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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藏龌龊

已有 593 次阅读2016-4-8 12:42

司法腐败藏龌龊 媒体记者特别是中纪委常委应警惕湖北高院、中院以所谓的“维护大局”捂黑锅 


匿案不报巧渎职  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显然低估中央政治局常委智商是装聋作哑还是真聋真哑呢?


  压案不查真失职   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不怕正义被践踏被颠覆公然以身试法做国际与国内舆论测试

司法腐败“窝案”“串案”高发态势为什么难以从根本上遏制?给政治局常委们对法官管理上了一课!


  如此“一篮子烂苹果”的湖北省高级法院,谁不想看看热闹听个响?怎不震惊中共中央,震惊朝野!


  控   告   书 
——为纪念实名控告司法败类合伙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等关键证据三十四周年无人敢立案受理而作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女,1963年4月生,汉族,山东乳山人。法学硕士。任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
 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男,1966年2月生,汉族,湖北仙桃人。文学硕士。任襄阳中级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 


二、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公然违法犯罪分别所涉嫌的罪名


 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涉嫌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明知湖北省高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没有见到0087048号原始发票却公然捏造“都经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的尽显幽暗与诡异的湖北省高院假鉴定、再次牵出了“案中案”而徇私枉法,故意失职、渎职匿案不报湖北省检察院、省国家安全厅、省纪委和湖北省公安厅立案查处“虚假鉴定‘案中案’”及立案查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无理拒绝打通揭开“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黑幕的“最后一公里”从而合伙故意协助他人用故意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的手法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


 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涉嫌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明知襄阳市中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没有见到0087048号原始发票,也根本没有见到湖北省高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自我壮胆、自我吹嘘的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都经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的带有鉴定法律文书文号的《鉴定结论》 却以(2004)襄法刑申字第 5 号《通知》形式到处扬言看到说谎成性的湖北省高级法院对再次突然出现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后又为何再次神秘消失从而牵出“案中案”而徇私枉法,故意失职、渎职压案不查,匿案不报襄阳市检察院、襄阳市纪委、襄阳市国家安全局和襄阳市公安局立案查处牵出的“案中案”及立案查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无理拒绝打通揭开“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黑幕的“最后一公里”从而合伙故意协助他人用故意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的手法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 


三、司法建议 
鉴于海内外媒体记者特别是中纪委及各地、各级纪委领导质问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公然亮着底牌(合伙故意协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同习近平为核心的政治局常委一班人斗狠、斗法而不追、不查、不立案却支支吾吾缺乏根本的、常识性判断。建议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的神精状态和智商进行必要的司法鉴定;请中纪委加大惩处力度,提高威慑力;震慑且镇住犯罪、惊醒且警示迷途者;


 鉴于海内外媒体记者特别是中纪委及各地、各级纪委领导质问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公然亮着底牌(合伙故意协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同习近平为核心的政治局常委一班人斗狠、斗法而不追、不查、不立案却支支吾吾缺乏根本的、常识性判断。建议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的神精状态和智商进行必要的司法鉴定;请中纪委加大惩处力度,提高威慑力;震慑且镇住犯罪、惊醒且警示迷途者 


四、诉讼请求的目的 


鉴于下列经多次向我各级政法机关反映过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明显是司法腐败藏龌龊!
 1、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明明已经收集到了收砖证人侯德朝的证人证言,还写有“侯德朝收砖是属真情况”的字样。   可是,几天,仅仅是几天过后,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却昧着良心写成至今不知道收砖证人侯德朝“是哪一个”的伪证,老河口市(时称光化县)法院司法败类也采信了此伪证。无故失踪四年半之久的收砖证人侯德朝是怎样被襄阳中院司法败类找到的???找到后侯德朝的证人证言又是怎样的???为什么正直的收砖证人侯德朝的证人证言始终不变???对此,湖北省法院系统司法败类闪烁其词,不愿正面回答!不愿公开相关证据!


