,就在柴火间里摆了一会儿,却装不出来。黄贞武又把我吊了起来,过了一会儿,我实在是承受不了那生不如死和痛苦之下又乱编造说:“是陈科云自己找人安装的,他找谁安装的我也不知道。说完,黄贞武就把我放了下来,当时我的手臂疼痛得连举都举不起来,双手冰冷青黑,疼痛无比、痛苦不堪、痛苦的眼泪流个不停。接着,他们就给我做完笔录,但他们对我刑讯的地点又写成是怡静园。到了第二天早上,他们把我转回怡静园,到了205房间我实在是太疲困、太痛苦、想睡觉。当我眼睛一闭,那看守的刑警就踢打我,不让我睡觉,我痛苦的撑着,一直撑到下半夜那一班,我实在是无法再撑下去,就昏倒在地板上。那值班看守的刑警见我实在是太疲困了,就偷偷地让我睡了几个小时。
         (13)当我醒来时见到他们,我从内心由衷地感激他们。办案人员对我吊打的痛苦早已在我内心深处留下痛苦恐惧的阴影,每当我听到205房间外的走廊有很多脚步声,我就会想到那吊打的痛苦,那痛苦的感受让我怕得全身直发抖。大概过了两天左右的一个下午2点左右,吴承奋和国华等几个人来到205房间,国华一把我从地板拖起来,就在我胸口重重地拍了几掌说:“吴昌龙我看你到底有多硬”。我当时被他拍的既痛又怕,连气都喘不过来。
      接着他们就把我转到戒毒所去刑讯,在去戒毒所的途中,吴承奋对我说:“你跟陈科云的小舅子谢建忠很经常联系,你们两个人之间做了哪些见不得人的事,人家谢建忠都已经交代了,你可不要落在别人背后,人家先说就是有立功表现,立功就是会减轻处罚的。我说:“我与谢建忠联系是前段时间为了他买车的事情,我们俩个之间并没有做见不得人的事”。吴承奋看我这样说,他也没再说什么。到了戒毒所楼上,吴承奋就问我说:“炸药是谁安装的,你和谢建忠在一起都干了些什么?我就对吴承奋说:“我真的不知道这件事情,更不知道是谁安装的,我和谢建忠在一起没做什么事,只是前段时间他要买车,叫我跟他一起去办理汽车的相关手续”。我说完后,吴承奋几个就拿了毛巾在我手上包好后,又把我吊在窗户的防盗栏上,再用尼龙绳绑在我脚上的铁镣上,在他们使劲的往下拉拽,手腕疼痛得使 我哇哇大叫,呼天喊地,大汗直流。
过了一会儿,吴承奋对我说:“你跟谢建忠在一起到底是干什么?快点说”。我说我和谢建忠在一起真的没做什么,只是为了买车的事情,我真的不知道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吴承奋说:“我看你还嘴硬”!就叫国华和另一个刑警用力猛拉几下,当时我痛得连声音都叫不出来,差点昏过去。我无法承受他们那生不如死的吊打,在生不如死的痛苦下,我又乱编造说:“炸药是陈科云叫谢建忠找社会上的人安装的”。就这样吴承奋才暂时放过我,他们不管每次刑讯的地点明明是在戒毒所和刑警队三楼办公室,而他们都将这刑讯的地点写成怡静园。
(14)我当时不知道他们为何要这样写,后来我才知道他们这样写的目的。做完笔录,吴承奋几个人又把我转回怡静园三楼的一个房间里。到了10月1日那天下午的1点左右,黄贞武几个人又把我转到戒毒所楼上去刑讯(当时黄贞武要我编的事情我忘记了)。但,我记得他们之中有个刑警骂着说:“他妈的!吴昌龙今天是国庆节又是中秋节,你不让我们好过,我们更不会让你好过的”。说着黄贞武几个就用毛巾在我手腕上包好后,再铐上手铐,将我吊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又用尼龙绳绑在我脚上的脚镣上,黄贞武叫两个刑警用力往下拉拽着,我被他们折磨的痛苦不堪,生不如死的情况下我乱编了一次,黄贞武几个觉得不行,又要叫我改,他们又把我吊了一次又一次,我被他们折磨的痛不欲生,在承受不了那痛不欲生的痛苦之下,我又乱编造了一次又一次没有事实的东西,一直编到他们看了满意为止。
当他们把我放下来时, 我流着痛苦的眼泪看到眼前这冰凉青黑的双手,在我双手的手腕上那原先被他们拉得皮裂的伤口,再加上今天 被他们多次猛烈的拉拽后,那皮裂的伤口越拉越大,从伤口里流出血水把包在手腕上的毛巾都染红了一大片,我当时痛得全身发抖,直冒冷汗,苦不堪言,筋疲力尽。在黄贞武给我做笔录时,那几个刑警都虎视眈眈地站在我面前,黄贞武对我说:“我们现在有没有打你?(我当时心里想,他们刚才明明吊打我,他现再问我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我当时真想说有打,但是看见他们几个虎视眈眈地看着我,就不敢说有打,害怕我说有打,他们又会吊打我,要我说没打为止。没办法我只好说:“你们现在没有打我”。但是他们在笔录中不是这样写的,而是写他们在整个讯问过程中没有对我刑讯逼供,做完笔录,我不签也得签,如果我不签字的话,他们就会打到我签字为止。)这真是印证了吴承奋的那句话“你不死我也要让你死”。
       (15)7月27日至今我每天都过着生不如死的日子,面对他们每次的严刑逼供,那痛苦与恐惧早已占据了我的整个身心,那种吊打的痛苦使我非常非常的惧怕,那种痛苦使我痛不欲生,我唯有自杀才能解脱这痛不欲生的日子。在戒毒所楼上要下楼回怡静园时,我想从那楼梯口往下跳来解脱这生不如死的日子,但因为当时刑警把我抓的很紧,使我无法往楼下跳,所以没有自杀成功。过后我想了想,如果我这次真的自杀成功的话,他们会给我一个畏罪自杀的罪名,这样会使我含冤末白的,我一定要让家人知道这一切真相,那就是写遗书给家人。
黄贞武把我转回怡静园的最顶楼西边的一个都是铁门的房间里,他们把我一个人关在那里,值班看守的刑警可以通过窗户来察看我。我在窗户看到隔壁的那个房间关着陈科云的二舅子谢建灿。大概过了几天左右,吴承奋等几个人又把我转到戒毒所,吴承奋又对我刑讯逼供,他们又用吊拉的手段来折磨我,逼我要编出他们想要的口供。当时,我的手被他们吊拉拽后,手变成青黑色的,原先那手腕上的伤口还没有好,却又再次被他们越拉越大,吊拉时我痛的死去活来,非常痛苦,在我承受不了那死去活来的痛苦之下,我乱编造了一遍以后,他们觉得不满意,又把我吊了一次又一次……还在吴承奋一次次的指点下,我在一次次万分痛苦之下,又乱编了一遍又一遍后,改了一遍又一遍,一直编到他们看了满意为止(在他们这样残酷的刑逼之下,有谁会受得了这生不如死的痛苦,他们想要什么样的口供都有,就好比这个球明明是白色的、圆的;而他们没有根据实情非要你说这个球是黑色的、扁的;如果不按他们的意思说,他们就会打到你说这个球是黑色的、扁的为止)。在那里我趁吴承奋没注意时,就拿了一支圆珠笔和一张白纸藏在身上。
(16)在吴承奋把我放下来后,看见我手腕上的伤口流着血,且已经化脓了,就拿碘酒给涂上,做完笔录,他们把我转回怡静园。我看见值班看守的刑警都在隔壁房间里看电视,我就从身上拿出笔和纸,伏在床上给家人写信,也就是遗书。我写完遗书后,还用桔皮在墙壁上写着:“6•24爆炸案是天大的冤案,公安刑警残酷对我严刑逼供,我是屈打成招,我乱说一次,公安刑警就酷刑紧逼,我是天大的冤枉,我死不瞑目”!写完后,我坐在床上,把那张遗书放在床头,拿出早已准备好的铁片,那铁片是我当时睡的那张床的床架上用来插蚊帐用的铁架,我用铁片割手腕上的动脉管,那时我的精神特别兴奋,血液在身上流得很快,头脑里快速浮现着家人模样和以前的事情。当我正在割第二下动脉管和时候,有个值班刑警见我正在割动脉管,他就向我叫着说:“你在干什么?他赶紧打开门进来,把我手中的铁片抢了过去,还把那张遗书和圆珠笔都拿了出去,他还看见我手腕上的动脉管割破处还流着小血水。然后,他叫人去通知叶队长过来。过了一会儿,叶队长来到我当时关的那个房间,他单独和我谈话,叶队长对我说:“你为什么要做这傻事?还写了这个东西?你以为你写的这东西就能飞到你家人的手里?有谁会给你拿”?我说:“我真的没有做这件事情,我是冤枉的”。叶队长说:“你不要讲这些,等下领导知道你写了这东西,还说了这些他不想听的话,他会生气的”。
      然后,叶队长就当着我的面把那张遗书撕碎扔进马桶用水冲掉后(那张遗书那天晚上值班的刑警都看见过,其中我认得一个刑警的名字叫魏慧,遗书请见24页),叶队长问我笔和纸是从哪里拿的,我就告诉他,是在戒毒所那里,趁他们几个没注意时偷拿的。然后,叶队长怕我再自杀,就把我移到刑警们看电视的那个房间里。
       大概在10月13日左右的傍晚,叶队长、吴承奋几个把我转到戒毒所去刑讯逼供。叶队长就问我:“炸药是谁安装的?是怎么装的”?我就对叶队长说:“我真的没有做这件事情,更不知道是谁安装的”。
         (17)这时我看见叶队长和吴承奋俩个对视了一下,吴承奋就拿出早已准备好的两条毛巾,我看见那毛巾上还有血迹,吴承奋用那两条毛巾在我手腕上包好后,就把我吊在窗户的铁栏杆上。叶队长:“我看你能吊多久”!不知过了多久,我吊在上面的手痛得感觉到时间是很漫长很漫长,我们手腕疼痛难忍,痛苦的将头一直往铁杆上撞,我全身的衣服早已被痛苦的汗水给湿透,双手早已变成了青黑色,这种痛不欲生的感受真的比死还痛苦。
      叶队长看见我头一直往铁栏杆上撞,就先把放下来,给我戴上事先准备好的红色拳击安全帽。这时我就对他们说:“我真的是不知道,我是冤枉的,你们不要吊我,我求你们了”!但他们对我所说的根本不理睬,戴好安全帽后,又把我吊了起来。后又拿出以前在这里用的那条尼龙绳绑在我脚的铁镣上。然后,叶队长和吴承奋俩个就使劲地往下拉拽,当时我感到我的双手就像快被他们给拉断掉似的,那巨痛痛得我哇哇直叫,痛苦不堪、痛不欲生。吴承奋讲:“你尽管大声叫,这里没有人会听见”。在他们不断的拉拽下,此时此刻,我再也无法承受这生不如死的痛苦,为了缓解这生不如死的痛苦,我痛苦地对他们说:“你们先放我下来,我再说”。他们见我屈服了,就松开手中的绳子,把我从上面放了下来。我当时喘着气,全身都是痛苦的汗水,两只手变成紫黑色的,早已没有知觉了,我简直不敢相信眼前这双“黑手”竟是自己的手,手腕上的伤口还不断流着血水。
      这时他们就急忙问我:“到底炸药是谁安装的?是怎么安装的?快点说!(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更不知道炸药是谁安装的,叫我说什么)当时我急哭了,就对他们说:“这件事真的是与我无关,我根本不知道炸药是谁安装的”。他们听完我说的话,就发火,叶队长和吴承奋同时用脚踢我、还用手打我的头和耳光。吴承奋说:“你竟敢耍我们”!然后他就从隔壁的房间搬来两张长式的桌子,一张横放在地面上,另一张竖着叠放在横的那张桌子上面,然后又拿了两条毛巾包在我脚上的铁镣里边(这是他们为了把我倒挂时铁镣不会把脚拉伤)。接着,吴承奋叫两个刑警帮忙把我整个人倒吊在那张竖起来的桌子的桌脚上。当时我的头部朝下血倒流冲在脑部,时间久了,我的头快被血给冲爆的感觉,眼冒金星,眼泪不停地流着……
       (18) 吴承奋叫那两个刑警扶好桌子,然后,吴承奋整个人踩在我双手之间的手铐上。我当时整个头部的血管胀得快爆了,四肢都快解体的感觉,痛苦的让我呼天喊地,痛不欲生。在他们的残暴的严刑逼供下,我承受不了那生不如死的痛苦之下,为了缓解那生不如死的痛苦,我就乱编说:“炸药是我安装的”。叶队长说:“不要再耍我了,如果你再耍我们的话,我会让你死得更难看”!然后他们就把我放下来,让我坐在椅子上。我当时感到头重脚轻,脚腕痛得不得了,慢慢地由紫色变成红色,我喘着大气,痛苦的眼泪流个不停,全身流着大汗,身体抖得不停,真的苦不堪言,痛不欲生。
      接着,叶队长就对我说:“炸药是在哪里安装的?是怎么装的(我根本就没有做这件事情,更不知道是怎么安装的,面对他们的严刑,我不知道该怎么去编造,当时我是好痛苦、好冤屈,心中有冤又不敢喊,有苦又无处诉)”?无奈我只好编造说:“是和陈科云一起在他家的电脑室内安装的”(因为我经常在他家的电脑室玩电脑游戏,所以就编说是在电脑室),在他家里拿出工具(那工具是我7月份的时候,陈科云家的电话线坏了,陈科云拿出工具来,叫我帮他却折电话线盒时才知道陈科云家有这些工具)。接下来,我不知道该怎么安装这个炸药,就在那发呆,编不下去了。叶队长见状就对我说:“快点接下去说(这时,叶队长就给我提供了与现场有关的材料)”。接着,他又问我说:“你是不是用一个红色的圆形巧克力铁盒来装炸药(我原先根本不知道现场是用什么东西来装炸药的,更不知道是怎么安装的)”?我惧怕于他们那生不如死的刑逼,我只好跟着他说:“是红色的铁盒”。也不管对不对,只要他们不再对我用刑,他们要我怎么说都可以。
         (19页)叶大队长又接着说:“你是用火雷管引爆的、还是用电雷管引爆的(我长这么大只见过火雷管的样子,从来都没见过电雷管的样子,也不知道现场是用什么雷管)”?我以前只见过别人炸鱼时用的火雷管的样子,我就编说是火雷管。我话刚说完,吴承奋使劲地打我的头说:“你还火雷管呢?用火雷管还要到现场去引爆,那不是把自己炸死了”?我只好改说是电雷管,也不管对不对。叶队长接着对说:“电雷管是什么样子?有多大”?我从来没有见过电雷管是什么样子,也不知道有多大,心里想可能跟炸药一样大。然后,我就说:有炸药那么大。吴承奋听完又打我的头,还用脚踢我的小腿说:“有那么大吗”?说着他就拿了一支不锈钢的笔帽对我说:“是不是这样子”?我只好顺着他的意思说:“是”。叶队长说:“两条电线是黄色和绿色还是别的颜色”?我也顺着说:“是黄绿色的”。接着,叶队长又说:“你电雷管是从谁那里拿的(我根本就没有做过这件事情,也不懂安装什么炸药,更没有向谁要过炸药、雷管,叫我上那里去拿这个电雷管!)”。
       这时我又急又痛苦,就对他们说:“我是冤枉的,我真的没有做这件事情”。这时吴承奋冲过来对我拳打脚踢了一阵,骂着:“他妈的,你还说这个”!接着,把我拖到窗户边,又把我吊在窗户上,再用尼龙绳绑在脚镣上后,和叶队长一起用力拉拽着……,当时我双手痛得哇哇叫,全身冒冷汗,痛苦的眼泪流个不停,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实在无法再承受那痛不欲生的痛苦,为了缓解那生不如死的痛苦,我又乱编说:“是从杜捷生那里拿的”。叶队长看我说了,就和吴承奋放开手中的绳子,把我放了下来。当时我被他们折磨的筋疲力尽,连站都站不稳,流着痛苦的泪水看着眼前这双冰凉青黑的手被拉裂的伤口还不断流出血水来(至今被拉伤的伤痕还留在手腕上)痛得全身不停地发抖,痛苦不堪。
   (20页) 接着,叶队长又问我说:“你是怎么安装的?用什么样的电池去引爆”?我就对叶队长说:“炸药我真的不知道怎么安装,要不然,笔录你们写好了,我签字就可以了”。叶队长说:“那不行,得你自己说”。叶队长接着又问我:“你用什么电池”?我又不知道现场是用什么电池,我看叶队长说电池,我也随着说是电池。叶队长又问我说是几号电池,我当时不知道现场是用几号电池,就随便说是手电筒用的那种大个电池,吴承奋又打我的头骂说:“他妈的,你还大个的电池,5号电池就可以了”。接着叶队长又问我说:“5号电池用了几个?我根本不知道现场用了几个电池,就随便讲了是20个。吴承奋又打我的头说:“12伏就可以引爆,你说那么多干什么?现在知不知道是几个了”?我只知道一个电池是1.5伏,我就在心里算了一下说:“8个”。接着叶队长又问我说:“用什么东西装置触发引爆的”?我不知道现场是用什么东西来装置的,就编不下去,在那里发呆,叶队长看我在那发呆,又对我说:“你有没有用铁圈铁钩之类的东西来安装”?就这样在叶队长给我提供的与现场有关的物件、还在叶队长的指点下,我长时间反复多次拼装后,终于完成了叶队长想要的炸药。
       叶队长又对我说:“炸药装好后肯定要拿去试爆,如果没有拿去试爆怎么知道这个炸药装得行不行,你把炸药拿到什么地方去试爆(我根本没有做过这件事,去那里找这个试爆点)”?我就对叶队长说:“这件事情真的不是我做的,我也没有拿什么炸药去试爆”。叶队长听了很生气,又把我吊了起来后牵过脚上的尼龙绳,使劲地往下拉拽,我手痛的哇哇大叫,痛苦不堪,被他们折磨得生不如死,在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我又乱编说是在我东张老家的水库边试爆的。叶队长说:“那个炸药的威力应该很大,你在水库边试爆是不是离水面很近,水肯定有炸飞起来吧”。我也只能说:“有”,再也不敢说别的。
       (21页)接着,叶队长又要我编出是谁把炸药送进的,无奈我在他们的吊拉下,承受不了那痛不欲生的痛苦,我又乱编说是我送进去的(我根本没有做这件事情,也不知道是谁送进去的,我在他们那痛不欲生的刑逼下,我承受不了他们那痛不欲生的痛苦之下,只好乱编说是我自己送进的),是我骑着自行车把炸药送进去的;但叶队长说:“不行,炸药如果放在自行车前面会被人发现的”。后叶队长又要我改编成是我骑陈科云的摩托车送进去的,但叶队长看了以后又觉得不行,又要我改编成是我和陈科云一起骑摩托车把炸药送进的。我当时编说:“我和陈科云一起把炸药送进”时没说戴安全帽,叶队长说:“不行,你们没有戴安全帽会被人认出来”。后我又把安全帽加上去。

      当时我乱编说炸药是从前门送进去的,但叶队长又觉得不行说:“你们从前门进去的话会被人发现的,说要从后门送进去的”。无奈我只好改说:“是从后门送进去的”。说完他们就松开手中的绳子,把我放了下来。我流着痛苦的眼泪看着眼前这冰凉青黑的双手、手腕上的伤口还流着血水,痛得全身发抖,直冒冷汗、痛苦不堪,筋疲力尽。
      接下来,叶队长又拿了笔和纸,叫我画炸药的图纸。我当时说我不会画。叶队长说:“炸药是装在盒子里,你就先画个圆形或四方形的样子,然后,两个铁钩和铁圈钩在一起就可以了”。我当时对叶队长说:我真的不会画。叶队长就对说:你是不是又想吊上去。我一想到那吊拉的痛苦,怕得心里直发麻,只好在叶队长的指导下完成那个所谓我和陈科云一起制作的炸药图。
   到了第二天,叶队长和吴承奋事先把我原先被他们严刑逼打下乱编的口供重新整理一份出来,叫我签字后,还要我好好看,说领导要找我谈话,你要好好按笔录里说,要不然你的皮肉又要受苦。当时我看笔录时特别认真,害怕哪一点给忘记或给漏掉了,等待我的将又是一个痛不欲生的夜晚。
      (22)当时我看完第一遍时,我的心情特别难受,痛苦冤屈的眼泪止不住地往下流,我根本就没有做过这件事情,他们却要我去承认这一切,我心中有冤苦无处诉,有话又讲不得,如果我讲了,又要被他们打,在他们的指令下,那种恐惧与痛苦的感受马上涌在我的脑海里,逼得我不得不把那些与我无关的案件笔录给看熟了,去面对他们的领导。当领导来时,我的心里时刻都是处于恐惧与痛苦当中,为了不再受到那皮肉之苦,我只好在讲述中,我尽量讲的与笔录一样,在讲述时我心中的冤苦时刻在沸腾,我想哭又不敢哭,当快讲完时,那冤苦的感受使我无法控制就哭了出来。随后,领导要我要求政府宽大处理,讲完后,他们又拿了纸和笔叫我画那个炸药的图纸。我只好按叶队长原先指导我画的那样去画。   然后,他们就把我转回怡静园,最顶层那个刑警们看电视房间里。
          有一天早上,有一个值班刑警林雄问我说:“你后不后悔做了这件事情”?我当时就对林雄说:“我没有做这件事情,我何谈后悔,我是冤枉的”。在要去罗源看守所的前一天晚上,有个刑警上来给我查看我身体上的伤和手腕上的伤口愈合情况,他看我身上的伤和手上的伤口都好的差不多,到了第二天,他们就把我送往罗源看守所。
      在整个过程中,办案人员都是以每天没日没夜地对我体罚,不让我睡觉、后又以吊、拉、拽、打、金鸡展翅、倒挂金钟等等酷刑来对我进行逼供。这些酷刑的痛苦始终都让我感到心有余悸,那痛不欲生的痛苦始终都在我的脑海里挥之不去,让我每天都活在痛苦与冤屈的煎熬中,办案人员为了要排除他们对我的刑讯逼供,他们每次对我的刑讯地点明明都是在戒毒所和刑警队三楼的办公室,而他们每次做笔录时都写成是在怡静园,他们对我刑讯的地点戒毒所和刑警队三楼办公室的房间墙壁上都留有我被他们吊打时留下的脚印,鞋印、汗迹、血迹。
         在2002年10月28日开庭的那天,我从录像中看到办案人员做贼心虚,他们为了毁灭对我进行吊打时留在墙壁上的脚印、鞋印、汗渍、血迹等等,他们把刑讯的地点都重新装修一遍。
    (23)在福清看守所二区45号时,我叫几个室友,给我证明,我当时入号时,手腕上有伤痕和身上伤痛贴膏药,耳朵发炎时滴药水等等。后管号干部知道后,向上级报告,上级知道后,立即把我从二区调到一区32号,到32号房的第二天,32号的管号干部就找我要那几张证明书,干部当时是这样对我说:“你在二区时叫同号给你写的证明书拿出来,你不要为难我,你如果为难我,我会让你在号里不好过的”!无奈之下,我只好从衣服包里拿出那几张证明书,办案人员口口声声说:他们没有对我刑讯逼供,那么他们何必紧张这几张证明书呢?!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真的是假不了的,假的永远是真不了的,恳请各级领导者为我查清事实的真相,还我一个清白!


