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安置房屋方案
吴国华:“四季绿城”是政府征收被强拆人员的安置房源,你们是商业拆迁,拆迁人只提供这些房源。李建荣说本街道商业拆迁被强拆人:赵维纳、乌玉萍均安置在“四季绿城”,但被信访人至今既不接受,也不履行承诺帮你找营业用房安置的宪法义务。并从2024年开始,在李建荣2、3、4月,三次买好到北京的T110车票后,都指使警察到李建荣住宅门口侵扰和压制。其中杨浦区四平街道鞍山派出所民警二次到李建荣家,第二次直接说:你最好把票子退了!不要到北京上访?
李建荣:你既没有这个权力,也违犯宪法。
李:不行,李玉琴已经发短信:要求将一套环镇东路的房屋调成“四季绿城”的房屋安置李鸿祥、李玉琴,你们至今没有答应?现在我不同意你们的化解方案,要到北京去,你们就叫警察来,这不是强迫交易……。
2024年5月8、9日信访人在北京上访又不断接到宣称是北外滩街道警察和户籍警的电话,我关闭手机才避免了侵扰。
其一,违犯和侵犯了信访人享有《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的基本人权规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其二,违犯和侵犯了信访人享有《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基本人权规定:“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受无理或非法侵扰,其名誉和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坏。二、对于此种侵扰和破坏,人人有受法律保护之权利。”
其三,违犯和侵犯了信访人享有《宪法》第三十九条的绝对禁止性义务和基本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释义》住宅是公民安定生活的一个基本条件。住宅以其自然属性为公民的人身及其活动提供了具有恒久性的保护空间,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则为这种自然空间赋予了法律意义,使之产生了排他性,即公民在自己的住宅中有最大限度的人身自由,他不必担心外来骚扰和干涉,也不必担心人身自由权利行使时与他人的自由权利相冲突。在此,人身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绝对性。住宅不受侵犯作为一种人身自由权利,又与许多公民权利和财产权、休息权、人身权等有着唇齿相依的联系,正如住宅是公民人身和财产等的自然屏障一样,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保卫与之相关的各种公民权利的法律屏障,该项自由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无疑会对其他自由权利的实现与否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院长郑禄主编, 严军兴 盖新琦 周立权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释义读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35页。
李:是的。(吴国华:我们向领导反映)
李玉琴:是的(旧“拆迁条例”第25条第1款)。
老刘:对李鸿祥户裁决书已「按政策」经法院判决。
李:「地方政策」不是法律,政府无权为商业拆迁强拆我们房屋,“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信访工作条例》的通知:“要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而未规定“老刘”代表政府“引导群众离开法律去反映诉求、主张权利和化解矛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羁束性规定:“三是既没有租赁协议,也不交租金(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对于这些事实租赁,在拆迁时也应当按照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原则进行安置”。
李:打过了,强迁属不可诉公权力行为?
国家信访局02窗口小青年:你要求不要太高?
李:讨要被抢“单位商铺房”的基本人权保障安置诉求属于要求太高?
诚如,法国《人权宣言》开篇所揭示的那样:“对人权的无知、健忘和蔑视,乃是公共灾难和政府腐败的唯一根源。”对于公法的最高价值追求——人权保障,不仅有义务和责任予以论证和阐释,而且更有义务和责任推进其实现。这种应然权利既然为自然法这个超验的权威所支持,就不得为实在法剥夺或践踏。法治之下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必须体现自然、公正,尊重人类公认的文明准则,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任何国家都不得制定那些违反人类善良风俗,违背社会伦理,违反人类生存发展的法律法规抑或要求太高;对“抢店还店、抢房还房”的差价有争议可依法评估解决。因此,让抢却者来对被抢单位房屋进行化解,信访人还能企求被信访人依法公正解决基本人权保障的安置诉求?
其一,违反了《联合国大会通过的42/14号决议》第13条的规定:“所有公民,即使他们很贫穷,都有权要求他们的政府关心自己的住房需求,都有权要求国家尊重、提高他们的住房条件。”
其二,违反了《拆迁法律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二十八条(安置房屋的质量)的禁止性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见证据材料清单9.)