  2、有人举报目击证人陈国英看到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故意毁灭掉0087048号原始发票,此后,胆大妄为的冤案始  作俑者杨元庆自说自话、为自证清白“此地无银三百两般掩耳盗铃”写下了“因工作不慎遗失发票一张”的伪证,为了搅局、为了干扰我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中共乡、镇级供销社党支部书记金邦文并没在“遗失发票案”案发现场却代表组织写下了“证明属实”的伪证来检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们的智商。因为现行中国大陆法律规定,组织是“法人”而不是自然人,因为没有认知能力不能作证。金邦文倒是“自然人”也因为其不在“遗失发票案”案发现场,不具备证人资格而不能作证。假如金邦文非要坚持说真话、说实话以求心灵得到安慰证明其在“遗失发票案”案发现场,世界各地华人、华侨和华裔尤其是海内外媒体记者和中纪委及各地、各级纪委领导自然想问:“遗失发票案”案发现场究竟有多少人?这几个人中是谁提议要“遗失发票”又是谁望风、谁壮胆等做了怎样的分工?现场目击证人金邦文是正面还是背面看到“遗失发票”?侧面吗?是左侧还是右侧?是白天?还是夜晚?夜晚吗?若在室外有无月光?若在室内有无灯光?能见度怎样???怎么心照不宣地知道“遗失”(在这里只能用引号,因为是杨元庆自己写的“遗失”而没有用“毁灭”一词)的是“发票一张”,而且恰巧是顶替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湖北省法院系统司法败类多年来一直拒绝公开这些书证的缘由始终是谜?!可是控告人徐建军早在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就提出的《控告书》里很理性、很客观、很中肯地强调:故意隐匿或毁灭证据无论属于何方,都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且预言,顺着“故意隐匿或毁灭了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这条线索查下去,就一定会查出惊天大案。同时,这也是当时中国大陆法律所规定的条款。这里的“故意隐匿或毁灭证据无论属于何方”中的“何方”?!也即究竟是“哪一方”已经“故意隐匿或毁灭了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湖北省法院系统司法败类早已心知肚明!不然,在得到司法官场权力寻租的好处后,不仅胆大妄为故意徇私枉法,故意失职、渎职压案不查、匿案不报同级检察机关、纪委、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而且自毁朝纲、自掘坟墓、不惜以身试法,极力隐瞒、歪曲甚至掩盖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


 3、襄阳中院犯罪嫌疑人郑国光院长在1982年4月手拿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因工作不慎遗失发票一张”的伪证,  虚构湖北省公安厅《鉴定结论》却不敢公开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鉴定结论》;1983年8月湖北高院司法败类到处扬言对“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甚至到2005年4月犯罪嫌疑人吴家友院长扬言要对“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负全责”仍不敢公开0087048号原始发票原件更不敢公开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 “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结论》原件;老河口法院究竟是在1984年6月6日还是在7月18日报送老河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老河口市检察院说在1984年7月18日。怎么在卷宗里没存该日的《报告》,仅有6月6日的《报告》???是谁刻意回避控告人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的《控告书》?  一言以蔽之,请求法院依法摊开0087048号原始发票原件、摊开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带有鉴定法律文书  文号的《鉴定结论》。让媒体记者、人大代表看看司法败类是怎样以莫须有的罪名打击报复控告人徐建军的!从而,排除合理怀疑即可,进而依事实真相、依法规宣告有充分依据而对司法败类慎重提出控告的实名控告人徐建军无罪。 


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践行八项规定到反“四风”,从“老虎苍蝇一起打”的铁腕反腐到全党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一系列抓铁有痕的举措,表明了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的坚定决心。彰显了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政治勇气。习总书记在2014年6月30日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教育实践活动越往后,需要整改的问题就越集中…该上级主动的就上级主动,该下级主动的就下级主动,该共同拿方案的就共同拿方案。针对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和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拼违法的胆量大小的背后,其实是社会拼权、拼钱和权力寻租的风气的集体展现。加之,司法公信力不足为司法机关惊觉。毕竟,法院、公安等政法机关是我们党和人民刀把子,决不能有司法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严肃查处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正是我们党从严治党、从严吏治的有力举措,对于树立“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理念有着重要意义。特别是为显示中央敢于打老虎铲毒瘤的决心和力度,随着中纪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最高检联合专案组的巧妙介入侦查,湖北司法败类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等事实真相匿案不报、压案不查,甚至滥用职权打击报复连续实名控告长达34年的控告人徐建军的案情逐渐明朗清晰。 


