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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两会期间访民陶建国遭开发商雇凶致伤(多图)

已有 2850 次阅读2013-3-3 10:46



上海两会期间访民陶建国遭开发商雇凶致伤(多图)
作者:维权志愿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3/2/1 12:53:47

2013128日上海两会期间,上海访民陶建国在家里,被徐汇区上海嘉兆房地产开发商雇凶社会闲散人员、黑社会人员砸伤,这些暴徒仗着开发商势力,用砖头、榔头、砍刀等凶器象雨点般的砸向陶建国,陶建国的脸部、眼部被砸伤,眼部肿得比核桃还大,同时呕吐厉害。陶建国随即报警,徐汇区天平派出所警察出警,警察到场轻松地说:你被砸伤了,去医院验伤,至于开发商强行施工,我们不好管……。陶建国眼部肿胀,脸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呕吐不止。陶建国目前惊恐万分,连家也不敢回,四处躲藏……。

没有政府的撑腰,开发商会如此猖狂?!陶建国受害情况详见陶建国致《党中央领导的信》。

维权志愿者

2013-2-1

本人陶建国 男 19591116曰出生 汉族   联系电话:1381.758.2236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24824   邮编 200031

 

责任单位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行政行为违法)

 

责任单位二:嘉华集团上海嘉兆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淮海中路1010号 嘉华中心18  法定代表人:冯建雄  电话:61133333转邮编200031

 

旧区改造堤升生活质量,改善居住环境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68号地块成为商业行为,房地产开发商与本人及同楼房的居民是相邻,是民事纠纷。

 

具体情况如下:

1.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本人及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旧区改造掩盖非法目的将本人及居民唯一通往建国西路的道路拍卖给上海嘉兆房地产开发商使用。该道路上海解放前已存在,宽达4劫贫济富强占侵权,构成行政行为违法,令人不服!

我们唯一通往建国西路的道路上海解放前已存在,宽达4米。现房地产开发商不履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区改造居民进岀道路要符合《消防法》。居民进出道路宽要达到4.6米。现房地产开发商将我们唯一通往建国西路的救命用的消防通道,擅自变窄现1.6米的宽度 (附照数张,给我们出行和住宅的消防都带来了不便,且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上海市徐汇区建设交通委(个别同志),监管部门等部门(个别同志)。吃了【上海嘉兆房地产开发商的“糖精片”集体失声】。为什么集体失声,本人认为:、我反映与事实不符2、我反映的事是事实。上海嘉兆房地产开发商的“糖精片”是灵丹妙药,妙药作用是集体失声,天高黄帝远。地方官员的一句囗头禅:听领导的。这个领导不是法律,不是党中央,是地方大小诸侯。为了维权,本人迫于无奈上访北京,不能正常工作,进京上访这条路可真坎坷啊!  人间正道是沧桑

2 我们居民居住的房屋:开发商在基础施工时,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变动施工图扩大(地下车库)面积。离我们房屋墙1.5米距离,房地产开发商此行为加不顾后果的野蛮施工直接导致我们居民居住房屋 1地基松动位移。整幢房屋向(地下车库)倾斜。2房屋屋顶漏水和墙体裂缝达20多处漏水。再加之故意损坏我们使用的化粪池,雪上加霜造成我们长期居住在危房里(符照数张)。《物权法》第九十一条:早已明确,相邻方“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以及“造成危害的,应当给于赔偿。”开发商此行为同时严重违反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第九章、附则4、(4)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和建筑距离应同时符合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据上所述已构成违法。

3 更为恶劣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和施工方故意将施工用多台搅拌机放在本住户窗边施工长达五年之久。作业时带来的噪音、尘灰等伴随而来的问题严重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最近又将工地建筑垃圾固定堆放在窗口下,铲车清运垃圾时来往于窗口下所产生的尘灰使得我们根本无法打开窗门正常生活。望领导下基层到我们老佰姓家中来看一看、走一走。采访一下,报道一下。中央政府反复强调的,我们的一切工作都是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本人认为: 

