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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工作者就是耻辱的贱媚发霉的垃圾,他们在写新闻文章的时候写了那么多高尚的词语,动听语言!世界上最伟大最美丽的词语出自他们的手,他们说的比唱的还好听,只不过他们说的写的都是献媚权势和富豪。他们在面对老百姓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他们这些新闻工作者首先想的是那个侵害老百姓利益的势力有多大,势力太大的他们就睁眼瞎说,挥笔乱写。看看下面三篇报道,说他们这些新闻工作者都是耻辱的贱媚发霉的垃圾,恰如其分。
新闻媒体的职责是什么?应报道事实真相,开展舆论监督,心系人民,为民请命,而你们这些新闻工作者按主子的旨意,毫无根据的拼凑一篇。
一、
1、“吴官海于2006年在其住宅正前方建设三间房屋(总面积约70平方米)”。
①、吴官海为女儿吴娟娟建造结婚房屋,是2005年10月30日就建起了,而你们这些新闻工作者写成是2006年。
②、吴官海是在自己屋园子内,而你们这些新闻工作者写成是在其住宅正前方。
③、为了节约土地,吴官海父女公一个宅基地(是土改时分的)。依照《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33条吴官海女儿依法可建200平方米房屋,却只建了70平方米。吴官海为女儿建筑总面积与法规规定还差130平方米的守法行为,而你们这些新闻工作者写成吴官海是在违法。
2、“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70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而你们这些新闻工作者写成吴官海2006年为女儿吴娟娟建新婚房屋,违反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没有这部法律,而你们这些新闻工作者写成吴官海违反了找不到的一部法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3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而你们这些新闻工作者写成吴官海违反了一部,不适用于吴官海建设行为的法律。
3、“三间房屋建设未办理规划、土地、建设审批手续”。你们这些新闻工作者无根据的说吴官海未办理规划、土地、建设审批手续。
吴官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33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2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为女儿吴娟娟建起的了三间新婚房屋,错在何处?吴官海女儿吴娟娟建起的了三间新婚房屋,在屋园子内建设的,节约了一个宅基地,又少建了130平方米,这还要办理规划、土地、建设审批手续吗?
4、“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你们这些新闻工作者的权力太大,你们是依的那条法来强拆吴官海为女儿吴娟娟建起的了三间新婚房屋?
你们这些新闻工作者分明是在对抗和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7】135号),非法野蛮强拆能为我女儿一家三口人遮风避雨的房子。那些在耕地里擅自建多处房屋为占地时捞一把钱,这种违法行为你们这些新闻工作者从不报道。遵纪守法节约土地,你们这些新闻工作者倒通报强拆。
二、2010年3月26日的报道
1、“掇刀某工地的施工方与当地一村民及其家人就拆迁补偿问题发生纠纷”。
①、“就拆迁补偿问题” 此话是牛头不对马嘴,“某工地” 就是说你们这些新闻工作者连那一个工地都不清楚,从何说是谈拆迁补偿呢?
②、“发生纠纷”,受害者从未与任何人发生了纠纷。
2、“几名身份不明的青年男子持钢管将该村民的女儿和女婿打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