经中纪委和中共中央政法委相关领导按中共中央国务院2014年3月19日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强调:…对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之文件精神。打开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判决案卷卷宗,惊人地发现:案卷材料第59页显示老河口市法院司法败类于1984年6月6日写给老河口市检察院的结案报告里在第三自然段第二行,司法败类明知控告人徐建军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就提出了《控告书》且控告的是其上一级即中院副院长郑国光等一小撮司法败类匿案不报、压案不查合伙协助他人用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的手法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如此高机密的控告材料是如何落到老河口法院司法败类手中的???更为蹊跷的是:在卷宗第63页,所谓的(84)河检诉字第77号书证显示:老河口市检察院办案人不承认老河口市法院司法败类于1984年6月6日写给老河口市检察院的结案报告。只承认老河口法院司法败类于1984年7月18日写给老河口市检察院的结案报告(详见卷宗第63页的第二自然段)。在6月6日至7月18日这段时间里司法败类之间进行了怎样的交易不得而知,果然,在卷宗第63页,所谓的(84)河检诉字第77号书证显示:控告人徐建军自一九八一年七月开始提出《控告书》,不提了。而写成“一九八一年八月…” 可见,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等一小撮司法败类心虚胆寒到了什么程度?!既然司法败类扬言于1983年12月20日,受理了控告案,那么老河口市公安局在同一天收审控告人的理由、事实和依据是什么?又是谁为了扰乱公安机关及时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真相的侦查视线而报的案呢?在案卷材料第128页的第五自然段第二行却心虚地写为“遂从一九八一年八月…”、第129页的背面第五行却心虚地写为“自一九八一年八月…”提出了控告。上列书证充分显示: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等一小撮司法败类心虚胆寒,根本不敢直面控告人徐建军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的《控告书》——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反司法腐败没有禁区。湖北的司法败类虽然出了很多,但他们彼此孤立、彼此猜疑、彼此设防互留一手(集侦、捕、审、判于一身的祝明义说法院在1984年6月6日向检察院写的文件材料第三自然段第二行写到1981年7月提出控告。检察院自作主张说8月才提出控告,检察院负责;余涣忠说检察院只收到法院在1984年7月18日的文件材料里写到1981年8月提出控告),昧着良心说对00 87048发票“都经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做了亏心事疯狂打击报复控告人徐建军而惶惶不安,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等一小撮司法败类们根本谈不上形成某种“力量”。尽管他们对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涉嫌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犯罪行为的肮脏的助力,折射的是自己人生一路走来无法、无天、无德的丑恶嘴脸。可是,所有司法败类,无论他的职务有多高,一旦被查,都不堪一击。


 如果说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涉嫌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是败坏朝纲的元凶;那么法院司法败类麻痹大意没有发现问题或者发现0087048号原始发票已被隐匿或毁灭而不敢说,则是帮凶;扬言“原始发票已送省公安厅鉴定属实”的犯罪嫌疑人郑国光院长、扬言对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负全责”的犯罪嫌疑人吴家友院长的出现,把“单纯”的故意隐匿或毁灭证据的“案中案”演变成一场复杂的司法官场权力寻租。若站在法律角度审视,无论是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放纵、默许了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涉嫌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行为,还是后续其也参与了谋划,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最终如愿被隐匿或毁灭掉。事实是,这一系列并不高明的故意隐匿或毁灭证据的“案中案”、省高院“虚假鉴定‘案中案’”和看到说谎成性的湖北省高级法院对再次突然出现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后又为何再次神秘消失从而牵出“案中案”从一开始便注定了失败,无论是李静本人、王秋隆本人还是郑国光、吴家友,在默许、策划之初均忘记了自己身为司法机关重要官员的身份,却在案后自妄于其身份的不易被查甚至无人敢查。只要据守权位,他不怕来自下面的反弹。这种置道德与法制于虚无、置他人的前途命运于股掌的人性卑劣程度,着实令世界各地华人、华侨和华裔尤其是海内外媒体记者和中纪委常委们瞠目,也令湖北法院系统蒙羞,令公平与法制的节操碎落一地。怪不得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和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公然不怕正义被践踏被颠覆,放纵、默许合伙协助他人用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的手法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犯罪行为在湖北畅行做国际与国内舆论测试。


 湖北的相关法院有关部门和公安部门必须给舆论一个交代,如此大规模的司法腐败“窝案”、“串案”高发态势为何此前未有察觉?为何检察机关、法院内部审核程序形同虚设?让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在法制与道德面前的张狂,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为何湖北省高院、襄阳中院集体沦陷?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心里仅存的道德与善良细胞,已经随着一次次审判权与监督权的成功勾兑,早已死亡殆尽。个别践踏法律还可以用个案去搪塞,可规模如此之大,媒体都探听到消息去蹲守暗访了,可湖北省纪委竟然丝毫没有察觉,监督机制之松垮、反应之迟钝让人咋舌。不能只是媒体曝光后才装作“高度重视”,而事前一直“高度近视”。应该有人为这种“高度近视”付出代价。