相邻各方理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现开发商的行为、已严重妨碍了我们正常生活,严重侵犯了我们合法权益,且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极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开发商建造建筑物、妨碍、危及相邻,必须履行社会责任。政府职能部门应对房地产开发商擅自变动施工图扩大(地下车库)面积及我们唯一通往建国西路的救命用的消防通道,擅自变窄现1.6米的宽度 (附照数张。给我们出行和住宅的消防都带来了不便,且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呈报于上海市安全质量总站监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报。甚至党中央!国务院! 以上事望您在百忙中能关心一下,祈望政府能本着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精神,为民伸张正义,切实处理解决问题。望回复

     此致

敬礼

                                

 陶建国

2013-2-1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24824

 邮 编: 200031

联系电话:1381.758.2236  

  

 

建国西路68号地块开发项目建围墙,因涉及侵犯居民利益,矛盾存在已有十余年之久,已多次激化,地区警署和街道都是知道的。延至2013125日上午开工。开工前什么事也没有发生就来了警察和特警。欲对我们起到震慑和威吓作用,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用警察和特警?

 

 

随后有大量不明身份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并与建国西路2184号业主为围墙施工发生争执,而警察和特警在一旁袖手旁观,不加阻止。变相助长了开发商的嚣张气焰,使其有恃无恐地肆意妄为。

 

2013128日,随着开发商老板的车后又进入几十个不明身份的人。

 

他们进入工地后就手持铁棒、木棍等对我们相邻业主狠下黑手。

 

陶建国


路过

鸡蛋

鲜花

握手

雷人

发表评论 评论 (5 个评论)

回复 周雪珍 2013-3-4 11:08
上海访民周雪珍的个人空间已开设,望各位多指导、多批评、多指导。:call: :call: :call: :kiss: :kiss: :kiss:
回复 dlpl139 2013-3-12 16:47
请大家来围观:【视频】上海访民纽约夜袭中领馆"拆"字写上大门 向英勇的上海第三代小访民黄璇佳致敬! http://youtu.be/UnDpSCakFx4 上海冤民全球宣传部 中国上海暴政网 中国冤民大同盟(美国) 上海访民紐約法拉盛工作組 上海第三代小訪民紐約联络处 2013年3月5日 全球华人行动起來战胜恐惧!制止中共暴行是全人类的责任!
flicker 彩虹炫 | flicker 匿名卡 | Guest 2013-3-30 09:51
上海访民:victory: :victory: :victory:
flicker 彩虹炫 | flicker 匿名卡 | 控告人 陶建国. 2013-4-18 12:18
控告书 控告人:陶建国,男,195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建国西路248弄24号。 电话:13817582263 邮编:200031 控告事项 要求对上海嘉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立案处理。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月25日晚7时许,5名不明身份者闯入控告人家中,以上海嘉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围墙等事情对控告人及其家人进行威胁恐吓。控告人报警,几十分钟后警察到来,认为不是打架,不管,走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该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2013年1月28日,一群头戴上海嘉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帽的人,手持砖头、铁锤、大砍刀,对控告人进行威吓并攻击,导致控告人眼部受伤同时伴有呕吐。该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上海嘉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应当从重处罚。 2013年1月29日,控告人到徐汇分局报案(回执单编号:2013 0129 1021 3054 0868)但至今没有答复。徐汇分局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为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利,特再次提出控告,望能及时立案处理。否则控告人将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 徐汇区公安分局 控告人:陶建国 2013年4月18日
flicker 彩虹炫 | flicker 匿名卡 | 控告人 陶建国. 2013-4-18 12:20
控告书 控告人:陶建国,男,195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建国西路248弄24号。 电话:13817582263 邮编:200031 控告事项 要求对上海嘉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立案处理。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月25日晚7时许,5名不明身份者闯入控告人家中,以上海嘉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围墙等事情对控告人及其家人进行威胁恐吓。控告人报警,几十分钟后警察到来,认为不是打架,不管,走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该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2013年1月28日,一群头戴上海嘉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帽的人,手持砖头、铁锤、大砍刀,对控告人进行威吓并攻击,导致控告人眼部受伤同时伴有呕吐。该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上海嘉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应当从重处罚。 2013年1月29日,控告人到徐汇分局报案(回执单编号:2013 0129 1021 3054 0868)但至今没有答复。徐汇分局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为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利,特再次提出控告,望能及时立案处理。否则控告人将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 徐汇区公安分局 控告人:陶建国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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