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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年牛尾铃声闹 虎年虎头开个博

已有 847 次阅读2010-2-17 14:45 |个人分类:日志

上海维权http://shbzw.space.aboluowang.com

中国上海暴政网:链接http://twitter.com/shpzw 

牛年牛尾铃声闹  虎年虎头开个博

http://blog.sina.com.cn/maohaixiu

 

    牛年除夕晚,窗外爆竹声声,家里铃声阵阵,电话和手机短信的两头,都是亲友和同学们的彼此祝福。在“牛尾巴”的最后几分钟,我向各位群发短信:“毛海秀向您拜年:虎年有虎来守护,祝您全家都幸福。虎背驮来福寿禄,虎嘴衔来金满屋。虎腿迈着青云步,虎头顶着好仕途。虎爪劈开生财路,虎尾展开大宏图。”这样押韵的祝福词全是网上下载的,我只是把自己的姓名加在最前面。这年头好些人图省事,转发短信居然不键入自己姓名,让人琢磨半天还猜不出你是谁。

    今天虎年正月初一,凌晨上海天降瑞雪。虎年的头一天是虎头吧,这兆头开得好,我一直想要开个博客,那就选这一天吧。也许有人会问:你为什么开博?之前你最喜欢谁的博客?

    我开博是因为近来在网上看到不少诋毁公民代理人的文章,心里很不平静,总觉得有话要说。向谁说?在什么地方说?那就开个博吧,反正愿意看的人看,愿意听的人听,我有个地方说话就行。

    几年前,我拿到了法律专科毕业证书,又接着读法学专升本。这些年常有人向我咨询一些法律问题,我能回答的就回答,案情复杂我回答不了的,就去请教老师。除了期末考试和复习阶段外,我经常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义务参与诉讼、代书法律文书。有人问,你一分钱的酬劳都不收,那你图什么?我说钱我绝对不能收,我还在读夜大学,我图的是法庭实战经验,图的是对法律知识和条文的深入理解,这比任何经济报酬都要让我这个初涉法海的人感到欣慰和满足。

    我家的IPTV能点播凤凰台的《天下周刊》,晚餐时有关朝鲜的报道还在继续,我先生指着电视画面问我:“有一位青年作家说过这样一句话:‘通往朝鲜的道路,是由每一个沉默的人铺就的。’你猜说这句话的人是谁?”我一脸茫然,儿子在一旁说:“我读高中时买了本《三重门》回家,你就怪我把时间浪费在闲书上了。”喔,韩寒!就这样,我开始读韩寒的博文,每看一篇,我都要笑出声来好几回。

    瑞雪撒满虎头,虎年最不该缺的是老虎的精气神,虎年最不该有的是“沉默”两字。

这个博客权当我自己新年伊始的一声虎啸吧。我的博客,以公开本人撰写的各类民事诉讼状、行政诉讼状和代书法律文书为主。我想告诉大家的是,公民代理人“被涂抹”后的“集体形象”是失真的。

葛爱琴诉黄浦区房管局行政裁决违法一案代理词(2010-02-14 16:23:40)

     葛爱琴诉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裁决违法一案代理词

     开庭地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415法庭

     审理时间:2010210日上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五坊园”三期地块动迁居民葛爱琴诉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裁决违法一案,今天在此开庭审理,本人毛海秀受原告葛爱琴的委托,担任公民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本案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对照我国法律和市府相关政策,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

    通过前面的质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裁决行为是否合法,必须从整个拆迁项目的审批程序及其合法性开始审查,因为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拆迁许可等一系列行政行为,都是判断该裁决是否合法的前提和依据。虽然今天法院审理的内容不是这些,但这一切与今天所审理的裁决行为有着前因后果的关联性。因此,原告希望法院能将这些前置的行政行为作为证据予以审查,原因在于单一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无法认定该裁决是否合法,原告恳请法院结合行政法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审查和裁判被告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是否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兼顾到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是否适当、必要且均衡?

    原告认为,本案中被告存在的违法行政行为有以下几点:

    一、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原告的住房是由原告单位上海织针四厂福利分房所得,与上海凤凰搪瓷电器厂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第三人上海南房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凤凰搪瓷电器厂(乙方)签订的《搬迁补偿合同》,这份合同的签约年份竟然是公元200年(距今1800多年?!),而月份和日期两处均空白,且无乙方法人亲笔签名。我们暂且不论这份合同复印件的来源真伪和是否有效,即使没有这类“瑕疵”,这份合同也存在着重大的、根本上的异议。按照被告提供的这份证据,真正的被拆迁人主体就不是原告,而是上海凤凰搪瓷电器厂(所有权人),原告只是一个租赁人。尽管这份合同(实为地产转让协议)中写有安置租赁人住房与乙方(搪瓷电器厂)无关的约定,但该约定不能改变该房屋所有权人的事实。显然,裁决认定事实存在问题。

