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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灯是人、灭灯是鬼的中共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培植私人势力”公开向党中央亮剑! ...

已有 954 次阅读2016-8-6 14:11 | 巡视组, 履职尽责, 担当, 侦查

please transfer the paper to the journalists!!!
哪里有了共产党,哪里人民得解放!
哪里人民没解放,哪里没有共产党!
致  中  共  中  央  第  三  巡  视  组  组  长  叶  青  纯  的  一  封  公  开  信
控         告        书
——渎职入刑,挡不住湖北“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事件频发?再次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呼吁重新鉴定的申请!请中外媒体记者针对玷污法律的湖北省高院的犯罪嫌疑人李静院长为首的一小撮司法败类刻意制造所谓的“专门鉴定属实”的伪证将事实不清缺乏证据的疑罪“坐实”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涉嫌‘故意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逃避处罚罪”!呼吁最高检、湖北省检察院按“有案必立”的规定及时接受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立案查处申请书》!湖北省检察院故意用不履行法定职责、襄阳市检察院故意用越权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甚至信口雌黄、颠倒黑白的手段来包裹自己的罪恶,或是洗刷自己的罪恶,或是为别人的罪恶洗地、长期包庇、纵容,这其中蕴含的信息是,在湖北,故意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原始发票后自有中级法院甚至高级法院的所谓领导会想千方、设百计虚构鉴定事实,进而捏造所谓的“专门鉴定属实”的伪证,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路径”非常清楚,这显示,这起事件很可能并非个案。要调查清楚这起事件,不能就由当地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其独立性和公信力都让人怀疑,而应该由上一级检察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组成独立的调查组时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按一案“双查”、一案“三查”的办案模式进行调查,才能彻查,进而铲除故意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原始发票、假鉴定结论屡禁不止的利益链和土壤。相信在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政治局常委一班人的英明领导下纠正冤假错案路途不会太长!
尊敬的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中共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收转:
尊敬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尊敬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国家主席习近平办公室主任丁薛祥: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6年6月30日至8月30日,您作为组长的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中央第三巡视组将对湖北省开展为期二个月的巡视“回头看”。尽管您为人低调稳重,作风务实,但您主持的北京市纪委工作却很有硬度,仅去年一年就查办了刘志、安家盛、汪良、乔瑞、陆海军等局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案。相信您及中央第三巡视组副组长刘维佳、伏宁、刘长楼针对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把持的省检察院党组软弱涣散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致使主体责任不落实、党员队伍管理松散;针对省高级法院院长李静把持的省高院党组软弱涣散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致使主体责任不落实、党员队伍管理松散;针对省委书记李鸿忠把持的湖北省委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致使党的领导弱化,违反政治纪律问题严重等问题巡视“回头看”不是“回眸一笑”,而是“回马枪”,发现问题、枪枪都往要害上招呼,从而形成震慑。鉴于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省高级法院院长李静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案情;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鉴于省委书记李鸿忠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回头看”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要求及时整改。鉴于鸿忠、李静、王晋对抗调查,妄图瞒天过海,放弃了主动说清机会,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为使您这次在湖北巡视“回头看”的政治巡视定位更加精准!请率先到省检察院找检察长王晋,针对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级法院(2015)鄂法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结合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的《控吿书》,特别是2016年3月30日专门对最高检、最高法、省检察院写的《立案查处申请书》进行刑事审查之后,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之类的新证据能否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譬如司法败类祝明义、王治臣私自扣压控告、检举材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不该作组织处理???涉嫌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的犯罪行为是否应按渎职定罪量刑?!王晋作为与省高院同级的检察院理应依法出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却履职不认真,长期不办案故意推给无权处理的襄阳市检察院,是对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犯罪行为的放纵。党员队伍管理如此松散、主体责任根本不落实的真实情况和材料,奉劝王晋按《中国共产党巡视条例》如实提供给中央第三巡视组;鉴于省高院李静在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级法院(2015)鄂法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襄阳市检察院常本勇在2016年6月27日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均提到:湖北省高院于1983年8月13日以鄂法(83)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为公平、公正和公开,请叶青纯到省高院找李静如实提供该《通知》,让省高院李静和襄阳市检察院常本勇共同指着鄂法(83)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第二自然段第四行第15个字开始、省高院司法败类扬言“经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李、常共同读三遍以加深印象!