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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剥夺了我小孩受教育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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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9 10: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代一位亲人发表这个帖子,我的亲人是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人,姓李。下面是他的内容:
我有一超生女儿,刚生下后,由于做生意亏本,无钱交罚款,到派出所为小孩申报户口时被公安机关的户口管理警察拒绝,要求先交纳罚款再申报户口,我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拒绝理由的文件依据,公安机关却讲是上面领导要求的。一个口口声声讲是法制国家的国家机关,不拿文件出来,却强调什么上级领导意思,到底是法制还是人制社会。我之后向省公安厅打电话咨询,省公安厅一位领导却讲,2006年湖南省公安厅已出台正式文件,要求基层公安机关对计划外和计划内出生小孩入户要一视同仁,不得让有关部门搭车收费,不得另行加收任何费用,特别强调不能强行要求到政府交纳社会抚养费,办理只收工本费2元。可为什么到基层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连中共自己定的规定都基层都敢更改。我的小孩7岁了,到了读书年龄,而学校的文件规定,必须出具户口本方或入学,不然没法接纳。我的小孩是超生,我承认我错了,但我的小孩错了吗,为什么要剥夺她受教育的权力呢,连户口都有不给她,就是讲连公民权都没有给他,真的想求求有关国际机构,请为我的小孩请申户口,不管那里都可以。因为旧社会有奴隶,但奴隶还是人,而我的小孩连做人的权力都没有,连奴隶都不如,求求你们帮帮我。这种情况在整个湖南省都有,而蓝山县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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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29 10: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由省级政府各自定的,湖南省公安厅局关于小孩户口的文件为:
〈湘公通(2006)30号〉《常住人口户口管理暂行条例》,文中第二条规定如下:
二、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的,需提供对方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没有在该户口登记机关上户的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没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接生证明、社区、村委会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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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0 08: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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