                                                                                    泣控人:吴昌龙
                                                                                 2004年12月28日

(24页)                                  遗书
亲爱的爸、妈:
                      你们好!
       我非常想你们,儿子不孝,你们含辛茹苦地养育了我27年,我还没来得及报答你们的养育之恩,却要离你们而去,等下辈子我做你的儿子时再来报答你们的养育之恩,你们要多保重身体。爸、妈 我在这里真的好苦好苦呀!公安人员没日没夜地要我跪在地板上,还不让我睡觉,他们死都要我承认这件事是我和陈科云干的。爸、妈你们是最清楚的,23日那天我都是和你们在一起的,我根本就没有做此事,也与我毫不相干,公安人员就对严刑拷打,我本来身体就不好,再加上本身就有疾病未痊愈,我真的承受不了他们没日没夜的折磨和严刑拷打,怕到时候,我还没有回去,病情恶化,到时候见不到你们,为了先减轻那痛不欲生的痛苦我在他们吊、拉、打之下就乱说炸药是从杜捷生那里拿的,我根本就没有去杜捷生那里拿炸药,而杜捷生也是被公安人员打的受不了之后才乱说有拿炸药给我,就这样我乱说了一次,公安人员就用刑步步紧逼,使我一错再错,我真的害人害已。爸、妈你们一定要多保重身体,跟姐说我欠林秉建5千元钱,我的工商卡里还有2千多元,你叫姐帮我垫上3千元还给林秉建,卡的密码是7711。密码我也写在卡背后,还有跟大姐、二姐说我衷心谢谢她们以前对我的关心和支助,等有来生时我再报答她们,爸、妈我真的是好冤好苦,我历尽千辛万苦给你们写这张遗书,我是要让你们知道这一切真相 ,我不是畏罪自杀的,我是承受不了那生不如死的吊打的痛苦,才以此来寻求解脱,你们一定要为我讨回清白,爸爸、妈妈、姐姐、二姐、永别了。
                                                                              儿子:吴昌龙绝笔
                                                                        2001年10月5日于怡静园


心尘 发表于 2008-6-15 21:33:03

11、
福清市纪委对陈科云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书》(66——70)



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反馈单

姓名:陈科云,性别:男,单位:福清中福公司,职务:经理、支部书记,定性:__________,处分档次:严重警告。
处分决定或批复交本人日期:违纪者签名: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宣布,宣布人签名:张埔生,注明职务:党委委员,2001年6月4日。
宣布单位:中国共产党福清市外经贸委委员会(盖章)。2001年6月4日。
6月4日下午3时35分在委(经贸委)办公室将处分决定交陈科云本人,陈科云认为有的问题没搞清楚,拒绝签字。
备注:
1自接到处分决定或批复之日起,10天之内,党纪处分的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政纪处分的职工大会上宣布。并将执行情况反馈单,寄给市纪委审理室收。
2被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或批复后,如不签名的,请在“宣布单位”栏上说明原因。


中共福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审理室(盖章)


2001年11月5日

此页由陈科云本人提供复印
中共福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融纪案63号
关于给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中共外经贸委委员会:
陈科云,男,1952年12月出生,汉族,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人,文化程度大专,1969年12月入伍,1971年12月入党,1997年4月任福清中福公司经理,兼加工装配公司中福公司联合党支部书记。
陈科云在担任福清中福公司经理期间,于1998年11月和春节期间二次同意公司用伪造发票手段套取公款11000元,以“奖金福利”名义分发给本公司全体职员 ,其行为构成集体私分公款性质。1998年9月17日,公司未经批准购买小车,并以虚假手段应付审计,严重违反控购纪律,陈应负直接领导责任。1997年6月至2000年7月,陈在公司超报电话费14112.01元,属违规超报话费性质。1997年8月到98年6月陈个人接待客人在公司帐上报销餐费1647元,属侵占公司利益。1997年到2000年4月公司接待餐费开支299486.15元,属单位接待偏多,陈应负领导责任。
案发后陈科云已将违规超报的电话费、手机款、传呼机款合计人民币25913.35元退交调查组暂扣。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9条、79条、100条规定及融委办(98)2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决定:
1、给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对科云超报电话费14112.25元,以及个人名义购置的传呼机款2590元应由个人支付,以公司名义购置的手机款9210元,按30%折价,手机归个人,陈应付折价款2763元。以上三项合计19365.35元,予以没收上缴市财政。
3、集体私分的11000元赃款,由各个人退出,没收上交市财政。
4、陈科云个人接待客人报销餐费1647元,由陈个人支付,已报销款目交还给公司入帐。
以上决定请宣布执行。




中共福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盖章)

2001年5月20日

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中福公司党支部、陈科云、存档
   

心尘 发表于 2008-6-15 21:38:20

10、
陈科云狱中书《血泪的控诉》(55——65)




陈科云的血泪控诉

万分火急,一起骇人听闻,震惊全国的严刑拷打,刑讯逼供制造的冤、假、错案。泣、跪、拜求各领导、各新闻单位、检察院火速派人调查、采访、曝光。

      职,陈科云,男,50岁,原任福建省福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人大常委(在人大工作十七年),1997年4月调任福建省福清市中福公司任经理至今。
   
<3>   我于2001年9月13日上午9时在自家门口被刑警队吴承奋(就是吴昌龙血泪控诉里的代号B)等3人用车带走。被关在福清市安全局盖的怡静园招待所205号房,下午在二楼搞“测谎仪”测试,搞了一遍又一遍,测了一个下午,共反复测三遍,完后到房间刑警队员即用手铐,脚镣把我紧紧的铐起来,并强行脱掉我身上的皮带,皮鞋,叫我坐在椅子上。当天晚上来七、八个刑警队员,一个负责人员气势汹汹说:“经我们查明爆炸案是你干的,你必须全部、如实地交待、投降,你说也好,不说也好,反正你这次死定了,这次要给你一颗子弹吃,此事你休想抵赖,你这次进来就别想出去,你如果出去了,我们几个刑警队员就得进看守所”。

      <4>接着又说:“我们有的是时间搞你,还是尽早说,免得以后受皮肉之苦,我们刑警队员对你有办法,看你能硬多久。”就这样为首一个领导负责审讯,其他几位在一旁七嘴八舌,从晚上8点一直轮番审问到第二天天亮,稍停半个小时接着又轮番审问至中午才离去。

<5>9月14日下午至9月16日,每天昼夜叫我坐在椅子上,不许睡觉,稍一闭眼就被喊骂,困得我精疲力竭,一点精神气力都没有,手铐,脚镣紧紧的铐着,不让我洗脸,刷牙。大约在9月17日把我从205号房转至405房,仍以上面的方式再次对我反复轮番审讯至天亮。当时只觉非常疲倦,迷迷糊糊,已经几天几夜没合眼,我说:“6•24爆炸案与我一点关系都没有,你们怎能采取这种手段对待我,你们动用这么多人专门对付我,可惜了这宝贵时间,你们看错人了,你们把脉把到背上去了,说话时一位刑警狠狠掴了我几个耳光,顿时我感到头昏脑涨。他说:“你好嘴硬,你现在是一头猪,在我们手里任凭我宰割,看你硬,还是我们硬”。

    <6.>    我说这件事与我一点都没关系,你们如此这般对待我,实在是天大的冤枉呀!我一生做好事,从没做过亏心事,老天都知道,我说:“真的变不了假,假的也变不了真,我没有就是没有,你们生肉不能强行让我吃,你们不能冤枉好人,不能办冤假错案”。这时另一个刑警冲过来拳打脚踢,将我打倒在地。“天呀!我一点问题都没有,却遭到如此这般对待,实在是太冤枉了”。就这样从9月13日至9月22日,昼夜不停坐在椅子上,将近10昼夜,不许闭眼睡觉,身体,精神已被彻底搞垮了。

      
三次骇人听闻、惨无人道的重刑逼供的事实经过

(1)第一次严刑吊打逼供

<7>9月22日深夜12点,五、六个刑警人员用厚厚一黑布罩,罩住我的头,用胶布封住我的嘴,从房里强拉我出来,推上车,带到公安局刑警队三楼办公室。一位负责同志对我讲了许多话,意思是说此案已经很清楚了,不能再顽抗,不投降决无好下场,我们有的是办法,把你折磨得死去活来,让你求生不得,求死无门,用长时间关押你,慢慢搞垮你的身体,然后丢到看守所让犯人把你活活打死。不堪入耳的话大约说了十几分钟后就走了。这时在场的十五、六个刑警队员一哄而上,拳打脚踢,把当场打倒在地,有的骂,有的打,有的用粗绳子绑在已在双手的手铐上,我拼命喊叫,三个粗汉子强硬把我抱起来,二个刑警把我吊到窗户上特制的粗大的铁杆上,双手被手铐紧紧地铐着,双脚被脚镣紧紧地铐着,绳子用劲一拉,双手高高被吊举起来,整个人被吊起,双脚离地,这是吊刑,双手腕疼痛难忍,疼得拼命喊哀求他们快放我下来。但是没人理睬我这痛不欲生的哀嚎。

<8>第一回大约半个小时把我放下,一位刑警说:“怎样,痛快否?还早着呢!你不说,我们就一直吊着你,看你能硬多久。”几分钟后又把我吊起来,双手被手铐紧紧铐着,绳子从手铐中间穿过把整个人悬空吊起,双手腕虽用厚厚的毛巾包着,但双手腕仍疼得像几十根钢针扎在心里,痛得我死去活来,一直不断地叫喊着,豆大的汗珠直淌,泪水,汗水交织在一起,人已迷迷糊糊,嘴里还在喊叫着冤枉呀,过了约有一个小时,不知是谁把我暂放下,他说:“不要急,慢慢来,还早着呢!现在这算什么,以后用刑花样多,那时候搞得你死活不了。我说要见福清市检察院检察长陈建章,有话要跟他说,刑警说不行,有话跟我们说,另一个刑警说不要跟他罗嗦,再给我吊起来。此时,已近凌晨约3、4点,我想为了解脱这万分的痛苦,得编造谎言,随便乱说一通,反正我与此事毫无关系,不怕他们搞冤假错案。以后再向检察院报告这凶狠,惨无人道,昼夜重刑逼供的事实过程详细控诉。在昏迷中,我编造谎言乱说是宏路戴**和阳下林**二位干的,炸药是他们在渔溪托一个朋友买的,雷管是林不知从哪里弄来的,由他们俩包装,说到这儿刑警叫起来,你这是胡说,不许你骗,胡说,再给我吊起来。

<9.>又再次把我悬在半空,手腕像刀绞一样疼痛难忍,我一直辩解与爆炸案没有关系,你让我如何说呀!刑警说:“你不说我们就昼夜吊你,看你还说不说。”我要求他们放下我,我再说,这回我编造说:“是严**、吴 **二位干的,由严买炸药,吴买电雷管,具体他们哪里买,怎么买我不清楚。”几个刑警又吼叫起来,你又在骗我们,我们不许你说别的,你要说是你指使小吴(即吴昌龙),与小吴合伙干的,我说既然你们要我说小吴我就说小吴,是小吴干的,具体小吴怎么买,怎么干的我就不清楚了。当简单的笔录写完后,几个刑警狂叫起来,你这是胡编乱说的,这不是事实,这笔录没用,没让我按手印刑警就把这份笔录丢到一边去。一个刑警冲过来朝我猛击两重拳,另一个刑警去拉绳子,有二个刑警把硬拖拉吊起,疼得我眼冒金星,用微弱的声音喊叫着:“我是冤枉的,此事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我没做过的事,你们就算吊死我,我也说不出来呀,没有的事让我如何说,编造的,乱说的你们又不要。”我呻吟着,精疲力尽,只觉得天旋地转,也不知过了多久,一盘冷水猛泼在我的脸上,我突地一下子清醒过来,睁眼一看,天已亮了。

<10>9月23日,他们仍以这种方式,反复、多次轮番吊打到深夜11点,被吊打折磨得死去活来,万分痛苦,昼夜被吊几次也说不清,记不起来,脑子嗡嗡响,人已昏昏沉沉的,什么也不清楚。此时又是深夜12点,这时几个刑警又用胶布封住我的嘴,又用黑布罩住我的头,把拉出去,用车子载到下楼村附近的市戒毒所5楼,大约深夜1点,待弄好刑具后二话没说又把我吊起来,夜深人静,在这偏僻的大山脚下,只有我在嚎哭,叫着,喊冤枉,随着时间一秒一秒慢慢的过去,我的全身万分的难受,痛苦,在煎熬着,奄奄一息,只剩下一口微弱的气息,脉博微微地跳动着,一双手变得发紫,肿得像面包一样大,不能动,双手腕被手铐勒得早已破烂,流着鲜血,惨不忍睹,我低声呻吟着,但没有理睬,他们把我当作一条狗都不如。在一边打牌,说笑,吃东西,这群狼心狗肺看似人,心比毒蛇还毒,对待一个毫无问题的人是那样的残忍,毫无人道,跟土匪一样杀人不眨眼,跟日本鬼子一样乱杀无辜。

<11>到9月25日已经二天没给我东西吃了,有时只喂点水喝。我已50岁的人了,长期在机关工作,可是今天刑警队却有15人专门对我刑讯逼供,昼夜24小时,分为三班,每班8小时,每班有5个刑警队员专用重刑极刑昼夜不停轮番吊打我,24小时双手都被绑吊着,有时偶尔放下松几分钟喂我几口饭吃,喝一点水。每次小便,从不松绑带上厕所,他们就叫我拉在身上,要拉大便叫我拉在身上裤子里,这群衣冠禽兽,简直是畜生。由于大小便全拉在裤子里,全身发臭,刑警就用大盆冰水泼向我周身,弄得我全身湿漉漉的。另一个刑警说已经5天了,上次渔溪镇一个杀人犯也在这个地方用刑,从93年至今共杀害3名歌女,我们用刑才一天就全招了,我看你还能硬几天。我说与此案毫无关系,没有的事,你叫我怎能说得出来,没有就是没有,我已经反复说过几十遍,你们这样严刑逼供,你们干脆把我打死算了。

   <12>长时间多日的极刑折磨,此时我只有一个念头,能让我静静地死去那该有多好呀!也不知是什么时候,处在昏迷状态中的我,此时被放下来,一个刑警说:“上次9月22日、9月23日写的笔录手印按一下,我说那是我当时乱说的,你们当时都说乱讲的不要,当时都不要按手印,怎么今天又要,我坚决不按手印,二位刑警走过来,一个抓住我,一个抓住我的大拇指强行按手印。自从9月22日,23日昼夜施用重刑吊打乱编的几句谎言,也要收集进来,无论如何,用尽各种手段,千方百计钻你空子,就是用这种非法手段逼取口供实在荒唐。天下绝无这样残暴的用刑。之后,又将我高高的吊起,又是一阵阵剧烈钻心的疼痛,像尖刀刺心万分痛苦,十分的恐怖,非常的可怕,任何人都是无法忍受,只觉得天昏地暗,眼前一片漆黑,我在万分痛苦中艰难的煎熬着,我的身体已彻底被磨垮了,长时间多日的严刑拷打,只剩下微弱的气息,心中暗想,现在已处在死亡边缘苦苦挣扎。再这样下去,不用再过两天,我必死无疑,时间一秒一秒过去,是那样的漫长,我在万分痛苦中等等着死亡的到来。这世道,这人间,如今还有这般惨无人道的酷刑。在共产党领导下,在讲法治的今天,还有如此这般黑的公安刑警,简直是吃人不吐骨头的狼。
<13>9月26日上午,经过几天几夜重刑逼供结果什么都没得逞,他们气急败坏,决定加重用刑,几位刑警又用另一种刑,强行抓抱我,将我双手反背在背后 ,手背向上,头脚朝地,这叫“金鸡扒翅”刑,一班8人,每班吊二次,每次4小时,吊起双脚离地,这种极刑使双手、双手腕、双手臂钻心的疼,十分的凶狠,非常害怕,顿时天昏地暗,被折磨得求死不能,入地无门呀!深更半夜,在这寂静的山脚下,我一个人在那儿低声的哀呤着。

〔14〕这时我神志不清,胡言乱语,精神处天崩溃的状态,快疯了,我想不用再过几个小时我就可能会死在这酷刑下。当时总有一个念头,如此这般重刑折磨倒不如死去的好,但万万没想到会是替别人背黑锅,不清不白的死去,心很不甘呀,一阵心酸,临死前还得再受重刑。我陈科云待人和气,团结同志,为人忠厚老实,一生做好事,虽然被本单位恶妇迫害受处分,但市纪委被炸一事,与我毫无关系,为什么他们要置我于死地呢?难道是那个恶妇用重金,收买办案人员,该恶妇有几百万来源不明的巨款,花十几万无血汗的钱也大有可能。他们为什么这样搞?这里面必有重大疑问,这时也不知是什么时候,刑警队员将我放下让我休息片刻,我一下子瘫软过去,大约过了半小时。

〔15〕他说:“起来,今天再给你最后一次机会做笔录,由你自己说,按你说的给你记下,在万分痛苦中,神志迷糊中,我强振精神简单说了几点:〔1〕6•24案与我一点都没关系,你们这样整我实在太冤枉。〔2〕我和小吴同在一个单位工作,是一般的同志之间关系,我从没指使、也没与他合伙干坏事,他是他,我是我,我们从来没有说过你们认为的其它话。小吴到公司来是经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聘用工。〔3〕我的家人及亲朋好友,从没涉及此爆炸案,总之,我们与此案一点关系都没有。笔录写发后,刑警念一遍给我听,我说很好,这才是实是求是的笔录,以前你们逼供我乱说,都是谎言,不是事实,那些口供都是假的。写完后准备按手印,刑警说:“手印且慢按,这份笔录暂放我这里”。这份客观真实的笔录却不要我按手印。

〔16〕该刑警走后,又来了二个刑警强行把我吊起来,我连哭喊的声音都没有了,全身麻木微弱、断断续续呻吟着,嘴里无意识地说我是冤枉的,就这样又被吊挂了整整一夜。

9月27日上午,几位刑警人员没听到我的喊叫声,见我不行了,可能有生命危险,这时才有些害怕吊死我,他们罪责难逃,就急急忙忙,慌慌张张,有的说快点,有的说快备车,在一阵慌乱中他们把我很快由戒毒所5楼又带回到刑警三楼办公室,让我躺在沙发上,一双手肿得像面包一样,人一点都不能动,两只手腕全烂了,骨头露出来满手都是鲜血。

〔17〕从9月27至10月3日,我一直躺在办公室沙发上,双手已致残,心脏闷痛,胸部疼痛,腰部酸痛,全身像万根针乱扎一样疼痛。一天早上,一位民警知我好几天没吃没喝了,递给我二块小月饼,在一旁说今天是“十月一日国庆节、也是仲秋节,这是他朋友送的月饼,在艰难的痛苦中,我有气无力睁开眼,看看窗外的月光,我才知道今天是国庆,仲秋节,眼泪止不住得往下流……。我一点问题都没有,却无辜被打成这样子,实在太冤枉了。10月3日他们才又把我转到安全局怡静园招待所203房躺在地上,后又转到401房,此后的一个月,也许是让我养伤吧,再也无人过问了。

(二)第二次用“水刑”刑讯逼供

〔18〕从9月27日至10月27日停止用刑后,经一个月天天躺在地上“休息‘,虽身体已经非常虚弱了,但与在用刑时相比又觉得好些。10月27日我从401室房转移到了203房,这时市政法委书记陈振英来到房里,我一见到陈振英就像见到救星一样,一边哭,一边大喊冤枉,将已致残的流着鲜血伤痕累累的双手伸给陈书记看,陈振英看了看我的手,讲了几句履行公事的话后就很快离开了。

〔19〕书记前脚刚走,后面刑警就再次对我轮番审讯,见仍榨不出什么不,火冒三丈,将我打倒在地,用水泼我身上,强行把我拉到洗手间用水从头上往下冲,衣服穿在身上,在这深秋时节,贴在身上衣服,冷得我直发抖,打冷颤,冲十几分钟后歇息一下,如此反复多次冲水逼我一定要承认这爆炸案是我做的。他们说:“你不说,我们绝不会放过你”。我一直在喊冤枉,辩解此事确实与我无关,你们叫我从何说起呢。由于双手腕长时间吊打致残,两条手臂僵硬,不能动弹,全身冻得发紫,身体已没有热量,显得十分的虚弱,连站立起来都感到非常困难,在这样的虚弱瘫软的状态下我倒在地上,他们又强拉着把我拧起来,叫我跪在地上,由于不停得冲灌水,我已经严重发烧,感冒,只剩下一口气若游丝之气了。

三、第三次重刑逼供“头脚倒挂刑”

〔20〕经“水刑”后,他们认为此刑偏轻,又变换用另一种重刑,几个刑警强行抓住我,硬把我按在椅子上,用木棒将我双腿夹住,将椅子抬放在高处,脚朝上,头朝地,双腿被夹得剧烈疼痛感像刀绞一样向我全身袭来,这些衣冠禽兽不顾我的生死,想置我于死地而后快,还凶恶的对我说:“我就是要证明,不讲就这样天天用刑,直至把你搞死掉,再把你丢到楼下去,说你是跳楼自杀的,若不把你整死,也要把你放到看守所让犯人将你活活打死,犯人打死你,我们不用负责任”。这种话在他们嘴里不知说了多少遍了,还是老话重提,无非是想让我屈打成招,看到我不能如他们所愿,恨不得我立即死去”。

〔21〕我拼命地哭喊着:,我确实与爆炸案没有任何关系,福清市纪委发生的爆炸事件与我一点关系都没有啊,没做过的事让我怎么也说不出来,你我无冤无仇,为何要对我下此毒手,置我于死地?!究竟为何要这样做?!你们需要什么口供和材料,干脆说出来我就按你们的需要写好了,我按手印,签名就是了,你们要怎么做就怎么做好了,不要再如此折磨我,这样的酷刑比死还难受呀。

〔22〕就这样反复头朝地,脚向上倒挂双腿夹在椅子上,一个倒挂就是几个小时,双小腿肿得像面包一样大,血直淌,有的部位红一块,紫一块像千根针,万把尖刀刺在心,钻心剧烈的疼痛,这人间炼狱般重刑的折磨,把我折腾得死去活来。这一个多月以来,我在死亡的边缘上苦苦的挣扎着,面对法治社会的今天,平白无故的受如此的刑逼,哀莫大于心死,此时的我只想静静死去,早点离开这可怕的人间地狱。