此时此刻组长叶青纯、副组长刘维佳、伏宁、刘长楼要求省高院李静提供针对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进行“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法律文书和鉴定文号是理所当然吧?!请媒体记者和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中央第三巡视组领导看省高级法院院长李静是如何支支吾吾借之做些小动作来恶心她自己!虽然常本勇在2016年6月27日出台的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是不合法的裁决不过是废纸一张,但该通知书在第二自然段第三行第7个字开始欺瞒组织谎报案情“……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事实是:实名控告人徐建军2016年3月30日专门对最高检、最高法、省检察院写的《立案查处申请书》是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况且审判人员在审判中还具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等违法行为。所以请叶青纯质问鸿忠、李静、王晋和常本勇:谁能打保票说0087048号原始发票现身后,若鉴定是卖砖人所开发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社会效果和政治影响谁负责???敢不敢“赌乌纱”用辞职以谢天下?!要以中央第三巡视组对湖北开展巡视“回头看”为契机,自觉接受和配合巡视的过程,“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闻过则喜”,知过能改就是好同志。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进行深刻反省:作为一名中共党员,对照党章党规党纪,是否尽到了党员应尽的政治责任?!紧密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拧紧理想信念这个“总开关”,牢记宗旨、不忘初心,坚守共产党人的价值取向,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至于说:针对省委书记李鸿忠把持的湖北省委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致使党的领导弱化,违反政治纪律问题严重等问题。请叶青纯到省委办公厅索要2016年4月22日《湖北日报》并仔细观察第一版报眼,就能发现端倪。为此,从以下三个方面深刻剖析,在不忘初心中行稳致远、开辟未来。预祝叶青纯担任组长的中央第三巡视组在巡视“回马枪”这一“政治大考”中,扛起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责任担当。
一、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呼吁最高检、湖北省检察院按“有案必立”的规定及时接受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立案查处申请书》!新证据明摆着、《纪律处分条例》明摆在那里!省高院李静、省检察院王晋掂量仔细
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履职尽责是关键。襄阳市检察院常本勇面对同级法院即襄阳中院出具的(1999)襄中刑监字第25号驳回申诉通知、(2004)襄中刑申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实名控告人徐建军都及时找到襄阳市检察院提出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呼吁重新鉴定的申请并请襄阳市检察院依法出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襄阳市检察院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态度恶劣不仅不接受,而且还拒绝监督。蹊跷的是:2016年6月27日16时24分突然接到湖北襄阳市检察院号码为0710—3562000的电话通知:你向省检察院寄的《立案查处申请书》,省检察院已转到襄阳市检察院,你应写一个申请抗诉书和身份证复印件送到我院。因为在3月29日,湖北省检察机关公诉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上刑事审判监督处处长徐国华强调,要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检察中心工作,以刑事抗诉为中心,以全面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为主线,以强化队伍建设为根本,着力保持监督力度,提供监督质量,提升监督效果。可是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原本针对同级法院即省高院(2015)鄂法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须同级检察院即省检察院依法出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王晋就是不作为、“慢作为”并对自己顶风违纪、明知故犯的行为缺乏清醒的认识与端正的态度。当得知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将对湖北省开展巡视“回头看”时,王晋便“乱作为”。故意将原本收到的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寄的《立案查处申请书》,应由省检察院依法出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却故意违法转到无权处理的襄阳市检察院。同月28日9时许,襄阳市检察院接待厅,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先自我介绍,同时拿出了2016年3月30日《立案查处申请书》、2016年5月23日《立案查处申请书》、2016年6月27日《刑事抗诉请求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接待检察官看了材料后,要求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同时说:“你没在老河口住吗?”“在老河口住,我是早上5点起床乘车来的。”“你在家里等着,有事我们会跟你电话联系。没事,3个月后你可以来问是啥情况。没事了。多年来都是压下面解决问题,你回家等通知。”出乎意料的是:2016年7月8日9时许收到赵啸天恰巧是中央第三巡视组进驻湖北后的7月5日从襄阳市检察院寄出内装署上日期是2016年6月27日的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效率惊人:说是3个月后,却是十天左右。而且署上日期是经电话告知,向省检察院寄的《立案查处申请书》,省检察院已转到襄阳市检察院的同一天。忙中难免出错且漏洞百出,同级法院即襄阳中院出具的(1999)襄中刑监字第25号驳回申诉通知、(2004)襄中刑申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是否客观存在?若客观存在,襄阳市检察院对此是什么态度,该处理为什么不处理?!湖北省高级法院(2015)鄂法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是否客观存在?若客观存在,襄阳市检察院是与湖北省高院同级的检察院吗?有权处理吗?所以,常本勇干脆欺瞒组织谎报案情甚至向组织隐瞒这三份通知。本勇检察长在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三页第二自然段第九行第二个字开始欺瞒组织谎报案情:“各级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多次给其做思想工作”!请常本勇将这些人说具体并列个清单。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将一一质问他们:谁能保证0087048号原始发票现身后,不是卖砖人所开???
