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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采访命案现场被警察抢走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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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 02:2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雨夜 于 2016-6-3 02:30 编辑

记者采访被警察抢相机现场

穿越激流的人 于 2016/6/2

    据大河报报道,2016年6月2日中午12时许,一中年女子在河南省郑州市大石桥西南角百文眼镜城内不幸坠楼身亡。接线索后,记者赶往现场采访。可令人意向不到的是,在警戒线外正常采访的记者竟被警察带人强抢相机,并被警察威胁:“再不走,以妨碍公务拘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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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随后在近一小时的时间内,连续6次拨打110报警称相机被人抢走,可一直未有警察出警。在相机被抢一小时后,自称百文眼镜城保卫处的一名男子打通记者电话,将相机归还。让人疑惑的是,记者报警的手机号,咋到了保安手中?   

    接线索后,记者两人于下午1时许赶到百文眼镜城内采访。女子坠楼地点位于百文眼镜城院内西南角一栋高楼的南侧。现场,坠楼身亡的女子躺在楼旁水泥地上,警方在事发现场拉起了警戒线。在警戒线外五六米远的位置,摄影记者吴国强掏出长镜头对现场拍照。而此时,文字记者则站在距离警戒线外五六十米远的地方采访目击者。图为现场目击者拍摄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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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照时,一名身着警服,胸口戴着党徽,警号为103620的警员看到吴国强在拍照,就上前大声呵斥说:“谁让你拍照的!快把相机交出来。”此时,吴国强回应说:“我是报社来这儿采访的,并未在警戒线内!”即使如此,该警察依然呵斥吴国强删除照片。图为现场目击者拍摄画面。   

    记者不从,旁边几名穿制服的警察和协警五六个人就呼啦啦全围上来,开始推搡吴国强并抢夺相机。“当时他们将我从3层台阶上猛推下来,如果不是旁边轿车阻挡,我肯定会被摔伤。即使如此,对方还是将我的相机抢走了。”摄影记者吴国强说。图为现场目击者拍摄画面。
  
    随后,吴国强找警察讨要相机。这时,一名身着警服,捂着警号的警察威胁吴国强说:“再不走,以妨碍公务拘留你!”被警察抢相机后,几名自称百文眼镜城保卫处人员的男子开始拉扯推搡记者,并将记者推出院子。进展:相机被抢,记者6次报警竟无人出警相机被抢走后,记者于13时34分第一次拨打110报警,称“采访时,相机被抢走!”可报警后,一直无人出警,也没有警察联系记者。随后的时间内,记者分别于13:39分,13:45分,13:57分,14:08分……6次报警求助。可时间过去了将近一个小时,别说警察出警,连警方反馈都没有。   

    在14:31分,连续报警的记者接到了一个电话,是百文眼镜城保卫处一名自称毛姓的男子打来的,说要归还相机。而当记者欲问自己报警的手机号咋到了他手里时,对方匆忙挂断电话。随后,毛姓男子将记者相机拿出来,并归还。当记者称要抢相机的南阳路分局警察出面道歉时,毛姓男子说:“你们别找民警的事了,是我抢了你们的相机!”对男子的说法,记者予以否认。记者发现现场所拍照片已被删除。   

    事发后,记者向目击者了解到,坠楼后女子是趴在地上的,120人员赶来抢救时,确认女子已经死亡。“女子约四五十岁,手上戴有一条好像是医院给病人佩戴的手环。”对于警察带人抢夺相机的行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王军权表示,法律未禁止的公民都可以做。别提是拥有新闻采访权的记者,即使是普通公民也有权利拍下他们所看到的事情,别人是没有权利阻止的。新闻记者,在警戒线外拍照,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警察带人抢夺记者相机,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如果造成相机损坏或人身伤害,警察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民回帖:

心虚还要任性,病态!

香烟爱上火柴就注定要被伤害~

记者大胆,也想票唱死?也想搞完肿大?

应自由采访无限制……

cczv说的那个梦还是很多人天天做。

110知道警察在干嘛来了不是多此一举吗!?想想雷洋案110警察可是接警后就到了现场的……

群众监督和新闻监督都是法定的监督权。在警戒线外拍照片,无任谁抢记者相机,特别是相机里面的照片(包括抢到了后删除),都属于抢劫财产,属于涉嫌犯抢劫罪、滥用职权罪。前罪可向公安报警,后罪可向检察院控告。

无法无天

劣性难改

应该向当地上级警方投诉,不行就起诉,就凭打110这么多次不接警 都应该被追究不作为责任

对于“记者6次报警竟无人出警相机被抢走后,记者于13时34分第一次拨打110报警,称“采访时,相机被抢走!”可报警后,一直无人出警,也没有警察联系记者。”系警方不履行职务,涉嫌渎职侵权,可向检察院控告,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公安的此行为违法。

呵呵,凡是真正属于人民的,都不冠以人民的前缀,比如人民币。

警权已被无限扩大!没有人是安全的,包括警察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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