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宁臣:2012年03月(上访)清单
本月两次至全国人大上访无果!3月5日,全国人大以“人死了就不好再上访了,以后你就换成你的名字,不换名字就不好登记了”,对我发出威胁,企图抹煞我母亲的名字——“葛秀兰”,我答之“宁杀头,不换名”作为回报。3月30日,本月第二次去全国人大,同样是那位接待员,收了我的登记表,和我明确表示“登记好了”,别无其它,故未发生其它争论。对于我2月15日向全国人大呈交的《赵宁臣:“三个月登记一次”,全国人大其欲何为?》所映的关于“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案的申诉问题,全国人大、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未表示出任何答复意见,亦未公布、下达“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案书面审查结论……
上访单位:全国人大信访局
处理结果:收表,承认“登记了”,要求把“葛秀兰”名字换成“赵宁臣”(遭赵宁臣当场拒绝)
上访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收表 登记 无结果
上访单位:全国人大信访局
处理结果:收表 承认“登记好了”,无其它结果
上访单位:国家信访局
处理结果:只收表,未登记,无结果
(2012年3月30日,全国人大上访表)
附:《赵宁臣:“三个月登记一次”,全国人大其欲何为?》
赵宁臣:“三个月登记一次”,全国人大其欲何为?
2012年2月3日下午13:52分,至全国人大上访,遭全国人大3号接待窗口拒绝“登记”、拒收登记表。对此,全国人大接待人员的解释是:接待窗口的玻璃上已经贴了“三个月登记一次”的打印纸条,“三个月登记一次”是全国人大新的“法律规定”。(元旦过后,全国人大在曾在其接待窗口上贴过“二个月登记一次”的打印纸条,直至1月30日上午09:09分,我上一次至全国人大的时候,仍然是这样,具体何时改为“三个月登记一次”的,不详。)
新春刚过,“两会”在即,全国人大忽然接二连三地张贴“二个月登记一次”、“三个月登记一次”之打印纸条作为“法律规定”,拒全国含冤民众于门外,拒我于门外,其欲何为?为此,我就“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案向全国人大提出如下质疑,要求全国人大明确答复,未果。现公布于下,望中共中央、全国人大领导知悉,并予以明确答复处理:
一、2007年07月03日上午09:40分,全国人大(刘中和处长)命令中共江苏省委、南京市委、玄武区委及其隶属的公、检、法等各部门领导十余人,在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室胡同内,把赵宁臣强行绑架至全国人大信访局,并在信访局603接待室,就赵宁臣的母亲葛秀兰生前身后申诉的“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拆迁”案违法、犯罪事实予以法律对质。中共江苏三级党委、政府、及公、检、法方面十余人对该案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之后,全国人大(刘中和处长)、南京市信访局(贺珍珠局长)当场表态:“害你家的坏人已经下台了!这么多年来,你们家受委曲了!我们党和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我们会尽快对你家的问题依法作出公正处理……”然而,对质之后,全国人大至今未作出过任何处理,相反,中共江苏对葛秀兰家的打击和迫害却变得更加变本加厉,从未中断!
请问:全国人大(刘中和处长)所言之“尽快”在哪里?全国人大(刘中和处长)所言之“依法”体现在何处?全国人大(刘中和处长)所言之“党和国家”是如何在“为人民服务”?
二、1998年5月26日,葛秀兰就“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拆迁”案第一次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至今已经持续十四个春秋。2003年3月18,葛秀兰因该案遭黑暗中共江苏省委迫害,因病无钱救医而亡,至今亦近十年之久。最高人民法院对葛秀兰生前身后申诉的“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拆迁”案违法、犯罪事实从未提出过只字异议。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公开承认表态,该院已经对“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拆迁”案作出了书面审查结论,但一直以“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向葛秀兰家依法公布、下达该结论内容。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所谓的“法律规定”在哪里?葛秀兰家是否有权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审查结论的“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拆迁”案书面审查结论内容?