明明实名控告人徐建军“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却被襄阳市检察院极个别司法败类篡改为“以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依据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第八款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第九款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等三个方面是否进行了审查均没在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中体现出来!因为假如如实写上对足以改变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等新证据进行了审查,就要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假如真是上级检察院即省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则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如此说来,是本勇检察长的主体责任不落实。正如2016年7月5日《襄阳日报》标题为《让党内监督不留空白》一文中披露:襄阳市委副书记、市长秦军指出,“‘中梗阻’、‘小鬼难缠’等问题在我市也不同程度存在。“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等新证据明摆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控告人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二、四款之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未有“欺骗组织”的直接表述。但第五十七条列举了对抗组织审查的5种行为,其中包括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海内外媒体记者和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副组长刘维佳、伏宁、刘长楼纳闷:为什么湖北鸿忠、李静、王晋、常本勇至今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呼吁重新鉴定的申请并对“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等新证据是否属实的答复羞羞答答、遮遮盖盖?
二、省检察院王晋放着明显的案情漏洞不去理会,无视几乎整个社会的围观和关注,任由虚构鉴定事实、捏造鉴定结论沿着既有的轨道往前推进!可以说,正是湖北方面的各种人为因素,最高法、最高检应指定省院进行异地复查!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核心在党委,关键靠担当,要害在问责。从鸿忠、王晋、常本勇、李静躲闪甚至刻意回避“谁能保证0087048号原始发票现身后,经鉴定不是卖砖人所开的发票”的质疑!看鸿忠、王晋、常本勇、李静是如何将党员队伍管理松散、党组软弱涣散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致使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依据自2015年8月3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隐瞒不报…”“拒绝…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情形,巡视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承诺。让叶青纯和媒体记者打开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卷宗看司法败类祝明义撰写的1984年6月6日的《法院提起公诉书》即卷宗材料第59页第一面第三自然段第二行:“…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以来…”和第60页第二面第三自然段第一行:“…从一九八一年七月以来…”的字样。同时打开老河口市检察院(84)河检诉字第77号卷宗发现司法败类祝明义是在1984年7月18日而不是法院存档的6月6日撰写的《法院提起公诉书》!同一个案件却存在两份日期不同并分别保存在法院、检察院的《法院提起公诉书》也即“一案双书”,使叶青纯很是惊讶。再对照内容却发现1984年7月18日的《法院提起公诉书》显示:“…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以来…”的字样立马换成“…自一九八一年八月…”仅仅是将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的提出控告的时间从一九八一年七月改为“一九八一年八月”。海内外媒体记者和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副组长刘维佳、伏宁、刘长楼得到这两份日期不同的《法院提起公诉书》都是真实文件的肯定答复后,组长叶青纯凭着多年的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的职业敏感发现:司法败类祝明义私自扣压了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在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的《控告书》并请媒体记者注意该文的副标题“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作组织处理!!!组长叶青纯又打开省高院2015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看第二页第一行“自1981年7月起…”的字样。更加证实了祝明义私自扣压控告材料的行为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按《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条国家机关负责人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组长叶青纯又打开襄阳市检察院2016年6月27日的襄检刑申审通(2016)第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第一页第三自然段第五行:“…从一九八一年七月开始…”的字样。再次说明襄阳市检察院、湖北省高院都找到了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在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的《控告书》,细看该文的副标题“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海内外媒体记者和中央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副组长刘维佳、伏宁、刘长楼大胆地质问鸿忠、王晋、常本勇、李静:谁能拿人格保证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现身后经鉴定不是卖砖人所开的???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发票故意隐匿或毁灭后是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害怕罪行败露而不敢报案还是我公安机关不敢立案为何越描越黑?!想躲闪、有掩饰背后必有猫腻!可以说,没有王晋、常本勇、李静的默许甚至欺瞒组织谎报案情,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不敢如此张狂。这根子就在于王晋、常本勇、李静对于“向谁负责”的认识稀里糊涂。培根在《论司法》中写道,“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见到过“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吗?没有见到过“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怎么敢昧着良心说“专门鉴定属实?!” 确实见到过“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为何频繁推脱、抵赖,拒绝接受《重新鉴定的申请》???特别是不敢继续编造“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的法律文书的文号。怕海内外记者依“法律文书的文号”就可以查出“扬言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法律文书”以便发现究竟是谁在虚构鉴定事实、捏造鉴定结论,说谎干扰巡视“回头看”?!湖北省高级法院极个别人飞扬跋扈、为人极其嚣张故意虚构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进行鉴定事实,是经不起法治考量与历史检验的执政败笔。第三巡视组组长叶青纯、副组长刘维佳两个都是副部级干部,政治敏感性很强!到湖北省高院追要扬言“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法律文书和法律文书的文号怎么办?省检察院王晋放着明显的案情漏洞不去理会,无视几乎整个社会的围观和关注,任由虚构鉴定事实、捏造鉴定结论沿着既有的轨道往前推进?!一个连事关他人政治生命的鉴定结论都敢造假甚至不追不查协助他人造假的人,能指望他对党、对人民忠诚老实吗?纵观省高院2015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第四页倒数第5、6行显示:仅仅适用的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三百七十五条和第三百七十七条就是权力任性、选择性执法,故意跳过第三百七十六条不适用。然而,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显然,被司法败类祝明义私自扣压的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在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的《控告书》中第一个副标题“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所提到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就属于《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情形规定的“新的证据”;