    二、裁决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旧区改造,其表面形象是城市的新环境,新建筑、新设施和新产业,其内在目的是改善原住居民的住房条件,其官方口号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但拆迁不能建立在损害老百姓利益的基础上。就本案来说,拆迁人(上海南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拆迁人(葛爱琴)本来就是两个平等主体,即使这一拆迁活动是旧区改造项目,但在法律上他们依旧是民事买卖关系,因为拆迁人不是政府,它没有权力命令原住居民无条件地接受他们的意志或者安排。拆迁人在与原告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就提出裁决申请,且安置和补偿的依据是某“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一份“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原告认为,从证据法的角度上来说,评估报告只能作为参考证据使用,不能作为裁决安置的唯一标准和依据。而被告却将这一参考证据当作行政裁决和补偿安置的直接依据,显然也是不合法的。

    三、被告隐瞒事实真相,剥夺原告对拆迁安置的选择权。根据《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试行办法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五坊园”居民享有回搬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却被第三人和被告恶意隐瞒与剥夺。被告和第三人均谎称没有回搬政策,只能异地安置,这种说辞违背了以上两项通知的规定。由于拆迁人无偿获得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就是依据上述两项地方政策享受“零批租”和其他免税优惠政策的,所以,原告要求回搬或就近安置完全合理合法。原告认为,被告只是管理者,不是主宰者,被告既然认可拆迁人可以享受市政府的优惠政策,那么就不应该剥夺市政府也给予被拆迁人的惠民政策:即原住民理当享受的回搬政策。

    四、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建设部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规定:“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本案中,被告和第三人始终讲不清被拆房屋的具体权属单位究竟是上海织针四厂还是上海凤凰搪瓷电器厂,更无法出具被拆房屋的权属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因此,被告明显存在违法行政的事实。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行为是违法的,恳请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和客观的事实,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代理人:毛海秀

                                                2010210

    代书:原告家属致法院书面意见(2010-02-14 17:15:23)

    葛爱琴诉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裁决违法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210号上午,贵院开庭审理了我妻子葛爱琴诉黄浦区房地局行政裁决违法一案。因本人汤振亚和儿子汤阳周三都要上班,故未能参加庭审。既然审判长要求家属出具书面意见,今特来函陈述如下:

    一、我们一家人共同居住在江阴街2031404室,我们的主张、要求与原告葛爱琴基本一致,今在此再作一些补充。首先我们向法庭提供一份证据:南府土用(199810号《关于批准建设“五坊园”(南块)危棚简屋地块划拨城市国有土地的通知》,(1)这份证据明明白白地写上了:“该旧区危棚简屋改造项目享受市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试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优惠政策。”(2)我们想要证明的是:我们这一基地的拆迁起始日期为1998年,由于五坊园基地规模庞大,故分为一、二、三期拆迁和建造。(3)拆迁人当年是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试行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以划拨方式无偿享有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既然如此,拆迁人就应当遵循当年这一政策所规定的惠民政策,同时也应让被拆迁人享受危棚简屋改造的所有优惠政策。反之,如果拆迁人自始至终没有享受过这一优惠政策,那么被拆迁人自然就不会提出回搬或就近安置的要求。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如今拆迁人享受了权利,却不承担义务,这哪里还有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可言!因此我们被拆迁人理所当然地向政府提出,要求与拆迁人享有同等待遇。

    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规定:“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国家建设部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如何受理拆迁人的裁决申请,均有程序上的明文规定。但我们从庭审笔录看出,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中,既没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更没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的材料。既然被告没有提供这些必须提供的证据材料,那么我们认为,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因此我们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违法裁决行为。

    三、被告提供的第三人上海南房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凤凰搪瓷电器厂(乙方)签订的《搬迁补偿合同》,由于这份合同的出现,被拆房屋的权属异议也就此产生了。因为我们所居住的房屋是通过我妻子葛爱琴单位(上海织针四厂)福利分房所得,与上海凤凰搪瓷电器厂没有任何关系,且被告也没有提供上海织针四厂和上海凤凰搪瓷电器厂的相关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其次,这份《搬迁补偿合同》的出现,被拆迁人的主体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因此我们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其行政裁决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程序违法,故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黄房管拆(2000856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四、对于我户的房屋拆迁估价,我们认为显失公平。首先,作出这份房屋拆迁估价报告单的,是一家所谓的“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此类房地产评估机构曾经长期隶属于政府部门,改制后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垄断经营,商业化运作,毫无公正公平和独立性可言,该行业普遍存在的收受回扣和高估低评等等不正当、不规范现象,常常见诸于媒体;其次,房屋“估价”无非是一种估计的价格,而不是目前房地产市场的真实价格,加之“房地产估价师”并非受被拆迁人的委托,它的“估价”大大低于市场的实际交易价格;第三,所谓的房屋拆迁估价报告单,它在证据的证明力上仅仅只能作为参考。作为拆迁人,它没有权力要求被拆迁人无条件地接受他们单方面提出的价格和条件。作为被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更不能一味当拆迁人的保护伞和“尾巴”,对我们作出显失公平的行政裁决。

    审判长、审判员,依法治国是宪法确立的一项治国方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失衡的行政权力必然导致失衡的权利义务,这一现状与现代法治制度无疑是格格不入的。我们期待法律的公正判决,以调整本案显然失衡的权利和义务。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原告丈夫:汤振亚

                                                原告之子:汤阳

                                                 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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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flicker 彩虹炫 | flicker 匿名卡 | 上海访民 2010-2-18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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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icker 彩虹炫 | flicker 匿名卡 | Guest 2010-2-21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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