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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卖房遭遇奇葩证明 需证明亡夫没私生子
为了卖房赵姨需要开具这些证明:
证明“亡夫已经死亡”
证明“亡夫父母已经死亡”
证明“亡夫没有私生子”
证明“自己没有再婚”
核心提示
尽管多部门已明确表示,取消针对公民的相关证明。但郑州一八旬老人却遭遇了奇葩证明设的绊儿。老伴去世后,赵姨想把自己的一套房卖掉。她通过中介找到买主,却要做一个没人争房产的公证,她先后开多个证明、办了两个公证。但还要做一个亡夫无私生子及丈夫父母去世、自己无再婚等方面的证明。“老伴的父母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已去世,上哪儿去开他们的死亡证明?”赵姨很无奈。11月15日,由于很多证明根本办不成,老人或面临高额违约金赔付风险。
缘起
八旬老人卖房,遭遇“奇葩”证明
81岁的赵姨家住郑州市,老伴则祖籍东北,二人都在保定工作并结婚,老人退休后一直在郑州生活,但两个儿子一个在北京,一个在郑州。赵姨的老伴前几年去世了。随着年龄增长,赵姨想把自己居住的房子卖掉,换一套带电梯的房子。赵姨咨询过中介后,中介表示,会帮赵姨办卖房手续。
今年8月底,在中介的帮助下,赵姨80多平方米的房子很快找到了买家。买家对这套标价150万元的房子很满意,当即签了合同,支付1万多元的中介费后,还向赵姨支付了3万元定金。按照中介的说法,赵姨以为到时只需签个字就行了。但随后出现很多麻烦。今年9月初,中介说,赵姨需要开个丈夫的死亡证明,做一个没其他亲属争房产的公证。到公证处咨询得知,赵姨要做的叫遗产公证,赵姨不仅要提供亡夫的死亡证明,还需要提供亡夫父母的死亡证明,以及自己没有再婚的证明,和亡夫无私生子的证明。
经过
为开证明,老人奔波多日无果
“亡夫父母远在东北,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去世了。我都没见过几次。上哪开他们的死亡证明?”赵姨告诉记者,自己单位在保定,她退休多年,单位好多人都不认识了。你找谁去开证明?到辖区居委会和派出所,自从公安部门公开表示,不再给公民开具一些奇葩证明后,公安部门和居委会根本就不再开这些证明了。
尽管如此,为顺利交易,赵姨还是通过多种方式,拿到自己和老伴单位的相关身份证明。“人家都是看我年龄大,在我软磨硬泡下,开具了有‘据我说’等字样的证明。”赵姨的两个儿子也都先后办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
但赵姨老伴的父母去世的证明,赵姨无论如何也开不出来。公证部门让她到东北,找到墓碑拍个照片也行。但赵姨觉得很难办到。“根本不知道他们埋在哪儿?现在他们活着的话,都一百四五十岁了!上世纪60年代去世的人,还在东北,上哪找他们的墓碑。”由于手续不全,公证处明确表示:无法给赵姨办公证。
难题
无法卖房,面临高额违约金赔付风险
在奔波几个月后,疲惫不堪的赵姨有意退还定金,取消该房的买卖合同。但中介明确表示,这涉嫌违约,将承担巨额赔偿。该房买方也明确表示:理解赵姨为此事奔波付出的辛苦。但不会放弃该买卖合同。买主表示:由于该处房产位于教育片区,为其孩子上学,花钱买房。且为此支付了定金和中介费,由于房价上涨,放弃合同,损失几十万。目前,买主已将该纠纷交由律师处理,律师昨天则直接跟赵姨联系,告知其违约风险。
记者随后和房屋中介赵经理联系,他也认为赵姨诚意卖房。但公证确实办不下来。他们甚至给赵姨提出走法院诉讼模式,就是赵姨起诉俩儿子,让法官通过判决形式确认该房归属。但遭到赵姨反对。赵姨认为自己一辈子没打过官司,为卖房还把自己儿子告了。况且儿子一直配合卖房,也做了放弃财产的公证。此外,赵姨认为这有造假嫌疑,她无论如何都不能做。
赵经理表示:如按合同约定,违约一方要承担10%至30%的违约赔偿责任。如无法做公证,目前,只有走诉讼这条路。赵姨左右为难。
说法
没了公证这道防火墙,会引发更多家庭矛盾
针对赵姨的困境,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副主任张金良表示:遗产继承是每个家庭早晚会遇到的问题。以前很多家庭没什么财产。但现在,每个家庭多多少少都有一定积蓄,遗产继承就成了每个家庭早晚要面对的问题。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困难在于,有时候公证处要求出具的某些证明文件,继承人难以提供。有许多和赵姨的情况一样的申请人,在开证明这个环节被卡住。
在一个继承公证案件中,根据《继承法》规定,需要界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范围,但由于每一个人生活经历迥异以及人员流动等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可以提供直接的证明。因此,即便在一个最简单的继承公证中,公证申请人也至少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对于这些证明,公证处不是“有意刁难”,因为公证出具的结论是认定性的,如果依据公证书做出的行政行为错了,公证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证”被视为一道防火墙。如果没了这道防火墙,不去查询所有能继承房产者的情况,那很可能在过户后,再次引发家庭矛盾。
建议
设立法定遗嘱登记制度
“现实生活中,由于公民信息资料往往分布在不同部门,过往登记的纸质资料信息随着时间,存在断代甚至消亡情况。普通公众往往因此陷入举证困难。”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新河提醒: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不妨养成收集、保留证据的习惯,一旦遭遇纠纷,可以借助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尽可能在生前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写明财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但在讳言死亡的传统观念之下,劝说老人订遗嘱,子女不见得能说出口。同时建议能建立法定的遗嘱登记制度。在财产登记和管理部门、司法机构与遗嘱登记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查询并认定这些专业机构所登记的遗嘱,及时作出认定并办理相关手续。F
深度探讨
遗产继承公证成了“添堵”
近年来,随着百姓财富的逐渐累积,遗产继承以及由此带来的公证问题已经涉及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而遗产继承权公证收费高、手续繁琐等问题也一直广受诟病。有政协部门对继承公证进行调研发现:继承权公证目前主要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一是“公证贵”。按照现行规定,继承权公证按受益额比例分段收取费用。公众认为这种计费标准不合理,收费偏高。
二是“公证难”。当事人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需要自行提供的证明材料较多,仅实事方面就细分为20项,要在社区、街道办、派出所、民政局、被继承人生前工作单位等处多次往返,还有一些证明文件难以提供,当事人因此感到不便和困扰。部门之间的登记信息条块分割现象严重,信息未能实现共享,当事人为了收集有关材料需要分别跑多个部门,程序繁琐。
三是继承权强制公证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公证部门应突出公益属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快完善户籍、人口、婚姻、档案、信用等信息登记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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