第二个副标题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

所提到的“4184410支票”就属于《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情形规定的“新的证据”!省检察院王晋应“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制作刑事抗诉书。
三、篡改习总书记重要讲话内容的政治事件公然凸显在中共湖北省委机关报《湖北日报》的报眼这一显著位置。若没有点灯是人、灭灯是鬼的中共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事前指使、暗示下属;事后包庇、纵容?!怎能不了了之?!鸿忠书记“培植私人势力”进而“欺骗组织”已从幕后走到台前公开向党中央亮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新华社北京2016年6月28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点灯是人、灭灯是鬼的中共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忠诚干净吗?!作为省委、省人大第一责任人,不是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找准要害问题、深挖根源问题,配合政治巡视,加强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湖北司法故意装糊涂没有发现的问题“再发现”,对湖北司法尚未深入了解的问题“再了解”,确保问题清仓见底。而是公然向党中央亮剑!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故意伙同湖北省高院、省检察院极个别司法败类串通一气,彼此在玩一个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襄阳市中院、省高院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合伙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合伙故意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心照不宣的游戏。

在李鸿忠指使、暗示、强迫、唆使下中共湖北省委机关报《湖北日报》2016年4月22日第一版报眼刊登“习近平就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新闻时,公然别有用心的砍去了“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公然故意损毁以习近平为核心领袖的党中央权威(深度剖析详见本人2016年5月23日《再次致最高法、最高检的立案查处申请书》)。恰如:明明是“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早以被“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故意隐匿或毁灭”的这样一个“鹿”非要被指为“马”,鸿忠、王晋、常本勇、李静便自觉选边站队,“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处罚”一样。鸿忠书记从敢不敢揭露这一政治事件为重要抓手,“培植私人势力”进而“欺骗组织”!据新华每日电讯(2016.3.9):《法制日报》记者今天就法官职责“归位”问题采访了湖北省高院院长李静。在李静看来,解决了“法官干法官的活”,随之而来要解决的是“法官承担法官的责任”。相应的,王晋必须要干检察官应该干的工作!侦查祝明义私自扣压控告材料的行为并作组织处理和法律处理!以确立“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作为“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的法律地位!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必须打开老河口市法院(84) 法刑二字第5号卷宗,侦查祝明义这个集侦查、收审、逮捕、审查起诉于一体的司法败类在1984年6月6日为故意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徐建军而选择性执法、选择性办案所填写的《立案登记表》上有没有报案人?报案人究竟是谁???根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所谓的“侮辱、诽谤案”假如没有报案人或者报案人撤回起诉,就应当依法宣告实名控告人徐建军无罪!这一重要情节王晋作为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必须书面报告最高法、最高检,同时必须书面报告叶青纯为组长的十八届中央第十轮巡视中央第三巡视组!履职尽责尽快向最高法制作刑事抗诉书!王晋已经拖延六个多月了!李静应向叶青纯书面说明省高院虚构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进行“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的谎言究竟对省高院公信力损伤有多大?由于青纯组长巡视“回头看”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不办案。李静还应提供“专门鉴定属实法律文书及文书文号”等真实材料。  
         此致
全国人大、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中纪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海内外媒体记者和世界各地华人留学生
控告人:徐建军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手机:+86 15571057985    
      身份证号: 420620195608010530
 详细通讯地址:中国(P?R?C)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酂阳办亊处李河村一组22号      邮编:441800      
 附件:1、1981年7月9日《控告书》——0087048发票到哪里去了???4184410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
2、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法庭《检举》;
3、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二审上诉状《检举》;  
  4、1984年8月20日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刑亊判决书 ;
 5.  1984年12月23日襄阳市中院(84)樊法刑二字第146号裁定书;
6、 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院(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7、2016年3月30日《立案查处申请书》;
8、2016年5月23日《再次致最高法、最高检的立案查处申请书》;
9、2016年6月27日襄阳市检察院襄检刑申审通【2016】1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10、身份证复印件。
敬请链接实名控告人徐建军的博客
http://blog.boxun.com/hero/shuizhuqingwa
http://xjjkgs.space.aboluowang.com/
http://xjjkgs.blogspot.com/
https://youtu.be/AHkMt7tbh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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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徐建军 2016-12-26 11:38
渎职入刑,挡不住湖北“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事件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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