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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与嫖宿

已有 235 次阅读2009-4-19 11:21 |个人分类:转帖

奸淫与嫖宿

48,习水县公职人员奸淫幼女案幼女案在该县开庭审理,数百群众庭外聚集,现场一度失控。据悉,该案被曝光后,鉴于犯罪情节"丧尽天良",贵州省各级领导先后批示严惩罪犯,量刑要"顶格处理"。但本案中5名涉案公职人员以"嫖宿幼女罪"获刑,令人颇觉有避重就轻之嫌。据业内人士解读,"强奸""嫖宿"在量刑上有着很大差别,"强奸幼女罪",最高量刑可至死刑。而按"嫖宿"案处理,"顶格处理"也不超过15年刑期。 而两年前发生在贵州省威宁县的一起"教师强迫学生卖淫案",首犯赵庆梅因强迫、组织、引诱女学生卖淫被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奸淫还是嫖宿?

 

理论上,构成"嫖宿"的司法解释是"明知""有经济交往",习水嫖宿幼女案有一定的"嫖宿"特征。但具有更鲜明的特征是,案犯袁某等人以"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手段胁迫幼女就范,"卖淫"绝非出于她们自愿,有的被打屈从,有的懵懂受骗,有的被性侵后躲在一边哭泣......如果性侵犯者事后给钱就能改变犯罪属性,那么世上将有多少强奸行为可以通过这种方法变成普通的性交易行为。从另一个角度说,把案件定为"嫖宿",实际上是给受害人强加了一顶"妓女"的帽子,对那些少不更事,身心受摧残的幼女而言,更是另一个层次的 "丧尽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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