〔23〕也不知过了多久,莫约在10月30日深夜,在昏迷中,只觉得有几双大手像铁叉一样乱抓乱打我那肿得像泡沫一样的双小腿,有的抓挠,有的挤压,有的用腿整个人压在已肿得通透的小腿上,有的索性用脚踢,其中有一位用他那铁锤般的大拳头朝我胸部狠狠猛击几重拳;另一个用盆冰水朝我头部泼来。,顿时胸部像要爆裂一样,双腿像被千万把刀乱刺、乱割,万分的痛苦,朦胧中意识到上次用刑没有死成,今晚恐怕是十分危险,可能要离开人间,今夜肯定死定了。在这万般痛苦中,在死亡即将来临时,想起自己的亲人,未能与亲人见面,感到万分的伤心,自从无缘无故被关进二个多月,无辜长期多次反复遭遇重刑,实在太冤枉了,死的太不值得,我不能这样不明不白的死去,我要与他们斗争,无论如何也要坚强活下去。要把这罪恶的一切公布于众,让丧尽天良,狼心狗肺的畜生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时一个刑警嚎叫着:“陈科云,你究竟说不说,看你还能硬多久。”另一个刑警说,你是全省第一硬,上次吊刑6天6夜你胡编乱造几句,这次5 天5夜不说我们天天这样折磨你,我们干这行有的是时间,有的是人员,你现在就是一头猪在我们手里,任凭我们宰割,看你有什么办法。我想这样下去必死无疑,留有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我一定在坚强地活下去,总有一天要将这罪恶的经过向检察院领导、干警倾诉。法律是公正的,法律会保护我,不管怎样,无论如何也要想法编造谎言混过这一关。但他们要制造冤、假、错案决不能让它得逞。此时我呻吟低声道:“我说。”几个刑警叫起来:“吊你起来你要说,放下来你又没话说,或是乱说,你自已如实写来。”我的双手已僵硬,致残了,右手握笔只勉强一字一字歪歪斜斜写几个字。开始我编造是严峰、吴章珍二人干的,才写半张纸刑警看后怒气冲冲把纸撕毁说:“不要你写,再用刑”。我恳求说一定如实写。第二次我写的是寄居路戴永金、阳下林宏钦二人干的,他们看后更是火冒三丈道:又是乱说,你给我站起来继续用刑,就这样我又被倒挂吊起来。一个刑警说:“吴昌龙死定了,你把和吴昌龙同干的经过写来,我说那好。但他们怎么也不肯相信,继续用刑,在万分痛苦中,大约又熬过一个小时,另一个刑警说:“你要写小吴,我才把你放下松绑,否则你别想活。”在此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于2001年10月31编造谎言,这是在生命垂危、生死两难的死亡边缘上苦苦挣扎,为了以后有机会与他们斗争,现在我必须先这样做,我必须违心编造乱写,因此我胡写了《我的交待材料》主要编造吴昌龙他自己和严峰去干的那些事后的简要经过,但他干他的事,与我毫无关系,我与小吴一点关系都没有。

      11月2日刑警负责人又来说:”你说来说去还是没有投降、交待,在你写的基础上笔录做一份,但你写的仍是编的谎言,不是实话,你连严峰同志也写进去,你又是在瞎骗我们,我们几个非常生气,你先休息二天。准备再来第四刑。”我默默地流着泪,再这样下去,必遭他们的残害。

      11月3日我从203房被转到401房,11月5日夜8点我立即又写一份《我的交待材料》五点内容是:1、在单位里我和吴昌龙的关系是正常的,一般的同志关系,没有其他任何关系。2、在9月22日至9月27日整6昼夜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都是编造、乱说的谎言,不是事实。3、10月27日至10月31日在再次重刑逼供严刑拷打,胡编乱造的谎言乱写的《我的交待材料》是虚拟的,不是事实。4、市纪委被炸一事与我毫无关系。5、请领导明察秋毫,切不可刑讯逼供,千万不要办冤、假、错案。


写好后又另写二点:

       1、由于时间已久,我的双手已经僵硬,不能转动,能否请外科医生看看。
       2、将近二个月受到折磨,我的心脏闷痛,腰部严重挫伤酸痛,胸部被重拳致成重伤,全身酸痛难忍,身体已彻底被磨垮了,已非常虚弱,要求有个医生给看一看,弄点药吃。但这二点要求没有得到解决。
       以上是我亲笔写的二张后交给看管我的民警老赵(宏路镇派出所),交给局及刑警领导。
2001年11月7日下午被送到永泰县看守所,被刑事拘留。
         11月7日在永泰时,市刑警队员再次做笔录,他问:“你以前所说的是不是事实?”我说我在福清所说的都不是事实。
          11月24日福清市检察院来了二位了解情况,问:“此事是不是你干的?”我说:不是,我与此案毫无关系”,问:“那你为什么乱说?”答:“是刑讯逼供时乱说的。”
另外:我将被拘留,“监居”时被严刑拷打,三次刑讯逼供的事实经过的材料共8张纸,是我亲笔写的,交给检察院二位前来了解情况的办案人员。
                                                                                       受害人:陈科云
                                                                                        2001年11月9日
下附陈科云“血泪的控拆”原稿复印件一份


心尘 发表于 2008-6-15 21:41:55

12、 杜捷生的《紧急伤情报告》、《离婚证明书》(71——74)

心尘 发表于 2008-6-15 21:54:14

13、谈敏华释放证书及相关法律文书(75——79)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调 查 笔 录

时间:2007年10月27日
地点: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调查人:林忠    记录:江洋
被调查人:谈敏华,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瑞昌市人,现住:江西省瑞昌市洪一乡麦良村上洋畈8号,身份证号码:36048119791128263X。
问:我是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你发回重审现二审的辩护人,为了弄清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向你作一些调查,请你如实反映情况。
答:好。
问:当时你是什么时候被2001年“6·24”福清爆炸案专案组带去审查?审查过程谈一下。
答:我是2001年10月22日晚上,在桂山村石仔场工棚内躺在床上看电视,蔡资朝老板进来跟我说:“有两个人找你有事,那两个人进来问我有无身份证、暂住证,我说身份证在老乡那里,暂住证还没办,才刚过来。那两个要我去老乡那里拿,当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把我抓走了,把我带到福清戒毒所三楼内问我有没有卖炸药,我说没有。他们说我说假话,有人指认我,卖了炸药还不承认。我还是说没有,被他们带到另一个房间去,要我辩认一个人,我说不认识。他们说那个人都认得我,把我双手铐在窗户上。连续提审,我没办法,我看了很久那个人好像以前有到工地拉过石头的司机。他们把我吊的受不了,后来在笔录上承认了。当时,我不知道这个人的名字,他也不知道我是哪里人,也不知道我叫什么名字,我不可能卖炸药给他。
问:检察院提审你两次笔录,你当时为什么没有翻供。
答:他们提审一次有刑警跟着恐吓我,我不敢改供。第二次刑警在门口站着,没进来,我也不敢翻供。律师来会见了我,我把刑讯逼供的情况,如实的告诉了我们。
问:这六年来,你感觉有必要告诉你辩护律师,请你如实反映?
答:市中级法院开庭前,我刚被送到连江看过所时有改供,福州刑警来做我的工作,要我按以前承认的讲。我说那是讲假话,他们问在检察院时为什么还一样的承认签了字,我也跟他讲,那时有刑警在场。我当时的话是刑警要我这么说的,那一次提审从上午一直提审到下午六时。这一段时间福清刑警来提审过一次,四次提审都是福州刑警来提审的。他们一定要我承认卖了炸药,说出来就没事,他们会请求上面关多少判多少。我始终没有按他们的要求承认我卖了炸药。
那次开庭是2004年11月29日,开了一整天。我押回了连江看守所,还没吃完饭,市检察院就来两个提审我,又做我的思想工作。说这事不是对付你的,是针对上面两个(陈科云、吴昌龙)你要按以前交待的说,现在法院在打印判决书,还拿起了手机,说:“你交待了,我可以通知法院关多少判多少,你就没事”。我说我该说的在庭上讲,我讲真话你们不相信,要我讲假话。我讲刑警讲了假话,造成今天这个样子。他们说,我要承认了,我马上给你请求从轻处理。不然,你喊天喊地没人理。他们在那里一直等我开口,等了半个小时,我说要睡觉了,牢房里也快关门了。
重审是去年6月开了二天庭,我被寄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住了两晚。后来都没有提审过,就是今年8月份,省检察院来提审,他说再过两个月,你就回去了。我们会尽快开庭,我向他们反映了,我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他们做了详细的笔录。
问:什么时候你被释放的?
答:昨天下午5点钟。省高院批准我取保候审。我整整关了六年。我出来的时候头发都白了。连江看过所了222号《释放证明书》。问:现在你是取保候审,一定不得违反省高院《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的规定。
答:我会遵守法院规定,开庭时我一定会来。我没有买卖爆炸物品,请你们向有关司法部门反映,尽快宣告我无罪,不要让我无故蒙冤。
问:以上记录有无差错?没有就请签字。
答:没有。
                                    被调查人:谈敏华

2007年10月27日
~~~~~~~~~~~~~~~~~~~~~~~~~~~~~~~~~~~~~~~~~~~~~~~~~~~~~~~~~~~~~~~~~~~~
关于应依法释放超期羁押、超审限、刑满的谈敏华


报    告

                                    (2007)闽法炜第007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1年“6·24”福清爆炸案,犯罪嫌疑人谈敏华被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错误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后,其不服上诉,后经福建省高院于2005年12月3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10月10日福州市中院又错误作出判处谈敏华有期徒刑六年(自2001年10月26日起至2007年10月25日止),其不服上诉。该案早已超期羁押、超审限,且是一起无论实体、程序,还是适用法律都错的案件。现刑期已满,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刑法原则,应依法立即释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上报告,请予批准。


呈报人:林忠    律师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报送: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
连江县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
字222号

兹有谈敏华,性别男,年龄1979·11,住址江西省瑞昌市,因爆炸、非法买卖爆炸物、伪证于2001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因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___条之规定,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予以释放。

                                     连江县看守所(盖章)
                                     2007年10月25日
此联交被释放人

~~~~~~~~~~~~~~~~~~~~~~~~~~~~~~~~~~~~~~~~~~~~~~~~~~~~~~~~~~~~~~~~~~~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调 查 笔 录

时间:2007年10月27日
地点: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调查人:林忠    记录:江洋
被调查人:谈敏华,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瑞昌市人,现住:江西省瑞昌市洪一乡麦良村上洋畈8号,身份证号码:36048119791128263X。
问:我是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你发回重审现二审的辩护人,为了弄清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向你作一些调查,请你如实反映情况。
答:好。
问:当时你是什么时候被2001年“6·24”福清爆炸案专案组带去审查?审查过程谈一下。
答:我是2001年10月22日晚上,在桂山村石仔场工棚内躺在床上看电视,蔡资朝老板进来跟我说:“有两个人找你有事,那两个人进来问我有无身份证、暂住证,我说身份证在老乡那里,暂住证还没办,才刚过来。那两个要我去老乡那里拿,当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把我抓走了,把我带到福清戒毒所三楼内问我有没有卖炸药,我说没有。他们说我说假话,有人指认我,卖了炸药还不承认。我还是说没有,被他们带到另一个房间去,要我辩认一个人,我说不认识。他们说那个人都认得我,把我双手铐在窗户上。连续提审,我没办法,我看了很久那个人好像以前有到工地拉过石头的司机。他们把我吊的受不了,后来在笔录上承认了。当时,我不知道这个人的名字,他也不知道我是哪里人,也不知道我叫什么名字,我不可能卖炸药给他。
问:检察院提审你两次笔录,你当时为什么没有翻供。
答:他们提审一次有刑警跟着恐吓我,我不敢改供。第二次刑警在门口站着,没进来,我也不敢翻供。律师来会见了我,我把刑讯逼供的情况,如实的告诉了我们。
问:这六年来,你感觉有必要告诉你辩护律师,请你如实反映?
答:市中级法院开庭前,我刚被送到连江看过所时有改供,福州刑警来做我的工作,要我按以前承认的讲。我说那是讲假话,他们问在检察院时为什么还一样的承认签了字,我也跟他讲,那时有刑警在场。我当时的话是刑警要我这么说的,那一次提审从上午一直提审到下午六时。这一段时间福清刑警来提审过一次,四次提审都是福州刑警来提审的。他们一定要我承认卖了炸药,说出来就没事,他们会请求上面关多少判多少。我始终没有按他们的要求承认我卖了炸药。
那次开庭是2004年11月29日,开了一整天。我押回了连江看守所,还没吃完饭,市检察院就来两个提审我,又做我的思想工作。说这事不是对付你的,是针对上面两个(陈科云、吴昌龙)你要按以前交待的说,现在法院在打印判决书,还拿起了手机,说:“你交待了,我可以通知法院关多少判多少,你就没事”。我说我该说的在庭上讲,我讲真话你们不相信,要我讲假话。我讲刑警讲了假话,造成今天这个样子。他们说,我要承认了,我马上给你请求从轻处理。不然,你喊天喊地没人理。他们在那里一直等我开口,等了半个小时,我说要睡觉了,牢房里也快关门了。
重审是去年6月开了二天庭,我被寄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住了两晚。后来都没有提审过,就是今年8月份,省检察院来提审,他说再过两个月,你就回去了。我们会尽快开庭,我向他们反映了,我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他们做了详细的笔录。
问:什么时候你被释放的?
答:昨天下午5点钟。省高院批准我取保候审。我整整关了六年。我出来的时候头发都白了。连江看过所了222号《释放证明书》。问:现在你是取保候审,一定不得违反省高院《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的规定。
答:我会遵守法院规定,开庭时我一定会来。我没有买卖爆炸物品,请你们向有关司法部门反映,尽快宣告我无罪,不要让我无故蒙冤。
问:以上记录有无差错?没有就请签字。
答:没有。
                                    被调查人:谈敏华


2007年10月27日
关于应依法释放超期羁押、超审限、刑满的谈敏华


报    告

                                    (2007)闽法炜第007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1年“6·24”福清爆炸案,犯罪嫌疑人谈敏华被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错误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后,其不服上诉,后经福建省高院于2005年12月3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10月10日福州市中院又错误作出判处谈敏华有期徒刑六年(自2001年10月26日起至2007年10月25日止),其不服上诉。该案早已超期羁押、超审限,且是一起无论实体、程序,还是适用法律都错的案件。现刑期已满,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刑法原则,应依法立即释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上报告,请予批准。


呈报人:林忠    律师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报送: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取保候审决定书
(2006)闽刑终字第627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总是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本案正在审理的陈科云等五人爆炸、非法买卖爆炸物、伪证上诉一案中的被告人谈敏华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由江西省瑞昌市肇陈派出所执行。
本决定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2007年10月25日16时
被告人签名:谈敏华






[ 本帖最后由 心尘 于 2008-6-15 21:55 编辑 ]

心尘 发表于 2008-6-15 21:59:08

14、
福建省爆破协会数据鉴定及秘书长陈榕明的《刑事拘留证书》(79——81)

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

闽爆协第023号
关于福清市“6.24”爆炸案有关技术数据的鉴定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协会工程爆破安全评审(监理)委员会受贵院委托,就福清市“6.24”爆炸案中有关爆炸破坏作用范围、炸点痕迹、炸坑几何尺寸、抛出的残留物及伤亡人员的损伤特征,进行了推算、分析和案例类比。现从技术角度对该爆炸案作出以下鉴定:
一、
鉴定依据:(一)、鉴定委托书[(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二)、现场勘查笔录;(三)、法医尸体检验报告。
二、
爆炸现场所用炸药种类为硝铵类炸药。炸药成份:1、硝酸铵(化肥)占85%;2、木粉(锯末)、石蜡、沥青等计15%。
三、
根据建筑物破坏作用和损坏程度及人员当场被炸死亡等特征,经推算该爆炸案使用的炸药量最少600克。
四、
爆炸装置由4条(|)32mm的炸药卷(每条150克,计600克)并在一起,同时插入8#工业电雷管,尔后绑扎成一捆;八个干电池串联组成了12伏的直流电压,作为爆炸装置的起爆电源。爆炸瞬间紧靠炸药包的爆炸装置被炸成细小的爆炸产物并以3300m/s的速度向四周飞散。爆炸装置中的金属体,爆炸时不会被熔化。案发时除及时保护现场外,若再扩大警戒范围并仔细勘察,应当会提取到更多有价值的残留物,借以提供快速侦破的依据。
五、
该爆炸装置采取的是电力起爆的方式,起爆电流达3.75安倍,供电时间仅需千分之三秒即可引起爆炸。从炸药量、起爆电源的设置、起爆方式及爆破网路连接技术来看,该爆炸装置的设计是经过专业培训的爆破人员所为并有三年以上工程爆破的经历,或是经上述爆破人员精心指点下制作而成的。该爆炸装置在非法运输时只要先把电雷管的两根脚线短路并加以绝缘,途中只要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不会引起爆炸。
六、
现场提取的二截红色小空管与爆炸装置无关。而脚线则是电雷管的组成部份,作为导电体。


专家签字:郑家志
张伯诗




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

心尘 发表于 2008-6-15 22:00:08

15、
林洪楠律师的《传唤通知书》(82)

心尘 发表于 2008-6-17 08:47:29

16、
蒙冤亲属被拘留的部分证书(83——94)

心尘 发表于 2008-6-17 08:50:25

17、
关于福清市纪委“6·24”爆炸案件的《破案报告书》(95——98)
18、
福清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99——102)
19、
福清市检察院报送《案件意见书》中提出五个问题(103——108)
20、
福州市检察院《起诉书》(109——113)
21、
福清市公安局融公通(2004)342号《关于依法审理“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114——115)
相关内容略过