 正如习近平不久前在河南调研时所说的“领导干部要努力以道德的力量去赢得人心”,试问,不主动和民众接触,不主动了解他们的需求,怎么展示道德力量?又怎么赢得人心?这一点,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院长庄和平做得比较好。2014年6月11日庄院长会同高建伟院长、刑二庭庭长刘建刚和饶双女士一行四人主动在老河口市法院接待厅预先电话约见了控告人徐建军。彼此交流了思想、交换了看法。在重大问题上看法一致,即都认为要团结一致向前看!控告人徐建军深感中共老河口市法院党组一班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有声有色、落到了实处、收到了实效。所以控告人徐建军畅谈了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发出《控告书》——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连续实名控告三十四年分别与襄阳中院犯罪嫌疑人郑国光院长、与湖北省高院犯罪嫌疑人吴家友院长、等重量级司法败类较量之艰辛、程度之激烈。个中滋味常人无法体会。控告人徐建军还畅谈了在受到犯罪嫌疑人郑国光院长等一小撮司法败类残酷迫害而身陷囹圄后,每遇所谓的提审时,都及时检举、揭露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并多次申请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进行重新鉴定。在打击报复控告人的法庭上控告人徐建军再再次检举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涉嫌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然而司法败类却故意不追、不查。市法院院长庄和平也随时翻看了复印的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卷宗材料后频频点头称是,高建伟院长、刑二庭庭长刘建刚也都看到卷宗材料里也记载有。饶双女士随时做了记录。之后,庄院长也谈了两点看法:一、先调卷,了解情况;二、案情清楚后,与中院沟通。由两级法院决定结果。不管情况好与坏都会按《信访条例》在6月底或7月初书面答复。并反复交待:一旦去北京,事先跟我们老河口市法院说一声。控告人徐建军表示:不仅上北京,会事先跟我们老河口市法院说一声。就是本《控告书》也事先给老河口市法院一份,以备考查。您庄院长,只要将您自己该做的事做好就行了。您很平易近人、善解人意!绝不会为难您。庄院长明确表示:一定会将“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特别是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已被故意隐匿或毁灭的重大信访事项,依职权书面汇报给襄阳中院王秋隆院长。想象到省高院见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和到襄阳中院见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比见二、三流的港、台影视明星还难。毕竟,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作为省高院一把手、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作为襄阳中院一把手。心神荡漾在黄金屋和颜如玉。哪有时间和精力接待控告人徐建军呢?!老河口市法院院长庄和平与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和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做人的差距怎么这么大呢?奉劝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犯罪嫌疑人王秋隆院长:当省高院、市中院官员向司法腐败越出雷池一步之初,即已注定其要为此付出高昂的成本。


 在卷宗第63页,所谓的(84)河检诉字第77号书证显示:1984年7月18日法院司法败类在1983年12月20日自己立案受理、自己侦查、1984年6月6日自己决定逮捕并非法关押控告人长达七个月的成功掩盖了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将案卷材料报送检察院,而检察院没能对照控告书质问0087048号原始发票真相。更何况,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确定为有罪。老河口市法院在1983年12月20日受理案件时,就强加给控告人一个莫须有的罪名,可见司法败类打击报复控告人的主观故意明显。既然公安局收审控告人徐建军,就应该由公安局按程序报检察院批捕。
 但是事实上是老河口法院司法败类在非法关押控告人长达七个多月的时刻,当时的检察院李忠沫(音)检察长针对省高院扬言说有《鉴定结论》却不让检察机关领导和办案人员看,也不敢告知鉴定文书文号时质问:一旦0087048号原始发票现身,谁敢打保票说,经鉴定,不是卖砖人所开的?此情此景,李检察长断然拒绝批准公安局报送的批捕材料。老河口市公安局办案人也陈述了其依据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所暴露的端倪,为避免选择性执法、因人执法而准备顺藤摸瓜,要依法对法院(77)法刑字第31号判决所有案情进行彻查的雄心,却遭到法院司法败类百般阻挠和威胁利诱。所以才有法院司法败类自作主张对正在正常上班的居住在老河口日杂公司自己的住房里非法关押在老河口市收审站的控告人“决定逮捕”的类似“高俅审林冲”式的闹剧在湖北上演。


 鉴于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等一小撮司法败类们对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的顺从越过了人格底线,荒唐至极。吁请世界各地华人、华侨和华裔尤其是海内外媒体记者和中纪委常委借助网络媒体和平面媒体不断地警告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等一小撮司法败类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内和法院内都不允许有特殊党员,任何目无法纪、不把法纪当回事、以为位高权重就可以越位滥权的人,最终都逃不脱党纪国法的严惩。对于这一点,谁都不要幻想有什么“保险箱”,谁都不要指望有什么“法外开恩”。  请海内外媒体记者和中央纪委常委、特别是请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和北京师范大学黄风教授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郑国光院长等一小撮司法败类在1982年4月25日向最高法、省高院所写的(82)刑呈字第13号文件对照控告人徐建军及时揭露该文件的《控告书》进行分析研判,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年初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曾强调的“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的精神,同时,四个“决不允许”昭示,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应该好好落实。  此致
 全国人大、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中纪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控告人:徐建军   
   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 
详细通讯地址:中国(P·R·C)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胜利路79号(原日杂公司)   邮编:441800  联系手机:+86 15571057985          身份证编号:420620195608010530            
         QQ:2693494179    E-Mail: xujianjun1956@163.com
 附件:1981年7月9日《控告书》——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2014年3月27日《刑事申诉状》——一个控告、检举人三十四年不见天日的呼唤!!!
敬请链接控告人徐建军个人博客http://amxjpzsj.blog.tiany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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