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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与嫖宿
奸淫还是嫖宿?
理论上,构成"嫖宿"的司法解释是"明知"和"有经济交往",习水嫖宿幼女案有一定的"嫖宿"特征。但具有更鲜明的特征是,案犯袁某等人以"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手段胁迫幼女就范,"卖淫"绝非出于她们自愿,有的被打屈从,有的懵懂受骗,有的被性侵后躲在一边哭泣......如果性侵犯者事后给钱就能改变犯罪属性,那么世上将有多少强奸行为可以通过这种方法变成普通的性交易行为。从另一个角度说,把案件定为"嫖宿",实际上是给受害人强加了一顶"妓女"的帽子,对那些少不更事,身心受摧残的幼女而言,更是另一个层次的 "丧尽天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