心尘 发表于 2008-6-17 08:52:48

22、福州中院《判决书》(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116——131)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惠珠,女,39岁,汉族,住福清市融城官驿巷5号。系被害人吴章雄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文超,男,15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章雄之长子。
 法定代理人王惠珠,系吴文超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宇超,男,7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章雄之次子。
 法定代理人王惠珠,系吴宇超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寿康,男70岁,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章雄之父。
被告人陈科云,男,1952年1月26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兼党支部书记。原住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28号7座104室,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17号。2001年9月15日因涉嫌犯爆炸罪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智敏,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玉刚,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昌龙,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汽车驾驶员,原住福清市宏路镇龙塘村,现住址福清市音西镇清展花园1座601室。2001年7月29日因涉嫌犯爆炸罪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义良、陈晖,福建天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捷生,男,1965年1月4日出生于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路338号。2001年9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转监视居住,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民康,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谈敏华,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瑞昌市洪一乡麦良村上洋畈8号。2001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饶俊权,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清,女,1955年5月1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17号。2001年9月15日因涉嫌犯伪证罪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候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洪楠,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伙民,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检起诉(2002)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杜捷生、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谢清犯伪证罪,于2002年7月25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仰晗、郑秀惠、陈卫东、林幼华、代理检察员林聪伟、范丽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惠珠、诉讼代理人陈文、被告人陈科云及其辩护人杨智敏、王玉刚、被告人吴昌龙及其辩护人马义良、陈晖、被告人杜捷生及其辩护人黄民康、被告人谈敏华及其辩护人饶俊权、被告人谢清及其辩护人林洪楠、唐伙民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科云因本单位职工陈奋真举报而被中福福清市纪委处分不满而产生怨恨。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两被告人便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2001年5月,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被告人杜捷生向被告人谈敏华购买了2筒炸药和2枚雷管,并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2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上述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先试爆成功后再制造另一爆炸装置。2001年6月23日晚,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驾驶摩托车,将藏匿有爆炸装置及一封写由“方市长”的信封的手提袋放在纪委办公楼信访接待室门口,后逃离现场。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爆炸装置,当场被炸身亡。
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局传唤了陈科云及其妻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晚饭后外出打麻将,直至9月15日,被告人谢清才如实陈述当日下午即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为报复而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爆炸罪。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构成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谢清在刑事侦查中,故意作虚假证明,帮助陈科云逃避法律制裁,构成了伪证罪。对上列被告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行为,造成被害人吴章雄死亡的严重后果,给被害人的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类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陈科云辩解称:其没有实施爆炸犯罪,其在侦查机关的审查期间受到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被迫所作的有罪供述都是虚假的。
陈科云的辩护人杨智敏和王玉刚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全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缺乏最基本的证据;侦查机关存在着严重的刑讯逼供的行为,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方法和地点都是违法的,在此期间被告人所作供述都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应宣告被告人陈科云无罪。
被告人吴昌龙辩解称:其没有参与爆炸犯罪,原在侦查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均为刑讯逼供所致。
被告人吴昌龙辩护人马义良、陈晖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昌龙原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属于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所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犯罪动机产生的理由不能自圆其说、被告人吴昌龙与陈科云密谋的事实不清、炸药的来源不清;(痕迹学检验报告)与本案无关联性;指控陈科云与吴昌龙将爆炸装置放在纪委大楼的事实不清。指控被告人吴昌龙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杜捷生辩解称:其原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属于被刑讯逼供的结果。
被告人杜捷生的辩护人黄民康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杜捷生遭刑讯逼供,其的有罪供述不能做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现场使用的炸药成份没有鉴定,不能证明是石场所取的炸药;剩余爆炸物去向不明,不能证实杜捷生、谈敏华供述的真实性;电雷管来源不能得到证明。被告人杜捷生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谈敏华辩解称:其没有向杜捷生提供炸药,原先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都是被逼的。
被告人谈敏华的辩护人饶俊权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告人谈敏华构成犯罪,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谢清辩解称;其没有做伪证,不构成伪证罪。
被告人谢清辩护人林洪楠和唐伙明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认定谢清犯罪没有依据;对被告人谢清传唤的时间超过了公安部规定的时间,且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方法和地点都不符合规定;被告人陈科云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不明,仅凭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而无直接证据佐证,不能证明被告人陈科云构成犯罪;被告人谢清不存在故意向侦查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故谢清不构成伪证罪。
经审理查明:
2000年12月,中国福清市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职工陈奋真的举报,对该公司经理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查处,并于2001年5月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科云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强烈怨恨,意欲报复。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2001年5月,被告人陈科云在与吴昌龙谈话中,先是对陈奋真举报而受纪委处分一事发泄不满言论之后,授意被告人吴昌龙设法搞到炸药,吴昌龙便以炸鱼为名向其姐夫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被告人杜捷生向被告人谈敏华购买了2筒炸药交给吴昌龙,后又应吴昌龙请求,向吴提供了2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上述爆炸材料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多次密谋,并研究如何制造爆炸装置。两被告人先制造一爆炸物并由吴昌龙带到福清市东张水库试爆成功后,再制造了另一爆炸装置。2001年6月23日晚,在被告人陈科云的指使下,被告人吴昌龙携带该爆炸装置及一封写由“方市长收”的信封的手提袋放在福清市纪委办公楼一楼的信访接待室门口,后逃离现场。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汽车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爆炸装置,当场被炸身亡。
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局传唤陈科云及其妻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饭后外出打麻将,直到9月15日,被告人谢清才如实陈述当日下午即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科云的供述:
(1)我被纪委处分后心里很火,在四月份就问吴昌龙能否搞炸药,吴说有,我就叫他去搞炸药,搞好后装成炸弹放好,我有用时通知他。6月23日晚刮台风,吴昌龙把炸弹放在纪委去,第二天爆炸了,吴昌龙告诉了我。
(2)我在中福公司任经理期间与会计陈奋真矛盾很大,我曾多次送材料控告她,都石沉大海,而陈奋真告我,马上就有人对我进行审查,福清纪委对我进行了处理。于是,我心里有气,就产生了报复的念头。我就问吴昌龙有没有地方搞到炸药,到了五月份吴昌龙说炸药和雷管买到了,我们都不知道如何搞成炸弹。我就交代吴昌龙去操作,后吴昌龙对我说炸弹是在六月份制好的,我叫吴昌龙自己掌握时间把炸弹放到福清纪委,所以,我不知道吴昌龙怎么把炸弹放到纪委去。
   (3)今年四、五月的一天,吴昌龙到我的办公室说:“我这小小事情,会计到处告状,纪委经常找麻烦,要给他搞一下。”我说:“要搞要小心,不要搞太大。”吴昌龙说准备炸药拿一些搞,我对吴昌龙说要搞只能搞个影响就可以了。
(4)2001年4月吴昌龙对我说要搞一些炸药吓一吓纪委,5月份吴昌龙对我说炸药已搞好。过了两星期,吴昌龙到我家拿了三个空盒子,有纸盒,有铁盒,紫红色,有方的、圆的、扁的。又过了几天,吴昌龙对我说已搞了一个小玩艺。我就对吴昌龙说有些事你自己去办好了。后吴昌龙对我说了6月23日晚送炸弹的经过。
2、被告人吴昌龙的供述:
(1)其因报销发票的问题与本单位会计陈奋真发生矛盾。
(2)2001年5月,在陈科云家,陈科云对其说被陈奋真欺负的很厉害,有想把她搞一次,告她不赢,反被她搞了,很气。过了二、三天,其到陈科云家签发票,陈科云突然问其有没有办法弄到炸药。
(3)其想到姐夫杜捷生在运石子,可能有炸药。
(4)其以炸鱼的名义叫杜捷生帮其买炸药。杜捷生搞到炸药后,其开车去拿,并付给杜捷生100元钱。杜捷生炸药拿回来后到陈科云家说炸药已买回来了。他说有没有办法装成炸弹?
(5)五月十几日,陈科云再叫其去他家时,研究怎么做炸弹,他问有没有地方买到电雷管?其又打电话叫杜捷生帮其买了两枚电雷管。后杜捷生到福清办假驾驶证时,给其带来了两枚电雷管,其付给杜捷生50元钱。其就把电雷管拿到了陈科云家。
(6)大概到了六月,陈科云在要去北京之前,叫其过去到他家楼上电脑室一起研究把炸弹搞成。陈科云叫其拿去试爆,其就拿到东张水库上试爆成功并告诉了陈科云。
(7)陈科云从北京回来后的六月十七、八日或十八、九日,陈科云又打电话叫其到他家去把另一个炸弹装好,其就找了一个铁环,陈科云拿了一个装巧克力的椭圆形的红色盒子,其从家里带一个收音机的小开关,把炸药按上次那样捆好,电线从下面挖一个孔接出来,把开关装在旁边,电池放在盒子底下,做好后放在陈科云的家里。
(8)6月22日晚上,陈科云叫其去他家,说有事找我。吃饭后,其到他家里,他叹气说都是被陈奋真害的,搞成这样子。去炸陈奋真,公安一下子就查到,实在没办法,才去炸纪委。其说这事不敢去,他一直磨,一直叫去。其说实在害怕就先走了。第二天傍晚5点多6点,他到其家,叫其去他家。其就坐他摩托车到他家。他手搭在其肩上,说:“小吴实在没办法,人被弄成这样子,心里很气,今晚无论如何去帮我跑一圈。其说真的会害怕不敢去。他一直磨,磨到快翻脸,他说你如不去,就把你开除掉,这东西都是你搞的。其没办法,只能答应他去。
(9)至8时左右,陈科云拿出一只邮政储蓄红色袋子,从楼下柴火间把那指爆炸装置拿出来,把电池放底下,铁盒放进去。陈科云又拿了比扎钢筋粗一点的铁线,把袋子撑起来。当时线都接清楚,电源接进去,开关没打开。他又走入房里,取出一封信,放在上面。信封是黄色、牛皮纸信封,信封上写有方书记呀还是方市长。陈科云叫其一个人送去,其就开着陈科云的摩托车到了组织部花圃,看到没人,将摩托车停在那里,从后门走进去,把东西送到纪委楼下,把开关打开。赶紧跑出来,把摩托车开回还给科云。
(10)24日早上发生了爆炸,其心里一直很害怕,科云走过来对其说没事情,不会查到我们。他说东张有一个是镇长或副镇长处理比我还严重,要查也不会查到我们,都不讲出去,就没什么。过去几天,是七月八、九日,其送谢建忠(陈科云的妻弟)去机场,陈科云打电话给其讲有要紧事。我返回后吃了午饭,到他家,他说公安局查这事很紧,你自己看,预防万一,说出去,大家都会死。其心里很怕,就先回去。到其外甥女家过生日时,我对姐夫杜捷生讲:炸药当时是骗你说去炸鱼,是替老板买,后来炸药送纪委去炸死人了。姐夫杜捷生讲会惹祸。
(11)当时在5月底,陈科云有叫其去抄一份举报陈奋真的材料,用白色纸,用正楷字体写。
3、吴昌龙在2001年10月16日的录像录音供述中,当场亲自绘制的爆炸装置结构图。
4、被告人杜捷生的供述:2001年5月份,吴昌龙向其要炸药,其向谈敏华要了二筒炸药和二枚火雷管交给了吴昌龙。过了十几天吴昌龙又向其要电雷管,其又帮吴昌龙买了两枚电雷管交给了吴昌龙。其女儿过生日那天晚上,吴昌龙告诉其说炸药被经理拿去搞爆炸案件了。杜捷生讲:这个事发生了你我都会死,你对我讲是拿炸药去炸鱼,出了事你自己承担,不要扯到我身上。
5、被告人谈敏华的供述:2001年5月的一天,杜捷生问其炸药能否搞一、二筒,后杜就自己过去拿了二筒炸药,扔下了20元钱就走了。
6、被告人谢清的供述:谢清于2001年9月13日的供述称6月23日晚她与陈科云一起在家里清理积水、搞卫生。其9月14日的供述我6月23日晚晚饭后到王玲家打麻将,因外面刮台风下雨,陈科云打电话叫其回家,她就回家与陈科云一起清理卫生。其9月15日的供述称其于6月23日上午就到王玲家打麻将,至当晚刮台风停电后约半小时回家。
7、证人陈奋真的证言:她与陈科云因公司的财务问题产生矛盾,陈科云受到审计机关和纪委的查处,陈科云认为是她诬告而对她产生怨恨。
8、证人邓峰的证言:他从2001年2、3月份至7月份曾六次陪陈科云去找神汉、巫婆,陈科云问及福清的运动何时能到、中纪委何时能到福清查处腐败等问题。他还于1999年帮陈科云抄写告陈奋真的材料等。
9、证人陈洪生的证言:其于2000年底同陈科云谈话中,陈科云说他被纪委严重警告处理,他的问题是本单位的会计陈奋真检举的,并说他对处理不服。
10、证人柯刘弟(神汉)的证言:2001年4、5月份,陈科云曾到柯刘弟的家询问福清的运动何时能到等问题。
11、证人吴华英(吴昌龙的姐姐)的证言:2001年6月23日傍晚,吴昌龙到她店里送饭,之后有时在她的店里玩,有时与旁边店里的人聊天,至晚上9点多同她一同关店回家。但这之间吴昌龙有否离开她并不清楚。
12、证人周建平(福清市政府大院内清洁工)的证言:2001年年6月24日早晨5-6时,他在打扫卫生时看见纪委接待室门口有一只红色布袋,袋口张开着,里面放着一个信封,有黑色墨水写的“方市长”三个钢笔字。
13、证人陈以香(大院内清洁工)的证言:2001年6月24日早晨7时30分左右,他在清理卫生时看见纪委的信访室门口有一只红色邮政布袋,高约30公分、宽约25公分、厚度约10公分,里面放着一个10x10x3的纸盒,盒子上放着一个牛皮纸的信封,上面有“方市长”三个字。
14、证人陈华惠的证言:2001年6月24日早晨经过纪委楼时,看见过道上有一只红色的袋子,里面有装东西。
15证人黄燕银的证言:2001年6月24日上午8:05左右,其到纪委办公室打电话时看见纪委接待室门口有一只红色的袋子,高约40公分,袋内放在东西,东西上面有一封信。袋内边缘插有七、八条花蕊中心条状塑料筋。袋子表面印有“中国电X”几个字。
16、证人蔡资朝的证言:谈敏华是在其桂山坛口工地开铲车。其工地使用的是硝胺炸药和火雷管。
17、证人吴玉堂(被告人吴昌龙的父亲)的证言:证明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搜走电烙铁、锡条、钢锯等物。(卷五P357—358)
18、证有周伟明、王玲、吴锦明的证言:证实2001年6月23日与谢清一起打麻将,从上午十时左右一直打到晚上十一、二时。
19、中共福清市外经贸委的关于陈科云于1997年4月任福清市国际技术合作公司公司经理、兼任党支部书记的证明。
20、福清市国际技术合作公司关于吴昌龙于1997年5月被公司聘用为驾驶员(临时工)的证明。
21、中共福清市纪委关于对陈科云的处分决定。
22、被告人陈科云手机6月23日晚的通话记录单。
23、对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的住宅的搜查、扣押物品的记录。
24、爆炸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提取到金属圆环、电池帽、电雷管铜脚线、电池炭棒残段、残缺纸片、块状纤维絮片、电池盒碎片、标准中文英文字样的金属碎片等物证。
25、被害人吴章雄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吴章雄系爆炸引起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6、技术鉴定报告证实从爆炸现场提取的少量不规则块状纤维絮片与吴昌龙家提取的中国邮政储蓄手提袋为同一种纤维。
27、痕迹学检验报告证明爆炸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与吴昌龙驾驶的日产马自达626型轿车前轮球龙头的内卡簧属同类物。
28、笔迹鉴定书证明爆炸现场遗留的残缺纸片的字迹是吴昌龙所写。
29、证人倪正平、周小榕、魏慧、张瑞明(均系福清市公安局专案组民警)的证言:证明在侦查福清市纪委爆炸(即“6·24”案件)案件中对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等没有刑讯逼供。
30、公安部专家组对福清市“2001·6·24”爆炸案的分析鉴定意见。该意见证明了四个问题:(1)爆炸装置为一拉动式触发式爆炸装置。使用硝胺炸药,盛装物为一红色铁质雀巢巧克力饼干盒,用铜脚线电雷管引爆,引爆控制物为一有缺口的金属环,另有一封信。(2)炸药量为150克左右。(3)经对吴昌龙供述中所画爆炸装置结构图进行分析,认为根据该图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爆炸装置,其所供述制作爆炸装置使用的物品种类与爆炸现场提取的爆炸装置残留物相符。(4)引爆电源为五号电池,并安放在一黑色塑料盒内,置于炸药盛装物外侧。
31、福建省分析测试仪的检测报告。证明爆炸现场遗留金属碎片与雀巢巧克力饼干盒元素种类相同、现场提取的金属环与马自达车前轮球龙头内提取的卡簧元素种类相同。
32、福建省公安厅痕迹学检验报告,证明在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上有锉痕。
33、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人员薛建国、王品肖关于对(2002)沪公刑技文检字第823号检验意见书结论的情况说明:由于福建省华(法)炜律师事务所的送检材料系复印件,造成笔画不清,难以作出确切的结论。
34、福州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证明爆炸现场使用的炸药为硝胺炸药。
35、杜捷生的女儿杜梅生日的有关材料及陈奋真问题的调查报告、原福清市东张镇副镇长吴燕秋被处分的材料,可以从一个方面印证吴昌龙2001年10月16日的供述的真实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科云因被人举报而受到处分以后,心有怨恨而产生强烈的报复动机,指使被告人吴昌龙购买爆炸材料后,两被告人密谋并共同制作两枚爆炸装置,经试爆一枚成功以后,陈科云指使吴昌龙将另一枚爆炸装置安放到福清市纪委大楼一楼信访室门口,导致被害人吴章雄不慎触动装置而爆炸,致吴章雄当场被炸死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已构成了爆炸罪。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谢清向侦查机关故意作虚假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伪证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指控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科云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陈科云没有参与爆炸犯罪,其在被刑讯逼供情况下所作的有罪供述是虚假的,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科云与被告人吴昌龙密谋爆炸犯罪,并指使被告人吴昌龙实施爆炸的事实,有证据予以证明;至于陈科云称被刑讯逼供一节,有多个侦查机关办案民警均证明,并未对其刑讯逼供,亦未发现公安民警对其刑讯逼供的其他证据,故陈科云有被刑讯逼供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科云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昌龙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没有参与爆炸犯罪,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均为刑讯逼供所致,指控吴昌龙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吴昌龙关于其实施爆炸犯罪的供述,尤其是2001年10月16日在录像录音条件所作的供述,不仅与现场提取的多件物证相互印证,而且吴昌龙供述中一些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的细节也与事实相符;至为关键的是,吴昌龙所供述的制作并安放爆炸装置的过程、使用的爆炸材料及有关辅助材料的特征等特定、具体情况,除非行为人亲历亲为,否则其他人是不可能知晓的,因此,其关于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之说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吴昌龙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及其各自辩护人关于其均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所作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并与被告人吴昌龙的供述相互印证,故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的事实成立,其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清辩解其没有提供伪证、其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伪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谢清向侦查机关作虚假证明,企图让其夫陈科云逃避法律的制裁,其行为已构成了伪证罪,其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犯罪,致被害人吴章雄死亡,给被害人的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人,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被害人的丧葬费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52660元、赔偿被害人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73920元(其中吴文超10560元、吴宇超36960元、吴寿康26400元。)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犯罪的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综观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科云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吴昌龙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杜捷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10月4日起至2011年10月3日止)。
四、被告人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10月26日起至2011年10月25日止)。
五、被告人谢清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10月20日起至2004年10月19日止)。
六、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的丧葬费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2660元、被害人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人民币79200元(其中赔偿吴文超10560元、赔偿吴宇超36960元、赔偿吴寿康26400元)。上述赔偿总额共计人民币129580元。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张行亮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盖章)
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文东