【释解】
本条是关于安置房屋的质量的规定
……
(三)房屋拆迁安置的地点
回迁安置在某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又称为原地安置。一般情况下,在拆迁人的建设项目与拆除房屋的性质相同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或者附近安置被拆迁人。
四、住宅房屋如何进行拆迁安置
所谓住宅房屋安置是指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规定的住宅房屋安置被拆迁人后,将被拆迁人原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除的法律行为。
……举个例子,户型结构是拆迁安置应当考虑的因素。所谓户型结构,被拆迁人是公民的,一般是指户主与其它共居亲属的关系结构。拆迁安置考虑户型结构的结果是分户安置或分室安置。分户安置是对一个家庭的户型中有两对或两对以上的夫妻时,应当按照规定将这些被拆迁人分别安置在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房屋中,不能安置在一套房屋中;所谓分室安置是指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年龄达到一定限制时,应当将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分别安置在不同的房屋中,或者安置在另外一套房屋中。
五、对非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
住宅房屋一般是按照其使用性质的分类为依据进行的。
非住宅房屋按照其使用性质,可分为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商业经营用房、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房等。对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其原使用性质提供安置用房,否则被拆迁人就不能继续办公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人用与原房屋性质不同的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不能强迫被拆迁人接受其安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不应作出被拆迁人接受与其原使用性质不同的房屋作为安置用房的裁决(的禁止性规定)。
——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 高圣平主编:《拆迁法律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638-642页。
其三,违反了2007年8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见证据材料清单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按照这一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魔应当由法律规定,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物权法施行后该条例要停止执行,城市房屋拆迁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了《信访工作条例》。条例的制定出台,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乃国家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的核心程序。这些原则的用意,在于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使国家在合乎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下化解矛盾保障人权。
信访工作要式行为的重心,乃践行“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国际人权法)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北外滩街道)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从工作实际看,(被信访人)不按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等问题主要包括:……办理环节主体不适格、答复环节未按期出具处理意见、未正面回应群众(讨要被抢“单位商铺房”的基本人权保障安置)诉求、避重就轻作选择性答复(以要求太高)……等。对上述问题应当及时督办,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建议。提出改进工作建议一般与督查督办结合进行,形式通常与督查督办方式相适应,即……采取发函督办方式的对应发函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不落实)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信访局主编:《信访工作条例辅导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6月,第229-230页。
被信访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被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国际人权法)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久拖不决)未予支持;(三)完善政策等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
其四,违反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主编:《党纪党风词典》对【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定义:“中国共产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正确处理党的活动同国家和社会事务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成法律,变成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其六,违反了《党纪党风词典》对【过高要求】的定义:“信访者提出的超出有关政策规定的愿望。对提出过高要求的信访者,纪检控告申诉(信访)部门要宣传党的政策,做耐心细致的说服、解释和教育工作,使其放弃过高要求,……”并严格按照上述《信访工作条例》的法定形式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法律格言曰:“如果形式未被遵行,则法律行为无效(Non servata forma corruit actus)”、“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者,无效”等古老法谚。似乎没有解释的必要,说通俗一点,就是《信访工作条例》它不仅保障信访人的法益不受政府的侵害,而且是国家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人问题的裁判规范。反之《信访工作条例》设定的立法目的和令行禁止原则在这里就已经被违反和践踏。
那么,究竟什么是“违法”?“违法”的标准是什么呢?所谓“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作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内涵包括以下方面:(1)违反明确的法律规范,侵犯他人权益;(2)滥用或越权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他人权益损害;(3)没有履行对特定人的法律义务。简而言之,“违法”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以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衡量行为是否违法的客观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第62页。
长阳路上的黑监狱【如意酒店】211室小黑屋内
李:两会结束就可以上北京,是你们以前说:只要你不在大小会议期间上访,我们不会关你。我20多年都是这样配合你们,均未被“非拘”,现在变了?我9日买的车票,你们也未告知,以前出现这种情况,你们都到我家通知。我就把车票退了,你们要给我损失,我也从来不要。
吴国华:两会是结束,这次大概是变了。你的问题因为国家信访局四次转交我们解决,现在我们准备再和你谈最后一次确认一下诉求后报区政府批,4月份你要去北京最好和我联系以下,避开“节点”?
其一,违犯和践踏了信访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的绝对禁止性义务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其二,违犯和践踏了信访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绝对政治义务和政治权利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为了确保公民充分享有该款权利,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机关,都建立了相应的信访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信访干部。专门接待群众的来访和申诉。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院长郑禄主编, 严军兴 盖新琦 周立权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释义读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40页。
其三,违犯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的明确规定:“申诉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监督权和救济权。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诉权利,对于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合法理性的救济渠道非常必要、十分重要。《决定》对如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树立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的理念。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申诉行为,不得采取扣押申诉材料、限制申诉人人身自由、扣押申诉人合法财产、拦卡堵截申诉上访活动等非法手段加以限制和阻挠对当事人合法正当的申诉请求,要认真办理,依法及时解决问题,防止申诉程序空转和申诉权利虚置”。
———本书编写人员:习近平、张德江、王岐山主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01-202页。
首先,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他人,致人伤残、重伤、死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何种情况下构成犯罪,都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存在争议。对情节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持续时间多长才构成犯罪,因无明确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争议较大。从刑法第238条规定的字面理解,只要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即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视情节分别处以拘留和罚款。
非法拘禁时间持续多长才构成犯罪,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根据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立案标准之一为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一是该罪主体特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刑法规定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从重处罚。二是该罪客观行为特定,特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而不是利用他人职权所为。而一般主体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因为自身无合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力,拘禁他人自始至终都是非法行为。
2025年4月2日下午李建荣打吴国华电话说准备8号到北京上访?