三、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承认该院已经对“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拆迁”案作出书面审查结论之后,赵宁臣就向全国人大、中共中央明确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布、下达该书面审查结论的诉求,但是,全国人大、中共中央从未明确答复。2011年“两会”期间(3月5日),赵宁臣再次向中共中央反映该诉求,国家信访局在表示为赵宁臣“呼吁”后,把赵宁臣扣押于国家信访局后院,并指使中共江苏省委十余人反扭赵宁臣双臂,把赵宁臣暴力绑架至江苏南京。3月12日,中共江苏省委代替国家信访局,就赵宁臣对3月5日向中共中央提出的上述诉求,向赵宁臣作出答复:〈1〉、最高人民法院对“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拆迁”案确实已经作出了书面审查结论,该结论已经下达至中共江苏方面。但是,该结论是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给中共江苏方面的,不是给葛秀兰家的,中共江苏方面不能向葛秀兰家公布该结论内容;〈2〉、赵宁臣3月5日向国家信访局提出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应当依法予以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亲自向葛秀兰家下达、公布“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拆迁”案书面审查结论。2011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却明确表示:〈1〉、最高人民法院对“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拆迁”案的审查“已经结案了”;〈2〉、中共江苏3月12日的上述“说法”是“胡说八道”和“撒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下达给中共江苏方面的该案审查结论,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中共江苏向葛秀兰家公布和下达的;〈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向葛秀兰家公布、下达“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拆迁”案书面审查结论。
请问:中共江苏3月12日和最高人民法院5月17日的上述答复,究竟谁在“撒谎”和“胡说八道”,是中共江苏省委,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或是中共江苏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都在“撒谎”和“胡说八道”?中共中央、全国人大该不该及时对此作出明确答复与处理?
四、“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案既不是字面意义上的普通“房屋拆迁”案,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其性质实质是:“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滥用审判职权,捏造虚假事实,伪造法律文书,非法侵害受害人赵德贤合法民事权益”案;是“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滥用检察职权,敲诈勒索,故意打击、迫害受害人葛秀兰、赵宁臣母子”案;是“中共江苏省委滥用组织职权,殴打、抢劫、非法监禁、故意打击和迫害受害人葛秀兰、赵宁臣母子”案。该案判决书“被告人”赵德贤没有受到过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2)玄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原审判决书)“审理查明”所述之法律起诉,“(1992)玄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是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滥用审判职权,捏造虚假“审理查明”之起诉事实,伪造的假民事判决书,“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案是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蓄意捏造的假“房屋拆迁”案,赵德贤不是该案法律上的“被告人”,而是法律上的受害人。对于这一点,证据确凿,铁证如山,无法抵赖,中共中央、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各位办案领导清清楚楚,心知肚明!然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屈指可数的这一严重司法侵权犯罪案件,中共中央、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不但至今未予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相反,却长期纵容黑暗中共江苏省委对受害人全家生命、财产予以变本加厉的持续打击和迫害,故意包庇、保护该案违法、犯罪事实。今日,全国人大又朝令夕改地接连贴出“二个月登记一次”、“三个月登记一次”的打印纸条,试图以此为“法律依据”,拒全国含冤民众于门外,拒赵宁臣于全国人大之门。
请问:全国人大其欲何为?如果全国人大再贴出一张“三年登记一次”、“三十年登记一次”的打印纸条,作为“法律依据”拒全国含冤民众于其门外,“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案将何时得到秉公处理?中共中央、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准备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对“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案依法作出秉公处理?
诉求:
1、要求中共中央、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终止对“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案违法、犯罪事实的继续包庇与保护,向受害人依法公布、下达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查十四年之久,并已经于2011年5月13日公开承认“已经结案了”的该案书面审查结论;
2、要求中共中央、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依法撤销黑暗中共江苏方面,为了包庇、保护“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案违法、犯罪事实,以打击和迫害受害人全家生命财产为目的,强加在受害人全家身上多年的一切非法裁定、判决与决定,对该案依法作出秉公处理!
葛秀兰、赵德贤、赵宁臣
日期:2012年02月15日
申诉人:葛秀兰、赵德贤、赵宁臣
日期:2012年03月31日
【中共江苏人权报告网】:http://gxlss.space.aboluow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