心尘 发表于 2008-6-17 08:58:42

23、福州中院重审〈判决书〉(2006)榨刑初字第67号(132——154)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6)榕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惠珠,女,39岁,汉族,住福清市融城官驿巷5号。系被害人吴章雄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文超,男,12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章雄之长子。
 法定代理人王惠珠,系吴文超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宇超,男,4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章雄之次子。
 法定代理人王惠珠,系吴宇超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寿康,男68岁,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章雄之父。
被告人陈科云,男,1952年1月26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兼党支部书记。原住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28号7座104室,现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17号。因涉嫌犯爆炸罪于2001年9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0日经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玉刚,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昌龙,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汽车驾驶员,住福清市音西镇清展花园1座601室。因涉嫌犯爆炸罪于2001年7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晖,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义良,福建信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捷生,男,1965年1月4日出生于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路338号。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1年9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转监视居住,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民康,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谈敏华,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瑞昌市洪一乡麦良村上洋畈8号。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1年10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忠,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清,女,1955年5月1日出生于福清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清市音西镇桔围小区17号。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01年9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04年12月1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检起诉(2002)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谢清犯伪证罪,于200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惠珠、吴文超、吴宇超、吴寿康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于2004年11月30日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1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仰晗、陈卫东、林幼华、代理检察员林聪伟、范丽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惠珠、被告人陈科云及其辩护人王玉刚,被告人吴昌龙及其辩护人陈晖、马义良、被告人杜捷生及其辩护人黄民康、被告人谈敏华及其辩护人林忠、被告人谢清等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延长审限二个月,复杂报请省院院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2月,中共福清市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时任该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查处,关于2001年5月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科云不服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被告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产生矛盾。两被告人便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2001年5月,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被告人杜捷生向被告人谈敏华购买了2筒炸药和2枚雷管等物。后被告人吴昌龙向杜捷生取回上述爆炸物。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又进行密谋,被告人陈科云提出改用电雷管引爆。被告人吴昌龙又要求被告人杜捷生为其购置电雷管,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2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上述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先制造一爆炸物由吴昌龙带到东张水库试爆成功后,再制造一爆炸物由吴昌龙带到东张水库试爆成功后,再制造了另一爆炸装置。2001年6月23日晚,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携带该爆炸装置驾驶摩托车窜到福清市人民政府大院内,将藏匿爆炸装置及一封写由 “方市长收”的信封的手提包放在纪委办公楼信访接待室门口,后逃离现场。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爆炸装置,当场被炸身亡。
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局传唤了陈科云及其妻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晚饭后外出打麻将,直至9月15日,被告人谢清才如实陈述当日下午即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时许才回家的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为报复而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清在刑事侦查中,故意作虚假证明,帮助被告人陈科云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应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音像资料、现场勘察笔录、笔迹鉴定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称:依法追究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处以极刑;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陈科云辩称,其没有实施爆炸犯罪,其在侦查机关审查期间受到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被迫所作的有罪供述都是虚假的。其辩护人王玉刚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电雷管的来源不清。2、制作爆炸装置剩余的半筒炸药、二枚纸雷管、二条导火索去向不明。3、吴昌龙供述金属圆环被焊接过,现场提取的圆环无焊接点。4、证人陈友望的证言证实台风当晚和爆炸当天上午7时在纪委接待室门口没有看见一袋东西。5、被告人吴昌龙有罪供述使用白色电池盒和现场提取物黑色塑料盒不符。6、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不是吴昌龙驾驶的马自达汽车上的内卡簧。7、现场炸药是否开山所用炸药无鉴定。7、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的供述完全不同,无法证明二人具有共同预谋。8、本案在侦查阶段对被告人监视居住程序违法且刑讯逼供,期间所获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定罪量刑的最基本证据没有获得。建议依法宣布被告人陈科云无罪。
被告人吴昌龙辩称,其没有参与爆炸犯罪,原在侦查机关所做的所有的有罪供述均为刑讯逼供所致。其辩护人陈晖、马义良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吴昌龙在侦查阶段被违法关押、刑讯指供,所做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本案犯罪动机产生的时间、地点、内容存在矛盾。3、涉案爆炸物品来源、去向不清。4、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吴昌龙及陈科云经过爆炸专业的培训。5、本案爆炸装置中电雷管来源不清。6、爆炸装置何时放置纪委,证据不足。7、各被告人供述之间自相矛盾。本案未达到“事实不清、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应判决被告人吴昌龙无罪。
被告人杜捷生辩称其没有买卖爆炸物,其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其辩护人黄民康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杜捷生的有罪供述取证违法,且与其它被告人口供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其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现场使用的炸药与桂山石仔料场的炸药成分没有鉴定,不能证明是石料场所取的炸药。电雷管的来源未查明。请求依法宣告被告人杜捷生无罪。
被告人谈敏化辨称,其没有向杜捷生提供炸药,原先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都是被逼的。其辩护人林忠的辩护意见是:起诉指控现场炸药是桂山石仔场所有炸药,证据不足。谈敏华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况且杜捷生是不顾谈敏华的反对,强行取走不属于谈敏华保管的炸药和雷管,谈敏华对此无任何责任。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被告人谢清辩解称,其没有做伪证,不构成伪证罪。
经审理查明,
2000年12月,中共福清市纪委根据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会计陈奋真的举报,对该公司经理陈科云私分公款等问题立案审查,并于2001年5月决定给予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告人陈科云不服纪委的查处而产生对纪委和会计陈奋真的怨恨。被告人吴昌龙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奋真也有矛盾。2001年5月,两被告人便密谋实施爆炸来进行报复。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以炸鱼为名向其姐夫被告人杜捷生提出为其购买炸药和雷管。被告人杜捷生向被告人谈敏华购买了2筒炸药交给被告人吴昌龙,后又应吴昌龙的请求,向吴提供了2枚电雷管。获得上述爆炸物后,被告人吴昌龙便在被告人陈科云家试制爆炸装置。被告人吴昌龙先制造一爆炸装置在东张水库试爆成功后,又制造了一爆炸装置,于2001年6月23日,将该爆炸装置及一封写着“方市长收”的信封装在一只邮政手提袋内放置纪委办公楼信访接待室门口。次日上午8时许,福清市纪和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爆炸装置,当场被炸身亡。
2001年9月13日,福清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传唤陈科云及其妻谢清,被告人谢清在当日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陈述2001年6月23日晚与陈科云均在家中,在次日的笔录中又改称吃完饭后外出打麻将。直到9月15日,被告人谢清才如实陈述当日上午即外出打麻将,至当晚12点许才回家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给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被告人陈科云在监视居住阶段的供述:
(1)他被纪委处分后心里很火,在四月份就问吴昌龙能否搞到炸药,吴说有,他就叫吴去搞炸药,搞好后装成炸弹放好,他有用时通知吴。6月23日晚刮台风,吴昌龙把炸弹放在纪委去,第二天爆炸了,吴昌龙告诉了他。
(2)他在中福公司任经理期间与会计陈奋真矛盾很大,他曾多次送材料控告陈奋真,都石沉大海,而陈奋真告他,马上就有人对他进行检查,福清纪委对他进行了处理。他心里有气,就产生了报复的念头。他就问吴昌龙有没有地方搞到炸药,到了五月份吴昌龙说“炸药买了一斤多,雷管一枚”,他们都不知道如何搞炸弹。他就交代吴昌龙去操作,后吴昌龙对他说炸弹是在六月份制好的,他叫吴昌龙自己掌握时间把炸弹放到福清纪委,所有,他不知道吴昌龙怎么把炸弹放到纪委去。
(3)今年四、五月的一天,吴昌龙到他的办公室说:“我这小小事情,会计到处告状,纪委经常找麻烦,要给她搞一下。”他对吴昌龙说要小心,不要做太大。吴昌龙说准备用炸药,他就是提醒吴昌龙只要作二三两做个影响就可以了。
(4)2001年6月12日至16日他去北京联系业务,并在北京找关系反映情况,要求撤销对他的处分。
(5)2001年4月吴昌龙对他说要搞一些炸药吓一吓纪委。5月份吴昌龙对他说已弄到一点炸药。过了两个星期,吴昌龙到他家拿了三个空盒子,有纸盒子,有铁盒子,紫红色,有方的、圆的、扁的。又过了几天,吴昌龙对他说已搞了一个小玩艺。他说弄炸药要有技术,吴昌龙说是向一内行的朋友口述传授,自己再学一点,已弄好,让他不要再操心。他就对吴昌龙说有些事你自己去办好了。后吴昌龙对他说了6月23日晚送炸弹的经过。
(6)当天5点多他回家,其妻已去打麻将。到晚上台风减小后才回来。被告人陈科云始终供述23日傍晚后他都在家。
被告人陈科云在庭审中供认,吴昌龙因报销问题与会计陈奋真有矛盾。还供认,案发后在纪委对他当晚行踪的调查中,向纪委谎称都和其妻谢清在家中。并将其向纪委陈述的内容告诉过谢清。
2、 被告人吴昌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1)他因报销等问题与会计陈奋真有矛盾。
(2)5月十几左右一天,陈科云说被陈奋真害得很惨,有机会要搞炸药炸掉陈奋真的房子,过二天在陈科云家,陈科云问他有没有地方搞炸药。他想杜捷生可能会有。
(3)5月10日,陈科云提出要炸药,他以炸鱼为由向杜捷生买2筒炸药及雷管、导火索。是他到杜捷生处取回。两筒炸药是用黄色牛皮纸包住,长约20厘米左右,直径3厘米。
(4)5月中旬到杜捷生处拿回炸药等,在陈科云家三楼电脑房试做炸药,陈拿来平常剪指甲用的那种折起来的小剪刀、一字型中号螺丝刀、带刀片会推拉的塑料柄刀子,这次没做成。
(5)第一次在陈科云家试做炸弹时,陈提出要电雷管,他又向杜捷生购买了2枚电雷管。由杜捷生送到福清。电雷管是黄色的,5厘米长,08厘米粗,有两根导线。
(6)陈科云去北京之前的星期六下午,在陈科云家三楼电脑房又试做,他回家取电络铁、焊锡、钢锯,到柴火间找到以前修车剩余的原件,找到一个铁环。这个铁环是他马自达车上的废旧零件。陈科云去北京之前制作第一个炸药,试爆成功。6月17日或18,在陈科云家继续试做第二个炸药,陈科云找了一个椭圆形红色装巧克力铁盒,白色塑料盒作电池盒,他带一个铁环,小开关、又把上次试验准备的弹簧、铁片、电池装好,放陈家。铁环直径2.5CM,传呼机上用的小电池,8粒南孚电池。后把电烙铁、钢锯带回家,电烙铁坏了,蓝柄的。
(7)他跑回家找到一个差不多的铁环,返回陈科云家,将铁环锯一锯,锯一个口口,尖尖的,用铜线作成钩钩,与铁环套上,陈科云买回胶布,把电雷管、炸药捆紧,固定、粘住,铁环焊在上面,把电雷管的电线绑在钩钩上,一根直接引到电池负极,一根接在盒子,盒子钩钩电源会碰到就会通电,作好第一个,由他拿到东张水库边试爆成功,威力很大。在陈科云家又制作第二个爆炸装置,按原来那样作。第一次用一筒炸药,第二次也用一筒。
(8)吴昌龙绘制的炸弹示意图,并注明吴昌龙和陈科云共同设计于2001年6月17日或18日。
(9)使用的南孚5号电池。并辨认从陈科云家搜查到的葫芦型柄一字螺丝刀,淡黄色柄割纸刀、折叠型小剪刀是陈科云的,这三件工具是用于组装炸弹,都是放在陈科云家中。
(10)6月22日晚,陈科云叫他去陈家,陈科云说把炸药送到纪委,他听了跳起来,问为何,陈科云说都是陈奋真害的,去炸陈奋真公安一下就会查出来,实在没办法才去炸纪委。他不敢去拒绝回家。23日晚5点多6点,陈科云到他家把他叫到陈科云家,叫他今晚无论如何要帮陈科云他跑一趟。并威胁要开除他,他只好答应。至8时左右,陈科云拿一邮政储蓄红色袋子,电池盒放最底层,后放铁盒,陈科云又拿10条左右的细铁丝竖插在铁盒和袋子之间撑住袋子。当时线都接清楚,电源接进去,开关没打开。陈科云又取来一封信,信放在盒子上面,信封上写有方书记还是方市长。陈科云让他一人送到纪委去。他就开着陈科云的摩托车将爆炸装置送进纪委楼下,把开关打开,赶紧跑出。把车开还陈科云,后到他姐吴华英店。
(11)案发2、3天陈科云告诉他公安局正在查,炸药是他帮陈科云买的,如果讲出去,大家都会死得很难看。
(12)陈科云说不会查到他们,东张一女镇长(吴燕秋)比他们被纪委处理更严重。
(13)杜捷生的女儿杜梅生日那天,他对杜捷生讲,炸药是替老板买,后来送纪委去人炸死了。他和杜捷生商量谁也不能讲。
庭审中被告人吴昌龙供认施圣力曾送过一次邮票给他,邮票是用邮政袋子装着。
3、被告人杜捷生在侦查阶段供述,供认2001年5月份,吴昌龙向他要炸药用于炸鱼,他向谈敏华拿2筒炸药和2枚火雷管给了吴昌龙。过了十几天吴昌龙又向其要电雷管,他又帮吴昌龙买了2枚电雷管交给吴昌龙。7月9日杜梅生日晚,吴昌龙悄悄告诉他,现在完蛋了,炸药被经理拿去搞爆炸。他告诉吴昌龙不要把事情扯到他身上。杜捷生辨认谈敏华无误。
4、被告人谈敏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供认2001年农历4月12日回到江西参加其奶奶葬礼前10多天,杜捷生问其炸药能否搞一、二条,后杜到他工作的桂山石仔场拿了二筒炸药,扔下20元钱。并辨认杜捷生无误。
5、被告人谢清的供述:
(1)2001年9月13日2次供认,6月23日晚她与陈科云一起在家看电视、清理积水、搞卫生。
(2)2001年9月14日供认,6月23日晚晚饭后到黄玲家打麻将,至外面刮台风停电后约半小时回家。
(3)2001年9月15日供认,其于6月23日上午10时许就到黄玲家打麻将,至当晚刮台风停电后约半小时回家。
6、证人陈奋真的证言,证实她与陈科云因公司的财务问题产生矛盾,1999年后她与陈科云互相告状。她曾向福清市审计局和福清市纪委反映陈科云的问题,陈科云受到审计机关和纪委的查处,陈科云认为是她诬告而对她产生怨恨。吴昌龙平时所开的发票,不管合不合理,陈科云一律都予以签报。
7、证人邓峰(福清清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干部)的证言,证实2000年上半年,陈科云向中央、省市纪委、检察院、省政府等单位告陈奋真。2001年后暂停告状。2001年2、3月份到7月份她曾六次陪陈科云去找神汉、神婆,陈科云问及福清的运动何时能到等问题。他还于1999年帮陈科云抄写告陈奋真的材料等。
8、证人陈洪生的证言,证实2000年底,陈科云告诉他其被纪委严重警告处理,是本单位的会计陈奋真检举的,并说对处理不服。
9、证人柯刘弟(神汉)的证言及辨认,证实陈科云从1、2月到今年农历八月十五前,先后来8、9次,问福清运动等情况。并辨认出被告人陈科云。
10、证人蔡资朝的证言,证实福州新店桂山石仔场,95年至今一直经营使用硝铵炸药,纸雷管(火)。谈敏华是在其桂山坛口工地开铲车。2001年4、5月间有叫谈敏华搬炸药。
11、证人成军、张兆义的证言,证实谈敏华在石料场主要是开铲车,有时也帮助捏泥巴和干些杂活。
12、证人陈君坚(福州市晋安物资公司民爆器材供应站站长)证言,证实供应站只供应硝铵炸药和乳化炸药。新店桂山石料场向其供应站只购买硝铵炸药。桂山石料场于2001年1月至6月30日共四次购买硝铵炸药、导火索、火雷管的情况有原始购买证为据。
13、证人周建平、陈以香、林民厚、陈华惠、林木弟、黄燕银(纪委干部、清洁工)的证言,证实6月24日上午6、7、8点钟见到接待室门口有一红色邮政布袋、内有写着方市长的牛皮纸信封、黑色墨水写的,钢笔字、袋内边缘插着7、8根花蕊中心条状塑料筋。
14、证人施圣力(被告人吴昌龙的邻居)的证言,证实邮政局经常使用红色和蓝色两种尼龙纤维袋子。99年,她有送过期2分、4分、8分有收藏价值的邮票给人,但不记得有没有送给陈科云和吴昌龙。她家与吴昌龙和陈科云家有来往。
15、证人王圣淦、翁文元(被告人陈科云在部队时的战友)的证言,证实陈科云有下连队,每天都要进行爆破。
16、证人吴玉堂(被告人吴昌在的父亲)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搜出电烙铁、锡条、钢锯等物。
17、证人吴华英(被告人吴昌龙的姐姐)的证言,证实23日傍晚吴昌龙有送晚饭来店里,之后有否离开不清楚。9点一起回家。
18、证人周伟明、王玲、吴锦明的证言,证实2001年6月23日与谢清一起打麻将,从上午十时左右一直打到晚上十一、二时。
19、中共福清市外经贸委关于陈科云于1997年4月任福清市国际技术合作公司经理、兼任党支部书记的证明。
20、福清市国际技术合作公司关于吴昌龙于1997年5月被公司聘为驾驶员(临时工)的证明。
21、福清市纪委、监察室关于调查陈科云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1999年7月群众匿名举报福清市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有关经济问题。2000年11月查清陈科云公款请吃乱开支;假发票套取公款发奖金;私事接待费公司报销;未经控办批准购买小车的事实。2000年12月11日立案审理。2001年5月20日作出处分决定,对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01年6月4日,陈科云对处分决定不满,拒绝签字。
22、中共福清市纪委关于给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时间是2001年5月20日。
23、福州市公安局综合信息查询显示:杜捷生的女儿杜梅,生日1992年6月19日,农历5月19日,2001年7月9日是农历5月19日。
24、福清市纪委关于给吴燕秋开除党籍处分的批复,证实2001年5月24日,福清市东张镇干部吴燕秋因行贿被福清市纪扫开除党籍。
福清市纪委关于吴燕秋有关情况说明,证实1999年7月13日福清市纪委对吴燕秋违纪问题进行审查。吴燕秋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情绪非常不满。
第23、24项证据证明被告人吴昌龙、杜捷生供述内容的真实性。
(1)2001年10月5日在陈科云音西桔围小区住处,搜查扣押梅华螺丝刀5把、一字螺丝刀2把、剪刀1把(可折叠)、钻子、割纸刀2把、钢笔(帕克水笔1支)(经吴昌龙2001年11月4日辨认,辨认出他在陈科云家试做爆炸物使用陈科云所提供的工具)
(2)2001年9月16日,在吴昌龙福清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搜查扣押“中国邮政储蓄”红色袋子、导线等;在吴昌龙芹寿山146号住处,搜查扣押锉刀、导线、开关等。
(3)2001年10月19日在吴昌龙福清清展花园1号楼601室及杂物间,搜查扣押电烙铁(黑色导线、兰色塑料柄)、锡条、钢锯条、钢锯、汽车旧零件等、在吴昌龙杂物间发现汽车球龙头皮套一只。
26、福建省公安厅技术鉴定报告结论:爆炸现场提取的少量不规则块状纤维絮片与吴昌龙家提取的“中国邮政储蓄”包装为同一种纤维。
27、福清市公安局刑侦队“关于查找雀巢巧克力威化饼干盒的情况说明”,证实爆炸案发生后,现场遗留有带红色油料的金属碎片,在部分碎片中标有“Icrer•5(克”、“Ibt:16”、“雀巢”等字样,2001年7月初(案发后10天左右)侦查人员在福清融城展宏花园一楼的好帮手超市找到与上述字样完全相同的雀巢巧克力威化饼干盒,并随案移送。
28、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结论:爆炸现场遗留金属片和雀巢威化条夹心巧克力铁盒,检出元素相同、谱图相似,二者无机成份相同。
29、福建省公安厅痕迹检验报告,
2002年1月9日鉴定结论:送检的爆炸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与日产马自达626型轿车前轮球龙头的内卡簧属同类物。
2002年10月29日鉴定结论:送检爆炸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与送检的吴昌龙曾驾驶日产马自达626轿车上提取的前轮球龙头内卡簧属同类物。
30、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结论:爆炸现场提取金属环和吴昌龙曾驾驶日产马自达626轿车前轮球龙头内提取卡簧,检出元素种类相同、谱图相似,二者无机成分相同。
31、公安机关关于提取卡簧报告,证实侦查机关在爆炸现场提取钢制圆环,经多方查询,认定是日产马自达626型轿车前轮球龙头的内卡簧。抓获吴昌龙后,在吴厝杂物间搜查,发现一箱汽车零配件,并发现轿车球龙头皮套,于是扣押吴驾驶的日产马自达626型轿车,拆卸前轮球龙头,提取内卡簧,经鉴定与爆炸现场提取的钢制圆环是同类物。
32、福建省公安厅痕迹学检验报告,结论:爆炸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上有锉痕。
33、福清市华日名车维修中心任务委托书,证实车牌74033,车型马自达626,送修时间2000年3月6日,修理内容更换右内球头。
34、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结论:爆炸现场提取检材中检出含铵根离子和硝铵根离子(硝铵炸药);未检出含梯恩梯炸药。
35、公安部特邀刑侦专家组对福清市“2001•6•24”爆炸案的分析意见,经对现场录像、照片、物证及有关卷宗的反复分析研究和爆炸实验,提出如下意见:
A、爆炸装置   根据现场提取的物证认定该爆炸装置为一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使用硝铵炸药,盛装物为一红色铁质雀巢巧克力饼干盒,铜脚线电雷管引爆,引爆控制物为一有缺口的金属环,另有一封信。
B、炸药量    根据现场炸炕尺寸、现场提取的金属碎片、爆炸伤和炸点周围建筑物破坏情况,并结合爆炸实验综合分析,“6•24”爆炸案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炸药量为150克左右。
C、关于吴昌龙供述的爆炸装置结构图   经过对吴昌龙供述中所画的爆炸装置结构图进行分析,认为根据该图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爆炸装置,其所供述制作爆炸装置使用的物品种类与现场提取的爆炸装置残留物相符。
D、引爆电源   根据现场提取的电池帽、电池金属皮、炭棒残段和电池内黄色纸片等物证分析,认定引爆电源为五号电池,并安放在一黑色塑料盒内,置于炸药盛装物外侧。
36、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授、沈阳市公安局文检高级工程师等专家笔迹鉴定书,结论:送检的爆炸案件现场遗留残缺纸片上的铅笔字迹是吴昌龙所写。
37、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置、状况等,现场提取:信纸残片一部分、信封残片一部分、电池帽一个、红色空管2截、弹簧一个、卡簧一个、角线2截;红色纤维燃烧物少许、爆炸碎片一部分。
38、现场照片、提取的物证、专家对炸药量的分析比对和爆炸实验分析、被告人吴昌龙有罪供述、指认试爆现场等音像资料均当庭出示。
39、被害人吴章雄的尸体检验报告,分析意见:1)可知尸体上损伤均系爆炸伤;2)分析死者系在现场炸点处呈下蹲位双手触炸药后被炸。结论,死者吴章雄系爆炸引起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属他杀。
40、证人倪正平、周小榕、魏慧、张瑞明(均系福清市公安局专案组民警)的证言,证明在侦查“6•24”案件中对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等没有刑讯逼供。
41、福清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证明2001年9月26日陈科云认罪后,自杀被制止,为确保安全决定给陈科云带手铐、脚镣、头盗保护。因天热,长时间带手铐留下小疤痕。在审查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违法行为。
另查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犯罪,致被害人吴章雄死亡,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合理部分有:丧葬费3000元、死亡赔偿金52660元(城乡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标准5266元×10年)、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68640元(吴文超12岁,赔偿4年,即220元×12×4。吴宇超4岁、赔偿12年,即220元×12×12。吴寿康68岁,赔偿10年,即220×12×10),共计人民币124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科云因经济问题被人举报受到福清市纪委的查处,而产生怨恨,便与被告人吴昌龙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经被告人陈科云授意,被告人吴昌龙向被告人杜捷生购买了爆炸物,并制造了爆炸装置放置于福清市纪委大楼一楼信访接待室门口,导致被害人吴章雄触动装置被炸身亡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的行为均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买卖数量较小,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谢清向侦查机关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了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但对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买卖爆炸物构成情节严重的指控不当,不予支持。
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没有实施爆炸犯罪,应依法宣告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一、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关于动机、密谋的供述之间能基本相印证,有证人陈奋真、邓峰、柯刘弟、陈洪生及书证的证实,并有被告人杜捷生供证,即案发后吴昌龙悄悄告诉杜捷生,炸药被经理拿去搞爆炸。二、关于本案炸药、电雷管的来源、数量、时间,被告人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的供述,能基本相印证。且被告人吴昌龙、杜捷生在拘留、逮捕阶段、被告人谈敏华在审查起诉阶段仍供认。三、关于爆炸装置的制作,1、2001年10月3日被告人吴昌龙供认在陈科云家试做炸药,陈科云提供折叠小剪刀、一字中号螺丝刀等,同年10月5日公安机关在陈科云家搜查出上述物证,并经被告人吴昌龙辨认无误;2、2001年10月16日被告人吴昌龙供认家里带蓝柄电烙铁、钢锯在陈科云家制作爆炸物,同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在吴昌龙家搜查到上述物证;3、2001年10月16日被告人吴昌龙供述制作爆炸装置的铁环是其马自达汽车上的废旧零件,经查吴昌龙驾驶的马自达汽车于2000年3月6日修理更换右内球头以及2001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在吴昌龙家的杂物间搜查到汽车废旧零件和汽车球头皮套,与被告人吴昌龙的供述能相印证;4、爆炸现场提取金属环和吴昌龙曾驾驶日产马自达626轿车前轮球龙头内提取卡簧,经鉴定是同类物;5、被告人吴昌龙供认将汽车废旧铁环锉成缺口成尖状与现场提取的铁环缺口两端有锉尖的痕迹能相印证;6、被告人吴昌龙供认爆炸装置使用炸药量一筒(150克)、用电雷管引爆、使用5号电池、用汽车废旧铁环作为引爆控制物、电池盒放在盛装炸药的铁盒外等均系被告人吴昌龙供认在先,后得到专家分析认定结论的印证;7、公安机关在2001年7月初找到与现场遗留红色油料金属碎片完全相同的雀巢巧克力威化饼干盒,与被告人吴昌龙的供述印证;8、吴昌龙2001年10月16日绘制的炸弹示意图,专家分析证实该爆炸装置图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爆炸装置;9、爆炸现场提取的纤维燃烧物碎片与吴昌龙家提取的包装袋为同一种纤维;10、爆炸现场遗留残缺纸片上的铅笔笔迹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授、沈阳市公安局文检高级工程师等专家鉴定是被告人吴昌龙所写;11、2001年10月16日的音像资料显示被告人吴昌龙没有被刑讯逼供。被告人吴昌龙辩称10月16日的音像资料是事先公安人员逼教其作供,再制作音像资料,该辩解没有证据证实,且不客观。综上,认定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参与爆炸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电雷管来源不清、涉案爆炸物品去向不明、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吴昌龙及陈科云经过爆炸专业培训、爆炸装置何时放置纪委等作为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的无罪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犯罪,致被害人吴章雄死亡,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合理部分共计人民币124300元,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根据罪责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谢清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理,不予支持。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实施爆炸犯罪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综观全案的事实、情节,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科云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吴昌龙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杜捷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10月4日起至2008年10月4日止)。
四、被告人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10月26日起至2007年10月25日止)。
    五、 被告人谢清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10月20日起至2003年10月19日止)。
六、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惠珠、吴文超、吴宇超、吴寿康人民币6215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24300元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讫)。
七、被告人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八、查获的本案罪证由福清市公安局集中没收存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案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春珊
                           代理审判员林伟
                           代理审判员林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盖章)
二OO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游海涛
         史智兴

心尘 发表于 2008-6-18 07:31:57

24、福州中院重审〈判决书〉(2006)榨刑初字第67号补充侦查函(155——157)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议补充侦查函
(2006)榕刑初字第67号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起诉的被告人陈科云等爆炸一案,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月25日裁定发回重审。省院裁定认为,本案在爆炸物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供述之间以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存在诸多矛盾,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庭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本案尚存在以下问题,建议予以补充侦查。
1、指控认定本案的炸药来源于福州市新店桂山石仔场,应对该案当时所使用的炸药成分进行鉴定,确认与爆炸现场的炸药是否属同种类的硝铵炸药。
2、播放被告人吴昌龙的音像口供,听到吴昌龙供认他从家里拿一个铁环到陈科云家,将铁环用钢锯锯一个口(非吴昌龙音像整理记录),2004年11月9日公安厅痕迹学检验报告作出现场提取的金属环上锉痕的鉴定。请查明锉痕与钢锯锯一个口之间有无关联。
公安预审卷第160页,体现公安机关在吴昌龙厝搜查到的物品中有锉刀一把。请查明该锉刀是否本案制作爆炸物的工具,与现场提取金属环上有锉痕可否进行比对检验。
3、2004年11月9日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作出现场遗留金属片与雀巢咖啡铁盒元素、谱图相似、无机成分相同的测试意见,而随案移送的却是雀巢巧克力威化饼干铁盒,那么雀巢咖啡铁盒以及雀巢巧克力威化饼干铁盒与本案分别是何关系。请查明盛装爆炸物的究竟是哪一种盒子。
4、现场提取的钢制圆环经鉴定与吴昌龙曾驾驶的马自达626轿车前轮球龙头内卡簧属同类物。该鉴定是否具有排他性,请专家予以书面说明或做进一步检测。
卷宗材料体现,吴昌龙驾驶的马自达626型轿车,车牌号74033,曾于2000年3月6日在福清市华日名车维修中心维修、更换右内球头。案发后在吴昌龙家杂物间汽车废旧零件中发现一球头套。请查明该球头套是否马自达626型轿车的,是否前轮内球头,是左或右内球头。修车更换内球头,是否包括更换内卡簧。左内卡簧和右内卡簧是否相同。该尺寸卡簧同一部车上是否只在球头才有。同一车上卡簧是否均为同类物。同时应当注意到,吴昌龙供述他前后从家里拿走二个铁环用于制作爆炸物。
上述证据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应进一步查证。
5、卷内一份福清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出具的关于提取卡簧的报告中,体现公安机关是先确认现场提取的钢制圆环的日产马自达626型轿车前轮球龙头的内卡簧,后进行技术鉴定。请说明公安机关先是如何确认,确认的具体时间。该证据对本案至关重要。
6、陈科云供述没有叫吴昌龙抄过告状材料;吴昌龙供述帮陈科云抄过,使用派克水笔;现场遗留的笔迹却是铅笔字迹,且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公安局的专家笔迹鉴定是吴昌龙所写。但也有过上海市公安局“难以作出确切结论的意见”。鉴于该笔迹鉴定也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之一,应慎重对待,确保无误。
7、2003年7月22日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鉴定:推算现场炸药量至少600克,而2004年11月9日公安部及北京公安局刑科所等专家经试验提出本案使用的炸药量为150克的分析意见。两份意见分歧太大,且双方除出具正式意见在卷外,似乎还说明了各自所作出的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因该证据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之一,建议请相关专家将说明理由形成书面意见,以便审查采信。
8、林洪楠律师提供称,被告人谢清的弟媳妇黄秀芬从2002年1月至3月3日晚,共8、9次接到一男子匿名电话,称爆炸案不是陈科云干的,他有录音带。林洪楠律师已向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反映该情况。结果如何有必要反馈。
9、陈科云第一份有罪供述,签名明显异样,该笔录制作人是公安人员吴承奋、陈钦。请查明原因。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六年四月五日