吴国华:你最好不要去?你5月去?
李建荣:非常感谢、谢谢。
王主任:你们的居住房可能要差一点?因此你5月份上访要“报备”。反之,被抢“商铺房”不仅不还、还要政治迫害抓你进黑监狱非法拘禁,虹口区政府乃是一个“迈达斯国王,他的手所触之物都会变成法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第9、12、238页内所展现的绝对命令:“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承担保障宪法权利实现的责任”;“让合理诉求通过法律程序不闹也能得到解决,”已经再次被践踏在脚下成为废纸。这并不是法律的幸运,而是法律的悲哀。
综上所述、所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工作报告、《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法》第三条、《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共中央《信访工作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拆迁法律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二十八条等党纪国法之规定,依法纠正:
1.上海市虹口区政府为了上海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私企利益,在「不补偿、不安置」的情况下,非法强拆、驱逐坐落于上海市吴淞路290号上海李建荣礼服制衣有限公司商铺房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既不及时约谈、督查问责;也不严厉惩治发生在拆迁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安置营业用房」予以救济;
2.上海市虹口区政府为了上海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私企利益,非法强买强卖强制搬迁坐落于上海市吴淞路290号二楼李鸿祥户的侵害行为及达不成被信访人提供的不平等化解方案,其从2024年开始多次指使警察到李建荣家门口骚扰和干涉;
此致
中央社会工作部
信访人:李建荣
上述事实由下列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证据材料清单》予以佐证:
附件:
1.《证据材料清单》一份22页;
2.
3.
本案援引宪法党纪国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一条等二款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钢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三是既没有租赁协议,也不交租金(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对于这些事实租赁,在拆迁时也应当按照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原则进行安置。”
——— 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86-87页。(见《证据材料清单》编号7. 予以佐证)
中共中央《信访工作条例》
第四条信访工作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三条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2023年国家信访局《重复信访事项专项工作方法》
存在以下情形的,有关机关、单位在处理重复信访事项时,上级部门应当督办:
(一)信访事项应予受理而未受理的;……。
(三)信访部门已经转送、交办,但有权处理机关、单位未按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办理的;比如你反映拆迁问题,但当地拆迁部门超过规定时间点就是不给你回复。……。
(七)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这也是最常见的情形。
(八)其他情形。
如果遇到以上的情形,即使你多次反映,相关部门也要按照规定合理化解你的诉求。
一、实体从旧与程序从新规则
在法律适用上,有两项重要的原则,即实体从旧与程序从新的适用规则。具体说,在旧法时发生的行为,在新法生效后进行处理的,包括审判案件或者行政执法,实体问题适用旧的法律规定(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规定),程序问题适用处理时有效的程序法律规定。
就实体问题而言,从旧体现了不溯及既往原则。就程序问题而言,处理法律问题之时当然适用现行有效的程序规范,不可能适用旧的程序规范,因而仅仅是现行法律的适用问题,不存在是否溯及既往问题。有人将程序从新理解为程序法可以溯及既往,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在程序从新的情况下,也仅仅是将新的程序运用于正在发生的行为,而不是溯及以往的程序行为。
二、从新从优规则
“从新从优原则”是“实体从旧”和 “程序从新”原则的例外。该原则都涉及新旧法交替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有两重含义。
一是适用对当事人更有利的旧法。这就是,对于涉及好处的特定事项,本来应当适用新法,但因为旧法规定对于当事人更为有利的,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适用旧法。
二是本来适用旧法,但新法规定对于当事人或者社会秩序更为有利的,在特定条件下适用新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孔祥俊著:《法津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与漏洞填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28、33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6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B. 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我国权威《法律辞典》对【禁止性规范】(Prohibitive Norm)的解释:“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它禁止或严禁人们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人们抑制一定行为。禁止性规范一般使用“禁止”、“严禁”、“不得”、“不准”、“不允许”、“不能”、“无权”等加以明确。在刑法中,禁止人们作出各种行为的规定,都属于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一方面对行为规则本身规定得很明确具体,另一方面又规定出对违反者相应的制裁。如果作出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并且具备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要件,则构成违法或犯罪行为,行为人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禁止性规范要求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这同样属于义务的范畴。”
《中华法学大辞典》对【禁止性规范】的解释:“禁止性规范给人们规定消极的义务——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规范,是实现法的静态调整职能的基本法律手段之一。禁止性规范的特点是:(1)它是通过规定禁止某种行为方式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一般用“禁止”、“不得”、“不应该”等文字表示。(2)禁止性规范是强制性规范,它所规定的内容一般是确定性的,不允许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或双方随便加以改变。(3)从法律后果看,行为主体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规定,否则就会构成违法或犯罪。
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制的《立法技术规范》中明确:“‘应当’和‘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所以新近制定的法律基本上都统一使用“应当”。
———法学博士,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处长王波著.《「应当」一词的法理学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第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