心尘 发表于 2008-6-18 07:35:26

25、杨智敏律师的《辩护词》(158——163)
关于一起典型的以权压法

以权代法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况报告

我是一个有40年党龄的共产党员,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退休检察官(身份证号:350102193907100352),退休后在福建省第二律师事务所(现改名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从事特邀律师。2001年11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被指控为涉嫌爆炸案陈科云的委托律师。
这个案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2月1日宣判陈科云死(缓)刑,但本人由于介入此案一审全过程,两次庭审,深感这是一起典型的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冤假错案。本来我已结束委托,且我也不再从事律师工作了,这个案子错不错与我毫不相干,但是在以法治国,以法治省的今天,凭一个共产党员的党性,一个公民的良知和一个检察官与律师的职业道德,我将冒着坐牢的危险,也要将本案的一些实际情况向上级党政领导和政法部门如实报告。




2001年6月24日上午8点40分,福清市纪委大楼信访办门口发生一起爆炸案,该纪委驾驶员吴章雄被炸身亡。案发后,侦相机关即于2001年7月27日将福清市中福公司驾驶员吴昌龙密拘,以“监视居住”的形式先后关押在该市国家安全局和公安局刑警大队、戒毒所审查。在刑讯逼供下,吴交待了其公司经理陈科云因受纪律处分,对纪委不满,要我设法买些炸药来报复一下,我就找我姐夫杜捷生,要他想办法搞两筒炸药,说是要炸鱼。他弄到后给我。我先搞的普通雷管、导火索、还要人去拉,陈说太危险了,我还要想办法搞电雷管,我再次找到杜捷生,他弄到给我,我去陈科云家先试制一个爆炸装置,拿到东张水库试爆成功,回来又装了一个,在6月23日晚上骑摩托车到市纪委。

陈科云归案后有一次交待,但随后翻供。杜捷生交待了炸药、雷管和导火索是从桂山一碎石场向谈敏华买的,电雷管是从四川民工王小刚那里买的,谈敏华也作了相似的供述。但杜、谈在审查起诉阶段均以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而翻供,王小刚于2003春节后归案,坚持自己没有卖电雷管给杜捷生(时,专案组长林孜涉黑遭判,副局吴星明审查中)。于今年12月10日,被福州中院无罪释放。

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主要表现:
首先,侦查机关以权代法,违法办案。
案发后,侦查机关不查死者那天早晨接到谁打来的传呼?呼去干什么?又为什么要触动那个爆炸装置等问题上查起,而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即于2001年7月27日将吴昌龙密捕,美其名曰“监视居住”。在“监居”三个多月里,既不将关押场所通知其亲属,也不让委托律师会见。
9月13日陈科云、谢清夫妇被公安传讯,接着陈科云的小舅子谢建忠、谢建灿分别于9月14、17日也被公安传讯。法律明令严禁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却大搞捆绑(上手铐脚镣)吊打,昼夜三班轮流向吴昌龙用刑逼供,60多天后9月18日酷刑难熬下的吴昌龙只好按警方的意思交待了所谓的作案经过和涉案人员,侦查机关如获至宝,一一捉拿归案,如法炮制,甚至对所谓涉嫌伪证罪的谢清,在监居期间,同样戴上手铐脚镣。
更不可思议的是,本案开庭后已一年多未宣判,侦查机关未经审判机关换押,竟然将五名被告人秘密转移到各看守所羁押,,既不告知各被告人的亲属和律师,也不告知主审法官。后来律师到原羁押所要求会见当事人时,值班所警只告知人不在他们那里。当律师追问在押的被告人都在哪儿去了?对方只是摇摇头,表示无可奉告。律师找到所领导,领导也是这个态度。无奈,律师只好找主审法官,法官回答说:“人(被告人)还是关押在原来的地方呀,换押单还在我这里,怎么会转移羁押别的地方呢?后来,律师好不容易打听到其他当事人新的关押场所,带了合法的会见手续前去会见,看守所非但不让会见,还一再追问“你从哪里知道这个被告人关在我们所里?”所幸的是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的前一天,有关看守所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才得以让律师会见,但仍派有两名干警监视律师会见。
侦查机关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刑诉法》、中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条款。
其次,党政领导干预,以权压法
由于党政领导的干预,福清、福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在本案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都不能行使检察权。如福清市检察院在审查是否批准逮捕谢清时,认为谢仅在侦查机关传讯时,在未告知其夫陈科云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回答侦查人员问话时说:“我6月23日晚上在家和我丈夫一起看电视“。实则她是在别人家里打麻将。但她很快改口,作了如实陈述(其在法庭上称:当天就改供了,笔录记录时间却是第三天)。仅此一节,认为谢不构成包庇罪,不批捕,但向市政法委汇报时,该政法委书记陈振英坚持要将谢“先捕起来”。(见案卷第93-94页)。
当案件移送到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许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退回补充侦查。在第二次退补时,市政法委原书记宋立诚(已判刑)批评检察机关说:“这个案件有什么好退补的。。。。。。。”省委常委、市委主要领导同志也如是批评检察机关,并指示说赶快全案起诉。福州市检察院只得一边制作起诉书,一边通知侦查机关赶快把案卷送上来起诉。
事实上,本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没有一件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形不成证据锁链,根本不符合起诉条件,比如吴昌龙交待:我托我姐夫杜捷生买来二节(普通)雷管和两筒炸药、两条导火索。这虽也得到杜的交待印证,但他剩下未用的两支(普通)雷管和两条导火索,还有未用的半筒炸药到哪儿去了?侦查机关不但没有提取,甚至连问也没问。在吴“居监”期间,侦查人员曾带吴到其交待的所谓爆炸现场勘查,但未提取任何试爆遗留物,又怎么能证明吴昌龙有试爆以及在此地点试过爆呢?在一审法院开庭前,律师向法院提出这个问题,但侦查机关解释说,带吴昌龙勘查现场时,水库水位上涨了,无法提取到。然而,经律师提取东张水库的水文资料,恰恰与侦查机关所言相反,这一水文资料已在该案第一次庭审举证时出示,并提交给了法庭。
还有电雷管的来源问题,根据杜捷生交待,他是从四川民工王小刚那里花100元人民币买来的,由于当时王“批捕在逃”,因此,这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无法得到证实,该案本应不能起诉,但由于党政领导施压,检察机关又不得不起诉。
其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也受权势的干扰,执法违法。《刑诉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重大疑难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然而,福州市中院受理本案,4个多月才开庭审理,休庭后拖了整整两年,又于2004年11月29日第二次开庭。显然,福州中院对此案从受理到宣判,用了两年又四个月,超过法定审限的11.2倍对于这一严重超期羁押的违法问题。省、市检察院无数次发出违法通知书,福州中院均以种种理由作托词。期间,最高法院肖扬院长于2003年8月提出限期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实行“有罪则判、无罪则放”的原则,同年11月中旬,中央“两院一部”又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严肃而明确地提出:“刑事诉讼任何阶段都要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坚决放人,不得拖延不决。
然而,福州中院不仅我行我素,拒不执行,还编造谎言,欺骗市人大和上级领导称:“福州市超期羁押的人员已依法全部清理完毕,现已没有超期羁押的人”。这只能骗那些死官僚,明明他审理的这一案五人关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已经一年多了,既不判,又不放,怎么能说:“现已没有超期羁押的人”呢?
尤其使人不得其解的是:“福州中院在第一次开庭,经过法庭辩论,五名被告的八名律师,一致认为本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应当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该院也觉得对本案能否定罪处刑拿不准,即请示省法院,据说省法院认为本案矛盾很多,疑点很多,不宜定罪处刑。后根据省委领导批示,省法院为慎重起见,又约请三个地方的中级法院刑一庭资深、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审判官到省法院共同阅卷,探讨看法。他们阅卷后,一致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为此,该案还请中院的领导和承办法官上来,听取阅卷法官的意见。福州方中院对于省高院的意见不是一概拒绝,据说,他们在去年国庆节前也打算对本案各被告人作无罪判决。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他们改变初衷,最后仍宣判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各判处死(缓)刑,宣判杜捷生、谈敏华犯买卖爆炸物品罪,各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宣判谢清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福州中院如此判决,实在荒唐。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中均认为6.24爆炸案所用电雷管是被告人杜捷生从四川民工王小刚处购买的。对于此节,第一次开庭由于王“批捕再逃”,未能到庭质证。所幸王于2003年春节后抓获归案。但在第二次开庭时,公诉机关既不补充起诉王小刚并案审理(因王系同案同时批捕的),又不传王小刚到庭作证,当律师们强烈要求法庭传王小刚到庭作证,遗憾的是未被采纳。法院一边判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一边判王小刚无罪。本案本来就疑团滚滚,提供电雷管者王小刚又无罪释放,本案最关键的电雷管这一要件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个问题没搞清楚,又怎么能对陈科云、吴昌龙等会定罪量刑呢?!
纵观全案,没有一件直接证据,且其他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况下,福州中院竟敢对陈科云等被告人重罪重,真是不可思议。不错,福州中院在(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一共列举了整整50条证据(含被告口供和证人证言),但这些所谓的证据,有的似是而非,有许多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就被告人交待而言,暂不说他们翻供问题,从他们交待的犯罪经过等情节上看,不仅各不相同,不能相互印证,而且各被告人自己的交待前后也不一致,真是矛盾多多!唯一的一件所谓的直接证据,是从爆炸现场提取的被爆炸碎成11个字碎纸片的笔迹鉴定,认为是吴昌龙书写。但鉴定人一边以该碎纸片字体作原本,另用吴“监居”期间,在办案人员指导下,无数次练习书写的文字作对比,而不用其归案前所写的文字作比对,这样的鉴定能作定案的依据吗?
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有据,但法庭竟昧着良心不予采纳。就陈科云翻供而言,有理有据,其手腕处被手铐铐住吊打的斜向环形伤痕,其身上还有多处新形成的伤疤,这分明是刑讯逼供所致,我已在审查起诉阶段予以拍照,当即提交给了公诉机关。在第一次开庭时,又呈送给了法庭;还有陈科云在关押永泰县看守所,同号房人的证言以及该所出具的书证,都客观充分地证明了陈科云被刑讯逼供的真实情况。尤其在案卷中清楚的看到陈科云在2001年9月23日第一次交待所谓犯罪事实笔录签字的笔迹看,真叫人心惊胆颤!他本来书写流畅、活泼,但那份笔录签字以及后来好几天的签字,真如同一个没文化的老农民的签名一样。这些都是可以证明陈科云遭刑讯逼供的最好证据。然,一审法院视而不见,却在判决书中称:“至于陈科云称刑讯逼供一节,有多个侦查机关案民警均证明,并未对其刑讯逼供,亦未发现公安民警对其刑讯逼供的其它证据,故陈科云有被刑讯逼供的意见,本案不予采纳”。这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那有侦机关自侦自证其没有刑讯逼供?他们大搞刑讯逼供,在公开的法庭上能承认自己做了法律不允许的事吗?这不是痴人说梦话吗?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显然是枉法裁判。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执法,模范执法,岂能草菅人命,拿法律当儿戏?

造成枉法裁判的原因
造成本案枉法裁判的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有两个方面:
一是公安机关面子放不下。
他们将陈科云、吴昌龙等抓获后,认为此案告破,还准备给有关办案人员请功。新华社还发了此案成功告破的新闻稿,福建各报均予转载。福州、福清两级公安机关确实风光了一番。要是将陈科云等人宣判无罪,他们脸面朝哪搁?事过境迁又到哪儿去抓真凶?正当此时,原指挥侦察的两级市公安局的主要领导,都高升到可以管住福州市公、检、法三家的领导岗位上,即对本案采取干预。最突出的是今年9月份以后所演奏的三部曲:一是不通过审判机关换押,二是不准律师会见被告人,法律那一条规定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公安机关可以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三是在本案第二次开庭前四天法院通知本案8位律师去法院集体阅卷时,也就是第二次开庭前四天的11月25日(只有一天的阅卷时间,(26日)一天会见的时间,因27、28日是法定的休息天),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重案大队出马,以查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丢失一份内部文件为由,将本案八名委托律师中三名年近古稀的老者传讯到该队问话至深夜。查办案件需要传讯一些有关人员,本也无可非议。然而,据了解,他们所查的那份内部文件,实际上有关被告人亲属早在两年多前就作为申诉状的附件呈送给了相关领导部门,要查早该查了,但他们却早不查晚不查,就在第二次开庭的前夕来查,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就是要律师在法庭上闭口!当律师集体阅卷时,法院有关领导找律师集体谈话,向律师宣布法庭纪律,明令在第一次开庭讲过的问题,不得再讲!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配合得何等密切呀!
二是纪委的影响
党的纪律检察机关被炸,并造成一名工作人员死亡,性质确实严重,影响确实很恶劣,必须及时破案,严惩凶犯。但又必须要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由于本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公诉机关难以提起公诉,审判机关难以下判时,纪检机关就非常关注。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当提出取保谢清时,公诉机关有负责同志就急忙说:“这怎么行,我这里让人取保出去了,纪委马上就跟过来了”。在审判阶段,纪委也没少过问这个案子。据说,福州中院还将案卷搬去向省纪委汇报。
由于纪检部门的关注,弄得一些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神经都紧绷起来。如在第二次开庭前,有个律师在法院复印案卷材料,有一页复印得不清楚,随手扔到纸篓里去了,被打字员看到了,她急切地说:“啊呀,这个案件我们这里大家都怕死了,你们却这样随便,赶快把这张捡起来撕碎”!这该有多么好笑!他们怕什么呢?无非一怕纪委抠屁股,二怕纪委撤(升迁)梯子。
纪检部门为何如此关注本案呢?从大里说,是要求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从小里说,还另有隐情,第二次开庭时,看到侦查机关提供一些有关福清中福公司会计陈奋真与原经理陈科云矛盾的所谓证据材料,得知陈奋真有个叔叔在省监察厅任过高官,尽管没有发现这位高官有干预这个案子,但客观影响还是存在的,不然,纪检部门为什么情有独钟,特别关注这个案子呢?全省每年都有成千上万个刑事案件,纪检部门都能关顾得过来吗?

综上所述,本案在一审期间的三个阶段中所出现的种种奇奇怪怪很不正常的现象,实为以权压法,以权代法所造成的,直接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判决,以致酿成了冤假错案。因此,我建议上级法律监督机关和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这些怪象进行查处,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法机关的形象。
此致


报告人:杨智敏

2005年初

心尘 发表于 2008-6-18 07:42:43

26、马义良、陈晖律师的《辩护词》(164——171)
这是起很异常的案件。侦查就背离正常的轨道。后迭经周执,仍有人要以权压法维持。挨至这次庭审,有“未审先定”之怪。行五十而知一百,彼我都不能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天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吴昌龙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任其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们依法做了各种该做的工作。现在,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在全面了解掌握本案始末的基础上,我们更认为被告人吴昌龙被指控为福清2001年“6·24”爆炸案犯罪,蒙冤甚深。现循实据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确定侦查目标,就偏离“准”字。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就有领导决定将吴昌龙作为“突破口”,践踏程序,违宪违规,刑讯逼供,以权压法。案至审查起诉阶段,两级检察机关相互推诿,仍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庇护警方,在程序和实体上继续搞暗箱操作
       2001年7月27日晚,公安机关在未获任何可证被告人吴昌龙涉嫌爆炸案犯罪,仅因吴系福清中福公司的司机,怀疑他与经理陈科云搞爆炸案有染。凭主观臆断,在此前未有传唤、传讯等法律程序下,便出动小车、摩托车,由五名警员,全武装地对吴昌龙实施“密捕”,羁押进怡静园,手铐脚镣加身,当即讯问,通宵达旦。7 月28日,对吴昌龙进行所谓监视居住。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受法律保护。然警方公然视国家根本大法为儿戏;进而变本加利,实施了系列违法行为。
       1、被告人吴昌龙在福清市市区的融城清展花园601室有固定住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的,只要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即可;无固定住所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然而,侦查机关对此明知故犯。
       2、党和国家反复告诫,任何组织和个人,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起进行活动。根据《刑诉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然而,侦查机关以领导批准为托词。请问这个领导是谁?为何能如此胆大妄为。在刚在的法庭上,公诉机关对此讳莫如深;审判长也装作未听见发问。诚然,将被告人吴昌龙监视居住在怡静园、戒毒所、刑警大队,使吴独身一人全天侯控制在侦查机关,纯为刑讯逼供制造方便和条件。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吴昌龙的刑讯逼供,客观存在。
       3、不仅如此,侦查机关采取以上违法措施后竟保密,而且一再拒绝、拖延被告人吴昌龙之亲属聘请律师依法会见,一再阻扰,为之提供法律帮助。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但是,在吴昌龙完全被剥夺人身自由、求生不能、求死无门的悲惨境遇下,我们于10月17日(已整过80天)持完整手续找警方要求会见时,却断然拒绝。对此,我们当场提出了反对意见,请问哪又是为什么?
       (2)事实是:侦查机关在对吴昌龙采取“监视居住”超过100天的11月7日,我们才被告知吴昌龙已刑拘,可以会见。
      
作为被告人吴昌龙在侦查阶段的律师,我们于翌(8)日就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他们答应后,仍设词拖延至2001年月11月14日。该天,在罗源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吴昌龙时,吴昌龙当着在场干警的面,向我们出示身上损伤,控诉遭刑讯逼供。干警吴承奋十分紧张,粗暴地制止会见。为此,我们于2001年11月20日依法向侦查机关呈交《法律意见书》;会见实况,我们还有当场录音可以为证。
       (3)事实还在于,上述会见夭折至2001年12月8日,我们得知被告人吴昌龙转至福清看守所刑拘。出于律师职责,我们持手续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制科签字具印同意,拿会见通知单进看守所。看守所负责人称“这是重案,上面交代,会见要特别请示”。说来说去,就是不让见。其后,我们一再请求会见,拖至同月中旬末,专案组负责人公开答复“不能再会见”。
       4、案至审查起诉阶段的2002年1月下旬,我们找福清市检。起诉科负责本案的检察员同意我们去会见吴昌龙。我们进看守所去见吴时,不但目睹了其手上、脚上的累累伤痕,而且见到他胸口被办案人员用足踢伤的黑影;耳朵遭重创,其中右耳还流出恶臭的黄水。被告人吴昌龙向我们控诉了他“监居”先后羁押在怡静园、戒毒所、公安局刑警队一办公室迭遭折磨,惨无人道的事实,并诉由于他冤枉不招供,在怡静园至8月下旬,就有至少5份申辩无罪的笔录。
      
到了同年9月,如上述的刑讯逼供升级,吴昌龙孤立无援,曾写了给父母、姐姐的遗书自杀(未成)。警方加强了对吴昌龙的看管,但仍骗他说,只要交待爆炸案是陈科云干的,他不但没事,还可以立功。
      
在软硬兼施,指、逼、诱、骗的过程中,被告人吴昌龙天天脚镣手铐。九月中旬,警方还对吴进行了测谎。
      
我们在该次会见后,向福清市检转告以上实情,要求负起依法监督之责。其检察官表示上命难违,声称还有福州市检要审查《起诉意见书》,他们只能当“二传手”,云云。
       5、2002年春节过后,本案审查起诉到了福州市检。我们为对本案负责计,先后在2月末、5月底,二次向福州呈送第三、四份《法律意见书》,在第三份《法律意见书》中,附了要求对吴昌龙之伤情进行鉴定;对现场残留字迹(因为作为证据使用,侦查和审查机关未与吴昌龙见面;吴对我们反复说从未用铅笔写过这类字),认为有诈,附了由几位律师联名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陈明春教授发的质疑的函,等等。
      
福州市检对我们的《法律意见书》和附呈件均未置可否。期间,我们只知道退回福清补充侦查。在其二次“退补”时,我们为寻找正当解决此疑团滚滚案之谜,又禀笔直书,于6月上旬送呈了第五份《法律意见书》(第四份的补充)。送上的两份中,有一份专交陈聪检察长阅示。
   
以上白纸黑字,我们对被告人吴昌龙等被非法拘禁、惨遭刑讯逼供之悲苦,进行了十分负责任的陈述。
   
当时,市检相关人员曾表示此案难起诉,但又说不起诉,纪委马上会找他们的麻烦。此言之凿凿,果然应验。
      
二、庭审充分证明被告人吴昌龙自被侦查之始就属冤枉,遭刑讯逼供过百天。法律明确规定被侦查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采取措施时无确证,其后仍不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刑讯逼供中取得的供述,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这次庭审,公诉人面对被告人个个喊冤,置若罔闻,而对侦查机关种种违法违纪之丑陋行为,矢口否认,乃欲盖弥彰
       1、最高检〔2001〕2号文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本着为事实负责、为法律负责的宗旨,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注意办案过程的合法,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把关。这次庭审,公诉人之作为,完全与此相悖。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只是连篇累牍地宣读吴昌龙等人的供词,明明自相矛盾,还装的一本正经。对于吴昌龙等人许多无罪供述,公诉人一律扣压封杀。如此露骨之行径,审判长也不让辩护人发问,表示要到辩论时才能讲。
       2、2号文还规定:“特别是要注意充分听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决不放过任何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以确保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奇怪的是,庭审会上根本不按此进行。这次庭审,无一事实经过质证,审判长能当场拍板认定。
       3、庭审第一天下午,法庭放了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吴昌龙供述录相,娓娓动听,企图以此作为吴昌龙认罪、忏悔的证据。诚然,这是经过公诉机关和侦察机关密切配合、反复演练的闹剧。问题很明显,那是侦查机关出于需要专门布置制作的“精彩”片断,并非讯问全过程。当然,该录相不应是视听资料、而仍是被告人吴昌龙供述。只不过与其他笔录的载体不同而已。在案卷中,侦察机关对吴昌龙先后制作有26份笔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同样无法以吴昌龙的供述录相加以否认。
       暂且不论公诉机关播放的录相是否被剪接,被告人吴昌龙脚戴脚镣出现在画面上。这难道不正是刑讯逼供的佐证吗?侦察机关违法对被告人吴昌龙监视居住,并对吴实施刑讯逼供而获得的被告人吴昌龙的有罪供述(包括找试爆炸现场等录相记载)因其凭吴之供述、且收集方法违法,依法当然不能采信。
       4、庭审中,面对每一个被告人都控诉遭刑讯逼供,公诉人仍连凭良心说真话的勇气都没有,口口声声说刑讯逼供缺乏证据,并以倪政平等四名干警出庭为证。
       这叫作此地无银三百两。出庭者仅是参与审讯被告人吴昌龙笔录上有记录名字十五个干警中的三名,让倪政平等人出庭作证,与此推论全部参与办案干警未刑讯逼供的结论属以偏概全。况且,倪政平作为被告人吴昌龙等人直接指控的刑讯逼供的实施者,与是否刑讯逼供的后果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这,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审判长怕辩方律师发问,干警洋相越出越大,赶紧叫倪政平等人一个个下去。众目睽睽,实在荒唐。
       5、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一百四十条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并在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明确指出,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这些规定。
      
对照以上本案被告人吴昌龙的所有供述,都是在其遭非法羁押,没有人身权利与自由,且由侦查机关拒绝律师依法介入,失去司法救助之中产生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绝不能给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留下任何余地。
       三、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细阅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对本案指控的事实基本是各被告人的口供,其时间、经过、手段等指控均明显存在模糊不清,不能相互印证,根本未达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1、该起诉书指控的本案犯罪动机的产生,理由不能自圆其说,经不起推敲。
       被告人陈科云自2000年12月开始受纪委查处是事实。但在2001年6月4日纪委对他正式处理决定之前,一切尚在不确定中;此前陈科云仍在努力阻止该处理决定的作出。也就是说在6月4日之前,被告人陈科云对纪委的处理决定尚在观望,岂会产生怨恨、商议报复!这种党内处分,既未影响陈之工作职务,又未影响其工资等利益。从事实看,被告人陈科云6月中旬到北京执行公务时,还在向中纪委等申诉。
       被告人吴昌龙(不是党员)与陈奋真仅有一次一般冲突,与纪委更无任何矛盾,以此推论其犯罪动机更属牵强附会。况且,公诉机关指控明显存在犯罪预谋在前(即供述5月10日),而产生动机的原因滞后,显与法律常识都不符。
    2、指控“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密谋实施爆炸”,事实同样根本不清。
      
起诉书指控的证据,不外是被告人陈科云和吴昌龙的供述。但是,被告人陈科云和吴昌龙在密谋时间、地点、具体经过的供述方面都无法相互印证,仅靠吴昌龙一人而缺乏证据印证的供述,根本不能作为事实认定。
       3、炸药来源同样只靠相互无法印证的被告人供述来认定,证据当然不足。其中,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就获取炸药商议的供述,明显矛盾。陈科云只供述在办公室,吴昌龙供称在陈科云家一层餐厅,地点、时间不对头,供述内容大相径庭。
      
公诉机关认定为被告人吴昌龙通过杜捷生、谈敏华处获得二筒炸药、二枚火雷管、二条导火索,从王小刚处获得二枚电雷管。纵观被告人供述,谈敏华从未供述有机会接触火雷管、导火索,更不要说向杜捷生提供。同样,杜捷生也从未供述有向吴昌龙提供导火索。倘以此为证,则火雷管、导火索、半筒剩余炸药未见任何足迹,而侦查机关对此不要说获得,连个去处也未查问;公诉机关仅凭被告人吴昌龙一人无印证的供述若予认定,明显违法。本律师经调查了解,自吴昌龙之姐与杜捷生离婚(2001年4月12日)后,杜迁怒于吴昌龙,吴连电话从未向杜捷生打过一个。
       被告人吴昌龙、杜捷生多次供述2001年5月14日被告人吴昌龙驾驶其单位74033小车到杜捷生家取炸药(见卷宗P496-501,P614-617),吴昌龙供述取得炸药后又用74033小车将炸药送到陈科云家。但客观事实是5月9日该车已进华日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修理,自6月27日才出来。对此,有本辩护人提供的结算单为证。
      
被告人吴昌龙供述陈科云6月17日或18日提出要电雷管,而杜捷生却供述在吴昌龙祖父出葬时(5月24日)将电雷管交给吴昌龙。
       又被告人谈敏华与杜捷生对炸药提供的供述也明显矛盾,根本无法印证。这,不能归于一般情节不符,而应从是否存在该事实的角度来考究,因具体细节矛盾不排除,也无法去伪存真。该矛盾从另一方面却印证了被告人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遭刑讯逼供而乱编,系无中生有。
       4、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具备爆炸专业知识。就吴昌龙来说,他对炸药是什么样都不知,也无证据证明他接触过炸药。
       被告人吴昌龙未受过任何爆炸专业培训已是不争的事实。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陈科云在铁道兵服过役,但是仅此举证远远不够,这只能说明陈科云有可能懂点爆炸知识,仅此而以。
      
被告人吴昌龙的所谓爆炸装置图乍看似符合原理,这是在侦查机关人员一再指点下才画出的,深究起来明显不现实。如圆环缺口仅1cm,直径2.4cm,在装置好炸药无法避免合上盒盖时钩与圆环接触,因为差之一厘,就会丧命。然据供述,被告人两次均能顺利将盒盖盖上,堪称神奇。在无物固定的情况下爆炸装置放置摩托车车厢内,从陈科云家送到纪委,让钩在直径2.4cm的圈内不移动 ,只有神仙才能做到。
       5、福建省公安厅第1号、第197号《痕迹学检验报告》与案件事实无关联性。首先,侦查机关未发现被告人吴昌龙保存的废旧前轮球龙头中缺少卡环,“检验发现:二者均为金属所制,强度、韧性接近,形状基本相同 ”。这是轿车前轮球龙头内的卡簧所共有的属性,同类物的检验结果无法证明案件任何事实。
      
再说,被告人吴昌龙供述将一圆环锯一缺口,使用八粒电池制作爆炸装置,而现场遗留电池帽仅有一个。卡环本身已具缺口,无需锯开,因此该矛盾未能合理排除之前,认定吴制作爆炸装置,同样不能成立。
       6、指控6月23日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将爆炸装置放在纪委,事实不清。
       6月23日具体时间,公诉机关未予明晰。对此事实认定,公诉机关仅凭被告人吴昌龙一人供述。但,吴的供述有:其一人送去;同陈科云一同前往,由陈科云送进纪委;两人一同去,由吴送进纪委三种说法。公诉机关何能认定,不得而知!
       7、福州市公安局笔迹鉴定的准确性值得深究。
      
首先,被告人吴昌龙始终未供述有用铅笔抄过材料。其次,被告人怎会愚蠢到公然自我暴露。福州市公安局仅据十余个字的送检残缺纸片、和吴昌龙平时书写的笔迹“样本”材料及案后试验材料去搞鉴定。该鉴定书内容令人费解,如对差异点,认为“由于伪造和受书写条件所致”。这类理由不知鉴定人凭何作出,是否伪造、书写条件如何,鉴定人何以知晓?残缺纸片的字是与平时书写的笔迹差异呢,还是与案后试验笔迹差异?因为案后侦察机关有意识要求被告人吴昌龙临摹现场出现字样,出现某种相似,倒是正常。现在指纹鉴定的误差以达20%,美国已认定不具科学性,何况笔迹鉴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于鉴定人的经验、判断,其准确性大大小于DNA的科学性,同一字迹,鉴定结论完全相反的鉴定时有发生。另从案发现场图对信封、信纸散落点的异常事实看,更是蹊跷。在庭审中公诉人宣读手中的材料,对那位陈教授大肆推崇,犹象广告推销员那样,实在让人发笑。
      
综上,公诉机关在案件时间、地点、经过、动机、手段方面均未能做到明晰、准确,所举证据件件顾此失彼,自相矛盾,漏洞百出。当不是公诉人所谓的一般情节有问题所能掩饰。
       四、本案虽然闭庭,留下深思多多;法律双韧之剑,谁能一手遮天
       1、这起爆炸案政治性强。本来讲政治得将严格执法、文明办案落到实处。然而本案侦察、公诉机关人士却反其道而行之,症结在哪里?
       2、如此“告破”这起令人啼笑皆非的爆炸案,发生在福清市,说怪又不怪。问题是均能过检察审查关、开绿灯将它推上法庭,那就不单是福清市有关领导等的问题了。                                                                                                               
       3、福州市检审查本案,足足经过半年。期间,诸多情况,有的公诉人本心知肚明。这次与之直面法庭,令本律师等人不胜感慨。
       4、即使苏秦再世,也难遮盖本案由审查至推向市法院中并不光彩的作为。比如,将被告人吴昌龙违规“监居”期间,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再经过反复演练的与福清市公安局吴副局长的谈话资料等录音、录相、在庄严的法庭上播放,其“精彩”的宣传效果是会有,也可让有些领导看后动情,殊不知,领导们有的一旦醒悟,又将如何?!又如,即使一拖再拖,到了庭审这个月4日,福清市公安局还有干警闯进福州市看守所,要被告人吴昌龙供认现场残留的纸片,供认现场提取的那个环。不是7月下旬市检向贵院匆匆送交起诉书时,就载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了吗?!公诉人在庭审中一再表白程序没有问题,只此,算不算问题?再如,······
    5、姗姗来迟的这次庭审,法院的举措令人费解。如组织党政部门的干群旁听,阵势强大,而在被告人方,每人只限发两张旁听证。这样,北京新闻界来人进不去,得从少得可怜的十张旁听证中再挤出两张;本省如福建日报社颇有声名的记者和新华分社记者,即使遵命开了介绍信,法院仍只给旁听证阻止采访。然而,庭审末完,某个什么快报就发了通栏专题的新闻。这不是“未审先定”,又是什么?!疑义相与析,请贵法院领导公开说法。
       6、这次庭审,是在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高潮中进行的。中央反复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执政,一再要求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率先垂范,不知法院领导对此如何思量!?
       扼述以上,实因此案庭审多有异常。连与本案根本无关的谢清女士经庭审仍不能当庭释放,本律师对吴昌龙冤深之说,犹能怎样!
   
辩护词本当有规程可依的。然以本案论,我们不得不破格,错误处愿受传问。谢谢!                                                                                                                                       
                                                                                                                                       
福建天钧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义良   
陈晖   
                                                      2002年11月29日修订于12月2日
                                                                                             
                                                                                                                        



心尘 发表于 2008-6-19 07:46:10

27、林洪楠律师的《辩护词》(172——175)
提请司法伤情鉴定、建议羁押省所申请书
申请人: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林洪楠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福州台江区广达路51号
申请事项:
请求福州人民检察院对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陈科云,以及同案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进行司法伤情鉴定,为防止再度发生刑讯逼供,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将陈科云等羁押福建省看守所。
申请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陈科云涉嫌“6·24”爆炸一案的辩护人,本人和杨智敏律师在会见陈科云时,发现陈科云多处负伤痕迹,陈科云提供其被刑讯逼供的材料一份,并反映本案审理中轻信举报,先入为主,刑讯逼供,按供索证,新闻抢在起诉、审判之前,先行定性定罪等情况。辩护人认为,此鉴定对于确认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是十分重要的。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特请贵院对陈科云等进行司法伤情鉴定,并将其移送羁押福建省看守所或福州市看守所。
此致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洪楠
                                          二OO二年二月一日
附:陈科云被刑讯逼供材料一份


~~~~~~~~~~~~~~~~~~~~~~~~~~~~~~~~~~~~~~~~~~~~~~~~~~~~~~~~~~~~~~~~~~~~~~~~~~~~~~~~~~~~~
紧 急 案 情 反 映

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员会鲍绍坤书记:
今春以来,我对福清“6·24”爆炸案宣称告破中的诸多问题,几次向您书面和口头禀告,引起了您的重视和关注。
据悉,有关方面在今年7月下旬,力促市检将此案移送市中院起诉审理后,您于8月23日亲自召开了案情汇报会,当场提出了根据两个基本,将此案办成铁案的指示意见。其后福州市政法委也相应开了汇报会,会上的分歧意见,更多更尖锐。对此,市政法委有否据实向您呈报。
自那以后又过了三个月。现在,案情既难有任何突破性的进展,市检曾再次组织力量核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漏洞越捅越大,致法院无法按期开庭。现正值传达贯彻十六大精神之际,但市检不得已决定在本月28日出庭公诉。本律师认为,如此草率,实有违法律尊严。
我是在接市中院开庭通知后,为出于公心,对您提出此案要办成铁案的指示负责计,特送此《紧急情况反映》。请您在百忙中切实过问,以挽回28日庭审不当的后果和必然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我十分相信,您对当前形势的理解,十六大精神反复提出执政为民,强调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有效监督,才能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对这一政治性很强的案件弄虚作假,至今有人仍对上不讲真话,易铸成冤案,其恶劣影响将更为严重。
您身在其要位,当不希望福建省会出现如此离谱的冤案,建议直接倾听参与公诉的检察官和主审法官的意见。若如当面询问,就可窥此案蹊跷之一斑也。
以上是否妥当,望予审视。
此致
敬礼


福建省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洪楠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来访人登记表编    号:                                                 来访日期:2005年5月8日

姓   名林洪楠性别男年龄63职业律师民   族汉族住   址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福州市广达路51号)证件号码130188114801初访日期2005.5.8来访次数1是否集体访否来访人数1案   由爆炸、非法买卖爆炸物、伪证代原告、被告哪方申诉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的亲属原
告 第三人 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
谈敏华、谢清、王小刚
案外人 一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2)榕刑初字   第231号判决时间2004.12.1二审法院 案号(    )               第   号判决时间 再审法院 案号(    )               第   号判决时间 在后两项中选一项画∨因不服法院裁判上访 因申请执行或执行异议上访 申 诉 理 由2001年“6.24”纪委爆炸案告破进入司法程序两年多,在检察机关用完“补充”程序,越补越漏。2002年7月福州市中院收案,拖延至同年11月28日第一次开庭。超期羁押至2004年11月29日第二次开庭。两次开庭,八位律师一致做无罪辩护。同年12月1日草率宣判,陈科云、吴昌龙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杜捷生、谈敏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谢清犯伪证罪判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喊冤叫屈,在场群众说:“这里无法制、无人权、草菅人命”。同年12月10日,本案控方指控为提供电雷管的同案犯王小刚无罪释放(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至此本案证据链、事实链彻底断裂。律师主要意见:侦察机关办案中酷刑逼供、非法取证,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被告人不存在实施犯罪动机,没有制作拉动式触发式爆炸装置的技能和条件。所谓“除非行为人亲历亲为,否则其他人是不可能知晓” 的吴昌龙供述(酷刑下逼供诱供的成果),供述系孤证。各被告人供述自相矛盾、相互矛盾,其供述与现场勘察矛盾、问题多多,实属违反法律程序、滥捉无辜、以权代法、将错就错、靠逼供信制作的一起罕见的冤案。这种又枉又纵,有损党魂(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和国格(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保障人权)的局面,再也不应当继续,早一天放人,早一天主动,国家少一天刑事赔偿。


……………………………………………………………………………………………………………

编    号:                                                来访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民族

住址

是否集体访

来访人数

初访日期

来访日期

来访次数

终审法院
            人民法院
预约日期

接谈员



   注:1、请严格按判决书填写案由、原告、被告、原审法院、案号、判决时间等项内容。

2、本表本当有效,来访人每月只需填写一次。
~~~~~~~~~~~~~~~~~~~~~~~~~~~~~~~~~~~~~~~~~~~~~~~~~~~~~~~~~~~~~~~~~~~~~~~~~~~~~~~~~~~~~~~



凼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给福州市律师协会的《凼》和2006年5月19日给本所的《凼》。
      贵院在《凼》中引用的司法解释和《规范》的规定,在理解上欠妥,应理解为“同时”,值得商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4年5月1日发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2)之规定,中华律师协会2004年3月24日发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发字第24号文)第十一条(2)之规定,都强调了是“同时”。上述有违法违规的禁止性行为的行文如下:“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本所指派林洪楠律师是在不同诉讼阶段为两个被告人陈科云、谢清进行辩护,且两被告人所指控的罪名不同,又系夫妻,没有利害冲突,其委托人均为陈科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问题。更何况此案无论在程序上、事实证据上和适用法律上都错的冤案。福建省司法厅和福建省律师协会曾就邹律师举报林洪楠律师问题进行了复查,以福建省律师协会名义,作出复查结论(2003·6·13)明确指出:邹律师举报林洪楠在同一案件中为两被告人辩护,“经查虽然邹律师举报的问题属实,但所举报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司法实践是司法解释的先导。古今中外,法律条款都无法包罗万象、一劳永逸,必须与时俱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律协2004年所发布的文件,是对刑事律师在辩护实践中遇到实际问题的创造性补充和发展。若如强行剥夺已经委托历时一年半的律师的辩护权,会造成诸多负面效应。这样等于宣布原一审、二审程序都有严重违法,宣布检、法、司均对违法现象视而不见,岂不笑话。
      由于本案“告破”时,6·24专案组借助多家媒体,包括新华社,向国内外披露了现有的“涉案人员”;第一次初审宣判后,多家媒体,包括《亚洲周刊》、《中国青年报》,也进行了曝光。国内外媒体高度重视本案的审理,若如剥夺律师辩护权的事情在国际上曝光,将严重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形象。
      希望从国际政治斗争的高度考虑,从营造海峡西岸经济区软环境和维护以法治国的大局出发,建议贵院对在委托人已委托一年半、委托人和被告人都不同意变更辩护人的情况下,变更辩护律师一事、请予复议。海凼见谅!                                                                  福建省法炜律师事务所
                                                                      2006年5月23日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所于2006年5月23日函复贵院,并请贵院复议在临开庭前夕,突然就本所接受委托,提出指派林洪楠律师作为福清“6·24”福清爆炸案第一被告陈科云的辩护人违法,请予纠正的意见。但至今未悉贵院复议意见,林洪楠律师也未收悉贵院开庭通知。
经本所研究,陈科斌依法先后于2004年12月6日和2006年1月26日与本所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签署《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并经陈科去确认。
本所指派林洪楠律师作为陈科云的辩护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此,本所不另行指派刑事辩护律师。这种突然不让林洪楠律师出庭辩护的行为,所引发的一切后果和负面效应,应由此一事件的始作俑者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函告。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

~~~~~~~~~~~~~~~~~~~~~~~~~~~~~~~~~~~~~~~~~~~~~~~~~~~~~~~~~~~~~~~~~~~~~~~~~~~~~~~~~~~~~~~~~~
声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福州市律师协会的《函》和给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的《函》中,所引用的司法解释和《规范》的规定,在理解上欠妥,应理解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律师协会21世纪出台有关文件,都强调了是“同时”。其有关违法违规的禁止性行为的行文如下:“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这是对刑事律师在辩护实践中遇到实际问题的创造性补充和发展的有关规范。
本律师是在不同诉讼阶段为两个被告人陈科云、谢清进行辩护,委托人均为陈科斌,且两被告人所指控的罪名不同,又系夫妻,在本案中没有利益冲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问题。更何况福清“6.24”爆炸案现有所指控的六名被告人(其中一名已无罪释放),纯属以林孜为组长的专案组采用毛泽东同志训斥的“法西斯审讯方式”制造出来的,无论在程序上、实体上和适用法律上都错的冤案。
本律师为对法律、社会和委托人负责,保留为陈科云进行辩护的权利;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委托人已委托一年半、委托人和被告人都不同意的情况下,临开庭前夕突然剥夺律师辩护一事,深表遗憾。
特此声明!


律师:林 洪 楠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 再次声明
今天,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在福州市中院大法庭第二次开庭,仍然不通知本律师出庭,剥夺了律师依法独立履行刑事辩护的权利。
本律师于2006年5月30日曾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剥夺辩护权一事发表《声明》,强调:“为对法律、社会和委托人负责,保留为陈科云进行辩护的权利;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委托人已委托一年半、委托人和被告人都不同意的情况下,临开庭前夕突然剥夺律师辩护一事,深表遗憾。”
这次开庭前夕,警方对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有关技术数据鉴定》发难,将该协会秘书长陈榕明、专家郑家志扣上伪证罪的帽子,将其刑事拘留。在此高压态势下,仍不通知本所林洪楠律师出庭辩护,而且也不通知在6月1日开庭对律师也被搜身提出意见的马义良律师出庭辩护。这种百般阻拦、刁难、剥夺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的违法行为,同强化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背道而驰。
何人害怕本案审理的结局是宣告五被告人无罪?无非一是本案真凶;二是采用“法西斯审讯方式”的始作俑者;三是轻信举报、将错就错、知错不改、执迷不悟、担心纠错影响仕途的同志。这种“一长代四长”的做法,严重干扰公、检、法、司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刑事律师的辩护权。一切正直的善于独立思考、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司法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都应旗帜鲜明地站出来抵制。希望福州市中院尽早依法对无论在程序上、实体上和适用法律上都错的,几度超期羁押、已超法定重审期限的陈科云等五名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特此声明!

律师:林洪楠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心尘 发表于 2008-6-19 07:51:30

28、王玉刚律师的《辩护词》(176——182)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科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被控爆炸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昨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在充分了解本案情况的基础上,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科云犯爆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从证据和程序二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
证据方面的辩护意见
      
一、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上没有焊接痕迹,被告人吴昌龙在视听资料及供述中所画所说的爆炸装置中的金属圆环是被焊接在铁盒盖上的,其必有焊接痕迹的存在。故在纪委大楼爆炸案中所爆炸的爆炸装置,不是被告人吴昌龙在视听资料及供述中所画所说的那一个爆炸装置
      
经福建省公安厅二次痕迹学[卷三第210页《福建省公安厅痕迹学检验报告》闽公刑痕(2002)第001号、补充侦查卷第21页《福建省公安厅痕迹检验报告》(下称痕迹检验报告)闽公刑痕(2004)第047号]检验证明,在6.24纪委大楼爆炸案现场提取到并附卷的金属圆环上没有被锡焊焊过的痕迹。
      
被告人吴昌龙在所有有罪供述及视听资料中都是说:“用电铬铁焊接铁环”(焊接在饼干铁盒盖上)(卷六第582页第10行、第15行)。在纪委大楼爆炸的那个爆炸装置的制作方法,也是按照卷六582页上供述的方法“用电铬铁焊接铁环”制作的
      
从上述《痕迹检验报告》及被告人吴昌龙的供述上看,如果6.24现场爆炸的爆炸装置是吴昌龙制作的话,那么在现场提取到的金属圆环上,就必然留下被锡焊焊接过的痕迹,也必然在公安厅二次痕迹检验时被检出。但是现在附卷的公安厅二份《痕迹检验报告》都没有检验出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上有被锡焊焊接过的痕迹。
      
以上所分析的附卷证据证明:1、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在现场爆炸装置中不是被焊接在饼干铁盒上的:2、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不是现场爆炸的爆炸装置中的一个组成部份;3、被告人吴昌龙所说所画的爆炸装置不是6·24现场所爆炸的那一个爆炸装置;4、6·24爆炸案不是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所为。

   
二、能引起本案爆炸装置一经拉动即产生爆炸的最基本的证据——电雷管没有来源
      
根据公安部专家分析,引起本案产生的“爆炸装置为一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用铜线电雷管引爆”(补充侦查卷第4页)。电雷管是本案爆炸装置中不可或缺、必须具备的,否则就不可能产生一拉动即爆炸的结果。故电雷管的来源及去向是本案最基本的证据。
      
对于电雷管的来源被告人吴昌龙的供述主要有两点:一是供述电雷管是陈科云从谢建忠处弄来的(卷六第545、559页);二是供述电雷管是从其姐夫杜捷生处买来的(卷六第571、580页)。杜捷生对电雷管来源的供述有:1、电雷管是向一个连江人陈锦祥处没花钱弄来的(卷六第621、628);2、电雷管是向一个叫“小八路”的当兵人拿的,是吴昌龙叫“小八路”将电雷管送到我家的(卷六第623页);3、电雷管是他自已到桂山坛口缴钱时乘人不备偷来的(卷六第638页);4、电雷管是从王小刚处买来的(卷六第641页)(王小刚也不是电雷管的来源者)。
      
从以上被告人杜捷生所供述的陈锦祥、“小八路”、王小刚三人与杜捷生的关系上看,无一人是杜捷生的亲人,也无一人是杜捷生的朋友。那么杜捷生为何不一下就供述,是从王小刚处买的,这只有一种解释,即杜捷生根本就没有向吴昌龙出售过电雷管,也无处弄电雷管。故在侦查机关精神与肉体双重重压下(杜捷生几次庭审的供述),为了摆脱痛苦而胡供。当杜捷生供述到电雷管是向王小刚购买时,因侦查机关无法及时将王小刚抓获归案进行核对,故先行将王小刚报捕。王小刚是被批捕在前而到案在后,所以在王小刚到案后,侦查机关在无法再对王小刚采取监视居住,只好将王小刚直接送往看守所羁押「(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这样王小刚就得以在如实供述的环境下进行供述。
      
之后检察机关对王小刚提起了讼诉,但因指认电雷管是王小刚出售的只有杜捷生一人的供述,除此之外没有其它任何证据,福州中院即以指控被告人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电雷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王小刚无罪,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公诉人在昨天宣读起诉书时也将“被告人杜捷生在福州向王小刚购买了二枚电雷管”的指控删去,这也说明,公诉机关已自行否认了杜捷生有向王小刚购买电雷管的情节。
      
至此本案电雷管没了来源。也就是说,被告人陈科云连制作一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所必须具备、不可或缺的电雷管都没了来源,又如何制作爆炸装置并实施爆炸犯罪行为呢?所以说,本案基本证据不足。
      
那么是否就是公诉人所说的电雷管是杜捷生自有的呢?答案也是否认的。理由简单,因杜捷生没有获得电雷管的任何客观条件,他也不会制造电雷管。

   
三、本案制作爆炸装置所剩下的配件至今去向不明
   
根据案卷记载,本案被告人实施6·24爆炸案之前,曾经准备了二筒炸药、二枚纸雷管、二条导火索(卷六第497页、502页、505页)以及二枚电雷管(卷六第571页)。在使用上,一筒炸药和一枚电雷管在东张水库试爆中用掉;半筒炸药(卷六第589页)和一枚电雷管在市纪委信访接待室爆炸用掉。还剩下半筒炸药、二枚纸雷管、二条导火索的去向,至今不明。
   
本案是爆炸案。侦查机关侦查结果又显示,本案爆炸装置是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研究制作的,那么制作爆炸装置所剩下的配件就是印证被告人有罪、无罪的最基本的证据材料。故制作爆炸装置所剩下的配件必须获得,否则指控被告人陈科云实施了6·24爆炸案的基本证据既不足,更不用说确实充分了。

      
四、爆炸装置中安放电池的塑料盒子是黑色的,不是吴昌龙所说的是白色塑料盒
      
公安部刑事侦查专家乌国庆、张勇及爆炸专家张秀清等,于2004年11月9日“根据现场提取的电池冒、电池金属碎片、炭棒残段和电池内黄色碎纸片等物证,分析认定引爆电源为五号电池,并安放在一黑色塑料盒内”(补充侦查卷第5页)。我们完全相信公安部乌国庆专家们,在出具分析意见书之前,必然对现场提取物进行了认真的核对,也必然亲眼目睹了安放电池的黑色塑料盒残片,才做出了电池是安放在黑色塑料盒内的结论。这也说明,在福清市纪委大楼一楼通道信访接待室门前爆炸的爆炸装置的引爆电源是安放在黑色塑料盒内,爆炸现场根本就没有白色塑料盒的残片。被告人吴昌龙供述与现场提取物不符。(卷六第577、573页等,补充卷第39页)。

五、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不是马自达车上的内球头卡环
      
附卷二份(卷四第210页)对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与吴昌龙驾驶的马自达小车上的内球龙卡环的送检《检验报告》结论,也只是确定送检的两个铁环都是“金属制品,强度、韧度接近”、“属同类物”。金属圆环当然是金属制品,金属制品当然都是同类物,这些不需要检验我们也知道。关键的是,如果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是马自达车内球头上的卡环,那么它们的强度、韧度应当完全一致,而不存在接近之说。理由是在设计马自达时对车上的每一零部件的质量要求都作了同一规定,所用材料成份也作了统一规定。
      
再者根据侦查机关的鉴定可知,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上的缺口有人为的锉痕(补充侦查卷第21页),这就说明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上的缺口是经过人工锯或锉才形成的;而马自达小汽车球龙头内卡环上原本就有缺口,如果要使用缺口的话,根本就不需要重新锯一个缺口。
      
马自达内球龙头卡环上的缺口尺寸(是自然的、加工时就被固定了)未经人工锯或锉过之后才为约0.8厘米,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缺口是在经过人工锯或锉过之后才为约0.8厘米(补充侦查卷第21页)。如果马自达车的内球龙头卡环上的缺口在经过人为的锯或锉后,其缺口的尺寸就肯定要大于0.8厘米,不可能还保持原先0.8厘米的缺口。所以说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不是马自达车内球龙头卡环。
       2006年5月10日,福清市公安局出具了一份说明,说“‘锉子’在福清市方言发音为‘锯子’之所以在做吴昌龙笔录时将‘锉子’写成‘锯子’是因为制作笔录人不了解卡簧原先就有缺口,故根据嫌疑人发音写成锯开一个口”(福清市公安局2006年5月10日说明)。这一份说明中的“因不了解卡簧原先就有缺口,故根据嫌疑人发音写成锯开一个口”说明了福清市公安局在对本案被告人制作笔录时,是按照侦查人员的意思制作笔录,而不是依照被告人供述制作笔录。
      
制作笔录的民警本身就是福清人,他们精通福清地方方言,不可能不知道福清方言的发音规律,更不会因为嫌疑人的发音而错记笔录。

      
六、爆炸装置是何时被人放入市纪委信访接待门前的没有统一的证据
       1、是证人陈友望的说法
      
证人陈友望说,6月23日晚上其二次进入纪委大楼二层。第一次是在晚上10点30分回到纪委大楼二层宿舍将鸟从阳台上拿到宿舍内(卷七第806页);第二次是在晚上11点其与女朋友刘云钦回到纪委大楼二层宿舍内休息(卷七第806页末行至807页第二行)。上述陈友望于6月23日晚两次进入纪委大楼,那就是一进一出再进共三次经过纪委信访接待室门前。但陈友望在三次进出的过程中并没有看见信访室门前摆着何物品。更为重要的是,陈友望还证实了其在6月24日“早上七点下楼时没看见什么东西放在接待室门口”(卷七第807页)。依陈友望的证言,本案的爆炸装置应是在 6月24日早上七点之后才放入的。
       2、是周建平等清洁工的说法
   
周建平等清洁工在证言中说,他们于6月23日晚10时至24日凌晨1时,在雨中清理庭院卫生长过三个小时,竟无一人说当晚有进入纪委大楼内通道。但在第二天早上清理卫生时,又都说是从后门进入纪委大楼内通道(卷五)。只有证人清洁工林民厚在证言中说:“6月24日凌晨6时多,我还从纪委后门进到前门”(卷五第330页第二行)这一“还从”两字说明了其6月23日晚有从纪委大楼后门进入过,而且没有发现过任何物品。
   
(除林民厚“还从”证言)6月23日晚10点30分后就只有陈友望一人进入过纪委一楼通道并经过了爆炸现场信访接待室门前,可是陈友望并没有说到信访室接待室门前有任何物品。
       6月23日纪委大楼一楼通道的东、西、南、北四个大门是敞开的,9点后刮起了风雨交加的强台风,如果爆炸装置是在9点之前被人放入,那么必然是湿的。但是周建平等清洁工证实爆炸装置是干的,地上也是干的(卷五第326页)。这表明,爆炸装置不是吴昌龙所言的6月23日8点多放入的。
      
纪委大楼一楼通道的南门(即前门),在周建平等人于6月23日晚10点,刚开始打扫卫生时是门开着的(卷五第321页12行)。到了当晚11点多(此时台风也已过去)被陈友望给关上,并用铁门铨铨住(卷七第808页第10行)。陈友望将南门关上的情节被周建平证实,周建平说:“24日凌晨1点多,我整理完树枝后,我用手电照了一下纪委前门,发现前门是关着”(卷五第322页倒数第9行)。但是到了“6月24日早上,我看到纪委的前、后门是开着的”(卷五第337页第5行)。以上周建平、陈友望及陈以元的证言揭示了一个事实——即放爆炸装置的人是在凌晨1点多后(此时周建平等人已做完卫生回宿舍),将爆炸装置放入纪委大楼一楼通道信访接待室门前[此时因纪委大楼后门有一根树枝(卷五第337页第2行)],并打开前门的铁门铨出门的(此人应为真凶无疑)。

      
七、6·24爆炸案的爆炸装置不可能在6·23晚“飞燕”台风到达之前放入纪委办公大楼
       6·24爆炸案的爆炸装置是放在纪委大楼一楼信访室门前的通道上,写有“方市长”的信封是在未被任何重物压着的情况下平放或斜放在炸药装置铁盒面上(卷六第575页)(否则爆炸前五个清洁工也不可能看见)。当晚纪委办公大楼一楼通道的东、南、西、北四个门都是敞开的(卷五第321页)。
   
被告人吴昌龙供述他是于6月23日晚8点多将爆炸装置放入市纪委大楼一楼通道的。但是当晚9点多刮起了2001年度最大的“飞燕”台风,并且是风雨交加的狂台风。我们知道只要是强台风,无论台风的风向是东、是西、是北、是南、只要纪委大楼一楼东、西、南、北四个大门是敞开的,台风就必然在纪委大楼一楼的通道内形成极为强大的贯堂风。那么平放在爆炸装置上,未被任何重压着的信封就绝对会被强台风吹走,不可能留到第二天。这说明爆炸装置是在台风过后才被放入纪委大楼一楼通道的。

      
八、被告人吴昌龙从没有将爆炸装置放在福清市纪委办公楼一层信访室接待室门前过
      
从案卷记载的《6·24福清市纪委办公大楼爆炸案现场平面图》(下称平面图)(卷三第181页)可知,爆炸现场是在信访接待室门前,吴章雄的尸体也是在信访接待室门前,爆炸所形成的炸坑也是在信访接待室门前。
      
吴昌龙关于将爆炸装置放在纪委办公大楼内什么地方的供述始终都是一致的,即将爆炸装置放在收发室门前,而且在放好爆炸装置后“抬头看了一下,门口有伸出一块牌上写收发室”(卷六第547、553、562页、补充侦查视听资料第45页)。根据(平面图)所标示的纪委大楼一楼14间办公室中并没有收发室。这表明,被告人吴昌龙在6月23日晚8点多时没有进入过纪委大楼,其也没有将爆炸装置放入纪委大楼,同时也说明被告人吴昌龙根本就没有实施过所谓的爆炸行为。

   
九、本案附卷的榕公政技字(2001)第343号《鉴定书》(下称第343号鉴定书)不足以证明作案现场所留之文字是吴昌龙所写
      
本案记载,被告人陈科云自始至终没有供述叫吴昌龙书写或抄写过书面材料的供述时认、时翻,无一致说法。
      
第343号笔迹《鉴定书》说:“至于差异点”(卷四第213页)。这五个字首先证明吴昌龙的笔迹与现场所留笔迹存在差异,是异大于同?还是同大于异?鉴定书中未做任何说明。而是在毫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以差异点“则是伪造及受书写条件影响所至”武断地下结论。如果是“伪造”的,那么在那一字、那一笔划上或那一运笔、那一笔力、那一搭配上是伪造,未做说明。被告人吴昌龙在被侦查机关要求书写送检样品时的羁押地是怡静园招待所、刑警大队办公室,这二个地方都有良好的书写条件,这从附卷的30多页吴昌龙所写的送检样品就可以证实(卷四第270页至303页)。所以说343号《鉴定书》认为“差异点”是“受书写条件影响”是不成立的。是鉴定人想不到吴昌龙的羁押地会有如此良好的书写条件所致,不怪鉴定人。再者从常情上而言吴昌龙也不可能将自己的笔迹留于案发现场。

      
十、吴昌龙所画之爆炸装置图案上的爆炸装置不可能按吴昌龙的供述方式被运到爆炸现场的
      
如将公诉人当庭一再播放的视听资料中所记载的吴昌龙所画的爆炸装置图上的爆炸装置(案卷第566页),搬运到纪委大楼的过程中或在到达现场后打开开关时就会引爆。因为此图所画的爆炸装置是装在一个饼干盒中,饼干盒宽度为十几公分(卷六第582页),炸药筒是圆形、直径为4公分(卷六第612页)。从吴昌龙所画图上看炸药筒是平放在饼干盒内,仅用胶布进行固定,炸药筒上有电雷管,电雷管上又有一个铜钩,铜钩的一端又伸入到圆形铁环内。搬运中是将装有爆炸装置的饼盒放在袋子里(卷六575页),再将袋子放在摩托车坐垫下的箱子里,再开着摩托车到纪委。我们知道摩托车在运动中,会产生左右摆动,从而使铁盒内只用胶布固定的圆形炸药筒产生左右摆动,导致铜钩一端与圆形铁环相接触。如果此时电路是接通的那么就会引起爆炸,如果是未接通的,那么在放入信访室门前打开开关时就必然立即爆炸,吴昌龙也将被炸死!
      
被告人吴昌龙对其将爆炸装置放入纪委大楼后的行为供述有二种;一是将爆炸装置放入市纪委信访室门前立马转身就跑,这表明在搬运时就已将电源接通,那么在运送途中就会因炸药筒的摆动而产生爆炸;二是将爆炸装置放入纪委大楼后,打开开关,那么爆炸装置就会因在运送途中,炸药筒的摆动接通电源,而产生一打开开关立即爆炸的后果。
      
再者铁环只被锯开一个小口,被盖在铁盒之内,那么铁盒是如何盖下,而使铁环不触动到铜钩的,除非吴昌龙有特异功能,否则做不到。

   
十一、陈科云与吴昌龙二人不可能凭想像而制造出爆炸装置
   
吴昌龙是一名司机,从来没有接触过爆炸物,也未学习过安装爆炸装置的技术。本案附卷证据也没有说明吴昌龙在实施6·24爆炸之前曾向谁学习过爆炸装置的安装技术。陈科云也没有学习过爆炸装置的安装技术。按照侦查机关的逻辑来说,是陈科云与吴昌龙二人关门研究,凭他们的想像力而制造出来的,这种逻辑如能成立那么我国早在有火药时就有了炸药了。因此要认定6·24爆炸物是陈科云、吴昌龙二人制造出来的,就必须有证据证明陈科云或吴昌龙曾学习过爆炸装置安装的技术,否则不能认定爆炸装置是陈科云与吴昌龙凭想像制造出来的。

   
十二、证明被告人陈科云具有报复福清市纪委动机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陈科云在卷中供述,其在二00一年三、四月份时产生了报复市纪委的念头,原因是三、四月份时市纪委对他的初步意见下达到了市经贸委党委(卷六第437页)。那么到底市纪委对陈科云有没有形成过一个初步处理的意见,如果有只是初步处理的意见又怎么会下达市经贸委呢?而且,就是二00一年六月四日下达的对被告人陈科云的正式处理决定,也是一个对陈科云的经理职务、行政级别、工资没有任何影响的不痛不痒的处理决定,况且陈科云还正在通过正当的途径向上级反映中。对这种不痛不痒的、对前途几乎没有任何影响的处理决定,被告人陈科云就会采取爆炸这一激烈的刑事犯罪行为进行报复吗?不符合常情。

   
十三、本案证明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具有共同预谋及共同实施6·24爆炸案的证据不足
      
根据案卷记载,(1)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在预谋的时间、地点、说法等主要问题上的供述无一相同点,无法确定他们二人确有在一起预谋策划过;(2)在预备犯罪中是如何购买炸药、纸雷管、导火索、电雷管的只有被告人吴昌龙一人的供述,而且前后矛盾说法不一;(3)具体实施犯罪中是如何安装炸药、安装炸药的地点、安装炸药的技术是那里学的,是否试爆、试爆的地点在那里,是一人还是二人一起将爆炸物品放入市纪委大楼一楼信访室门前的也只有吴昌龙一人的供述,而且被告人吴昌龙对这问题的供述前后矛盾的,说法不一。被告人陈科云对此从未供述过。

   
十四、本案爆炸所用的硝铵炸药的成份与桂山采石场用于开山的硝铵炸药的成份是否一致,鉴定结论没有附卷
      
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堪查时,必然会提取爆炸案现场炸药的残留物,并且必然有鉴定结果,该鉴定结果为何不附卷。这就表明爆炸现场所残留的炸药残留物不是桂山采石场用于开山的硝铵炸药。也不是本案起诉书所指控的炸药。 (二)程序方面的辩护意见
       一、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陈科云进行刑事侦查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1、监视居住的地点违法
      
根据《刑诉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程序规定)第98条规定:“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中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以上法律、法规及立法解释的规定,都充分体现了监视居住中的“地点”应是被监视居住人的住所地,即被监视居住人的住家及庭院。根据案卷所附证据已充分表明,本案的侦查机关是福清市公安局,其法定地址在福清市内。被告人陈科云的户籍所在地是福清市融城镇一拂街28号,其合法住处是福清市音西镇。也就是说福清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地点,依法应当、也只能是被告人陈科云在福清市内的固定住处音西镇。但本案福清市公安局从2001年9月13日至2001年11月6日却将被告人陈科云监视居住在刑警大队办公室、安全局怡静园招待所、行政拘留所及戒毒所内(卷一第2页—5页及本出庭作证的侦查员的证言),时间长达58天之久。所以说,福清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陈科云监视居住的地点违法。
    2、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违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1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
   
根据案卷记载证据表明,福清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陈科云决定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不是依法将陈科云交由音西镇派出所执行,而是故意违背法律规定,直接由承办本案的刑警大队执行。所以说,福清公安局对被告人陈科云执行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违法。
    3、监视居住的执行人员违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有权对被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执行监视居住的只有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所在地的派出所干警,刑警队没有监视居住执行权。所以,以承办本案的刑警大队干警对被告人陈科云执行监视居住属执行人员违法。
    4、法律法规不因某一领导或某一上级机关的批准而变更
      
在原一审的法庭举证阶段控方所传的四名证人都是本案的承办人员——福清市公安局的侦查员,他们在法庭上承认在侦查阶段时有根据上级领导批准将被告人陈科云分别监视居住在刑警队办公室、怡静园招待、戒毒所及公安干警培训中心。我们知道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以言代法。法就是法,它不因某一领导或某一上级机关的批准而变更。
      
以上四点充分说明,福清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陈科云和监视居住是名为依法监视居住,实为非法拘禁或滥用职权。故被告人陈科云在2001年9月13日——2001年11月7日被非法拘禁期间所作的所有供述都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二、本案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福清市公安局在侦查阶段对被告人陈科云采取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
       1、在原一审法庭调查阶段,杨智敏律师向法庭提供了他在公安侦查机关阶段会见被告人陈科云时所拍到的,陈科云被公安机关非法拘禁期间遭受刑讯逼供时所留下的累累伤疤的照片。其中双手腕上向上斜的深黑色疤痕、双腿、双脚上暗红色的疤痕都历历在目。
       2、在原一审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当庭所举的被告人陈科云被送到永泰县看守所羁押时所作的入所《体检表》。该《体检表》上记录了被告人陈科云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多处表皮擦伤。被告人陈科云是2001年9月1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如果在此之前软组织或表皮有损伤的话,到2001年11月7日被投入永泰看守所羁押时也早就痊愈了。所以该份入所《体检表》就是福清市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科云进行刑讯逼供的铁证。
       3、福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02年4月22日所作的《关于6·24案件补充侦查材料综合反馈》(下称综合反馈)第十点说,被告陈科云手上、脚上的伤痕来源,是为了防止被告人陈科云自杀而不得已上手铐、脚镣所造成的,同时又说天气热,手脚皮肤经不起铁器磨擦,既然是好意防止自杀为何不在铁器与皮肤之间加上棉或布进行保护。同时进行保护的话,其伤痕应是平行的,而不是向上倾斜的被吊起来所形成的伤痕走向。同时该《综合反馈》也还是无法说明被告人陈科云小腿上及腿弯部的伤痕是如何形成的。
       4、在原一审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当庭播放的视听资料,用以证明被告人吴昌龙作有罪供述时没有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据。我们从视听资料的播放中知道它是制作于吴昌龙被非法拘禁期间,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上述四点,特别是永泰县看守所所出具的《入所体检表》及福清市公安局在他们自己提供的《综合反馈》第十点上也无法说明陈科云手上伤痕为什么是向上斜的,而不是平行的。因此说上述的证据已无可辩驳地、充分地证明了福清市公安局在2001年9月13日——11月7日之间对被告人陈科云进行了严重的刑讯逼供的事实。所以附卷的所有被告人陈科云在2001年9月13日——2001年11月7日所作的所有供述都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

一、
本案的二个基本证据既无来源也无去向
       1、本案最为基本不可或缺的电雷管没有来源;2本案制作爆炸装置所剩的半筒炸药、二枚纸雷管、二条导火索去向不明。吴昌龙所画所说的爆炸装置中的金属圆环的被锡焊焊接过的焊接痕迹,现场提取的金属圆环上没有焊接点。陈友望证言已证实,6·24爆炸案的爆炸装置不是6月23日晚放入纪委大楼的,更不可能在“飞燕”台风来临之前放入。现场提取物黑色塑料盒与证明被告人吴昌龙供述用白色塑料盒装电池不相吻合。笔迹鉴定存在差异点。用以制作爆炸装置的金属圆环不是吴昌龙马自达车上的内卡簧。按吴昌龙所画的爆炸装置图制作出的爆炸装置无法运抵纪委大楼就会引爆。现场爆炸所用的炸药到底是不是开山所用的炸药无鉴定。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的供述完全不同,无法证明二人具有共同预谋。二、本案公安机关在取证程序上严重违法并有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所以在2001年9月13日——2001年11月7日所获取的所有被告人陈科云的口供都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本案连定罪量刑的最基本的证据都未获得,更不要说证据充分了。建议合议庭依法宣告被告人陈科云无罪。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在合议时允以充分考虑。            
谢谢!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玉刚
                                                            
二OO六年六月二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福建一起"纪委爆炸案""告破"引出惊人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